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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婚姻習俗與婚姻法的區別與聯繫

淺析婚姻習俗與婚姻法的區別與聯繫

婚姻關係從法律關係上説既有身份關係又有財產關係。原因是:婚姻包括結婚、離婚,導致夫妻關係的成立和終止,所以是身份上的法律關係;婚姻關係導致財產關係的產生,如共有財產、離婚財產分配等。但是,財產關係是由身份關係而來的,所以身份法律關係更為明顯。中國社會千百年來,各種婚姻習俗慣制就和法律就在紛繁複雜的社會中不斷纏繞、糾結,相互影響,共同作用於不同時期的婚姻中。雖然結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共同決定了一個婚姻的形成,但不可否認的是,至今流存的婚姻習俗對婚姻的形成和維繫仍是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淺析婚姻習俗與婚姻法的區別與聯繫

訂婚或結婚前給彩禮的傳統自古就有,彩禮作為中國的婚嫁習俗之一,又稱定親彩禮、聘禮等。現在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但現如今,彩禮和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批判。因為現代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為了沉重的負擔,失去了本意。且今年來因彩禮而導致的糾紛案件不在少數,這類糾紛案件也被成為“婚約財產糾紛”,主要原因在於隨着人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彩禮的現金數目和規格不斷提高,因此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約,就往往會就彩禮的處置問題引發糾紛,訴諸法律的案件也逐漸增多。如果是索要彩禮錢,或首飾錢,其實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但我們要知道,從古代一直沿襲下來的“彩禮”習俗本意是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所贈送的所寓意喜慶的聘禮,而且在女方出嫁時,孃家會在這種基礎上附隨相應的財物隨女方嫁至夫家,也就是我們所説的“嫁粧”。所以實際上這種行為並不是單方面的,並不是在倫理和道德方面要求男方一味地付出。這種聘禮實際上是一種男女在約定婚姻中的儀式感的體現,並非純粹的財物交易。婚戀中的男女相互約定終身和步入婚姻殿堂,彩禮是在愛慕的基礎上的物質體現。結婚過日子並非只需要愛情,還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因此用彩禮的方式既表達了約定忠誠的心意,又表達了願意將情感建立在經濟基礎上。

“存在即合理”,彩禮在中國傳統婚姻習俗中能流傳至今,自然有它所存在的道理和意義。那麼即便在現代社會,它仍有其自身的現實價值。就比如現代社會,結婚會要求結婚買房買車送彩禮。從經濟角度來説,結婚花費了雙方大量的精力、財力,成本很高,這也讓人們不願意離婚。這些已經花費的精力財力已經付出和發生,是不可收回的投資,即經濟學中所説的“沉沒成本”。但是誰又能説這些對於穩固婚姻關係沒有起到作用呢?

雖然現實生活中仍存在着關於彩禮形形色色的問題,甚至法律案件糾紛,但婚姻關係的確定並不是冷冰冰的簡易流程,諸如彩禮之類的習俗慣制是歷代文明的流傳,也是締結婚約這一人生大事的象徵。

在學理上彩禮被認為是當事人之間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的,由一方當事人付給另一當事人的財物,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若未能辦理結婚手續的,給付財物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這一理論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使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而結婚不久就離婚的,一般不可以要求返還,但因支付彩禮導致婚後生活困難的除外。具體結果應依具體情況和具體法律條款而定。

習俗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很多法律都是社會生活中約定俗成的習慣的總結、概括和昇華。但法律有時候有時又理性地限制習俗慣例。法律是公認的規則,它源於習慣,又剔除了習慣裏面不融於普世價值的觀念。法律和習俗雖有衝突,但也相互聯繫,有所變通。而這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婚姻習俗在今天仍有一定價值,對法律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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