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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員工作總結

法院送達員工作總結

送達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工作,它承接着訴訟的開始與終結,送達法律文書是法院日常審判工作中的重要環節,關係到案件能否正常審理,判決結果能否及時送達,訴訟進程能否順利進行。

法院送達員工作總結

當前,人口流動性大、户籍變更登記滯緩、當事人提供住址不明確、拒收法律文書等原因,導致訴訟過程中“送達難”成為困擾法院的難題。新建區法院目前送達工作除刑事案件文書由刑事審判庭送達、法庭受理案件自行送達外,統一由立案庭負責,即立案庭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排期後對當事人進行送達。據統計,從今年1月到10月,立案庭送達共送達文書2100餘份,通過電話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來法院領取的有40份左右,佔送達總數的1.9%,電話通知不能來的均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不到的均需要上門送達,而能夠一次送達成功有1300份左右,佔送達總數的62.1%,除此之外的37.9%則需要兩次以上上門送達。前兩種情況的受送達人以有代理人或單位被告居多,一般在三個工作日之內能夠完成,而最後一種情況一般則需要十個工作日以上。

作為一名送達工作人員,同時也是一名老黨員,對於送達工作中的一些困難比如説受送達人難找、當事人拒絕簽收郵寄送達材料,致使郵寄送達方式有名無實、基層組織、羣眾不配合、不協助、我都會克服種種困難,經常雙休日加班加點完成送達任務

(一)現實困難

1、受送達人難找。在法院訴訟中,原告所提供的被送達人的地址不詳細、不準確,再加上搬遷、人口流動等現實原因,往往造成幹警送達撲空,即使被送達人住址確定,但他們有的無職業,有一定的社會交往活動,平日早出晚歸,很難掌握什麼時間在家,法院送達人員早晚送達幾次均達不到目的,蹲點守侯又沒有足夠的人力財力。有些當事人故意躲避簽收法律文書,且拒絕簽收,也大大增加了送達的難度。

2、當事人拒絕簽收郵寄送達材料,致使郵寄送達方式有名無實。在利用特快專遞送達時,有些當事人在家但拒絕簽收,郵遞員無權留置送達只好退回法院,再由法院送達,這樣延長送達期限影響送達效率,同時也會影響案件的審限。

3、基層組織、羣眾不配合、不協助。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送達工作人員邀請有關基層組織人員到場見證,部分基層組織不願配合,或者即使配合了也不願簽章證明,導致送達起來有一定困難。送達人往往要多次來回奔波,降低工作效率。

4、被送達人法律意識、誠信意識淡薄。部分當事人不懂得法院送達是為了便於案件事實的查明,儘快解決糾紛,保障其合法權益,將法院送達視為找其麻煩。有的當事人在家但拒絕開門,或矢口否認是本案當事人或謊稱是當事人的親屬,而送達人員並不認識被送達人,致使送達無法完成。還有一些被送達人接到法院電話後,老是推脱説在外地,或約定時間到法院取訴訟材料但不能依約,導致送達變得遙遙無期,影響了訴訟進程。

(二)原因分析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達地址”弊端重重。因職業變化、拆遷、搬遷等產生人員流動導致的地址更迭現象頻發,致使原告起訴時按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證明或工商登記證明上所載明的地址有時與被告實際居住或經營地不一致。特別是交通事故類案件,原被告當事人大多都是因交通事故偶遇,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的住址信息,只是按照公安交警部門提供的駕駛證、行車證上的信息提供給法院,而這些信息大多都已經更換與現實不符。

2、缺乏支撐郵寄送達工作的送達機制。沒有專門化、職業化的送達隊伍;在郵寄送達過程中,大部分郵遞員缺乏法院送達工作的專業技能和責任心,無法合理地判斷當事人“拒收”和“無人簽收”的區別,導致法院工作人員無法確認涉案當事人是否在此居住。

3、基層組織對留置送達的認識不足或怕當事人打擊報復,不願意協助法院送達。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到場見證”就將邀請見證人作為送達人的一項義務,但是法律卻並未明確有關基層組織到場見證義務和相關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本身隨意性就很大,是否到場見證完全取決於有關基層組織或單位相關人員的自覺性和法律意識。實踐中,有關基層組織或單位的代表往往害怕承擔責任,不願惹麻煩,或者害怕當事人無理責難或報復,往往拒絕見證,不願意配合法院的送達工作,也有的即使到場,也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4、被送達人消極怠訴,惡意規避訴訟。部分受送達人拒不簽收法律文書,故意拖延訴訟進程,企圖以此來逃避法律責任。有的單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達時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露面。個別當事人所在單位不配合法院送達,不願提供其有效的地址、電話。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認為簽收法律文書就代表認同對其不利的訴訟請求,從而躲避簽收。

5、法律對留置送達在實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時宜,如“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到場、説明情況”,既費事,也難以找到情願協助的組織和單位;而且留置地點僅限於住所,制約了法院工作人員送達工作的進行,對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單位但能偶遇的受送達人喪失了送達機會。

6、法院送達缺乏足夠的人力、財力保障。由於法律規定只有法院享有送達權,造成在個案送達中法院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但仍然出現送達阻力過大、效率低下的狀況,而各級法院的人員、車輛等配置狀況和案件激增的現實也制約了法院的送達工作。

三、對策建議

1、擴大簽收法律文書的主體範圍。除同住成年家屬以外,當事人本人不能到場簽字,經其同意可以由他的親屬、朋友代收。            

2、建立新的郵寄送達機制,目前所採取的“郵政機構-法院”機制,導致投遞員責任心不強。承辦法官在實踐中所發現的問題需通過“承辦法官-法院-郵政機關-投遞員”這一漫長通道進行反映,降低了相互之間進行制約的有效性。因此,建立投遞員對承辦法官的直接負責機制,由承辦法官與投遞員直接進行溝通,是降低法院專遞投遞失敗率的重要方法。

3、提高社區、辦事處工作人員對留置送達的認識,設立專門送達機構。成立專門的送達部門,配備專門的配合送達人員,加強送達技能培訓,建立送達網絡體系,促使法院送達專業化、規範化,減輕送達人員的送達壓力,提高工作效率。

4、放寬對留置送達地點的限制。為了適應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不應對留置送達地點限制的過死,除了當事人的住所外,當事人的工作場所,以及法人的住所、工作場所都可以成為留置送達地點,即以能找到當事人的場所為標準規定留置送達地點。另外,建議通過立法確立隨時送達制度,即除了上述場所,隨時遇見受送達人的地方都可以成為留置送達地點。

5、放寬公告送達的條件。將送達文書張貼在被送達人的住所門上,用相機或攝像機留下資料,將公告送達全過程作出書面筆錄,由社區主任、轄區民警在場並簽字給予證明,把法律文書放在信箱或社區主任處,以便事後當事人去取,這樣張貼公告效果會更好。

6、採用新型送達方式。隨着網絡技術的普及,有些案件可以採用新型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運用電子郵件,互聯網等電子手段送達訴訟文書即能節省法院人力、物力、財力,又能提高送達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在找不到被送達人時,採用電子公告送達,法院在特定的網絡平台上,向社會公眾發佈以電子數據為表現形式的訴訟文書,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法院通過互聯網以電子公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可進行一種嘗試,其低成本、高效率的優越性在司法實踐中也值得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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