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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維權培訓班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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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各位姐妹:

大家好,我叫xxx,來自xx婦聯,今天很感謝省婦聯搭建了這個平台,能夠跟省市縣的婦聯領導做面對面的彙報交流、溝通探討。這次培訓儘管時間很短,但收穫很大,不僅讓大家進一步掌握了新時期維權工作的新方法,更是讓我們拓寬了思路,明確了方向。下面我結合我們xx婦聯維權工作中的實際情況談一點自己的感受。

近年來,隨着婦女法制意識的增強和社會化維權工作體系的不斷完善,維權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顯著成效。但是,由於經濟發展和現實的原因,婦女在權益保障方面面臨許多新的情況,表現比較突出的有三點:

一是農村離婚婦女經濟權利維護難。土地是農村勞動者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但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現象屢屢發生。在失去土地婦女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於婚姻家庭變動(如離婚)造成的,雖然法律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村規民約已成為限制婦女享有合法權益的最主要原因。而且,鑑於土地的特殊性,法院對此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即便是在離婚案件審判中,也僅僅是對家庭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判決。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有部分婦女並不是因為婚姻還能維持而不同意離婚,而是確實顧慮離婚後自己生活無着落。

二是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尋求保護難。幾年來,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來婦聯上訪的案件佔婚姻家庭類案件的一半左右。這類案件的來訪者訴求最多的是希望婦聯提供保護場所,特別是家庭困難、長期患病的婦女,因遭遇家暴後無處可去,也成為導致家暴長期性,持續性發生的最主要原因。

三是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率極低。在婚姻糾紛案件中,因男方實施家庭暴力、有外遇而導致的離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作為無過錯方的女性,大部分當事人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導致法庭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因此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此外,新修訂的《婚姻法》設立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了經濟幫助制度,建立起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但是,由於有關經濟幫助的規定過於抽象,難以執行。實踐中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直接適用也非常少見,離婚損害賠償因立法用語的不確切導致操作中存在較大的困難,離婚婦女的權益難以得到切實的保護。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今後婦女維權應加大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力度:

一、出台相關政策法規。政府應切實履行維護婦女權益的職能,加大執法力度,在認真貫徹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積極探索,大力舉措,制訂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給侵害婦女權益者以嚴厲打擊。

二、優化婦女就業環境。關注婦女就業是提高婦女地位的前提,對於廣大婦女,勞動更是獲得自尊、實現自立的基礎。近幾年,市婦聯針對下崗、失業婦女、農村剩餘女勞動力積極開展培訓,並多次與勞動部門、用工單位聯合開展專場招聘。雖然在婦女就業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對眾多需要就業的婦女來説仍顯不足。婦女就業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僅靠婦聯組織的呼籲、努力是不夠的,針對婦女就業應自上至下形成一個完備的宣傳、救助、監督體系,營造一個有利於婦女實現就業的大環境。

三、建議建立維權專項救助基金。婦聯接待處理大量羣眾來信來訪,需要一定的經費支持才能有效解決疑難上訪案件,也才能幫助特殊困難上訪婦女羣眾解決燃眉之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議政府從人力、財力上給予必要的保障。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點粗淺之見,如有不足,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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