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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新版多篇

經濟法論文新版多篇

經濟法論文新版多篇

經濟法論文 篇一

【摘 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整個過程,是對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根本準則。當前學界對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較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對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應當遵循一定的標準,必須立足於經濟法的特徵、本質以及價值理念,體現其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根本任務和追求實質公平的價值觀,在表述上,應當符合經濟法的語境。根據這些標準,文章將經濟法

【關 鍵 詞】經濟法基本原則確定標準基本原則構成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確立的在其調整一定社會關係時,在一定範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原則,則是指由經濟法所確立,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係時所遵循的準則。法的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之分,經濟法的原則同樣分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我們探討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涵蓋整個經濟法部門,該部門所有法律規範從其制定到實施全過程都要貫徹的經濟法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狀況評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於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未達成基本共識。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經濟安全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正原則、經濟安全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否則基本原則的確立就會形成上述混亂的狀態,失去其應有的本原性和準則性。總體來講,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規範性,又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應當有以下幾條標準。

法律規範性標準。所謂法律規範性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學説把經濟學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現象而提出。法的原則作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質上是法律規範,是法言法語。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如此,即首先必須先具備法的規範性,然後再反映其調整經濟領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經濟法的體系中起到一種提綱挈領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則往往體現着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的精神、價值與本質,它不同於一般的法律規則,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與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本質,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要能夠從理論上強調經濟法的這一本質屬性。這一方面表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於經濟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不適用於經濟法。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經濟法是一種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新制度,經濟法旗幟鮮明地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即所謂的“社會本位”。同時,鑑於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對於社會利益的維護主要是指社會的經濟效益,而對於其他社會利益的維護則由社會法等其他法的部門承擔。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本質上即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強調國家應對進行干預,又強調國家的干預應當適度。國家的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以及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方法和手段,國家適度干預包含以下兩點。

首先,適度干預應當合法。任何類型的國家干預必須在主體、內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據,具體來講,合法干預的內容包括:干預主體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為國家干預行為;干預行為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為國家干預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干預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特定機構創設無法律依據之干預行為;干預程序合法,即國家干預行為必須符合程序法規範的要求,使干預行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確行使干預行為的根本保證。

其次,適度干預應當合理。所謂合理干預,是指國家干預行為必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調節的就無需進行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在合法干預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預主要包括干預範圍合理以及干預力度合理。干預範圍合理是指國家干預的範圍不應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信息失靈、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供應等問題。干預力度是決定干預績效的關鍵,力度不足必然導致預期的干預效果無法達到,力度過大則會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市場失靈的程度,從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權衡考量。

(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

由於社會經濟總體由全部經濟主體即企業和個人構成,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必須注重維護而不是妨害廣大經濟主體的利益,否則維護社會總體效益便是一句空話。但是二者之間畢竟存在着矛盾衝突,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起到一種“衡平”的作用,在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在不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進行衡平,以最終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因此,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不作為對於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佔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以實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經濟法主體與社會總體之間利益關係的配合適宜。

上述三條原則具有各自特定的內涵,相互之間也具有一定的邏輯關係。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理念,強調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是經濟法的根本任務。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反映了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本質,認為國家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和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根本方法。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體現了經濟法實質公平的價值追求,在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經濟法主體與社會整體之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

經濟法論文 篇二

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正逐步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以説當前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然而市場真的像亞當·斯密所説的那樣理想嗎,會給每個人帶來好處?然而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讓我們感受到的卻是,市場的無序化和社會的兩級分化越來越嚴重了。貧富懸殊本來就是市場運行所產生的正常現象,因為財富本身就是一種力量。用它可以積累更多的財富,這樣不平等就會越來越大;任何一個整體中某方面力量過於強大必然造成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這樣會引發市場秩序的不穩定、社會影響不利,由此可見,市場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為共識。這就需要政府充當一個協調者角色,在尊重市場價值規律的基礎上發揮作用,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健康發展;因此,然而由“經濟人”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會有出現失效的情況。經濟法這是為了彌補政府行為的不足之處所設計制定的。我們現在探討經濟法不得不從其發展歷程,本身法律屬性及其以後的發展趨勢來進行研究

一、經濟法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及屬性

1、經濟法的產生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較早,首先主要體現在反壟斷法為代表的市場規制法為核心的法律體。在20世紀80年代前後,其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而與之相應,在社會主義國家,由於原來實行國有化和社會主義公有制體制,而使經濟法產生後較長時期內以國家投資經營法為核心;隨着社會制度的變革,尤其時中國在改革開發以後,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過渡到內容更為豐富的宏觀調控法上來。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正處於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開始邁進。在這個激烈變革的時代,法律的滯後性暴露無遺,由於原有的民商法體系只注重市場主體意思自由的保護,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規範已經不能解決現實需要,從而引發了經濟法學科地位之爭。體制的轉變和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規範市場行為,這就促成經濟法的大量產生。

2、經濟法的屬性與特徵

經濟法屬性的問題,要看其與民法之間的區別及其自身主要特徵。經濟法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時尤其明顯的。民法與經濟法的一切區別事實上都是圍繞着社會財富怎麼分配這個問題產生的。民法強調市場主體通過意思自由獲得的私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經濟法則提倡社會財富怎樣公平的分配,它猶如一隻看不見的手,將錢從這人口袋裏取出再放進那人手中,或者是從那人手中拿走放進這人口袋裏。其實質是,經濟法調整的結果是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以利於市場、社會的穩定。民法與經濟法還體現在,一是兩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體現的是個體權益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社會權益。其二:兩者分配的途徑不同,民法體現的是市場自治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宏觀調控;其三兩者分配的目標不同民法體現的是私益保護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分配公平。總之,民法以保護私人權益為本位,而經濟法則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自身屬性所體現的是社會權益,宏觀調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徵。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自身的缺陷也決定了市場主體不能夠享受絕對的自由。在政府對經濟領域進行干預的時候,對市場主體競爭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場的規律為前提。市場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來彌補,政府的不足又由誰來幫其彌補呢?要想減少權力的負面作用,應該控制支配者這就有法律來調控與支配。經濟法的特殊屬性註定它將責無旁貸擔此重任。經濟法屬於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屬性的第三法域,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從這個角度講,經濟法是克服由市場競爭帶來的貧富差距及一些實質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選擇,又是規範政府行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經濟法的發展趨勢

在當今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情形下,歷史賦予了經濟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維護市場秩序,對社會進行全局統籌,科學規劃,扶助弱者,保障人權,都是經濟法必須擔負的。當前形勢下,經濟法發展呈現出三大趨勢:一是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更注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護:二是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

1、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

現今宏觀調控法正在成為當代各國經濟法的核心。這是2l世紀世界範圍內經濟法體系發展變化最顯著的特徵之一。這是由宏觀調控法自身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所決定的,也是宏觀調控法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決定的。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總佔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為解決因“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控”而產生的國民經濟運行的問題、實現社會利益而產生的。市場失靈要求政府發揮作用予以彌補和矯正,但是由於政府部門的天然壟斷性,缺乏激勵機制,造成了政府行為效率低下,官僚主義滋生,從而極易在糾正市場不足時,引發新的分配問題。因此,政府的行為需要法律來匡正。實際上,政府失敗比市場失靈更可怕。因為如果市場失靈,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敗,市場就無能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觀調控法來對政府調控行為進行匡正。

2、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隨着經濟的轉軌,社會的轉型,社會結構正處在急劇的分化、重組之中。市場經濟專業分工的細化,社會大眾生存、發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選擇,推動着社會分層加速進行,舊的羣體不斷改變,新的不斷羣體生長。這種變化使原有的一些社會組織改頭換面,還會產生出新的社會組織,而這些也都將逐步改變現有的經濟法主體格局,衍生出經濟法主體的新形象。比較突出的是第三部門的異軍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羣體表達利益、影響政策的有效機制,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完善能夠充分表達各羣體利益的社會團體。[1]

第三部門也就是各種非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總稱或集合。從現在來看第三部門已是影響一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重要力量,並且已經構成整個社會中特殊的“一極”。 所以第三部門應被認為構成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綜上所述,經濟法主要是進行宏觀調控的法。宏觀調控法直接關係到社會經濟的宏觀、全局和總體。隨着時代的發展,它最能鮮明地體現現代國際經濟調節職能和經濟法的本質特徵。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應該追求效率性,也應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時,不能忽視了公平性。經濟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標是要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還要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達到一種均衡,能夠促成社會的穩定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三

則公司裁員案例引發的思考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則消息稱因懷疑有“內鬼”,故宮建福宮下屬的北京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已開除大部分員工。宮廷文化發展公司解僱員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僱員工本來就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只有當建福宮有重大活動時才來臨時幫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項目停止運營”為由 解除勞動關係。 一名剛剛被辭退的員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員工包括他在內確實已被辭退,但辭退原因是“公司發生重大變化”。他還向記者透露,建福宮的“私人會員”制度實際上還僅是一個嘗試,到他離職為止,還沒有人真正辦理過入會手續。 關於故宮豪華會所的傳説,集中在網友爆料的開幕典禮富豪名單、高達百萬元的會員費設置以及“500席位全球發售”。特別是一張包括電影、時尚、傳媒、投資界等諸多知名企業家在內的名單一出,引來網絡瘋狂轉載,更有網友認為,這個名單或許就是建福宮這個豪華會所的會員名單。 國家文物禁地,變身富豪餐廳,故宮“有關部門”渾身是嘴也很難撇乾淨。在輿論的羣轟下,故宮顏面丟盡,為懲罰爆料者,不惜“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

二、爭議焦點

1、公司是否可以有“內鬼”就可解僱員工?

2、公司所稱“臨時幫忙”是否形成勞動關係?

3、公司是否可以“項目停止運營”可以解僱員工嗎?

三、對爭議焦點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內鬼”解僱員工取決於員工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法律對何謂“嚴重”未作明確規定,一般來説,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勞動者的“泄密”行為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謂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以及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二,勞動者的“泄密”行為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被列為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其三,有關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並告知勞動者。

然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應避免用人單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表達,妨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實現。特別是涉及維護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勞動者有權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單位不應因此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所以,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有“內鬼”開除大部分員工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2、至於宮廷文化發展公司的“臨時幫工”是否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要看其屬於“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至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含義,《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於“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對“非全日制用工”那樣“召之即來,揮之即去”,不僅解除勞動關係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還有依法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和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夠證明被解僱勞動者在該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個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則所述理由成立,解僱員工的行為合法。

3、公司以“項目停止運營”解僱員工是否合法取決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確因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首先應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已沒有存續的必要,公司可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對企業而言,客觀情況變化解除一般只能適用於個別解除勞動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數超過20人或者雖不足20人但超過勞動者總數的10%的,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程序執行,而不能使用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宮廷文化發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員工,自然應走經濟性裁員這條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對於宮廷文化發展公司來説,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也許可視為“經營方式調整”,但也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裁員。

需注意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人員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儘管用人單位裁員只要按照相應的程序上報,而無需獲得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但為了有效防範企業裁員出現違法及損害職工利益的情況,對於用人單位未經法定程序即實行經濟性裁員,有關部門應當從嚴掌握執行口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發現裁員方案與法律法規牴觸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予以糾正。”對於沒有經過集體協商,沒有聽取職工意見或聽取職工意見距離報告送達勞動行政部門少於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員,有關部門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業履行相應程序後再次遞交。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顯然沒有履行規定的裁員程序。

四、上述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並將規章制度內容告知單位員工或者組織員工學習。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應避免用人單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表達,妨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實現。特別是涉及維護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勞動者有權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單位不應因此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與勞動者間的勞動關係。不論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都應當留存用工時所簽訂的協議、合同等相關證據,以避免發生糾紛憑藉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

再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勞動合同、裁員方案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等審查備案。同時,用人單位內部應當建立工會組織以維護廣大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發生影響大範圍員工權益事件時,用人單位及時與代表全體員工利益的工會協商解決。另外,用人單位辭退個別員工或者裁減較大數量員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盡到一定的社會責任,這樣也有利於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經濟法論文 篇四

摘要: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影響着世界各個國家對全球化進程的思考。近幾年來,全球經濟秩序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保證各國權益以及和平合作,國際經濟法也必定會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必然會對發展中國家產生影響。那麼,在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中,中國應當如何應對,關乎中國崛起的未來命運。本文對全球經濟秩序變革下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向進行了研究。而中國對於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更應該認真研究相應對策,並修改相關法律,維護國家在世界中的主權地位和正當權益。中國應該如何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關鍵詞:經濟秩序變革;國際經濟法;新趨向

一、引言

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是指為了使世界經濟整體進行有規律的發展變化、為了使世界各國公平地合作交易、為了使各國獲得正當的權益而建立的運行機制[1]。國際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世界各國對於世界經濟貿易的干預,從而制定一系列的單邊國家、雙邊國家條例,或者多個國家之間的條例合約。國家在國際生活中,經濟之間的交往無處不在。為了加強在世界上的國際地位,對於世界經濟秩序改革和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經濟全球化給國際經濟關係帶來了緊迫感,國際經濟法的調整是必需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經濟全球化變革的這一機遇。

二、全球經濟秩序變革的歷程

(一)全球經濟體系的調整

二十一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地發展,而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並沒有那麼顯著,出現了長期以來經濟緩慢發展的現象。一戰以後,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經濟霸主。英國實力大大減弱,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由於戰爭的影響,國家工業受到極大打擊。隨着這種形式不斷持續,推動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不可避免。20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到達危險邊緣。20世紀60年代以來,二戰以後,英美等發達國家進入了戰爭後修復時期,無暇顧及中國等亞洲國家,亞洲國家趁此空隙不斷髮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亞洲的經濟發展得到快速發展,並在全世界產生不可小覷的影響力[2]。一些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對於世界經濟貿易法律秩序逐漸有了自己的話語權。特別是21世紀的中國,印度等國家,在近幾年大量引進外資,使國家的經濟能迅速融入國際市場。

(二)國際貨幣不斷演變

二戰以後,美國建立了世界經濟霸主地位並且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美元在國際上的地位等同於黃金。次貸危機爆發後,美國的主要經濟沒有減少,但是出現了少數人集中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因此美國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資人員,他們在美的一切投資即將受到貶值。這次危機沒有對美國的金融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卻徹底改變了美國金融體制,美元、日元、英鎊等貨幣受到了衝擊遭受貶值。在近幾年,隨着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進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獲得相應的投票權,而以中國為主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正在不斷往國際化方向發展,人民幣國際面臨着巨大機遇。

三、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

(一)增強影響力和約束力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依存關係變得更為重要,各國的經濟往來都是互利互助,。一個國家想要發展離不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互利雙贏”成為國際上一種新的形式。因此國際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條約,用規範的法則來約束不良的行為。國際世貿組織的建立,使傳統的國際商貿關係範圍加大,並且擴展到多個領域中。比如服務貿易行業、金融貿易行業、技術貿易行業等領域[3]。隨着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合作範圍變廣。國際經濟法也不斷地趨向具體化,形成了一個有效的運作規模。隨着全球一體化的加大,歐盟等貿易組織也不斷地影響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總而言之,國際經濟法將不斷地完善,它的影響力和約束力將不斷地增強,它將越來越具有權威性。

(二)加深各國相互合作關係

隨着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髮展,各國之間不斷加強合作關係。國際經濟法讓各國之間的聯繫更為緊密。也就是説一個國家的經濟受到了影響,那麼與它有經濟往來的同盟國家必定會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國家之間緊密的合作關係有利於構建和諧的國際環境。每個對外開放的國家內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為了加強市場化的改革,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同盟國之間應該對各自國內法律作出調整,以達到雙方合作的需要。

(三)國際經濟法和國內法律的滲透

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使得全球經濟法有了新的發展趨勢,國際經濟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權威性。各個國家為了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接軌,因此國內製定相關的法律要和國際經濟法接軌。國內的法律逐漸和國際經濟法聯繫越來越緊密。一個國家實力越強,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麼相對應的它所制定的國內法律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員國國內製定的法律和國際經濟法相沖突時,其必定會修改國內法律,使他們相互融合。

四、中國面臨的挑戰

我國經濟法深受經濟秩序變革的影響。在現實中,這種影響從表層上看是藉助經濟全球化提供的機會,中國經濟法可以通過吸收、借鑑其他經濟法實踐經驗來提升自己的內涵。從深層上看,則表現為中國經濟法通過迴應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對中國經濟安全的挑戰和對中國經濟主權的衝擊。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由於金融活動的趨利性和投機性,我國從事國際金融活動面臨巨大的風險

隨着全球經濟化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金融公司必定會受到國外金融行業的衝擊,甚至會導致國外金融業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這樣一來,不僅導致我國國內金融市場被分割,還會導致較小的金融公司因為競爭不過外來的金融企業,而面臨倒閉。在全球化經濟秩序變革中,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壓力和衝擊較大。其中最大的問題和挑戰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地位上的國家主權受到衝擊。

(二)由於全球化時代各國經濟的關聯和依賴增強,我國必須面對全球化的經濟危機問題

跨國公司的進入,存在着控制我國某些產業產生威脅的可能。經濟全球化變革必然會導致國外企業湧入中國市場,這對我國企業來講形成了較大的威脅,加大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和壓力。

(三)經濟全球化的變革,是我國面臨人才流失的威脅

人才的供應不足成為各個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優越的工作環境以及自身經濟實力。我國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和提高綜合國力來抵禦經濟風險的侵襲,而經濟法的積極迴應則是維護經濟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國應當採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決貿易爭端

目前來説,我國的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機制仍然處於滯後狀態,遠遠落後於歐洲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應該敢於拿起國際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國對於世界貿易糾紛的法律建設工程應該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應該努力研究世界貿易各種規則並有效地利用國際貿易法解決世界貿易爭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減少損失,以此來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目前我國國內法律相對來説也是滯後的,必須加強對國內法律的修改和補充,以此來適應於全球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我們國家還應該加強和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法規的制定中應當積極參與和表現,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維護國際經濟秩序。

(二)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

在經濟全球化中,歐美等發達國家佔據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的地位還是比較低,影響較小。在傳統的世界經濟貿易體制中,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中沒有權利,要聽任強國的擺佈,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實現和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要摒棄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發展中國家要想保證自身利益,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中積極主動,制定的國際經濟法要有利於自身的經濟發展,強調一切國家都有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擁有平等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三)提高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

總的來説,我們國家科技還處於較低的水平。只有不斷加強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建設,國家在國際中的地位才不會受到影響。首先我們應該鼓勵科技的創新與發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對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地增長;大大引進海外科技人才,使他們為我們所用,為危機的發展重建積蓄力量;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政府應該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去競爭去發展;加強對教育的投入,我國教育事業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相對來説較大,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貢獻,我們應該加大對專業性人才、技術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

六、結語

在面對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和世界經濟法的新趨向,市場競爭尤為激烈,但全球化經濟變革,也給國家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無論是以中國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還是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都能通過變革改變國家命運。身處變革浪潮中的中國,應該加大法律的建設,不斷擯棄陳舊的法律法規,不斷地更新法律、不斷地進行探索。另外,我國還應該不斷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關係,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經濟變革中,中國要抓住機遇,使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機遇,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競爭與合作當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國際實力,勇敢地迎接挑戰。

關於經濟法方面的參考論文 篇五

淺談小產權房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原則

[摘 要]小產權房問題由來已久,其根植於複雜多變的當代社會環境中,是迅速發展的市場經濟與相對滯後的法律制度現狀所造就的。隨着房地產市場競爭加劇,商品房價格不斷攀高,老百姓的剛性住房需求與高昂的房價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更多向小產權房市場傾斜,小產權房成了眾多老百姓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選項。但由於小產權房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無法辦理產權等各種風險,使得老百姓購小產權存在諸多隱憂。文章將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對小產權房問題進行探討,擬從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發,提出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小產權房;問題;解決;原則。

小產權房被熱議源於其與商品房存在巨大的價格差異,其在實際解決老百姓的剛性住房需求的情況下,又存在着權屬上的爭議,巨大的售後風險。追溯小產權房的歷史,沒有人能夠明確第一幢小產權房是何時修建的。根據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小產權房產生於上世紀 90 年代,至今為止,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小產權房最初開始多是休閒度假的別墅,直至近十年,伴隨着房價的一路上漲,老百姓的剛性住房需求難以在正規的商品房市場得到實現,而小產權房相對低廉的價格卻在老百姓的承受範圍內,所以小產權房才衍變為當前以居民住房為主的形式,迎來了小產權房的空前繁榮期。據調查,在全國各地的城區或城鄉結合部,小產權房不斷湧現,並且數量越來越多,建成或在建的小產權房達 90 多億平方米,小產權房在房地產市場上所佔份額已達 10%以上,在北京、深圳等地房價特高的地區,小產權房在房地產市場上所佔比重甚至達到 30%以上。隨着小產權房數量的不斷增多,入住居民的增加,小產權房所附帶的各種問題將不斷加深,治理難度也將不斷增大。因此,解決小產權房存在的問題刻不容緩。

一、本文所研究的小產權房。

雖然小產權房已成為時下熱議的話題,然而,何謂小產權房至今並無一致的説法。原因在於小產權房並不是我國法律法規上明確界定的概念。這一稱謂來源於社會生活中,是社會公眾為了能夠辨別這一類型的房屋形式而賦予其的稱謂。目前,在社會生活中存在兩類主要的小產權稱呼:第一類小產權房,是相對大產權而言的,各商品房業主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在此類中,大小產權的存在僅僅是一個動態過程。根據我國《土地法》、《房地產法》等的規定,開發商在開發商品房前,需要獲得以開發房地產為用途的國有出讓土地,並且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等税費,並立項開發,由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發放給開發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取得由國家統一頒發的以整棟房屋為對象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大產權房”在商品房交房前後應當根據購房合同內容,到國家相關房產登記部門,分割產權給各商品房業主,此時,便產生小產權房。並且,由於此類大小產權房是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始終會由大產權房變為小產權房,所存在的僅是程序辦理問題,不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第二類小產權房,是相對於通過國家合法審批建設,最終可以拿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這兩證的房屋而言。這類小產權房可以細分為:1.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2.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3.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筆者認為,第一類小產權房僅僅是商品房開發中產權分割的動態變化,唯一變化的是產權數量和對象,其本質並無變化,不應當以大小產權進行劃分。而第二類才是當前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的小產權房的具體內涵,並且應為廣義的概念。

第二類中最為普遍的,以房產開發商和村委會合作,或者村委會自行組織,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並向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銷售的房屋,通常情況下購房者能得到由鄉鎮政府或者村委會製作的“房產證”類型,應為小產權房的狹義概念。①本文要進行研討的即為第二類小產權房。

二、小產權房存在的問題。

基於上文對於本文所探討的小產權房的明晰,我們明確了小產權房的內涵和外延,同時也可以發現小產權房存在以下幾種問題:

第一,違法性問題。我國《土地管理法》第 34 條②規定,開發房地產應當使用經國家出讓的以房地產開發為用途的國有土地。農村及軍隊等集體的土地,原則上不能進行商品房開發,除非經國家徵收,從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性質後,經國有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進行開發建設。農村及軍隊等集體的土地所能建設的住房應為集體內部人員住房,且不能對集體外的人員出售。而當前我國出現的小產權房,最為普遍的即是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屋建設,並向社會公眾進行出售。這樣的房屋建設違反了我國關於土地使用應按土地性質的使用的規定,也違反了我國關於房屋建設的審批備案的程序規定,屬於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的範疇。我國政府遲早將對這些違法違規建築進行整頓清理,這就使得這些房屋建設存在不穩定性。如政府最終將此類小產權房進行強遷或轉為租賃性質,則購房人出於剛性住房需求,以獲得固定產權及居所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購房人的利益將嚴重受損,並將再一次被拋進高昂房價的商品房市場。

第二,產權問題。雖然小產權房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相關的規範商品房的法律法規並不適用於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並不能像商品房一樣辦理產權登記。根據我國《房地產法》、《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的產權歸屬,適用登記原則,以登記為準。也即是説,即使許多小產權房的開發商或出賣人均承諾,小產權房一經簽訂買賣合同,付款交房,購房人即可擁有小產權房的所有權,但在法律層面上,小產權房並不屬於購房人。

如果小產權房發生所有權糾紛,購房人難以在法律層面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當前法律規定,小產權房的購買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是不得違規建設和不得違法上市交易等,應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往往只能收回已付的購房款,獲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同期商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而在實踐中,違約金的比例應不超過購房款的 30%,否則將被認定為過高,而商業銀行貸款利息相較則更低。相比當前房屋升值情況,無論獲得違約金還是銀行貸款利息,從長遠看,購房者均在不同程度上被剝奪了預期可得利益收入。

第三,拆遷問題。由於當前已建或在建的小產權房,均是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即不符合國家土地用途的整體規劃或違反法律規定的土地用途等。購房人在購買小產權房後,可能被拆遷:其一,是我國相關部門對小產權房進行整頓清理,將違法違規建設的小產權房進行統一拆除;其二,即國家並未對小產權房進行整頓拆遷,而是通過合法的徵收集體土地,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另行規劃使用。此兩種情況,任何一種的出現,首先將導致購房者失去房屋,其次,由於小產權房產權不明,購房者並非產權人。因此,根本不能參與產權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獲的拆遷補償,其數額與產權補償相差甚遠。購房者完全是處於被侵害的地位,只能眼見利益的受損。

第四,售後問題。小產權房由於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關於商品房容積率、綠化面積等規定均不適用於小產權房,換言之,是小產權房並沒有要遵守這些規定的必要。因此,在小產權房建設中,眾多的小產權房存在整體規劃不合理問題,如房屋間距不足,嚴重影響採光等。另外,由於對於小產權房存在監管缺失,以至於小產權房的物業管理,小區保安設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限。另外,對於在建的小產權房,由於不能獲得銀行貸款支持,開發過程中大量依賴開發自有資本或民間借貸資本,一旦開發商出現資金鍊斷裂,小產權房極易變成爛尾樓,即時勉強完成開發,也很可能存在開發商為節約成本的偷工減料行為,使小產權存在房屋質量問題。

第五,轉讓問題。由於小產權房得不到法律法規的認可,小產權房不具備通常意義上所説的資產特點,其不能進行合法的轉讓,也不能辦理抵押貸款等,這些情形,在當今社會都是對購房者資產升值和資產變現的嚴重限制。並且,這也導致房地產市場交易主體範圍變窄,不利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規範和活躍市場的手段,至今而言,不外乎是國家宏觀調控干預和市場自我調節,而競爭不僅是市場內在之義,同時也是調節市場的重要手段。

三、小產權問題的解決原則。

通過前文的論述,我們已經得知小產權房所存在的各種問題,為維護老百姓的利益,應當積極調控和整頓小產權房。對於當前小產權房問題,已經不是極個別的老百姓違規建房,違規買房的問題,其是與當前高昂房價難以調控,社會貧富差距嚴重等社會不公平象一體而生的。因此,對於涉及眾多老百姓利益的小產權房問題,不能以取締作為這一問題的解決原則,而應當以合法化為基調處理小產權問題。

(一)小產權房問題應以合法化為基本原則。

雖然小產權房存在違法問題,但其原因究竟是老百姓無視法律、故意為之,還是迫於當前高昂房價的無奈之舉。筆者認為,隨着法律的不斷普及,老百姓其實對於基本的法律已經有所瞭解,而對於房屋此類資產,老百姓在購買時,大多也反覆諮詢,瞭解甚多。許多老百姓完全是在高昂的商品房房價逼迫下選擇購買的小產權房。因此,購買小產權房實是老百姓的無奈之舉。從法理上講,國家的行政行為致使老百姓的利益受損的,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然而,對於小產權房問題,並非是哪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也不能確定老百姓的利益損失,賠償也無從談起。基於此種情況,國家對已購買的小產權房合法化,不僅是本着以人為本的理念,實際解決老百姓問題,同時也是對於政策失誤致使高房價問題,對於老百姓的一種補償。

再者,小產權房所使用的大多數是村集體土地,此類土地是否完全不能流轉,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將集體土地徵收後,再將變性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進行出讓。當前小產權房佔用的土地只是未依法進行土地性質的變更,如其辦理相關手續,不合法問題即自然解決。同時,集體土地徵收要向老百姓進行徵地補償,向開發商出讓時需要收取土地出讓金。而小產權房大多是開發商與村集體組織或老百姓共同開發的,土地補償和繳款的主體具有同一性,因此,只要允許此類小產權房的合法性,國家相關部門也可減少工作量,同時也可以減少農民因徵地補償過少而引起的各種矛盾。另外,減少或放開部分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可以引導各級政府積極促進其他實體經濟的發展,形成合理的財政收入結構。

(二)堅決抵制將小產權房取締或改為租賃形勢的觀點。

將小產權房直接取締,並進行行政強制拆除是完全的錯誤做法。取締小產權房就是直接對已購小產權房的老百姓房屋產權,預期可得利益的直接剝奪。同時,也會造成有關小產權房的合同糾紛井噴式的出現,造成社會不穩,大大增加司法部門的工作量。而對於已建小產權房的強拆,更是對於生產資料的嚴重浪費。強拆之後,失去小產權房的老百姓又將重新購房,購房就意味着要有建房,建房又需花費原材料。如此反覆,除了造成GDP 的虛高,對於老百姓而言並無實質受益。而相反,當前老百姓的購房壓力已經非常巨大,根據市場規律,可售房屋存量的增加,對於降低房價百利而無一害,與當前國家對於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異曲同工。

同時,主張將小產權房改為租賃房也是不可取之策。當然,並不是因為這一措施不能解決當前小產權房的基本問題,而是因為小產權房改為租賃房屋後,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即為《民法》、《合同法》中關於房屋租賃的規定,其中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也即是説,小產權房改為租賃房後,不僅讓小產權房購房者無法取得產權,同時也造成居住的不穩定和不確定性,租房者很可能面臨 20 年後即需搬家的風險。從實際生活來看,不穩定生活設施,也將降低小產權房的居住者對家用電器等生活設施的購買慾望,對我國調動內需政策的影響。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小產權房應當在合法化的原則下進行整頓和規制,引導小產權房積極進入房地產市場,以價格競爭調整商品房房價,最終實現房地產市場泡沫的消亡,真正解決小產房問題,解決老百姓的住房問題。

[註釋]

①焦冰冰“,小產權房”法律問題研究,大連海事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

②《土地管理法》第 34 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 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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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耀東,吳彬“。小產權”房及其買賣的法律困境與解決。法學論壇,2010-1,(1)第 25 卷,總第 127 期。

[3]馬俊駒,餘延滿。民法原論[M].法律出版社。2007,(三)。

關於經濟法方面的參考論文 篇六

淺析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建設

一、我國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

經濟法體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規範所組成。經濟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法律調整保證和促進國家調節機制與市場調節機制的有機結合。目前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內容構成:

(一)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國家為了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為目的,從而調整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主要包括:投資、金融、價格;計劃產業法;對外貿易法;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管理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統計法等。

(二)市場規制法。市場規制法是國家維護與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為目的,調整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衝突的法律規範總稱。市場規制法本身也是一個有機統一體,主要是由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構成。

(三)經濟組織管理法。經濟組織管理法是國家調整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程序中所發生的及其他經濟組織協助政府實施經濟職能時所發生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主要有企業法、公司法等。

(四)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節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範總稱。社會保障法主要是由:社會保障基本法、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災害救助法、貧困救助法、職業福利法、特殊羣體福利法軍人優扶法等構成。

(五)市場主體法。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使企業真正進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必須從法律上確定企業的主體地位,確立企業與國家的產權關係以及各種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平等關係。

二、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分析評價

(一)我國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自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及其會成立以來制定法律之中,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佔半數以上,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對外貿易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告法,勞動法,審計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註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改革開放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過程中的立法行為有一系列有利於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加上之前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會已經審議通過了320多部法律,國務院制訂了700餘部行政法規。可見,到今天為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總體框架業已形成。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市場經濟主體和其主體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管理、宏觀調控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已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立法工作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局面出發,用法律來推進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三是市場經濟法律之間相互協調與配套,立法質量在不斷提升。四是法律實施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標誌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已經初步形成。

(二)我國經濟立法存在的問題。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保障層面出發,中國有關市場經濟的立法依舊存在着不少問題,大體表現在:一是企業受到太多的行政管制,尤其是國有企業政企難分,很難真正取得獨立的市場主體的資格。中國建立市場經濟秩序,不僅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動,同時市場主體也需要由國家從其中分離出許多的經濟利益來進行培育。二是以所有制形式進行區分的各類企業和依公司法的建立的公司制企業並存,並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主體結構分為以所有制形式與不分所有制形式兩種並存的經濟主體結構,但依然保存着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三是中國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在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體系中,中國未有股份合作企業法,物權法並不完備,尚缺乏反壟斷法、反傾銷法、國有資產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等市場經濟的管理和宏觀調控法律。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建議

經濟立法工作是我國市場經濟的核心工作,我國經濟和立法工作部門必須深刻認識到經濟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儘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源,發揮經濟立法對於市場經濟推動的核心作用,不斷加強我國經濟法律體系,為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一)加強平時監督。在進行經濟立法工作的同時必須要制定相匹配的監管計劃,使得經濟立法走向“規範化、合理化的發展道路,以保證法律充分發揮其作用,積極提高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率。立法機關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規範之時,應當做好企業的情況調查,在研究落實實際情況下編寫法律條款。

(二)藉助信息技術。電腦網絡技術革命使其運用的能力得到了顯着的增強,而其運用領域也逐漸進入到了我國的經濟立法工作中。在經濟立法過程中有效運用信息技術能加強法律編寫的工作效率,同時避免了人為因素所造成立法工作錯誤,確保法律體系的有效性和科學性。

(三)調整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種形式,而編制管理法律的策略才是確保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立法機關應當依據當前市場經濟的運行情況來及時更新經濟立法戰略,同時也必須對內部資金的收支實行嚴格的監控,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更多有利條件。

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障基石,國家在制定市場經濟發展時必須要把建立健全法律體系作為一項核心工作來抓,因為只有在法律的保護下,我國經濟才會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七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確立,越來越要求國家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盲目與滯後進行調控,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為此,如何完善及運用經濟法就成為了當下首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經濟法的作用,就經濟法如何在宏觀調控中得以發揮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宏觀調控;經濟法;市場經濟

新時期我國的經濟體制有了翻天覆地般變化,一方面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整性,突出體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確保市場環境符合經濟規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約,因此,經濟法便隨之而來。當前,許多企業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產品壟斷、惡意投標等現象十分常見,需要國家為此做出改變,以經濟法為準則,不斷髮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個良性競爭、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

一、經濟法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首先,經濟法為我國經濟帶來了監控作用。時代在變化,經濟在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符合自身經濟實際水平的情況下走出了國門,與他國之間進行貿易往來,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對經濟全球化來説,利弊是共存的,各國的經濟聯繫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也就意味着某國經濟隱患一旦爆發為經濟危機,其它國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經濟風險,是當前經濟形勢下不容忽視的問題。隨着經濟法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國家經濟存在的隱患與風險能夠有效避免甚至排除,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別是2008年的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的直接影響甚小,因此可以説,經濟法的作用十分顯著,使我國在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穩如泰山。

其次,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改革開放後,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從而使我國經濟結構產生了質的改變,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效固然可觀,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也是需要我們進行了解的。當前我國市場環境並不樂觀,存在惡意競爭的現象,如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壟斷市場後降低生產成本並以高價賣出,這種變向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為一方面使消費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場原有的經濟秩序,嚴重破壞了市場環境。經濟的存在能夠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為,政府在經濟法的引導下,利用宏觀調控職能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市場經濟得以良性發展。

最後,經濟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體現。單就我國而言,要保證政治經濟穩步前進,體現社會主義理論的構造,需要確立一個與之對應的體系,法制建設正是該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援助,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制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經濟方面對法律進行查缺補漏,不僅保證了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得以發揮,也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有效運用

政府利用經濟法進行宏觀調控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

其一,宏觀調控法規需要符合現有的法律內容,除特別情況外一般參照憲法,相關法規不能與法律及憲法有所衝突,否則該法規將不予承認;

其二,相關部門監察政府收支情況,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資企業、工程等項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員進行科學實地認證,而後參照法定內容交予上級進行核實審批;

其三。針對企業上市、分化壟斷以及外企介入等經濟事件,要對企業一方在法律上給予支持並落實到具體行動中,以相關法律流程執行;

其四,政府對另一方進行處罰,處罰內容與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對被罰人給予法律允許範疇內的援助;

其五,風險分析要權衡雙方利弊,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要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采取相應措施,一方面要以維護公眾利益作為第一行事準則,另一方面還要儘量減少另一方的損失,力求做到雙贏;

其六,政府行使宏觀調控權力,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監督,避免宏觀調控出現不合常理、不法等現象。

此外,作為與政府對應的相對方來説,也應該具備一定的自主權利:

其一,政府給出調控方針及手段後,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保證方案符合實際發展需求,一般來講,相對方的贏損完全由自己掌握,擁有自選權與自行權,針對強行干預的現象允許以法律方式解決;

其二,宏觀調控説到底是對團體或個體進行調整與改革,相對方會因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允許相對方將個體意願納入調控方案中,相關部門需要對合理建議進行採納;

其三,如宏觀調控存在不合理行為,相對方應勇於提出質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實,同時請求監督部門給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調查;

其四,宏觀調控造成損失情況,相對方與政府應就補償問題進行商討。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經濟法進行初步瞭解,研究了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及影響,並提出有關建議。除以上內容外,執法人員需要提高整體素質,堅決執行有關法律,做到不妥協、不動搖,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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