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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為主題的論文新版多篇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為主題的論文新版多篇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為主題的論文新版多篇

法律與道德為主題的論文:《道德生活與法律生活》 篇一

摘要:地域環境生成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它塑造了這個區域的人們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形成意味着民族的認識結構和社會結構的形成,由此會產生兩種或多種社會生活方式。道德生活與法律生活方式是對這些生活方式的抽象,這兩種方式對不同民族的發展和進步有很深的影響,對現代社會追求的法治生活與信仰有消極或積極的影響,這就需要從歷史和社會的眼光去解析它。

關鍵字:法律生活;道德生活;民族性格

地理與氣候決定着每個民族的生活境遇,不同民族生活都是伴隨着特殊的自然風險的挑戰。在這些挑戰中,各個民族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維結構,隨着生活挑戰的不斷升級,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結構不斷地被複雜化,民族的個性也不斷地塑造,最終形成本民族的性格。

一、道德生活與法律生活生成的境域

民族性格是在不斷地挑戰自然的過程中形成的。人類最早的選擇是生存,人類生存的形態就是不斷地挑戰自然,在挑戰自然中獲得生存資料,同時也在這些挑中不斷塑造着自己的性格。生活在島嶼上的民族,它們生存的最大挑戰就是征服海洋。在海洋征服中,人類面臨的死亡和財富,死亡的風險使他們獲得巨大的財富,也使他們獲得人類彼此之間溝通。對海洋的征服和對財富的渴望不斷使他們的精神充滿了遠大的理想,不斷充滿這對於抽象精神世界和未知自然世界的探索,對海洋的征服塑造了它們的天然性格――擴徵的民族性格。生活在陸地上的民族,它們最大的挑戰就是自然災害。它們生活的基礎就是農業,通過農業他們獲得生活資料。但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人類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自然災害,人類在天然的災害面前總是顯得那麼脆弱和無能為力。自然災害不斷地為人類生存創造者艱難,也是的生活在內陸的人們恐懼自然的力量,同樣在這些挑戰中內陸的民族形成內斂的民族性格。

擴徵的民族性格與內斂的民族性格只是島嶼民族和內陸民族的自然民族性格,但是這些自然民族性格也為他們彼此打下了民族的烙印,也為他們接下來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定下了堅實的基礎。島嶼民族對海洋的征服是不斷的,他們的生活要不斷地面臨着死亡的危險,為了財富他們用它們的生命作為賭注,實現每一次挑戰,這種挑戰精神不斷地被每一代人接力。在挑戰中他們遵循海洋的天然規律,遵循彼此的獲利規則,這也許都是建立在彼此對利益的信念。內陸民族內心總是處在飄渺不定之中,飄渺不定的內心總是使他們想尋求某種未定,此時也許衍生了占卜和形象崇拜,或者衍生了某種神祕莫測的宗教,如:印度的婆羅門教。

征服慾望使他們原因遵循規矩,也是的它們在社會生活中遵循規矩,已實現彼此之間的雙贏。但是這並沒有完全是他們過真正的法律生活,而是他們用法律的工具實現道德上的正義,這種正義依舊是抽象。但是這也許是他們選擇法律生活的開始,因為此時他們還處在法律的萌芽狀態。內陸民族的內斂性格使得他們願意依舊與自然力量作鬥爭,他們願意實現這所謂的莫名其妙的勝利和成就。他們願意在與自然鬥爭中獲生活得資料,不是因為他們習慣此種生活方式,而是因為它們的思想逃不出天圓地方的意識,也可以説是因為他們內斂的民族性格制約了他們原本擁有的眺望視野。他們依舊生活在被自然和精神捆縛的抽象世界裏,以至於有時候讓人難以理解。

內陸民族的最大性格特性恐懼天然力量,但是這些民族又不知用何種邏輯把這種恐懼轉化為現實的、抽象的聖物,最終又去崇拜和祈禱這些現實的聖物,希望這些恐懼的聖物不要附着於己身。這種抽象的內心變化使得人們願意過抽象、模糊、幻想的生活,這種生活方式也許就是道德生活的範疇。島嶼民族的社會生活不斷地遇到來自人性的挑戰,法律化的道德正義也不斷地受到來自人性抽象的挑戰,但是人們開始意識到人性自身的社會暴力,為了抑制人性的暴力和生存的可能,人們選擇了工具的理性,人們開始走向法律的正義,開始不斷地實現法律之下的生活。但是法律生活依舊難以擺脱人性對他的挑戰,人們也難以為法律生活確定真正的正義性價值。選擇法律生活有基於民族特性的必然性,選擇道德生活同樣也有基於民族特性的理性。抽象的道德生活包括幻想、迷信、模糊、恐懼、崇拜、尊尚、占卜。這些使得道德變得普遍化,變得理性化。

二、生活境域給人帶來的影響

道德生活模糊了人們的內心世界,更模糊了人們認識的邏輯。道德生活之下只有模糊的力量和抽象的暴力,但是這種抽象的包裏有不斷地轉化為武斷的實踐,這種無端的實踐使得人們回到最抽象的血緣邏輯上,這種血緣邏輯帶給人們的道德生活之下的現實正義和優秀正義。然則,法律生活帶給人們的是具體的正義,但也難以説此種正義就那麼接近正義,這最好的佐證不就是人類居然用法律來實現暴力,用法律來實現侵略之下的正義。

道德生活是抽象的,法律生活是具體。多重原因促成內陸民族的道德生活方式,在隨着內陸變遷的細微性,和內陸自然災害的不斷性,都導致人們難以去思考這些道德問題,人們依舊願意遵循已有的生活範疇,因為人們已經把道德作為自己生活的本質。道德不反抽象了人們的生活,同樣它也抽象了人們的認識能力,使它們無法超出道德的經驗來理解人們的認識能力,只能説到的是他們永遠的脱離了人們認識自身和自然的可能性。或者説即使偉大的人物進入了認識自身和自然地領域,那他也不會被社會的力量所認識,有時候真理確是掌握在智慧的思維裏。道德生活的邏輯標準是非常的原始的,因為他依舊遵循着血緣和親緣的關係,依舊遵循着生活履歷的經驗,儘管法律生活同樣也沒有超出這些,但是他實現了這些生活標準化和明確化。血緣和親緣是過渡到人類道德生活的邏輯起點,隨着發展他會過渡到道德與法律的雙重規範社會,但是在此中間卻存在着介於這兩者之間的血緣和親緣的道德關係,這種道德關係是人類思維缺乏主觀性的表現。缺乏主觀性使人類失去了很多思考自身與自然的能力,中國傳統社會的天人合一理論説明我們古人的思想依舊沉浸在人與自然的混合體中,沒有超出自然和道德經驗。

歷史邏輯的起點雖是血緣和親緣,但是我們要超出血緣與親緣的範疇來理解歷史邏輯演繹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逐漸實現有道德生活過渡到的法律生活,有自然與道德合一變為道德與自然分立,不斷使思維脱離抽象的自然,有脱離道德的範疇,而向獨立的主觀性邁步,走向思維的能動性。雖然法律生活沒有超出人們的一把經驗觀念,但是它卻超出先前模糊的抽象道德邏輯,他開始認識經驗的科學與正義。道德生活需要良好的法律生活來實現,法律生活需要道德生活作為自身的起點。

觀念的道德化是人們徹底廢棄人們原有的理性啟蒙點,它使人們的視野開始進入完全經驗化的過程,經驗的過程不斷使得人們對各類經驗為題都開始道德演繹,開始進入泛道德化。穩定的道德化觀念是人們尋找道德的支撐點,是人們不再因為自然地傷害而過於悲痛,因為這種原有的道德觀念會為它慢慢的融化這些自然地傷害,最終會使它的心靈獲得終極的安寧。道德化的觀念使得社會缺乏了主動地發展動力,因為道德的功能更多的在於理解人們,用經驗來解決問題,就是好像總是用不同杯子裝陳年佳釀,意味這個瓶中永遠()是此酒。説句不敬的話,也許並非完全好酒,而是因為如此裝酒成為習慣,使得不得不説好酒,也許用我們道德化的觀念進行經典抽象的話,他就是習慣的東西就是好的東西。這何嘗不是道德化觀念的真實寫照呀!也許思想就像酒,不同的時代要裝不同的酒,讓人們何時都能感受到它的品味在變化,讓人們發現好就是在不斷地產生,思想是在不斷地更新,人類社會是在不斷地前進!

道德化觀念增加了人們的負擔,也增加了人們行動的負擔。人們的行動總是受到不明確東西的約束,這種約束使得人們完全失去精神的獨立性。人們的思維開始發生本質性的變化,那就是開始欺騙和虛偽,因為他可以用這種東西來掩飾它對道德的負擔和壓力。

三、走向融合的兩種生活方式

道德生活和法律生活都帶給人們不同的生活方式,也帶給人們對自己和社會的不同認識。法律社會的權威就是社會力量,道德社會的權威則是權力。人們對法律的遵守是基於自己的善和他人的善,但是人們遵守道德是基於權力和道德負擔,因為法律給人們指出了明確的去向,而道德總是給人們模糊的人文遐想。道德生活的權威就是權力,因為道德生活的邏輯是抽象和模糊的,及就是血緣和親緣,正因為邏輯上的模糊性,就是道德失去了原有的動力,但是如果還要維持道德生活,那就需要徹底的觀念道德化和權力與道德結合,給思想增加道德負擔,給生活增加有權力保證的道德,只有這樣才能繼續維持道德生活,否則人們將會拋棄道德生活,或者顛覆道德生活。

人們對道德的顛覆只是對道德模糊化的一種挑戰,人們開始意識到道德無力和脆弱,開始意識到道德社會的解體。當人們開始醜化道德的時候,人們的精神世界會進入某種癲狂狀態,這種癲狂狀態是由於原有的道德化觀念,因為道德化觀念無法控制和脱離這種道德上癲狂,所以就發生道德化觀念與醜化道德的行為發生認識的衝突,使得人們進入精神失常的狀態。隨着社會的發展,此種情況會接二連三的發生,因為人們的道德行為不斷地崩潰,但是人們道德化觀念一直難以崩潰,所以人們將會不斷的醜化和顛覆道德。道德生活的理性就是道德生活,但是道德癲狂時代的思想則是道德虛無和道德抽象,或者進而是喪失標準。這種道德癲狂在法律生活中很難出現,因為法律放棄了對人們抽象行為的干預,也放棄對人們精神世界的關懷,因為它相信人們的人們的心靈需要有他們自己的信仰來安慰和實現,但是道德化觀念並沒有為人們塑造關於心靈深處的信仰,而僅僅是給人們抽象的負擔。

法律是可以信仰的,因為它符合人們的一般人觀念,但是道德是不能被信仰的,因為缺乏為人們提供積極的一般觀念。信仰的支撐點是人們的精神,人們對精神的無窮盡的追求,同時這種追求又是無不喪失的,因為它是自己為自己設定的存在理由。但是道德不能實現此種功能,因為道德的邏輯起點是基於血緣和親緣,這種邏輯起點是不永恆的,所以人們對它的理解僅僅是形式的。所以道德缺乏信仰的根基,更缺乏信仰的理由。

道德經驗化和觀念經驗化是整個經驗世界理想化狀態,但是他卻難以説它是最好的社會和精神狀態。人們理解自認開始是從脱離自身和自然開始的,而不是從自身和自然開始的,雖然人們的生活依舊難以脱離道德生活和道德觀念,但是人們的卻能夠在這個過程中實現進階。法律生活已經開始有經驗走向歸納的經驗,已經開始走向用邏輯思考經驗的問題。人類社會的進階過程也許經歷了這些階段,就是由血緣與血親到道德化血緣與血親的社會關係再到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而後進入法律生活。但是這個進階的過程是艱難的,同時還可能出現各種新的道德問題,但是法律生活依舊是人們最忠誠的選擇,因為人們已經感受到它的社會魅力。

參考文獻:

[1][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商務印書館。1985.

[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商務印書館。2003.

[3][日]中村元。比較思想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法律與道德為主題的論文:《法律與道德的分離》 篇二

摘要:本文通過對西方傳統法律文化的再解讀,重新認識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得出了西方法律在演化的歷程中實際上是存在一個去道德化的過程,亦即法律逐漸脱離於對道德的依附獨立發展的過程。這種認識對我國當下的法制建設有着重要的警示意義。

關鍵字:法律文化;理性;分離;法治

在前市民社會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説在前市民社會法律的被評價標準是一元的。法律代表的是某一利益羣體的利益,維護的是單一的道德價值。隨着商品經濟的興起與發展,法律逐步去掉了對道德、倫理的要求而獲得了獨立的地位。回到當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上,正是要使當下的法治建設如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去掉法律中傳統的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道德戒律使得法律獲得獨立的地位。

一、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法律與道德

大體上可以説,在西方城邦文明以前的社會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説在前市民社會法律的被評價標準是一元的。即用一元的道德倫理觀念去評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那時,“以形而上學或神學為基礎的一元論的世界觀使得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並沒有引起廣泛的爭論。在處理法律與道德之關係時,無論是神學自然法還是理性自然法,都將法律與道德嚴格整合到了一個價值體系之中。”在處理法律與道德之關係時,無論是神學自然法還是理性自然法,都將法律與道德嚴格整合到了一個價值體系之中。法律與道德之地位是不平等的,道德的位階高於法律,法律的合法性也必須求諸於道德。我們甚至可以看到在早期城邦時代家庭倫理作為一種連接人與人的最基本的紐帶具有的強大的力量,“在許多世紀內,城邦需尊重各家庭、各胞族及部落的宗教信仰,它無權過問這些小團體的內部事務。它不能插手家庭裏的事務,不能審判家事,對妻子、兒子及保護人的審判權利與職責屬於父親。”也時有這樣的事發生,若要在某一個地方建立一種新的秩序和組織,立法家們“一定不忘將民眾分為部落與胞族,就好像社會組織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的形式了。在這些團體內,他開始封英雄、設祭禮、立傳統。欲創立正式社會的人,常常都基於此。”家庭的組織秩序確定了法律的實質內容,在繼承、所有權等方面深受父權的影響。因此很難想象在人類文明的早些日子裏法律能超越道德因素。無論從法律的制定還是所制定的法律被遵守,都無不體現出一種超越世俗的因素。“古希臘人依據自然正義的學説將法律建基於理論性的道德基礎之上。”

在後來一些時候,隨着人們智識水平的提高,古人們發現了以前有些祕不可解的現象現在不再那麼神祕了,特別是隨着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交換的日漸繁榮和形式的日漸多樣化以及城邦政治實踐中所形成的成果使得人們對自然的深不可測不再感到像從前那般的恐懼,而是以一種積極的心態去探索它。約自公元前7世紀希臘的傳統農業文明開始受到航海和商業貿易的衝擊。神授王權的政治體制也受到強烈的衝擊。在世俗生活上智者們率先開始懷疑法律的神聖淵源。這時候的法學家們首先是哲學家或者倫理學家。只不過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臘僅僅還處於萌芽階段,還沒有成為一種被廣為信仰的東西,它更多的是存在於哲學家、倫理學家的思辨或是講學中。他們也把這種新的道德觀念引向城邦政治和城邦生活,使它成為人們探究法律和道德、善與惡所必需的學問。這種道德觀取代了早些時候人們對自然神的信奉,使得家庭倫理從宗教、迷信中脱離出來,這時候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多是受它的影響。首先,法律不再被視為不可變動的了,它是人的意志。因此人也可以改變它。十二銅表法的立法和梭倫的法律改革等等都證明了這一點。另外,法律從家庭走進了城邦,城邦社會的複雜性遠遠超過了家庭、家族內人與人的關係,這不得不決定了演變成城邦的律法規範不可能完全因襲家庭、家族的倫理性的規範。也可以説,隨着城邦生活範圍的擴大,法律逐漸褪去了它禮俗的外衣。在城邦的陌生人的環境中生成的公平、正義、平等、民主、自由的自然法理念逐漸取代了家庭的倫理道德。城邦的法具有了世俗性、普遍性的性質。梅因也認為:“民法的範圍在開始時雖然很小,不久即不斷地逐漸擴大……而在每一個發展過程中必有大量的個人權利和大量的財產從家庭轉移到公共法庭的管理權力之內。政府法規逐漸在私人事件中取得了同在國家事務中所有的同樣的效力。”只是古希臘的法律的這種實證思想還沒有進入具體的制度的現實建構。正是這一轉向使得法律與道德的關係轉入了自然法與實證法的經久不衰的緊張關係中。

二、中世紀初期的法律與道德

在其後的我們稱之為希臘化和中世紀的初期,家庭倫理的道德觀念受到了極大的破壞。如前所述,自智者學派到蘇格拉底再到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他們一脈相承的在為人事進行理論上的探討。但是在古希臘的直接民主使個人與國家融為一體,根本缺乏獨立的個人領域。古希臘時代的個人還被囿於城邦的範圍,存在於政治生活中。到了斯多葛學派創立的自然法和平等的學説,才將古希臘對城邦的權利要求轉變為對個人的權利要求,伊壁鳩魯學派關於自由意志的學説也旨在把人從命運的鐵鉗和必然的宿命中解放出來。但這還僅僅是對主體地位一種朦朧的意識。正是由於它與希臘流傳下來的理性原則、正義理論以及個體立場的整合,使得羅馬法的發展與道德的分離又邁進了一大步。這主要體現在羅馬法的實體化和形式化上。但是,我們仍不能認為羅馬時代的法律脱離道德倫理的影響走了好遠。其實“羅馬時代的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只是外表的、不完全的。”因為羅馬的時代法律與道德倫理一樣都是“社會的外在的物理性的強制規範”。道德還不是用於調理人內心的獨立的東西。道德與習俗還是混然一體,與外在的強制相結合。“那時羅馬法不僅讓‘fas’(符合神意的事物)和‘bonimores’(符合社會習俗的事物)承擔了大部分社會控制的任務,還讓它們實施懲罰。超自然的力量、將違禁者交付給地獄諸神的權力、獻祭性處決、革出教會以及懲戒‘不合規矩’之事的族規行紀的威懾力都比‘iuseiule’(符合習慣或者公示的國家意志之事物)之相對虛弱的實施機制有力多了。”所以我們還只能説現代資本主義的一切特有法律制度“僅僅就它建立了形式的法律思想這種意義來説,接受羅馬法是具有決定性的。在它的結構之中,每一種法律制度不是基於形式的原則就是基於物的原則……總的來説,羅馬法無疑是形式法律制度粉碎物質法律制度的手段。”

三、神學時代的法律與道德

中世紀是神學的時代,__及其教會自成一體的體系進一步瓦解了傳統的家庭、家族或是氏族結構,甚至國家的結構也深受它的影響和制約。也正是當時教會勢力的強大,在論證法律與道德關係時的邏輯也只能是實證法從屬於自然法,而且二者又必須在永恆法的上帝法則中獲得淵源。而道德還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是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在這種法律體系中,法律的解釋和實施只能由教會中的神職人員所充任的法官來實現。而且,法律被解釋為凡人不可企及的。世俗統治者具有雙重身份,他們既是行政的最高長官,也是最高法官,但是他們的政治統治和頒佈的實證法律必須服從自然法和上帝法。也就是説,實證法的合法性(權威基礎)在於統治者的合法性,統治者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為他們嚴格地服從着自然法。在西方社會中世紀中後期具有典型意義的政權與教權的分離這一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件。在政教分離的基礎上近代絕對國家確立了。為什麼這一分離對法律相對於道德的獨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我們説政教分離必須把握一個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問題,即:政權與教權只是分離,是教、俗兩種力量在相互博弈後找到了各自的職能歸屬。而不是一方壓制另一方更不是一方消滅另一方。只有在這種分離下政權才能得以真正的獨立,政權中那種至高無上的從精神上束縛人的內核已經隨着教權權威的離開而離開了。從而在政治領域中,民主、自由、平等等權利的實際形態才能得到實際有效的保證,政治權威才不會再具有內在的壓迫性的力量。當然,這意味着在市民社會中個體的人也被分離了。因為人們除了在世俗中享受政治生活外,他們完全可以自由的在教會中享受精神生活。發展到近代市民社會裏在近代民族國家的權力體系中才會形成一種實質性的權力分離。教權與政權的分離打破的是這種分屬中所糅雜的人的主觀性。形成了一種排除以人為中心的可量化、可統計、高效率的權力體系,用韋伯的話説是一種科層式的政治官僚體系。

四、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法律與道德

中國是一個具有幾千年農業文明傳統的文明古國,在農業文明中形成的道德觀和法律觀已經不適應新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人與社會。雖然我國的市場經濟到目前發展的還不是很成熟,但是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傳統的禮法社會受到了徹底的衝擊。熟人社會中生成的温情脈脈的人與人的秩序已經逐漸被以貨幣作為紐帶的契約關係所取代。市場環境下人、財、物的巨大的流動性,社會分工的擴大,新的以職業為劃分標準的職業階層的出現,人們也似乎理所當然的淡忘了傳統的道德訓誡。也許缺乏這些本身並不必然導致人與人的敵對,也不會導致社會的失序。但是如果這時外在又缺乏一種可以讓我們值得信仰的東西的時候,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去一味的求得己利。這時候形式化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法律就應該扮有重要的角色。

註釋:

【1】艾四林,王貴賢。法律的合法性的三種論證路向。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3).

【2】[法]庫朗熱著。譚克鑄等譯。古代城邦。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頁,第122頁。

【3】[美]羅斯科?龐德著。陳林林譯。法律與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頁,第39-40頁。

【4】[英]梅因著。沈景一譯。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95頁。

【5】[日]川島武宜著。申政武等譯。現代化與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頁,第9頁。

【6】[德]馬克斯?韋伯著。姚曾譯,韋森校訂。經濟通史。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214頁。

法律與道德為主題的論文:《論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篇三

一、法律與道德的含義

(一)法律的含義 。法是一種人們的生活行為準則,它通過立法者的制定或認可,進而形成法律,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他規定的是人們的權利行使界限,只要我們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我們就是自由的。法律包涵自由、平等及秩序等價值。

據此可知,法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一種工具,它將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並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由大家共同遵守。法作為一種行為規範,是隨着歷史的發展直到階級的出現才產生。法律從一誕生,就帶有強制性、階級性及國家意志性。法的國家強制性就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只有當人們違法或者抵抗法律時才會受到國家暴力機關的處罰,而平時國家強制力則不會顯現。階級性主要講的是法律的本質,在原始社會雖然也有一定的規範,但那不是法律,與法律不具有同一性,而法律的真正出現是在階級和私有制產生後才出現,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對於國家意志性,法律表現的很明顯,在古代,國家既是帝王的私人財產,所以法律由皇帝制定。而現在隨着民主的發展,立法的完善,法律也更能體現民眾的意願。

(二)道德的含義 。道德也是一種社會調整方式,並且它產生的比法律還要早。在古代,主要是把道德作為社會的主要調整方式道德的主要內容是為了強調一個字,即善。它通過對人們善的指引來達到統治的目的。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正是説明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主要是通過調整人們的內心,來達到維護統治的結果,相應的道德的載體是鄉規民約,而非以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方式確定。因此,它是靠社會輿論、民間習俗和民眾內在的信念來保證實行的。道德的內容歸根到底來是人們內心向善的意念決定的,只不過被統治者利用了罷了。

一定的道德也反映了一定社會的現狀,當今社會隨着道德的淪喪,產生了很多有違道德的現象,這也是隻強調法律而忽視道德作用的結果。所以,必須靠道德的內心調節作用來促進法律外在作用的發揮。

二、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繫的。他們都是社會調整的手段,同時他們追求的目標也是相同的,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從人類的歷史發展來看,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方面,都需要道德與法律。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動的。同時又是有區別的,所以二者是辯證統一的。

(一)法律與道德是相互聯繫的

1.都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法律通過調整人們的外在行為來達到調控的目的。而到的主要是對人們的思想進行調整,來達到規範行為的目的。二者側重點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

2.法律是道德傳播的有效手段。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對法律的遵守,就是對道德的認可。道德的傳播通過法律也可以有效的進行,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正確的法律是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的,“惡法非法”就很好地説明了法律如果不符合道德就會成為惡法。道德的產生早於法律,人們對道德的接受早於法律,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如果法律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就不會被人們所接受。

4.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在當今社會,某些法律調整轉化成了道德調整。這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強調的是統治者以自己的一直將某些道德上升為法律,用道德的形式規定下來;法律道德化強調的是將一種強制的法律義務轉化為自覺地道德義務。道德和法律就是在這種嬗變中不斷髮展併發揮其社會調控作用的。

(二)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範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二者是有區別的

1.產生的時間不同。法律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隸社會,人類進入私有制經濟時期,為了更好的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把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法律。現在意義上的法律,是人類進入資本主義時期才產生的。而道德是隨着人類的出現而出現的,可以説是和人類一同出現的,例如早期的宗教等。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的形成是由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它的形成有嚴格的程序性,並且它也以固定的形式存在,這樣可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律比較具體。而道德的形成則是潛移默化的,它很少有具體的表現,往往是通過一個人內心來表達,進而影響一個人的行為,道德比較抽象。

3.調整範圍不盡相同。法律僅僅調整人的行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在法律上對思想犯不予認可。而道德對於人的行為和思想都進行調整,但更側重於對人的思想的調整,道德更強調對人內心意念進行改造,進而達到對人行為改造的目的。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如果一個人違反法律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構成犯罪還會受到刑事處罰。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一個人道德的好壞與法律無關,只要不觸犯法律,法律就不會碰觸你。

5.內容不同。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權利與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則是更強調義務。基本不涉及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對等。這樣只會讓人們對道德更加反感,不利於道德社會作用的發揮。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繫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並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與道德的親和

中國是一個禮儀之邦,長期以來,人們的行為都是以道德準則來加以規範。在法制社會建設進程中,法律與道德不免會發生一些衝突。

法律雖然必須與社會道德相一致,但同時必須給私人的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點餘地。法律不是萬能的,有些民事活動根本不幹法律的事,法律無法調整或即使調整也調整不好。法官判案僅遵從於法律,不用遵從於道德。法庭是法律殿堂,不是道德裁判所;法官是護法使者,不是道德衞士。法官不能根據“民意”、“民憤”、“情感”和社會輿論來判案。法律雖然與道德相通,但也有相沖突的一面。當法律與道德發生衝突時,法官要恪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不要超越法律去插手道德上的事情。社會道德水準的提高不能以破壞法制為代價。嚴格遵守法律才是符合民眾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會公德。

四、結語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而道德也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社會生活。道德是有標準的,不可能人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並且道德是調整人的內心,這本身就很難把握,因此就需要尋找折中的辦法,法律就產生了。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最普遍的道德要求,並且也通過規範人的外在行為來作為執行方式,更能發揮功效。因此,法律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實現法律與道德最大的相融才能實現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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