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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贈與合同多篇

求贈與合同多篇

求贈與合同多篇

求贈與合同篇1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債權及股票附負擔義務贈與。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願遵守合同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一、債權:

(1)債務人:_______________

(2)債權額人民幣__________萬_____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 分_____釐。

(4)清償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為贈與。

二、股票: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2)面額人民幣__________仟_____佰元股票__________張。

(3)股票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為贈與。

第三條 甲方於本合同成立同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即移轉與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條 甲方與債務人__________關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合同,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股票 _____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 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_____元抵銷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 本贈與合同成立後,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對於股票的贈與,於本契約成立後,亦應負責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户手續。

第八條 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後,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 乙方違反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求贈與合同篇2

合同編號:

贈與人:

受贈人:

第一條 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1.名稱:

2.數量:

3.質量:

4.價值: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

第二條 本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具體的 贈與目的是: 。如果本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則:贈與合同

1、贈與人不享有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規定的權利;

2、贈與財產未給付之前,因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對受贈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受贈人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後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 。贈與人應當在該所附義務的範圍內,對受贈人承擔贈與財產的質量上的和權利上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四條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 。 贈與人應當在受贈人簽字蓋章之前明確將該瑕疵告知受贈人,故意不告知受贈人的,或者贈與人向受贈人保證贈與的財產沒有瑕疵的,因贈與財產的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需對贈與財產本身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

1、時間:

2、地點:

3、方式:

第六條 贈與人的權利

4、贈與人在給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照本合同第八條規定需要辦理特定手續合同才生效的,贈與人拒絕辦理該手續的行為視為撤銷贈與。

5、贈與人在給付贈與財產之前,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自己的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絕履行本贈與義務。

6、在贈與財產給付之後,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仍可以依法撤銷贈與:

(a)受贈人不履行本贈與合同第三條約定的義務的;

(b)其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93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七條 贈與人的義務和責任

1、贈與人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一條和第五條的規定,給付贈與財產。

2、按照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受贈人的權利

1、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的權利。

2、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請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權利。

第九條 受贈人的義務為履行本合同第三條所規定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其已受領的贈與財產不受影響。

第十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成立,自 生效。辦理前述手續的費用由(受贈人/ 贈與人)承擔。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贈與人、受贈人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執一份。

贈與人(章): 受贈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公證機關: (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求贈與合同篇3

甲方:上海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上海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贈與人:

受贈人: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對企業高管人員和業務技術骨幹的激勵與約束,使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決策者和經營者行為長期化,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贈與人、受贈人各方本着自願、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權期權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贈與

1、贈與人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元,本協議簽訂時贈與人佔公司股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贈與人出於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將其擁有不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股票期權平均贈與給受贈人一、二、三、四、五,受贈人可在指定的行權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受贈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4、本協議贈與標的股票期權生效之日為公司實際上市之日,受贈人於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認購相應期權權利,即股權生效以公司上市為附加條件。

5、受贈人有權在贈與期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認購全部受贈期權。若期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未認購全部期權,視為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則剩餘股票期權失效,剩餘股票權利迴歸甲方。

6、受贈人在兑現股權後才能成為公司股東,並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7、本協議旨在通過贈與公司股權的方式激勵公司中高層管理員工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實現之前,贈與人將通過公司績效考核標準審核受贈人的工作情況,如果成績優異,則贈與人另向優異的受贈人贈與額外數量的股票期權,具體贈與數量由績效考核表決定。

第二條受贈人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在本協議約定的行權實現條件到來之前或者受贈人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受贈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行權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僱、退休、離職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

(2)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後沒有繼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第三條受贈人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

受贈人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後,其股權轉讓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轉讓其股權時,贈與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即本協議贈與人享有優先於公司其他股東及任何外部人員的權利,轉讓價格為:

(1)在受贈人受讓股權後,三年內(含三年)轉讓該股權的,股權轉讓價格每1%股權,贈與人須支付認購款人民幣元,且受贈人每年轉讓股權的比例為不得超過50%。

(2)在受贈人受讓股權後,三年以上轉讓該股權的,每1%股權轉讓價格依公司上一個月財務報表中的每股淨資產狀況為準。

2、贈與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前述價格購買,其他股東亦不願意購買的,受贈人有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3、贈與人及其他股東接到受贈人的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受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於設定抵押、質押、擔保、交換、還債。

第四條關於免責的聲明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受贈人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簽訂本股權期權協議是依照協議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贈與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實現之前或者受贈人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公司因破產、解散、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併購、重組、改制、分立、合併、註冊資本增減等原因致使贈與人喪失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第五條附則

1、本協議分別自各方簽章之日起對其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七份,簽字方各執一份,有限責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贈與人:

求贈與合同篇4

王力和張園是對門鄰居,王力開辦有一個公司,生意大,經濟條件好;張園是一名教師,教書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於是鄰居關係,在張園的精心輔導下,王力的兒子學習成績很好。由於雙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對機動車限購要求很高。張園為了在限購車輛政策出台之前也能夠擁有一輛私家愛車,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購車,王力因張園照顧其子的學習,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轎車贈與張園。王力和張園為慎重此事,特簽訂贈與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王力無償贈與張園一輛小轎車,定於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車輛和進行過户。

【爭議】

一、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二、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後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三、如果張園未得到受贈車輛,張園有什麼權利可以要求救濟嗎

【評析】

正確回答上述問題,必須解決贈與合同是什麼類型的合同。確定了合同是什麼性質,對於確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和條件、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權利義務的實現均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合同的類型歸屬,然後確定爭點,確定適用的法律規範,進而用合同性質之鑰,去打開定紛止爭之門。

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理論分類。例如:

1、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賦予特定的名稱,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2、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3、根據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根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5、根據合同之間的關係,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6、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進行分類,可以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普通贈與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與張園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

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例如企業、個人在抗震救災過程中做出的捐贈;

三、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

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佔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他們認為: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為什麼會存在爭議呢,原因在於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具有撤銷權的緣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於“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便很明確了: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撤銷了贈與,張園則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

下面回答第二個問題。車輛(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那麼車輛(贈與物)交付後,贈與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呢。

求贈與合同篇5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 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受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於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求贈與合同篇6

一、如果贈與人在交車以前反悔,受贈人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二、如果贈與人在交車以後反悔,受贈人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三、如果受贈人未得到受贈車輛,受贈人有什麼權利可以要求救濟嗎?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普通贈與合同。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三、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佔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他們認為: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為什麼會存在爭議呢,原因在於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具有撤銷權的緣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於“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便很明確了:如果贈與人在交車以前反悔,撤銷了贈與,受贈與人則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

下面回答第二個問題。車輛(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那麼車輛(贈與物)交付後,贈與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呢。

贈與物的交付標誌着贈與合同予以履行,贈與物交付後,即表明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受贈人受領了贈與物,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雙方之間的贈與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根據誠信原則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穩定性的要求,贈與人不能反悔,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但由於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物無償贈與他人,贈與人具有善意性,為保護該善意性和防止受贈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對贈與人的有關利益實施惡意的侵害。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受贈人具有以上規定的不法情形,則其行為與我國的公序良俗和傳統倫理觀念,如“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等顯系嚴重背離,屬於人人忿恨的“恩將仇報”行為,因此,法律特意賦予贈與人、因受贈人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狀。該情形下撤銷權與贈與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銷權明顯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僅在出現法定情形時,贈與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因此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車輛交付後,由於合同履行完畢,正常情況下,即便王力在交車以後反悔,張園依

然可以得到約定的小轎車,除非張園作為受贈人,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不法情形。

因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贈與,而是張園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張園如果受到損失,是否可以尋求權利救濟呢。由於贈與人的撤銷權分為任意性撤銷權和限制性撤銷權,因此,張園因贈與合同撤銷所受的損失,也應當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在贈與物交付前撤銷贈與的情形下,由於贈與合同系諾成合同,雙方經過要約、承諾,形成合意,則贈與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雖然贈與人具有法定的撤銷權,但如果張園為簽訂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費用,如交通花費、或者為接受贈與物而實施了準備工作,如修建停車場所、預交有關費用,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則張園有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在贈與物交付後撤銷贈與的情形下,由於該撤銷的發生前提條件須是張園具有侵犯違背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故贈與人或因受贈人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撤銷贈與得到法律支持,則張園應當返還車輛張園返還車輛所受的損失,按照“不能因違法行為而獲利”的原則,由張園方自行負擔,無權主張相應權利救濟。

因此第三個問題的答案是,如果張園未得到受贈車輛,張園的權利救濟需要分清情形:一、在贈與物交付前撤銷贈與的情形下,張園有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二、在贈與物交付後撤銷贈與的,因該撤銷贈與的前提是張園實施了法定的侵犯違背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故張園無權要求王力賠償有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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