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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電動工器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管理制度

手持電動工器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管理制度

手持電動工器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管理制度

手持電動工器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手持電動工器具和移動式電動工具安全管理,確保作業人員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

Ⅰ類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安裝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線連接起來,以這樣的方法來使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為帶電體。

Ⅱ類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還提供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安裝條件的措施。它可分為絕緣外殼和金屬外殼Ⅱ類工具,在工具的明顯部位標有Ⅱ類結構符號。

Ⅲ類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和在工具內部不會產生比安全特低電壓高的電壓。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材料員

負責領用班組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動機具以及工具定期送檢(每年一次)。

第五條 安全員

建立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清冊台帳並對工具實行定置管理;定期對工具進行檢查,並與台賬對應;對工具的使用、保管、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 操作人員

熟悉工具使用説明書和安全操作規程,詳細瞭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確使用的方法,對工具進行絕緣檢查。

第三章 管理內容及要求

第一節 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式電動機具管理

第七條 手持電動工具(電鑽、電砂輪、電動螺絲刀等)和移動式電動機具(抽水泵、砂輪鋸、小型汽柴油發電機等),不得隨意外借,以防損壞和丟失。

第八條 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動機具要編號定置管理,建立設備台帳,並保證實物與台帳相符。由安全員管理、維護。

第九條 應建立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檢查記錄,由安全員定期(半年)相關要求逐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檢查人姓名、檢查日期記入安全檢查卡中。

第十條 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應時刻保持完好備用狀態。

第十一條 若工器具發生故障或損壞後,及時進行修復,並將工具損壞情況彙報安全員和材料員。

第十二條 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確保使用人員掌握基本的使用方法、電動工機具性能和有關安全要求,嚴禁未經培訓的人員隨意使用。

第十三條 電氣工器具的電線不準接觸發熱體,不得存放在潮濕的地方,在運輸途中,要妥善裝運,避免因與車輛上的其他重物擠壓而損壞。

第二節 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式電動機具的使用

第十四條 手持、移動式電動工機具應檢查內容

(一) 外殼手柄無裂縫、無破損。

(二) 保護接地線或接零線連接正確、牢固。

(三) 電纜式軟線完好。

(四) 插頭完好、開關動作正常、靈活、無缺損。

(五) 電器保護裝置完好。

(六) 機械防護裝置完好。

(七) 轉動部分靈活。

第十五條 工具在使用前,操作人員應熟悉使用説明書和安全操作規程,詳細瞭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十六條 使用前,操作人員應對其外觀、絕緣、機械轉動部件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使用時,操作人員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接入帶有漏電保護功能的開關;使用後,應及時整理歸位。

第十七條 操作人員在使用前應再次檢查工器具導線絕緣、外殼接地線是否完好,導線絕緣或外殼接地線存在缺陷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使用時應確保電源與手持電動機具接觸良好。使用中若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嚴禁使用帶缺陷手持電動機具。

第十九條 使用手持或移動式電動機具時,操作人員應雙手握在指定位置,嚴禁接觸電氣工機具的電線或轉動部分。

第二十條 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器具時,應做好防止觸電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使用手持、移動電氣工器具工作中,若因故需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時,必須切斷其電源。

第二十二條 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還應在電氣線路中採用額定剩餘動作電流不大於30mA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隔離變壓器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Ⅲ類工具。

第二十四條 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內等作業場所,應使用Ⅲ類工具或在電氣線路中裝設額定剩餘動作電流不大於30mA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Ⅱ類工具。

第二十五條 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及Ⅱ、Ⅲ類工具的電源控制箱和電源耦合器等必須放在作業場所的外面。在狹窄作業場所操作時,應有人在外監護。

第二十六條 在濕熱、雨雪等作業環境,應使用具有相應防護等級的工具。

第二十七條 I類工具電源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PE)。

第二十八條 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當電源離工具操作點距離較遠而電源線長度不夠時,應採用耦合器進行聯接。

第二十九條 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

第三十條 工具的插頭、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頭、插座中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只能單獨連接保護接地線(PE)。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起來。

第三十一條 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第三十二條 長期擱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絕緣電阻。

第三十三條 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接地線(PE)脱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於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節 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式電動機具的檢測

第三十四條 電動工機具的絕緣電阻應定期用500V兆歐表進行測量。若帶電部件與外殼之間絕緣電阻值達不到2MΩ時,必須進行維修處理。

第三十五條 電動工機具的電器部分維修後,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和絕緣耐壓實驗,試驗電壓為380V,試驗時間為1分鐘。

第三十六條 手持電動、移動式工機具的單相電源線應使用三芯軟橡膠電纜,連接手持電動、移動式工機具的電器迴路應單獨設開關或插座,並裝設漏電保護器,金屬外殼應接地,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嚴禁一相接多台設備。

第三十七條 電流型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流不得大於30MA,動作時間不得大於0.1秒,電壓型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壓不得大於36V。

第三十八條 移動式電動機具的操作開關應置於操作人員伸手可得的部位,以便隨手關斷電源。

第四章 檢查考核

第三十九條 安全專責負責對班組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式電動機具的管理制度進行定期檢查,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若發現存在問題應及時提出予以糾正。對班組拒不執行或整改不及時的應予以考核。

第四十條 由於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式電動機具使用方法不當,或超期未檢測造成操作人員發生觸電等人身嚴重傷害的,安全專責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培訓教育,同時要對班組材料員、安全員進行考核。

第四十一條 ban長應檢查班組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式電動機具的管理制度,並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及時修改制度。同時,需要監督其使用過程,對不按操作要求使用的操作人員給予批評指正,對不服糾正的行為給予考核。

第四十二條 工具達到檢測週期未能按時送檢的,或已檢測完畢需要使用時未能及時取回者,ban長對材料員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 若使用中工器具發生嚴重故障或損壞,屬人為操作不當造成的且無法修理修復的,ban長對操作人員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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