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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公司的規章制度【多篇】

裝修公司的規章制度【多篇】

裝修公司的規章制度【多篇】

裝修公司的規章制度 篇一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一章會議制度

為有效地實行經理負責制和健全民主管理,特制訂各種會議制度。

可分為經理辦公會議、工作會議、職工大會和業務會議等。介紹會議召開的週期和會議內容等事項,以及一些必要的總結。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我公司工作人員的管理,調動全體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公司以工程工作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的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一、職工的使用、考核與晉升

二、檔案是公司的集體財產,由綜合部負責統一管理和保管。

三、所有資料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檔案的管理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1、按檔案類別,制定各類的編號規定;

四、凡檔案材料均要求字跡工整、審籤手續齊全,禁用字跡不牢固和易褪色的書寫工具。

五、材料的整理與歸檔期限

六、行政文書類材料的歸檔範圍介紹。項目工作類材料的歸檔範圍介紹。

七、其他如人事、勞資、經營、財務、資產設備類檔案材料的範圍另行補充。

八、保守機密,防止泄露有可能損害本公司利益的資料信息。

九、遇到有關人員查尋資料要隨時予以協助。

第三章工程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部由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對上做好經理安排的所有工作項目,對下做好人員的協調工作,調動各方積極性,充分創造出最大的積極效益。

二、部屬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工程建設工作政策、法規、維護國家利益。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頒佈的設計、施工規範、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定。

三、各專業人員間要團結協作,、密切配合。

四、要積極、熱情、主動、誠懇,以第三方的公正立場維護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正當合理利益。

五、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六、努力學習工作業務,按時參加每週一次的工作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工作業務水平。

七、認真執行工作服務協議,不得從事授權範圍外的工作。

第四章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五章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

1、組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活動,定期不定期的開展對監理組及項目部職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並經常對工地安全員進行灌輸實施,現場的安全指揮知識。

2、負責制定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章制度及各項安全制度,並監督實施。

3、領導編制安全技術改造計劃,合理安排安全技改經費,並認真組織實施,保證安全技改經費的及時落實。

4、組織創建“安全企業”活動,強化“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5、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消防設施的檢查管理,及交通複雜的施工現場管理。

6、安全員上崗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嚴格培訓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7、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搞好安全、文明試生產,堅持交接班時必須交清安全情況。

8、遵守勞動制度,認真執行安全員工作制度,制止他人違章操作。

9、按時檢查,發現問題能自己處理的立即解決,不能解決的立即上報領導,以防事故發生。

裝修公司的規章制度 篇二

一、考勤制度

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經營管理而制定:

(一)出勤:工作時間:每天7小時,正常時間為上午8:30-12:0014:30-18:00,根據公司需要調整。

(二)打卡:員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計每日4次)。員工應親自打卡,幫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幫。

助打卡者,無論是否遲到,均按C類遲到計算、忘記打卡的員工,需要其直接上級把員工漏掉打卡的時間給予補籤。

(三)公出:一個工作日內的公出需在前台登記,方便轉接電話和留言。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門經理批准,併到前台登記。

(四)請假:任何類別的假期都需部門經理事前批准,併到前台登記,如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應在兩小時以內電話通知本部門經理並在上班當日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計。

(五)遲到、早退和曠工的獎懲制度:

1、全勤獎:每月30元,以考勤卡為準、

2、遲到早退:上班8:30以後到達,視為遲到,下班18:00以前離開,視為早退,遲到早退1分鐘5元2分鐘10元以此類推)遲到30分鐘以後,按曠工半天計。

3、曠工:連續三個工作日無故缺勤,或未經批准休假者將被視為曠工。直接主管將親自聯絡本人查明原因,並於滿三天後的二天內交出。

4、在30天內未經批准缺勤總計6天(48小時)者被視為曠工,並予以辭退。

二、辭職制度

保障員工權益,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規定。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規定辦理,具體實施細則:

本公司員工的離職分為辭職、辭退、自動離職、開除四種情況

(一)辭職

(1)合同期滿員工,因個人原因不能或不願繼續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辭職;

(2)員工因疾病、身體方面的原因(須附鎮級以上的醫院證明和相關資料),並在短時間內不能恢復健康而提出的。辭職;

(3)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個人辭職,財務部方可依規定給予結算工資。

(4)公司所有職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總監(含)級以上人員辭職應提前一個半月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單》,試用期職員離職申請應七天前提出。

(5)所有辭職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填寫《離職申請表》,申請得到批准後再辦理離職手續,並離職前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處理,並不予以結算工資。

(二)辭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辭退:

(1)試用期內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

(2)對工作不負責任,表現欠佳,經教育無效者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或調換崗位仍無法適應者;

(3)數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屢教不改者;

(4)不服從管理,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公司利益者;

(5)由於公司經營不景氣或組織結構調整需要裁員。

(三)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條件

(1)對未準辭職,而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者或月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2)請假期滿未回公司工作又未向公司續假達三天(含)以上者。

2、員工未經正常渠道辦理辭職、辭退手續,擅自離職離崗,終止雙方勞動關係,若對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應賠償公司損失。

3、重要崗位員工因自行解除雙方僱傭關係導致企業重大損失者,公司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四)開除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開除:

(1)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2)不服從領導,不執行上級工作指令,態度惡劣,情節嚴重者。

(3)威脅、恐嚇、危害管理人員和其他同事正常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者。

(4)偷竊公司產品、開發信息、文件制度、員工財物或泄漏公司商業技術祕密的。

(5)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或聚眾鬧事,破壞正常工作秩序者。

(6)酗酒鬧事、打架鬥毆、聚眾賭博,有流氓行為或道德品德極為敗壞者。

(7)不忠於公司事業,貪污受賄,索取回扣,公報私仇,嚴重損害公司名譽和信用者。

(8)工作中嚴重弄虛作假,偽造(包括與人串謀)公司記錄文件、帳單等人為掩蓋事實真相,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者。

(9)觸犯國家有關法律造成犯罪,觸犯刑律而被公安機關拘留、判刑人員。

(10)對於違反上述條件者經公司核准開除的人員工資不全部發放,僅發放基本工資的30%作為遣送費並永不錄用,如果開除人員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的索賠權利直至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三、離職程序

所有由部門主管(經理)→行政部→總經理審批後生效,生效後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好一切交接手續者,財務部方可依規定給予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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