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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精選多篇)

借款合同印花税(精選多篇)

第一篇:借款合同 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精選多篇)

借款合同 印花税

“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須繳税?”近日,某企業的財務人員打電話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諮詢,對此,税務人員解釋如下:

在企業所得税方面,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印花税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並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經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而作為徵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雖然概念適用上也遵從《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令[1988]11號文的

規定,其徵税範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這裏的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請關注好 範 文 網:)綜合性銀行。

可以説,印花税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從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中的界定,也就是説對貸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税的徵税範疇,不繳納印花税。

此外,需要説明的是,納税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實質課税與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應正確予以理解與運用,國家對貸款業務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規

定,但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款業務,就營業税而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税函[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税目徵收營業税。而在企業所得税方面,《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又作出了“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規定。

綜上所述,從税收層面上來説,印花税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是一種狹義上的借款合同,而並非經濟合同法所界定的廣義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兩者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卻不屬於印花税的徵收範圍。

第二篇:宜地税函2014小型微利企業借款合同印花税優惠

宜地税函〔2014〕73號

宜昌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執行

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印花税優惠政策的

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税務局,城區各地方税務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於近期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財税〔2014〕105號),各單位應按照通知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機關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4〕30號)的標準,負責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向金融機構及時開具小型微型企業認定證明(詳見附件)。各主管地税

機關應認真做好數據審核及認定證明台帳的登記工作,一個納税年度,認定一次。

二、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含臨時用工等)等數據,從其上一個納税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報表中獲取。對於未滿一個納税年度的新辦企業,優先審核資產總額及從業人員,若已取得營業收入換算成一個納税年度後,未超過標準的,可認定為小型微型企業。

附件:宜昌市地方税務局小型微型企業認定證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宜昌市地方税務局

小型微型企業認定證明

(金融機構名稱) :

(企業名稱)屬(行業劃型)企業。201年,該企業資產總額萬元,從業人員人,營業收入萬元,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4〕30號)的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財税〔2014〕105號)精神,本年度內,你單位與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主管地税機關章

年月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宜昌市地方税務局辦公室2014年12月26日印發 打字:劉 捷校對:税政管理科 陳曉剛共印:25份

第三篇:金融機構與小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金融機構與小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印花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工信部聯企業〔2014〕3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14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

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14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14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14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14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14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14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14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14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14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14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14年頒佈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篇:合同印花税繳納

合同印花税繳納

1988年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財税字[1988]第255號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税金繳納人:立合同人;

核定徵收印花税的憑證、計税依據和核定比例表

應税憑證類別 計税依據 核定比例 税率 説 明

1 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 產品銷售收入 70% 萬分之三

2 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 商品銷售收入 40% 萬分之三

3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銷合同 房地產銷售收入 100% 萬分之五

4 其他行業的購銷合同 銷售收入 40% 萬分之三

5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或承攬金額 80% 萬分之五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費 100% 萬分之五

7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 100% 萬分之三

8 財產租賃合同 租賃金額 100% 千分之一

9 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 100% 萬分之五

10 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費用 100% 千分之一

11 財產保險合同 保費金額 100% 千分之一

12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萬分之零點五

13 技術合同 技術開發、轉讓、諮詢

、服務費 100% 萬分之三

14 產權轉移書據 轉讓金額 100% 萬分之五

第五篇:房租租賃合同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經濟活動中籤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税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徵的税。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財產保險合同(如下圖)的範圍。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税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從性質上屬於經營租賃合同,其適用税率為千分之一(1‰),計税依據為租賃金額。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印花税宣傳提綱》(國税地字[1988]第012號)的通知規定:

按比例税率納税而應納税額又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税;應納税額在一角以上,其税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對財產租賃合同規定了最低一元的應納税額起點,即税額超過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納税。就單筆租賃合同納税而言,如租賃金額為300元,應納印花税0.3元,由於不足1元,所以按1元貼花;而如果租賃金額為1600元,則應納印花税1.6元,而不是四捨五入按2元貼花,因此,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税也應以角為最低計量單位,超過1元應全額貼花,不存在尾數取捨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應如何交印花税?比例?

房屋租賃合同的計税依據:是租賃金額,税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適用税率千分之一。

應交印花税=20年*1000000元*千分之1=xx0元

帳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印花税xx0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x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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