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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保證書

醉酒保證書

第一篇:醉酒保證書

醉酒保證書

對於昨天晚上醉酒的嚴重行為,本人進行了深刻反省,在此做出書面檢查,爭取早日解除在客廳睡覺的處分。我的錯誤及認識如下:

1、吐酒的時候不應該直接吐在地毯上,應該先把地毯捲起來再吐。

2、你給我漱口的自來水我不該嚥下去,應該吐在茶杯裏,自來水多不衞生呵,你批評我是為我的健康着想。

3、以後上樓的時候數清楚樓層,以免再一次引起樓上樓下鄰居的不快。

4、昨天喝酒以後不該大聲喊另外一個女人的名字,我保證以後只保留對你的呼喚。不過需要説明的是,那是一部電視劇女主角的名字。

5、春天來了,應酬也多了。我決心不再參加這樣的酒會,推辭不掉也堅決不喝酒,被迫喝了也決不多喝,被迫喝多了也決不出酒,被迫出酒了也決不吐在家裏,如果在家裏還想吐,要選擇一個方便清洗的地方,比如衞生間。

6、以後喝酒之前把手機電池摳掉,以免酒後到處彙報工作或給下屬佈置任務。

希望接受你的原諒,以表我的真誠。

第二篇:醉酒行為深刻保證書

尊敬的領導:

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整風方針,結合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精神,我對昨晚醉酒的惡劣行徑,沒和您進行提前彙報進行了深刻反省,更痛心疾首於自己的墮落和無恥,通過抽絲剝繭的自我分析,讓決心讓自己的猙獰面目自曝於世人眼前,算是為辜負董老師培養的反向成長的答卷,請領導審閲。

首先,昨天的醉酒行為完全不符合今年全國人大會議精神。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描述了一個全國人民滿懷豪情地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的宏偉藍圖,我卻一個人躲在辦公室吃飯喝酒,完全一個社會主義寄生蟲的姿態,不僅丟了社會主義的臉,也丟了單位的臉,丟了領導的臉,幾乎丟了所有人的臉。

其次,本着學有所長,學有所用的精神,為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惡劣性,把自己擺到法律的視野後赫然發現自己昨天晚上的醉酒行為時違法行為,甚至是違憲行為,截止目前,雖然尚未有司法人員鳴笛來拘,純粹是一種暫時的僥倖。

1、我國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堅決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族人民的團結”

然而,我是怎麼做的呢?沒有尊從領導的“早出早歸”的原則,這就是一種霸權主義行徑。

2、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我卻爛醉如泥、口齒不清,沒有遵守憲法的規定説普通話,實在是罪加一等。

3、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作為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雖然我還沒有主觀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但是作為飲酒這個問題拿到該條文後發現,醉酒是犯罪的温牀,我已經踏進上了走上犯罪的歧途,走向一條邁向深淵的不歸之路,如果再不淨化自己的思想,再進一步就是深淵,我必須清醒認識到這種可能性的存在。因為領導昨天説過,要是殺了人説啥都晚了,在還未殺人之前,我沒有銘記領導的名言,還是喝了酒,理應五馬分屍方解領導心頭不共戴天之大恨。

領導提供了一個信箱,也就給我一個反省的機會,一個棄暗投明、重新做人的機會。雖然做自我剖析是一種比較殘忍的行為,但是那是領導向我伸出温暖的手,是領導向我指明金光大道的手,是扶我茁壯成長的手,我理應感激不盡或者感激涕零才能慰藉領導的苦心。在以後人生道路上,如果再次面對酒杯或者酒瓶,我必須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只有此,才能不辜負領導的囑託,也只有此,才能不打擾領導的休息,才能不傷害、不危害領導的身心健康。

以上檢討,請領導審閲,若覺得仍不深刻,請董老師批評指教!

(責任編輯:)

第三篇:醉酒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無侵權行為存在。小穆等人邀小陸一道喝酒,酒席間相互勸酒,作為關係很“鐵”的朋友是非常正常的行為,既不違法也不違反社會道德;小穆等人在小陸飲酒過量提前離席回家時,沒有護送其回家的行為也非違法行為。儘管小陸死了,但他的死並非小穆等人的違法行為所致。小陸的死責任在自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陸對自己的酒量應當很清楚,但他自己過(一篇好範文帶來更多輕鬆)量飲酒,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而且,他在自己回家的路上也應當小心行事,注意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但由於其未盡注意義務,從而導致死亡事故的發生。該死亡事故的發生與小穆等人的行為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院駁回小陸妻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一、違犯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的內容

這種侵權行為的基本內容為:對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有直接加害人,應當由直接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無力承擔侵權責任,或者沒有直接加害人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義務的,也就是沒有過錯的,其責任可以免除。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了責任的,有權向造成損害的

直接加害人追償。

關於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這樣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就構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在公共場所受到侵害,如果是由於管理者管理不善造成的,那麼管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無論此種管理屬於營利性的還是公益性的,無論是有償還是

無償。

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這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第一,行為人確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不負有這樣的義務,那麼就不承擔這樣的侵權責任。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為人違反必要的安全保護義務。所謂必要,就是根據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的特殊經營活動或者管理服務的性質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例如,在提供餐館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保障就餐者的人身安全。這就是必要的注意義務,違反者,就構成侵權責任。客人在餐館就餐過程中,因潛入餐館中作案的歹徒所攜帶爆炸物所傷害,餐館的行為就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如果居民小區中住户家中被盜,結果系由其家人所為,那麼物業管理者無法防止這種損害,其已盡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不應當承擔責任。其義務有以下幾種類型:(1)裝備設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內,所進行的裝置沒有達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瑕疵,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經營者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之義務,比如居民區中住户家中失竊是由於物業管理之工作人員沒有對外來人員進行有效管理而造成的,這種行為致使他人遭到損害,即是此種類型的侵權責任。(3)防範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於他人負有安全保護義務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防範和制止他人方面未盡義務,致使侵害行為的發生,那麼,此經營者或者管理才亦構成侵權,當承擔補充的

責任。

第二, 損害後果。必須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並且找不到直接的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沒有能力承擔侵權責任的後果;如果有直接加害人並且其有能力承擔侵權責任,則應當由直接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而不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因此這種侵權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

而不是連帶責任。

第三,行為人存在過錯。行為人承擔的責任是過錯責任,承擔責任的條件是一定要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失,也就是違反了安全保護義務;沒有過錯,也就是沒有違反安全保護義務

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四,行為人承擔了侵權的補充賠償責任之後,有權向造成損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償。

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基本責任形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直接責任。這是指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不是由於直接加害人的行為,那麼,就由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負直接責

任。

第二種是補充責任。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後,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這種責任的基本形式。而在無法確認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由對其負有安全保護義務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負有安全保障責任的人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是在為直接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在承擔責任,而不是自己的行為所直接產生的責任。當然,承擔補充責任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承擔了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之後,如果發現真正的行為人後或者知道行為人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那麼

就有權向該行為人追償,以補償自己的損失。如果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人證明自己的行

為沒有過錯的,也就是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的,免除其責任。

本案中公路局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依據《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有權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佔、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構築設施、種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邊溝進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公路主管部門負有對公路進行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如果是由於管理或者保護不善而致使道路存在安全隱患侵害他人權利,那麼公路主管部門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對由此造成的損害應當負有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能找到違反《公路管理條例》對公路實施破壞者,那麼公路主管部門事後可以進行追償。公路旁邊的護路溝作為公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路主管部門負有依法檢查、制止、處理破壞的行為,並應對被破壞的地方負有修護義務。而在本案中,公路的護路溝中被挖一個大坑,並且周圍沒有明顯標誌,更沒有做任何防範措施,致使王某掉入溝中溺水死亡。因此,挖坑的加害行為與王某掉入坑中溺水死亡有着必然的因果關係。此坑處於國道旁邊的護路溝中,這危險到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安全。甲醉酒與造成溺水死亡的後果之間只存在着一個偶然性的困果關係,也就是造成此種損害後果的一個條件,如果換一個條件,比如甲在晚上走路看不清而不小心滑到溝中掉入坑中溺水死亡,那麼,甲在晚上走路也成為甲掉入坑中死亡的原因了?當然不能,因此,醉酒與甲所受到的侵害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公路局作為公路的主管部門,存在着管理上的瑕疵,這與甲受到侵害之間存在着必然的聯繫。因此,公路局作為公路的主管部門,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應負有責任。第一種觀點混淆了偶然性的聯繫與必然性聯繫。第二、三種觀點擴大了受害人行為的過錯,受害人只是一般的過錯,而不存在重大過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辭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因而,公路局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有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喝酒而致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對身體有害,依然過量飲酒,最終導致酒精過量死亡,其本人應對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酒席的組織者和召集人,對參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應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對死者應承擔一定責任。其他參與人因注意義務較小,酌情擔責。

因此,分析酒友對同桌死亡是否擔責要從以下三方面來分析:

首先要看共飲者是否有惡意勸酒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體不適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願強勸、力勸其共飲,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過失,構成侵權。如果共飲者無法知道繼續勸酒會導致被勸人發生危險,就不宜認定勸飲行為構成侵權。

其次,要看共飲者是否有勸阻他人飲酒的義務。從社會道德的角度講,共飲者可以對飲酒人進行善意提醒,建議其不要過量飲酒,但這種善意提醒並不具備法律強制性。如果共飲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於公平原則,不宜賦予同為成年人的其他共飲者“勸阻其飲酒”的義務。

最後,要看在哪種情況下須對其他共飲者承擔救助責任。如果共飲者中的某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就應當認為其他共飲者明知此人已經醉酒,應當予以救助。如送往醫院,交給一個具備照看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送上出租車或送回家,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等。只要採取的處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就不宜讓其承擔責任。

從審判實踐看,近年來法院判決酒友過度飲酒致人死亡,同桌酒友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種:

故意灌酒型。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仍實施灌酒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主觀上具有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過錯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放縱飲酒型。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導致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具有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部分責任。

不予救助型。同飲者發現有酒友出現不良反應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義務。如果同飲者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並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過錯型。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

過量飲酒對身體健康有一定的危害性是生活常識,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徐某明知過量飲酒的危害卻不加以節制,應對自己飲酒行為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第四篇:喝醉酒發脾氣的檢討書

親愛的妻子:

當你看到這一封檢討書的時候,我已經在浦東國際機場候機大廳的座位上為我的錯誤難過傷心了3個多小時。至於我不乘坐飛機,為什麼要去浦東國際機場,這其實是因為我想營造一下情感氣氛。

面對我做的錯事,我深深地感到後悔難過。我沒有想到,我會犯下這樣不可饒恕的錯誤,我深刻領會到我犯了錯誤,單純流下幾滴眼淚流是對你非常不公平啊。

我這樣喝酒發脾氣的行為多麼的惡劣,多麼的讓人難以忍受啊。至於為什麼要去浦東國際機場,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因為我覺得自己不配,自己不配再呆在家裏。

深究我的錯誤,主要原因還在於我不顧家,又貪嘴,經常抵制不住酒給我的誘惑。上一次我已經因為這個錯誤得罪了您,親戚朋友都知道了我這個毛病,也是您寬宏大量體恤原諒了我。

現如今,我居然又犯了。。。。

悔過:

1,今後滴酒不沾,除了間接地品味道做菜用的一點黃酒。

2,今後要聽您的吩咐,你叫我買西瓜,我不會提番茄,你讓我往東,我絕不會向西。

3,無論我去哪裏,必須事先與您打招呼,並且期間經常與您保持聯繫,遇到情況及時報告!

4,堅決不在妻子面前耍聰明,在任何場合沒有顯示比我的妻子聰明!

5,與妻子一起的任何場合不能對除妻子以外的任何女人產生好感,遇到美女,須避而遠之!

總之,我會記住!他的妻子永遠是對的,我是很容易犯錯誤的!我一定擁護您,服從您的命令,嚴格遵守你對我的要求與紀律!

寫於公元2014年xx月xx日。

第五篇:醉酒駕車概論

1.答案提示

酒後違章駕駛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比如自身安全意識淡薄、盲目自信,社會上勸酒風氣盛行,交通監管不嚴,違法成本低等。治理酒後駕車也要多管齊下,從多個方面來抓。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的治理措施分別從嚴厲查處、安全教育、改進查處方式、立法調研、建立聯動機制幾方面展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體現了交管部門治理酒後駕駛的決心。但是這種從上而下的治理方式還需要社會力量的參與,如要培養司機遵紀守法、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的責任意識等。2.答案提示

我贊成“將酒後違章駕駛與個人信用記錄掛鈎”,理由是:首先,由於懲治力度沒有跟進,輕處罰對醉駕者構成的威懾力不夠,要從多方面加大懲處力度。其次,信用記錄上的污點很難抹掉。“掛鈎信用體系”能讓駕車司機繃緊神經。再次,掛鈎誠信體系,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受害者損失與肇事者補償的失衡,讓醉駕者“自食惡果”。最後,醉駕與個人誠信度、責任意識是緊密關聯的。酒後駕車一旦養成惡習,極易轉移到個人經濟行為中。在個人信用不良記錄上記上一筆,是對醉駕者誠信、責任感的警醒與喚回。

亦可回答:

我反對“將酒後違章駕駛與個人信用記錄掛鈎”,理由是:首先,酒後駕車與個人信用並無必然聯繫。個人信用主要反映在銀行貸款、信用卡以及各項應繳費用的還款和繳費方面,酒後駕車則屬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關聯不大。其次,短期內難以實行,酒後駕車的記錄是個龐大的數據庫,短期之內很難納入銀行徵信系統。最後,兩者掛鈎,其實際的效果值得懷疑。很多有車一族貸款很少,酒後駕車對其信用記錄的影響較少,威懾的作用也會減輕。

3.答案提示

多管齊下,治理酒後駕車

近來,酒後駕車引起的社會慘劇頻頻發生,給不少家庭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傷害。酒後駕車也成為人們深惡痛絕的“馬路殺手”,受到社會各方的高度關注。酒後駕車屢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相當多的司機安全意識淡薄,盲目自信,麻痺大意;二是社會上勸酒風氣盛行,逢宴必飲,給酒後駕車提供了廣闊空間;三是交通管理執法不嚴,對有些酒後駕車者包庇縱容;四是執法前後不連貫,在一段時間的嚴打之後,放鬆警惕,導致酒後駕車愈演愈烈;五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醉酒駕車肇事處罰力度不夠。

酒後駕車不僅威脅到人身財產安全,同時還影響到城市交通、社會治安的和諧。要從根本上治理酒後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需要用多種手段齊抓共管,多措並舉,綜合治理,方能奏效。

一是強化酒後駕駛危害性的宣傳教育。採取各種手段開展酒後駕駛危害性的宣傳教育,除利用新聞媒體、宣傳陣地、主題宣傳、警示教育等形式外,在酒店門口懸掛酒後駕駛危害性宣傳標語,在酒店餐桌上放置倡導酒後不駕駛的提示卡,教育司機及同酒桌朋友都樹立“酒後不駕車,駕車不飲酒”的理念,增強駕駛人不飲酒和不勸司機飲酒的自我約束力,提高自覺性。

二是加大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的懲罰成本。首先,以立法來加重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酒後駕車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加大懲罰成本,使其不敢為。以立法的形式對酒後駕車作出規定,以提高酒後駕車的違法成本。其次,增加交通事故賠償的經濟責任,對酒後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賠償比率要加大,同時,對勸機動車駕駛人飲酒者要追究連帶經濟賠償責任。第三,保險公司對酒後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不予賠付,這樣就會減少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是強化社會監管力度。首先,在公民道德建設中,把“酒後禁駕”納入公民道德建設內容,在全社會倡導監督酒後駕車的行為。充分發揮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監管作用,強化日常教育、管理和防範。其次,建立和推行有獎舉報制度和“代駕”制度。可在酒店、賓館、飯店設立監督員或信息員,對酒後駕車的駕駛人進行勸阻或及時向交警部門報告駕駛人的飲酒信息,組織駕駛技能好、職業道德好的人提供“代駕”服務。第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播發“酒後禁駕”公益廣告,及時曝光酒後駕車違法行為,提高駕駛人的遵章守法意識、安全駕駛意識。

四是強化執法部門的管控力度。首先,公安交警部門要提高對酒後駕車危害性的認識,把嚴格查處酒後駕車交通違法行為,作為日常執勤執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堅持常抓不懈,並使之日常化、制度化、規範化,決不能形成集中整治嚴管,平時疏於管理、視而不見的惡性循環。其次,簡化公安交警部門查糾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的執法程序,賦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以增強執法管理效能,提高執法效率。最後,要嚴格執法,對拒絕接受酒精檢測的司機應嚴格處罰,絕不姑息。

總之,要建立酒後駕車違法行為長效管理機制,僅僅依靠交警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在全社會造成一種人人監督、人人勸阻、人人管理的氛圍。作為機動車駕駛人,要自覺樹立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酒後不開車、開車不飲酒的良好社會公德。這樣才能減少酒後駕車的違法行為,人們的出行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形成一個有序、安全、暢通、和諧的交通環境。

標籤: 保證書 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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