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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理銷售合同

商品代理銷售合同

商品代理銷售合同

商品代理銷售合同

供應商:

代理商:

二、詞語定義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詞語應當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商品代銷:是指代理商接受供應商的委託,代理銷售商品並按照所代銷商品的銷售數量和金額向供應商進行結算,同時收取佣金的交易模式。

2、供應商:是指與代理商建立商品代銷關係,委託代理商出售商品,並向代理商支付佣金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及自然人。

4、授權代表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權代表供應商或代理商處理訂貨、驗收、入庫、銷售、退換貨、結算等各個環節相關事宜的授權代表。

5、訂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代理商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原則、流程和方式,要求供應商提供約定代銷商品的活動。

6、促銷服務費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供應商因代理商為商品代銷提供各種形式的促銷服務所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代理商以提供銷售通道、宣傳服務等名義所收取的佣金之外的全部費用及供應商給予的商品價格折扣。

7、對賬:是指供應商與代理商之間就代銷商品訂貨、入庫、退貨、庫存、促銷服務費等數量和金額進行核對的行為。

8、對賬日:是指供應商按照本合同及訂單約定向代理商提供代銷商品後,代理商所指定的某一類商品供應商有規律的核對賬目的日期。

9、結算:是指代理商根據對賬後確定的所代銷商品的售出數量、金額、促銷費用等,向供應商支付貨款並收取佣金的行為。

10、結算方式:是指供應商與代理商協商確定的有規律的結賬並支付貨款的各種方式。

三、合同文件及組成

1、合同文件應當能夠相互解釋,互為説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

(2)代銷商品清單

(3)雙方授權代表人授權或撤換文書

(4)促銷服務協議

(5)訂單及訂單確認

(6)商品價格變動文件

(7)商品交付或驗收、入庫文件

(8)商品退換貨文件

(9)商品對賬文件

(10)其他文件

2、合同履行過程中,供應商、代理商之間有關商品代銷、質量、包裝等變更事項及違約行為確認的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供應商):

乙方(代理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品進貨代銷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代銷商品

1、代銷商品的種類、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及單價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代銷商品清單》。

2、上述商品價格已經雙方確認,如因原材料價格、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係等變化導致合同期內商品價格變化,要求價格變動一方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對方,經對方書面確認後方可調價。價格變動自雙方確認的調價日期起生效,適用於該日期後的新訂單。

3、甲方應當保證其所提供商品的質量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提供有關商品質量説明的,應當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授權代表人

1、本合同授權代表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權的業務環節中所簽署的各種文件、單據,作為雙方簽訂、履行合同的有效憑證。

2、雙方如變更或撤換授權代表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對方。

三、訂貨

1、乙方向甲方訂貨,應當提前小時發出訂單,雙方約定的訂單形式為:

(1)甲方/乙方電子商務平台 (2)電子郵件 (3)傳真 (4)訂貨合同 (5)其他

2、訂單應當明確商品的名稱、規格、計量單位、品牌、質量、產地、數量、單價、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具體內容。

3、甲方收到訂單後如不能接受,應當在小時內予以明確答覆,答覆形式同訂單形式一致;不予答覆的,視為接受訂單。如答覆中對訂單實質內容有修改的,乙方應當在小時內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則視為訂單無效;乙方不予答覆的,視為接受修改的訂單。

4、訂單及訂單答覆以電子網絡為傳輸載體的,應當發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網址或電子郵箱;以傳真、訂貨合同等書面文字為載體的,應當加蓋訂貨單位公章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方為有效。

四、交貨及驗收

1、甲方應當將訂單列明的商品,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點。

2、乙方應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在到貨後及時按照訂單對商品的種類、規格、產地、數量、包裝等進行初步驗收,並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如乙方無法在到貨後的天內驗收完畢的,應當向甲方出具收貨待驗收憑證,同時告知驗收完畢的具體時間。

五、商品促銷

1、乙方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戰略制定商品促銷計劃,以加速商品的週轉和銷售。

2、甲方可以根據自身產品狀況,有選擇地參加促銷活動,同時向乙方支付促銷服務費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給予商品價格優惠。

3、雙方應當就具體的促銷方式、促銷期間、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甲方支付的服務費用、折扣及支付辦法等具體事宜,另行簽訂《促銷服務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二。

六、商品的保管與退換

1、商品的所有權在銷售至下游客户之前歸屬於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銷期間應當妥善保管代銷商品。乙方因保管不當造成的商品滅失、毀損的,乙方應當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對於已經驗收的商品發現存在內在質量問題,應當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否則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甲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約定的,不受前述提出異議時間的限制。對於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甲方應當予以退換貨。

質量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當在收到異議後的【】日內予以書面答覆,否則視為認可。

3、乙方退換貨應當向甲方發出書面退換貨通知,甲方應當於收到通知後 日內對所退換商品進行核實並書面確認, 日內負責更換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覆或書面確認後未在 日內更換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 (A、降價處理 B、退貨,乙方承擔運費 C、自行銷燬 D、其他: )方式處置該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對賬與結算

1、乙方應當保證將代銷商品的貨款專户存儲,並不得挪作他用。

2、代銷商品的結算在商品銷售至下游客户後進行,乙方應當每(日/周/月)為甲方提供商品銷售清單一份。

3、按照商品的銷售週期,甲乙雙方確認的具體對賬日為每月日,乙方應當在該日的工作時間內安排工作人員同甲方業務人員進行賬務核對。對賬時雙方應當核對的原始單據包括:商品訂單、甲方出具的送貨/出庫單、乙方出具的入庫/驗收單、退換貨單據以及促銷費用單據。根據對賬結果,乙方出具《商品對賬單》(附件四)經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乙方逾期不予對賬的,甲方可依據上述對賬單據出具《商品對賬單》,交乙方確認;乙方收到後3日內既不確認又不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商品對賬單》的內容。

4、雙方確認的結算方式及結算週期為:。

(1)月結 日(本合同“月齡”的起始時間為:A、當月1日至末日 B、當月日至次月 日;空白處填寫的日曆天數為“月結間隔週期”)

(2)滾動結算日(空白處填寫的日曆天數為“滾動結算週期”)

(3)其他,具體定義為:

5、如因商品種類不同,確定的對賬日、結算方式或結算週期不同,可就具體商品的對賬日、結算方式及結算週期另行製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6、乙方應當盡力建立順利、便捷、無障礙的結算機制。甲方可在約定的結算週期屆滿後,持《商品對賬單》及相應數額增值税發票要求乙方足額支付貨款。

7、雙方確定的付款方式為:(1)現金(2)轉賬支票(3)電匯(4)

八、知識產權的保護

甲方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識產權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應商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商業祕密或其他權益產生爭議,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時,甲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以及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九、反對商業賄賂

甲乙雙方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商業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教育,對任何商業賄賂和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均應共同予以抵制,同時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相應的信息和證據。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約定,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未按照已經確認的訂單內容發貨,應當負責更換或補足;造成交貨延遲的,每延遲1日應當支付延遲交貨金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延遲 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乙方有權取消該批次訂單;累計次遲延交貨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結算的,每延遲1日,應當按日支付應當結算金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延遲30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由於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導致退貨或者乙方受到有關政府部門查處,甲方應當積極參與調查處理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給乙方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由於乙方保管不當造成的商品質量問題導致退貨或者甲方受到有關政府部門查處,乙方應當積極參與調查處理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給甲方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對方違約提出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雙方協商確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應當先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約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日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現如下情形時,另一方有權無需預先告知即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達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條第2、3、4、5款約定的嚴重違約行為時;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停業處分,或其他喪失合法經營身份或資格的情況發生時;

(3)申請破產、進入清算程序;

(4)未經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被取消時。

4、合同解除後財、物的處理

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仍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方式進行對賬與結算。

除代銷商品的貨款外,對於乙方已經收取的整個合同期內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應當按照合同實際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還。乙方可留存該結算期內結算數額10%的貨款作為代銷商品質量保證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個月內如甲方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保證金則應當退還甲方,如存在質量問題,保證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損失。

乙方處的剩餘貨物在對賬後由甲方在5日內負責收回,5日內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價處理 B、退貨,乙方承擔運費 C、自行銷燬 D、其他: )方式處置該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個月。

2、合同期滿前1個月,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應重新簽訂新的合同;如未簽訂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達訂單且甲方接受的,視為原合同自動順延1年。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工作人員簽收後,視為送達。

2、本合同附件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按照雙方約定的解釋順序進行解釋。

3、本合同的變更和補充,雙方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所地: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電話/傳真: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開户銀行/賬號:開户銀行/賬號:

税號:税號:

蓋章:蓋章:

簽字日期:年 月日 簽字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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