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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生命權》畢業論文

《論生命權》畢業論文

——從憲法的角度思考

《論生命權》畢業論文

一、 生命權的概述

(一)、生命權的基本義含

在當今現有的許多法律教育學科書本中,往往將生命權和健康權合二為一,統一叫做生命權健康權。但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這種提法既不科學,也沒有明確表達其內涵,缺乏必要的理論分析。因此,有必要討論這個問題。什麼是生命權?本文主要總結了不同法律部門對生命權的定義,並對其進行概括

1、 民法學者眼中的生命權

中國民法學者江平認為,生命權實際上就是生存權,也就是依法生存權的權利。但他同時指出,生命權具有一定特殊性。他説:“生命權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都屬於人身權範疇。王利民認為,“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為目的,主要包括控制權生命的權利、保護生命的權利和生命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在學者翟斌看來,生命權是一種人格權,以自然人的生命利益為客體。

2、刑法學者眼中的生命權

刑法學者認為,刑法不產生民法中的權利和義務,而是通過權利和義務來協調民事社會關係。但是,由於生命權具有特殊意義,因此刑法也應該對生命權給予特別關注。然而,我國刑法並未對生命權做出規定。那麼,什麼是生命?如何理解生命權呢?很少會有刑法上的大佬從刑法的角度來研究生命權的定義,而多數犯罪學家將其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利益進行保護。

3、憲法學眼中的生命權

不同於民法和刑法,憲法學者更熱衷於對生命權的討論,生命權被提升到憲法的高度,充分贊同了生命權在憲法上的地位。上官不良認為,生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生存權”,不能任意剝奪,人在生命上安全可以得到非常完全的保障。他認為,生命權是"自然人對所有種類的生命的權利"。雖然這個定義簡單明瞭,但它非常有意義。總之,生命權的重要性和生命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權利得到了大多數人的認可,儘管從單一法律領域的角度對生命的定義是不一致的。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生命權的含義也逐漸在傳統的基礎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含義。我個人的話更偏於接受廣義的生命概念:在當今的世界中國家、社會或者是個體都不能侵犯甚至損害到他人的生命,如若損害,一定要受到法律的懲罰以及道德的譴責。我個人對於生命權以及國家根本法的關係是這樣理解的,生命權與憲法是“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關係,因為憲法是根本法,生命權也是人權之基礎,應當編入先發當中。

(二)、生命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1、生命權的主體

不言而喻,廣義上的自然人是生命權的主體。但是,由於各國對自然人概念不同理解,導致在許多情況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地將生命權界定為自然人,以及自然人之外的都可以共有平等的關於生命的權利。生命權的主題是由國家立法確定生命權,但生命權的主題在憲法中引起了一些理論上的爭論,特別是在胎兒和克隆人享有生命權方面。本文還探討了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的生命健康權的內涵以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關係。因此,價值觀和"獨特"的尊嚴不應視為憲法主題,應嚴格禁止克隆技術(非治療性克隆)。

2、生命權的客體

客體是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任何一個法律概念中都包含着對特定客體進行分類和界定的問題。生命權就包含在其中之一。在我個人的角度上面來説,生命權根本就應該是指人的生命。與其他合法對象不同的是,生命絕對是不可替代的,如果生命一旦喪失的話,就無法再得到恢復或被他人替代。生命的喪失,不僅是物質生命的喪失,還是生命其他意義的丟失。但是,生命的喪失又不能完全排除他人對其生存狀況的侵害。所以,生命權的主體應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個方面,而不是單純指公民。那麼,如何界定生命權的客體呢?筆者自認為。生命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既是一項基本人權,又是一項特殊權利,更是一項社會權。生命是一個人生存與發展的前提。沒有生命,所有其他權利都將是空話。同時,生命安全還包括諸如人身安全等生命權益,是生命權的衍生權益權利。所以,生命權的對象應該是生命。

3、生命權的內容

生命權的內容並不是靜止不變的,而是一個隨着社會變遷逐步發展的過程。在人類歷史上,生命權經歷了漫長而複雜的變化。從一個以防禦為中心的簡單生命權到一個以人的尊嚴為中心的生命權,從一個單一生命權到一種多元的生命權形式,這是一個耗時很長的過程。本人根據眾多學者的觀點,認為生命權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享受生命利益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獲得與他本人所擁有的物質資料相對應的精神產品;擁有人類生存必須的權利。每個人從出生起就應該享有基本的生命權,每個人都是與生俱來的,每個人的生命都應該受到憲法的平等保護,這是一項作為公民應有的權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機會在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享受非常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應理所應當的享受國家和社會提供給我們的政治、經濟、文化利益。每個人都有控制自己生活的自由,但不能控制別人的生活。生命權與其他人權一樣具有平等性;生命權具有不可剝奪性。同時,即使對自己生命的控制也必須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即對自己生命的控制也受到憲法的限制,不受任何人以及國家公權力的隨意懲罰,這充分反映了生命權的相對性。

(三)、與生命權相關概念比較

1、生命權與人格權的比較

生命權與人格權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生命權與人格權之間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本文通過對二者關係的研究,本人得出一些結論:生命權是人格權的前提;人格權是生命權的基礎。就人格權的解釋而言,從憲法學的角度來看,人格權具有明顯的公法色彩。在這個時候,即使是抵抗國家公權力的權利,也是一項憲法權利。如果從民法角度來看,人格權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權利,那麼這就是一種私法權利。在充分理解人格權的基礎上,我們可以看出二者的聯繫主要是:(兩者都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屬性,都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存在並對其使用)國家公權力,兩種權利都是開放和擴張的。

2、生命權與人權的比較

生命權和人權是其他權利權利的基礎,但是它們之間是什麼關係呢?根據學術理論,與實體法相比存在着一種接近於真實的自然法。人權是自然法所強調的要素之一,實體法體現的是明顯的道德。這就是自然法所主張的"自由",即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來選擇生活方式、行為方式或價值取向。人權不是一種具體的權利,而是一種普遍的道德觀念。這樣的道德要求國家法律尊重人權,然而生命權是其中的一個分支。生命權與人權具有共同的基本性質:平等、自由、安全等;前者屬於人的生命利益,後者則是人類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比較來看,人權比生命權更為抽象,是自然法支持生命權的抽象基礎。受自然法哲學啟發的立法運動體現在《美國獨立宣言》中。就連馬克思也稱讚它是“第一次人權宣言”。人權是存在於人權中的生命權的自然法的抽象基礎,生命權包含在人權之中。

三、生命權的憲法限制維度

(一)、生命權的憲法限制範圍

1、死刑

關於死刑,自從這項制度存在以來就一直存在爭議,各國的法理和判例都有不同的聲音存在。根據我的個人理解做一個總結,廢除死刑是一個重要的趨勢,也是當前的國際社會大環境的一種自然現象,世界上不應該把對生命權的處置視為國家實現社會和諧,文明的一種手段和工具,因為這是一種強行的殘忍壓迫,是對大自然的不尊重,因為生老病死才是大自然中生命的正確歸宿。

2、自殺

簡單地概括説,自殺實際上就是殺死自己的身體,終結了自己的生命。就是指由死者自己根據自己的積極或消極行為直接或間接使自己死亡,並且已知會產生這種後果還要去做。國家和社會對自殺的態度因時而異。從迪爾凱姆的《自殺論》一書中可以看出,起先自殺是不被認可的,當時人們認為生命是神的財產,個人無權支配自己的生命,甚至有的立法規定自殺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未經國家批准的自殺是非法的。

(1)、自殺不屬於個人的權利及自由

時刻重視生命是憲法要關心的。個人從心理學的角度分析之後非常能理解自殺者選擇自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時自己內心的想法,可能很多人會嘲笑自殺行為,覺得是一種對自己對自己的家人不負責任,對自己的責任進行逃避是一個逃兵懦夫行為,但是我個人認為這是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同情的並且有必要對其儘自己的幫助,因為站在自殺者的角度,當自殺者選擇自殺時,自殺者身邊沒有一個人是無辜的,也就是説,對於自殺者來説,死亡是一種意外,畢竟自殺只是死亡的其中一種結果。想要自殺的原因基本上可以肯定是來自社會當中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祖國是有責任也有必要採取措施保護人的生命,為生命延續營造一個適宜環境。在這方面我個人的觀點覺得,不能任由任何人自由的做出選擇,雖然生命無非生或死,這並不是一種權利,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除外。對我們來説,幫助別人一直是一種傳統美德。根據判例法和國家立法,對自殺的行為不進行立馬阻止在憲法和倫理上是不合理的,在大多數國家是允許的。然而,積極協助自殺在憲法上是有爭議的。當今在我國,積極協助自殺被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2)、國家應該承擔起積極預防的義務

如果國家承認自殺是一種權利,那就違背了憲法的精神,這是對生命的漠視,是對生命權、人類價值和生命尊嚴的侮辱。在這時國家作為有權威性的發言者應履行其社會責任,做好預防自殺的工作,在發生率上下功夫,然後把比率給降下來,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人民安康的社會景象。通過主流媒體和宣傳積極的觀念引導人們樂觀向上,營造尊重生命的社會氛圍。

3、 安樂死

在我國的傳統觀念看來,死這個字是一個非常不吉利的詞彙,如果在家中隨意説出這個字是要被罵被責備的。如今隨着時代以及受教育面的增加,人們對生死坦然了許多,對於現在的小年輕來説死這個詞彙時常作為口頭禪了都,所以現在很多人都渴望“安樂死”,尤其對於一些空有意識,但身體慘遭各種折磨的人來説,死比活着更快樂。但是人是否就可以隨意決定自己的生死呢?我們打個比方,一個老人已經失去了基本的活動能力好比是一個植物人,老人有很多的遺產這時候子女想要老人的遺產選擇老人安樂死,如果安樂死合法化合憲化,老人也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這時候不就是弊大於利。相反對於病痛患者想要擺脱病魔的摧殘安樂死我個人覺得是最好的方法。安樂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對瀕臨者的生命質量和尊嚴的尊重。安樂必須是要求者本人在意識完全清醒狀態下作出的決定或者真誠委託。其他像醫生、家屬和監護人的建議和要求都是無效的,所以我的主張是尊重當事人和客觀事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安樂死是不違背道德以及不應該用法律手段強制限制的。

(二)、憲法對生命權限制的程度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是指路明燈,是大綱,對於憲法對生命權的限制不應該是絕對的,不應該一棒打死,有時候在特殊情況下也不可以。比如在執行死刑的時候,執行死刑的方法不應該單純的簡單的只是為了去剝奪犯罪人的生命用來懲罰犯罪人,執行死刑的方法應該考慮人道主義,因為人的生命並不是國家給的,我們的生命是大自然給的,所以執行死刑是要用文明的方式,而不是帶給犯罪人的生命進行侮辱。

三、生命權的憲法保護

(一)、構建尊重生命、重視生命的憲法法律理念

在生命權方面,不同國家也有着非常重大的文化差別。在民主憲政國家的體制背後,生命權不可侵犯,處於基本權利的頂端,是自然法所強調的自然權利,超越世俗的法律框架和有偏見的社會體制。我們今天的社會應該建立一個強調和尊重生命的文化價值體系,但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自己單獨的觀點認為,我們應該從接下來幾個方面着手。建立一個尊重生命的法律和文化體系,強調以人為本的社會價值 尊重生命應該深入人心,而教育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深刻而有力的手段,正所謂的是教育是實現民族復興的第一根本。通過教育的傳播,社會最重要的價值觀可以印在人們的腦海中,作為社會良好的風向標,這樣我們就可以加強對生命的新認識,以及對自己以及他人生命的尊重和保護意識。我們可以把生命的價值納入學生的教育體系,加強憲法教育,通過教育和宣傳把憲法保護生命的價值融入社會的文化氛圍。教科書應包含正確使用生命的正面例子,以激發學生對生命的欣賞和熱愛。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創造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規則,尊重和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思想是潛藏於人心深處的自然狀態,唯有從微小細節重視,才能真正找到根源所在。以“生命教育為人生起點”的主體作為宣傳憲法基礎知識的教育主題,構建一個尊重生命、熱愛生命、敬畏生命的法律環境。

(二)、生命權保護的憲法規範的延伸

加大對生命權的重視以及保護,上到國家責任,下到這是我們所有人作為人類共同的歷史責任。歷史的進程告訴我們一個道理,我們在這條正確的方向不斷前進。在歷史的進程中人們使用了許多手段來保護生命,經過實踐最有力的外部手段是法律。信奉佛教的人應該知道"不可殺生 "這一戒律,所有信徒都承認它是一種內在信念。像佛教一樣,所有其他宗教在本質上都是有追求的,反對不分青紅皂白地殺害無辜的人。但這樣的信條只有內部約束力,而且這種約束力是極其薄弱的。生命權在所有國家的憲法中都有規定,並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被任意剝奪,這使它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因此,生命權受到法律的保護,首先是憲法,也就是基本法的保護。其次,《刑法》和《民法》都規定了緊急狀態和自衞,以防止危及生命的行為。由於當局對生命權的保護往往是事後才想到的,因此建立這樣的制度確認了公民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此外,對傷害和剝奪生命的行為也有制裁。在法律體系中,對生命權的保護需要不同部門法律的合作。

1、 生命權的刑事法律保護

刑法的意義在於懲罰犯罪,刑法的兩大機能,既要保護人權又要保護國民的生活利益。在對待生命權的態度上,刑法認為生命權是一種重要犯罪客體,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刑法在侵犯個人法益的人身犯罪的的一個犯罪客體就是人的生命,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人罪等的保護法益就是人的生命。

2、 生命權的民事法律保護

我國社會百科全書第一篇有着規定,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照法律法規享有民事上的權利,並且承擔民事方面的義務,並將其與健康權並列。生命是人的根本,人是社會的根本,就像搭積木一樣,就像蓋房子一樣,生命是一切的基礎,然而人是構成所有的根本,所以民法理所應當的要對生民權加以更加細緻的保護,要全面的進行保護,就像當今的《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百科全書一樣,體貼到我們生活,生命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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