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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 》發言稿

《三個規定 》發言稿

《三個規定 》發言稿

《三個規定 》發言稿

一、《三個規定的》的意義

三個規定是防止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牆”,違反規定過問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的“高壓線”

二、對於本院出現的情況進行分析

關於三個規定的問題:本院檢務督查部門每個月都會要求大家填寫相關的表格。在填寫表格的過程中,就發現很多人都是空表。不排除確實沒有《三個規定》所規定的情況發生的情況,但也不排除是因為大家沒有及時上報。

對於不上報可能有多方面原因:

1、幹警對《三個規定》具體內容瞭解不夠充分

2、幹警受領導指示不敢上報

3、幹警對《三個規定》重視程度不夠充分

三、解決辦法

1、現將重要內容《三個規定》內容宣讀:違反規定列舉的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行為均要填報,具體包括: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存在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有接觸交往行為。

2、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此問題高檢院出台《關於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中明確提出“檢察人員認為填報內容重大、敏感,或者設計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可徑直向本院檢務督查部門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查局報告,對徑直報告的檢察人員情況,應當嚴格保密。”

3、承辦人員如實填報的,受法律和組織保護,用張軍檢察長的話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承辦人員如果不填報,則默認為個人“零報告”,如以後發現有應填報未填報的情況,按照瞞報行為嚴肅依紀依法處理;如果不如實填報,經抽查、倒查發現的,視情節採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當然,如果是主管領導授意不填報或者不如實填報的,則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標籤: 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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