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車輛外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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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車輛外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汽車出租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汽車效能,確保出租汽車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路興集團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GB/T3730.1-2001規定,本辦法所稱汽車是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路興集團公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實行 集團公司與各子(分)公司兩級管理。
第七條 成立汽車出租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黨委書記、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董事、經理
副組長:班子成員
成 員:機關各部室、各子(分)公司負責人
集團公司汽車出租管理工作由部負責,汽車班配合物流部對 公司出租汽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子(分)公司依據 公司要求,成立相應汽車出租管理領導小組並應明確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此項工作。
第三章租用流程
第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根據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對 集團公司超標、多餘的車輛對外出租,由 集團公司部進行統一的公開掛網出租。
第九條 採取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進行拍租,以租金出價最高者中標。
第十條 中標企業、個人待公示期滿後七日內辦理租用登記,填寫車輛外租登記表並簽訂租用協議。
第十一條 租用企業、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核對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租用人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駕駛人駕駛證複印件。
租用人是個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駕駛人駕駛證複印件。
第四章 外租協議的簽訂
第十二條 外租協議的簽訂,由 集團公司 部具體組織實施。外租協議等各種法律性文件原則上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標準協議。對需要修改的內容,須經法律事務人員審查,並簽署書面意見。
外租協議等各種法律性文件應由 部製作。協議簽訂原則上應本着先租用人後本公司的原則,並實行面籤制度。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出租汽車涉及的安全問題,按照 集團公司現行汽車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集團公司、集團公司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國鐵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 集團公司經理辦公會審定、批准,並由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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