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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企業文化,促進會)

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企業文化,促進會)

目錄

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企業文化,促進會)
第一篇: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章程第二篇: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中小企業委員會法中經濟文化促進會第三篇: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章程第四篇:中國中小企業促進會章程第五篇:中國校企合作促進會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章程

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improve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ci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會是由我國從事企業文化研究與建設的人員、部門、機構、團體和大型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國一級社會羣眾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經濟服務,為企業服務的方向,促進國內外企業文化交流,繁榮與發展我國社會主義企業文化事業,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在國家有關部委的指導下,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83號(原文化部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承擔組織、協調、規劃、服務和推動全國各行各業企業文化的建設工作,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一)團結組織會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際,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勇於實踐。不斷提高我國先進企業文化工作水平。

(二)組織推動企業文化理論工作,提倡不同觀點的自由爭論,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企業文化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貫徹實施《2014—2014年中國企業文化建設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推動企業文化工作的開展。

(四)展示與獎勵優秀企業文化建設成果,評選與表彰企業文化工作先進單位和工作者,建立企業文化建設示範基地,並推廣他們的經驗,培育與提高企業家的企業文化意識,倡導與發揮企業文化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五)開展企業文化萬里行,積極發現與培育企業文化建設的新生力量,發揮專家團隊的作用,努力壯大具有理論工作和實踐經驗的企業文化隊伍。

(六)廣泛團結全國各族包括台灣、港澳地區和海外僑胞中熱心企業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從事企業文化研究的院校、團體、部門,不斷擴大和加強企業文化研究和實踐方面的愛國統一戰線。

(七)積極參加和推動中、外企業文化交流考察活動,借鑑吸取國外先進的企業文化經驗,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企業文化事業。

(八)組織力量辦好企業文化管理師的培訓工作,開展企業文化建設中各項專業活動,編輯出版發行有關企業文化方面的書刊和資料。加強企業文化資源開發引進,開展企業文化科技信息交流、業務培訓、理論研討、專業展覽、形象設計、策劃製作、網絡傳媒、文體娛樂、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從事企業文化理論研究與建設作出一定成績的部門、企業、團體、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主管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全國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年會修改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中小企業委員會法中經濟文化促進會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中小企業委員會法中經濟文化促進會 中歐商務文化交流協會 中企研中小企字[2014]第019號

關於赴歐洲參加中歐中小企業合資合作洽談會的通知

各級政府及有關企事業單位:

近年來,隨着世界經濟的不斷髮展,中小企業的發展已經越來越引起各國政府的重視。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中小企業在加速技術創新、促進經濟增長,以及安置就業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中小企業既是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實現技術創新的有效載體,也是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

歐共體國家的中小企業已佔企業總數的99%,中小企業是其國家經濟的主體,也是最具活力的經濟實體,為進一步促進中歐中小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中小企業委員會、法中經濟文化促進會、中歐商務文化交流協會聯合組織2014“中歐中小企業合資合作洽談會”。屆時將由歐洲中小企業協會、法國政府中小企業部、巴黎大區工商會等數家協會和企業的有關領導參加,同時將考察相關企業的實際投融資環境及服務體系。

洽談會定於2014年4月17日在法國巴黎國際會議中心舉行! 特此通知!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法中經濟文化促進會中歐商務文化交流協會 研究會中小企業委員會

2014年12月1日

中歐中小企業合資合作洽談會內容細則

當前,歐盟已成為中國最大的貿易伙伴。2014年,中歐貿易總額達到1700億美元,中國企業和歐洲企業在很多領域中進行着優勢互補,如何審時度勢,正確把握合作機遇,使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如何更準確的瞭解中國和歐洲目前吸收外資的政策法律和投資走勢;如何提高企業的資本運做能力,推動企業的持續發展等等,都將是在新形勢下您和企業必須面對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

在歐盟和中國各界的關注和支持下,中歐中小企業合資合作洽談會即將隆重召開,鑑於您所取得的成就和社會影響力,特邀請您作為正式代表出席本次活動!

現將活動有關事宜安排如下:

一、 活動時間、地點

1、時間:2014年4月17日 — 4月30日

2、地點:法國巴黎國際會議中心

二、 組織機構

主 辦 方: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中小企業委員會

法中經濟文化促進會

中歐商務文化交流協會

協 辦 方:歐洲中小企業協會

法國政府中小企業部

巴黎大區工商會

承 辦 方:北京世紀商旅商務有限公司(中方)

法國波士達國際交流公司(外方)

支持機構:中國商業聯合會北歐瑞典-中國文化商務總協會中國對外經濟貿易諮詢公司法國國會中國之友小組亞太前沿(北京)國際文化交流中心巴黎大區理事會

中國國際合作促進中心北京金企融信息中心

媒體支持: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中國青年報

法國電視台經濟頻道中青在線網

歐洲商旅報新浪網

歐洲時報中國世紀考察網

三、 出席人員

中方:商務部、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各省市政府、各

地商務局、招商引資辦、各重點中小企業等相關領導及代表

外方:歐洲中小企業協會、法國政府中小企業部、法中經濟文化促進會、中歐商

務文化交流協會、中國駐法大使、巴黎大區-省政委員會、北歐瑞典-中國文化商務協會、巴黎市政府、法國僱主協會、法國國會中國之友小組等相關領導及中歐中小企業代表

四、 行業類別

基礎設施、電子、機械、化工、環保、輕工紡織、服裝鞋帽、工藝品玩具、畜牧、養種植、農副產品深加工、汽車部件、建築建材、生物製品、食品、保健品等

五、 活動內容

1、 開幕式及頒獎儀式

(1)中歐領導人講話及嘉賓致辭

由商務部、商業聯合會、企改委、歐洲中小企業協會、法國政府中小企業部、巴黎大區-省政委員會、中國駐法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法國僱主協會相關代表及中歐各企業家代表出席並講話。

(2)“最具創造力企業”、“最具創新企業家”、“中歐企業產品金(銀)質獎”頒獎

儀式

由與會領導為部分優秀企業及企業家頒發上述獎項,以表彰他們在企業創新與

發展方面的卓越功績和突出貢獻。

2、 項目洽談(分會場進行,配備專職翻譯,專題對口洽談)

(1)中外企業產品推介及項目發佈;

(2)中歐各城市招商環境與政策介紹;

(3)中外企業產品代理;

(4)海外投融資及對華採購

3、 新技術新成果展示

為樹立中方企業的科技型品牌形象,宣傳優秀企業的新成果,擴大其新技術的推廣,提高企業的創新意識和能力,使企業及產品走向國際領域,特在活動期間進行“新技術新成果展示”活動。

4、“巴黎之夜”中外嘉賓暢遊塞納河聯誼活動

全體代表將與出席此次活動的領導、新聞記者、知名人士等一同參加夜遊塞納河聯誼活動

5、實地參觀歐洲相關政府及企業

結合此次經貿洽談情況有針對性的對歐洲的投資和貿易環境、部分企業規模、產品加工流程及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做實地參觀考察,同時簽定合作意向協議。

六、 拍攝電視專題片

活動全過程將由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做全程跟蹤報道並攝製電視專題片,同時製作成vcd光盤贈送與會代表。

七、 編印大會特刊

刊登參加此次活動的中歐領導和與會代表的講話文稿,中歐雙方企業簡介及雙

方投資合作項目摘要等。

八、 新聞宣傳

邀請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中國青年報、法國電視台經濟頻道、歐洲時報、歐

洲商旅報、中青在線、新浪網等新聞媒體報道本次活動和與會代表。

九、 活動須知

1、費用説明

報名費:rmb2800元/人(含邀請函費、組織費、簽證費等)

會務費:rmb29000元/人(含全程國際機票;境外食、宿、交通、保險費;翻

譯費;新聞媒體發佈費用等)

2、辦理程序

(1)參加此次活動的單位接到通知後請將報名表逐項填寫,由本單位領導簽署意

見並加蓋公章後傳真至組委會;

(2)組委會收到報名表經審查合格後,將給企業發正式邀請函並傳真簽證所需資

料表,同時企業將報名費匯入組委會指定帳户;

(3)持因公護照代表經組委會審查合格後,將報名費與批件費匯入組委會指定帳

户,組委會將下發徵求意見函、任務通知書及任務批件;

(4)辦理簽證結束後,參會代表須將餘款付清。非組織單位原因代表未能成行,

報名費不予退還;

第三篇: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章程

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是: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英文名稱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簡稱:中企合。

第二條性質

本會的性質是:本會是在關心、支持我國企業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動企業健康發展為中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團結廣大會員,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建立全國性的民間經貿投資合作平台,實施政府制定的投資促進戰略;協助各級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吸收投資的質量;推廣多元化投資合作,為促進“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提供有效服務,為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促進企業做強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開展活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

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宣傳中國大陸及港澳台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2、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

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積極參與中國政府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舉辦的活動,並通過開展包括投

資貿易研討會、洽談會、展覽會等在內的各類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地區的投資貿易合作;

4、在商務部、貿促會各行業分會的組織下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

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

5、整合國內外投資貿易促進資源,為外商來華投資和加強中國東中西部地

區合作提供諮詢、服務;

6、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建立與國外投

資促進機構的合作機制,調查瞭解有關國家的投資環境,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中國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指導;

7、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對國內外經貿投資問題進行調研和研

討,出版相關刊物和報告,積極推動投資環境和投資合作方式、方法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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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促進活動策劃等服務;

9、組織國內外企業和投資者在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10、促進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平等互利的民間經濟、貿易等領

域的合作;

11、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12、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制。

是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含港澳台)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

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國內外企業。

第八條會員類別

1、個人會員;

2、企業會員;

3、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3、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第十條 加入程序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文件的複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1、按規定繳納會費;

2、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

商業信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會員資格終止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

在本會會訊上公佈: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

回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上公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促進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促進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促進會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

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香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

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

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

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

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中第

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

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祕書長一人

(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1、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

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

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提名副祕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

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五條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

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促進會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

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八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

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請繼續關注)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

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二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祕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

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促進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

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

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

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促進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

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

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

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

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政府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自2014年3月經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中國中小企業促進會章程

中國中小企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是:中國中國小企業促進會。英文譯名是“china small and medium-sizedenterprise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smsepa”。

第二條性質

本會的性質是:本會是在全國工商聯有關領導的關心和指導下,由全國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經營者,關心、支持中小企業和企業經濟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宗旨

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圍繞提升中小企業市場競爭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而開展各項活動。在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小企業做強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開展活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1.協助政府宣傳《關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若干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2.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3.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4.開展與外國中小企業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5.組織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6.研究和探討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瞭解並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7.組織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中小企業與企業家活動,促進中小企業品牌建設;

8.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9.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理事、常務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從事企業管理研究與建設企業作出一定成績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申報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其常設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及其常設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促進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

2.選舉和罷免總顧問、顧問、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名譽祕書長、祕書長、常務副祕書長、副祕書長、辦公室及各職能部門主任、會員、特邀研究員。

3.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4.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8.領導本俱樂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召開一次,副祕書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

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俱樂部總顧問、顧問、理事長、副理事長、名譽祕書長、祕書長、常務副祕書長、副祕書長、辦公室主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俱樂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祕書長最多任職年齡不超過9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促進會法定代表人由祕書長擔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的年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會、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二屆以上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代表理事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

5.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劃;

2.協調本會所屬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祕書長和本會各辦事機構及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並報理事會或其常設機構決定;

4.聘用本會辦事機構及所屬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人員;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或社會的資助;

4.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加以確定。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辦公室。

第五篇:中國校企合作促進會

中國校企合作促進會

中國校企合作促進會是從事辦學招生諮詢、教育策劃與指導、勤工助學、社會實踐、頂崗實習、安置就業、安置跟蹤服務管理;免費提供企業人才招聘、企業人才培訓、企業人才定製、企業人力資源外包等信息諮詢服務工作的公益性非盈利網站。為企業和學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建立了平台,保障了學生的穩定就業,確保了企業對人才的用工需要。可提供免費發佈各類人才供求信息、免費發佈個人簡歷、免費發佈產品和服務、免費發佈合作項目、免費發佈聯絡名片等服務內容,本網站面向全國的各類校企、組織機構和個人,為各方的信息互通交流、供需洽談合作提供一個無縫鏈接的平台。在這裏,使用者即可以不用註冊立刻發佈信息,也可以註冊成為會員,擁有獨立頁面,更加完善地展示和推廣宣專,同時,本網站專設網上校企交流會和網上人才招聘會等在線服務內容,使用者可在線進行直接的溝通互動,從而以最低的成本獲取更多的資源和項目。 本協會堅持“校企聯盟,服務學生”的理念。聯合國內外知名企業和各地區的教育學校,為企業提供各種類型的人才,提高企業的人才競爭力。為學校學生提供良好的就業渠道,提高學校的知名度,擴大學校的招生規模。本協會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14]年16號)文件,以就業為導向,面向市場,建立校企聯盟,工學結合的教學、就業新模式。保證企業人力資源供應,促進學校的就業與辦學。

我國現有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税收優惠政策 為推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開展,中央政府相繼出台了系列税收優惠政策。如,《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107號)規定:“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2014]42號)依據財税[2014]107號文精神做了進一步規定,規定“接收實習生的企業與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對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或僅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下實習合作協議的企業,其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項目”。“企業雖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如出現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主管税務機關對已享受税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税收政策的企業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補徵企業所得税,並依法加收滯納金;對因企業主體消亡或學校撤銷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不再補徵企業所得税和加收滯納金。”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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