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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事項報報告多篇

個人事項報報告多篇

個人事項報報告多篇

【第1篇】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本資料權屬文祕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本站範文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局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局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包括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二)本人蔘加與操辦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留學、勞務輸出和定居的情況;(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親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購併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根據報告內容認真填寫《**局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一式兩份,於事前15日內主動上報受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在事後10天內以書面形式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第五條 局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局機關黨委負責受理。受理部門要對所報告事項依據有關規定和政策進行審核,於10天內在“報告表”上籤署意見,並通知報告人。報告內容情況特殊的,應由受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審核,並在10天內將審核意見用文字形式答覆給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第六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第七條 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第八條 局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納入領導幹部行為監察範疇。負責受理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的機關黨委,每年底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第九條 今後上級有關部門如有新的規定和要求,按新規定、要求執行。第十條 本規定由局機關黨委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3篇】關於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各羣眾團體: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省、市紀委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根據市紀委榆紀發〔20xx〕44號《關於重申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現就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報告對象

縣、鄉兩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科級以上幹部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科級以上的幹部。

二、報告內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三、具體要求

(一)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應於事前一週內向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報告;其他個人重大事項在事後一個月內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

(二)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三)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情況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一項內容,存入本人廉政檔案。

(四)領導幹部發生應當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應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備案表》。對報告內容以外,需要進一步説明的情況,要形成書面報告,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簽註意見。縣(處)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要按時上報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科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要按時上報縣紀委黨風廉政室備案。

【第4篇】頑瘴痼疾自查自糾範文 個人頑瘴痼疾自查自糾事項報告

在上學期間,相信大家都寫了很多作文吧,作文是一種記錄生活和表達內心想法的方式,具有創造性和綜合性。你見過的別人的作文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摘選的頑瘴痼疾自查自糾範文(精選兩篇),希望大家喜歡。

頑瘴痼疾自查自糾範文(六大頑瘴痼疾整治自查報告)

一、“六大頑瘴痼疾”主要內容 根據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動員會部署安排,確定要以突出問題整治帶動面上問題整改、作風形象改觀,集中整治“六大頑瘴痼疾”: 1.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2.違規經商辦企業;3.違規參股借貸;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5.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6.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7.離職檢察人員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 二、“六大頑瘴痼疾”存在問題 通過深入學習教育提高檢察幹警查糾問題的思想自覺和政治自覺,通過全面排查、深挖細查,共發現屬於“六大頑瘴痼疾”範疇的問題11個。其中,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1個,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4個,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問題6個。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 個別人員認識不清,對於不屬於填報的情況進行填報;個別人員填報內容不完整,沒有詳細記錄被記錄填報對象基本情況及簡要情況等主要內容,不能全面反映過問情況;記錄報告主體不全面,沒有做到全覆蓋。 (二)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 1.檢察機關對監獄報送減刑、假釋案件相關資料不全面、不及時問題,沒有通過正式方式及時糾正,審查不認真不細緻。 2.檢察機關對監獄提供的減刑、假釋積分考核、獎勵審批表等減假依據停留在事後書面審查,忽視同步對罪犯考核得分客觀性、真實性的實質考察、審查;對罪犯的詢問沒有做到全覆蓋。 3.針對監獄重視勞動改造輕視思想改造、對罪犯認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問題,檢察監督不實不細。 4.對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檢察監督特別是事前監督、同步監督不到位;對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檢察機關審核不紮實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發麪存在的問題 1.司法不規範導致數據錯誤、報表失真。檢察機關監督立案後長期無結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錄不完整,文書上傳不及時,導致公安機關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檢察統計報表中仍顯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機關已答覆的案件在檢察統計報表中仍顯示未答覆。 2.司法不嚴格造成監督不力。對部分立案監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機關是否答覆上,未進一步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情形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超過法定期限答覆的情況未履行監督職責。 3.卷宗裝訂不規範。個別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檢察機關送達回證、公安機關答覆文書,個別案件卷宗封面填寫不完整甚至填寫信息錯誤。 4.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不規範,專人管理制度落實不細。 5.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存在短板,導致成案率較低、辦案效率不高、辦案效果不佳。 6.司法體制改革完成後,被指定管轄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基層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流轉程序掌握不夠,案卡填錄不規範,影響數據統計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頑瘴痼疾”整改成效 對發現的上述11個問題,我們認真落實“減存量、控增量、防變量”要求,建立台賬,責任到人,措施到崗,具備條件的立查立改,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創造條件限期整改,一項一項抓落實;堅持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舉一反三,標本兼治,跟蹤問效,整改不到位不銷號,長效機制不建立不過關。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個,完成制度機制建設5項。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頑瘴痼疾整治情況 1.加強教育引導。組織學習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和典型案例通報,在辦公樓顯示屏滾動播放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在微信公眾號、檢察局域網轉發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宣傳作品,製作開通防止過問案件手機彩鈴,印製《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應知應會50問》口袋書,開展多種形式教育,強化守規自覺。 2.督促個人填報。採取個人填報、組織補報、受理舉報等多種形式,製作專用保密信封打消幹警填報顧慮,最大限度地摸排有關違規問題。建立線上線下逐案記錄報告制度,督促辦案人員同步填寫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記錄報告事項。 3.加大督察力度。實行月通報制度,每月對全體檢察人員填報情況彙總分析,查找問題和不足,印發通報,督促整改。對15個零報告部門,採取分管院領導參加部門會議、與部門負責人提醒談話等方式,幫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記錄。有2個部門的幹警補報了符合要求的《報告表》。 4.建立長效機制。出台《常態化推進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工作細則》,規範填報事項、填報程序及辦案人員線上線下填報要求,細化學習教育、責任分工、督導檢查、結果運用、追究問責等日常管理。 (二)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借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頑瘴痼疾整治情況 1.全面採集信息。完善各類檢察人員及其親屬信息採集工作,要求在編幹警、借調人員、書記員及聘用人員按要求認真填報個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共採集個人信息1073條。 2.接受社會監督。設立舉報信箱,公佈舉報電話、郵箱,受理羣眾投訴和舉報,多渠道排查違規經商辦企業情況。班子成員帶隊廣泛走訪,向羣眾發放調查問卷,全面收集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的問題。 3.認真細緻甄別。協調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組成專班對收到的261條反饋信息認真甄別,經調查,2名聘用制書記員、3名聘用人員有經商辦企業情形,雖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但也應從嚴管理,經談話提醒後,2名聘用制書記員主動註銷了名下企業,3名聘用人員書面承諾依法依規經營。 4.推行動態監督。出台《檢察人員及其配偶、檢察人員子女及其配偶經商信息查詢通報制度》,加強動態信息監管。組織檢察人員及其親屬按人員類別分別向市院簽訂承諾書,就不違規經商辦企業、不違規參股借貸、不違規從事經營活動作出承諾。承諾書留存政治部備查。 5.探索協作機制。為從源頭上預防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發生,實時掌握檢察人員及其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參股、從事經營活動信息,目前正與 有關部門聯合建立經商辦企業信息查詢協作機制,定期查詢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信息,規範檢察機關人員日常管理,杜絕違規問題發生,確保檢察隊伍的純潔性。 (三)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官退休離職後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情況 1.開展重點案件監督。對今年以來三門峽監獄辦理的16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和12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回頭看”。對正在提請減刑、假釋的102名罪犯的相關材料全面審查,建議並督促法院對10名重點罪犯開庭審理。對審判人員在提請前、開庭中與罪犯本人、管教幹警、同監舍罪犯的談話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對5名罪犯建議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對2名擬假釋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釋的書面意見。 2.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協調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強對監獄報請減刑、假釋報請程序和報請期限的日常監督;與三門峽監獄會籤《關於加強罪犯計分考核監督工作的規定》,強化對罪犯減刑、假釋的同步監督,從根本上解決監督不力問題。 3.強化檢察監督手段。針對保外就醫罪犯病情鑑定程序不嚴格、責任主體不明確現狀,督促4個基層社區矯正中心對6名因病保外就醫人員及時組織重新司法鑑定;針對暫外服刑人員“回頭看”中發現的社區矯正機構1名暫外人員再犯罪情形,發函督促基層檢察院監督糾正;針對監獄對罪犯教育改造重視程度不夠問題,向監獄發出加強監管幹警培訓力度、重視對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檢察建議。 4.規範離職人員管理。組織自查。在11月1日以來離職的12名檢察人員中未發現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情況。關口前移。出台規定,在辦理檢察人員離職手續時,同步簽訂不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承諾書;與市司法局會籤《關於檢察人員親屬從事律師職業信息通報的九條措施》,實現信息共享、動態管控。 (四)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情況 1.明晰查糾方向。重點排查“一部門(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兩環節(審查逮捕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線索,同時閲卷評查基層院已辦結的21起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着力發現是否存在應立未立、立不及時以及調查不透或結論定不準等問題;逐案自查以來辦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評查以來辦理的不捕不訴、刑事申訴等案件,着力發現是否存在應捕未捕、應訴未訴、漏罪漏犯等問題。 2.強化規範管理。研究制定《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規定》,修訂完善《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線索備案管理規定(試行)》,統一製作《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執檢部門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統計表》《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受理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台賬》,規範案件線索管理,嚴格調查備案制度,加強對案件線索處理的統一把關。 3.加強學習教育。收集最高人民檢察檢院及其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課件、經驗和學習資料,刻錄成光盤發放兩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幹警,建立自學制度,並將學習情況納入本業務條線考核內容,督促幹警自覺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下發《關於規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職務犯罪偵查案件流轉註意事項的提示》,規範職務犯罪偵查辦案節點填錄工作。 切實抓好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是教育整頓的關鍵環節、成敗之舉,是市人民檢察院必須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必須履行的時代使命。下一步,我們將以更高的標準、更大的力度、更嚴的措施推進“六大頑瘴痼疾”整治工作繼續深入,虛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和人民羣眾評價,以監督促進整改,以監督檢驗成效,向黨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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