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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

規範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

規範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

規範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支持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進一步推進轉變政府職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規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過程,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加強社會創新力度,進一步推進轉變政府職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加大購買基本公共服務力度,為社區居民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創新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形成公共服務發展新機制;加強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強化對社會組織服務行為的制度規範,提升社會組織的承接能力,做到權力下放到位,指導監督到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設立的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組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社會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四條 街道實施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權責明確

根據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負責組織開展向社會組織購買公益服務項目工作。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原則,結合本街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將購買公益服務項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競爭擇優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公益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向社會公開購買公益服務項目的有關內容,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服務供給的競爭選擇。

(三)公開透明

堅持公平、公正,及時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執行標準、考評辦法、服務效果等。強化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過程控制,鼓勵引入獨立第三方進行考核評估。

(四)注重績效

街道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應注重實效,突出社會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實施購買服務績效評價,不斷擴大購買服務的綜合效益。

第二章購買主體

第五條街道政府購買公益服務項目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為:街道各職能部室、下屬事業單位、社區等;法人主體為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章承接主體

第六條參與街道政府購買公益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有依法繳納税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年檢或年度考核合格,社會信譽良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購買內容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強制以及政府未批准向社會轉移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事項外,機關承擔的社會服務與管理事項以及履行職責所需要的下列服務事項,原則上可以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方式,逐步轉由社會組織承擔。

(一)社會公共服務與管理事項

1.教育、衞生、文化、體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會保障、公共就業等領域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擔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2.社區事務、養老助殘、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務、社會福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宣傳培訓等社會事務服務事項;

3.行規行約的制定、行業資格認定和准入審核、行業信用建設、行業評比、行業考核、行業投訴的處理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

4.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社會審計與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等技術服務事項;

(二)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

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調研、政策草擬、決策論證、監督評估、績效評價、材料整理、會務服務等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

(三)按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購買流程

第八條街道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需求特點、市場生態、購買項目金額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九條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程序如下:

(一)項目審批。購買主體根據實際提出立項需求,街道進行項目審批。

(二)明確項目採購方式。結合街道實際,5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街道黨工委會議決定是否支持項目開展;5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街道委託第三方支持機構採取公開比選實施購買。

(三)提出比選要求。街道向第三方支持機構發出比選需求通知,並提供相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名稱、項目要求、項目資金等,並負有解釋職責。

(四)編制比選文件、比選公告。第三方支持機構根據街道要求編制比選文件、比選公告,並送街道審核通過。

(五)發佈比選公告。街道在相關公眾平台、網站等發佈比選公告。

(六)接受報名。第三方支持機構應對比選申請人的資質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推薦報名,街道應對申請人的資質進行審核確認,接受其報名並的做好相應登記。

(七)參選文件遞交。比選申請人根據比選文件要求,編制參選文件並在規定時間內遞交街道。

(八)組織比選會。第三方支持機構負責提出比選現場方案,並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評審,比選申請人及其他人員按時參加。

(九)結果公示。第三方支持機構負責制定擬中標單位的公示,街道審核無誤後負責對比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得低於五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金額、項目承接主體、項目實施週期等基本信息。

(十)合同簽訂。對公示期結束後確定的承接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街道應明確購買服務的時間、範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制定項目協議書,及時與該社會組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

(十一)資料歸檔。第三方支持機構將比選公告、結果公示和申請文件等全套資料進行整理,建檔備查。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依據項目合同約定,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從合同履行、資金使用、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一條項目綜合評估應包括項目日常監督管理、中期評估和末期評估(中期評估和末期評估下統稱為考核評估)。其中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從購買方公佈入圍的社會組織名單開始,至項目執行完畢結束。中期評估和末期評估一般在項目簽訂合同6個月以後和12個月以後進行。階段性項目在項目實施完成後直接進行末期評估。

第十二條街道監管職責。一是協調第三方支持機構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指導和審核;二是對進展順利、管理規範、效益突出的項目,除協調社會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外,還應組織其它社會組織到項目現場進行觀摩學習;三是在項目中期評估時,作出是否支持社會組織繼續執行項目的決定,在項目末期評估時,結合第三方支持機構評估意見作出項目驗收決定;四是在第三方支持機構開展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評估時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協調,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開展評審會的場地、相關責任人出席、主持評審會。

第十三條 第三方支持機構的監管職責。一是與社會組織建立起日常溝通機制,及時掌握項目進展,並協助社會組織解決項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二是協助街道指導社會組織完善項目實施方案,並結合項目實施方案,制定相應的考核評估方案;三是以項目現場監測、受益方滿意度調查、調閲項目材料等方式對項目實施進度、項目管理規範性、項目活動專業性、職工滿意度評價進行調查並形成工作台賬及時報送街道;四是在項目中期評估時,以書面形式向街道出具項目整改意見,對社會組織在項目前半段的工作進行評價,並對是否支持社會組織繼續執行該項目提出明確的意見,項目末期評估時,及時彙總過程監管情況,對所有項目逐一出具書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機構在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組織指出,必要時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社會組織收到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機構指出的問題和發出的警告後,必須馬上組織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給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機構。確因客觀原因未能進行整改的,也要以書面形式進行説明。拒絕進行整改的,街道可強制終止項目。

第七章組織保障

第十五條 為進一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升行政效能,全面推進街道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建立以下保障機制:

(一)加強領導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街道辦事處主任擔任總召集人,負責做好組織、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並定期研究解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街道各科室要進一步轉變觀念,認真梳理可委託社會力量承接的事項,明確服務標準,加強項目管理。

(二)明確分工

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工作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落實責任。

1.各職能部門負責梳理政府轉移職能工作,明確政府職能轉移事項,共同完善街道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項目目錄;

2.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好綜合協調、資金保障和資金審查等職責;

3.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對社會組織提供的服務進行監測評估,在項目完成後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4.便民服務中心負責起草、制訂街道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審核社會組織資質,提供供需對接服務,指導監督購買服務工作;

(三)強化監管

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制度建設,推進預算信息公開,確保預算資金管理安全、規範、有效。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規範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並由具有合法資質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信用機制和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的承接主體,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涉事組織列入社會組織負面清單,三年內不得承接街道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六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服務項目,無論集中購買還是預算部門自行購買,都必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採購方式和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街道扶持、培育的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十八條 所有服務類項目的購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成都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成都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意見中的要求與法律、法規有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解釋權歸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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