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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贈與合同多篇

義務贈與合同多篇

義務贈與合同多篇

義務贈與合同篇1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乙方所負義務:_________(寫明乙方應承擔的具體義務)

五、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寫明交付的具體時間)

2.交付地點: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交付地點)

六、乙方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具體的生效時間,也可以寫自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義務贈與合同篇2

甲方:(贈與人)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系父母子女關係,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一處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座落於 ,建築面積平方米,所有權證證號為 的房產贈與給乙方,該贈與是對乙方個人的贈與,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

第二條 自本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贍養甲方的義務,甲方有權在該房屋居住。

第三條 乙方在第二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房屋處分、轉讓,或設定期典權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否則其處分、轉讓、抵押等行為無效,甲方有權撤銷贈與,收回房產。如因上述行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贈與房產的,乙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該房產市場價款。

第四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利益的。

第五條 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户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户手續,過户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義務贈與合同篇3

合同編號:139842

贈與合同(公民類附義務)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義務贈與合同篇4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係的複雜性,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着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於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説,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係,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並列關係。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裏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於:第一,由於附義務贈與,在於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並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

贈與合同的義務並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於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並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係。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後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後,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敍述已經説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徵,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徵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着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徵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係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説,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係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説,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係。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儘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徵,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衝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着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後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並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並列的關係,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麼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説》“於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於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於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後,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複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着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後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於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儘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鑑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後,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註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託、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知識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鑑.民法學説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義務贈與合同篇5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雙方為父女關係,乙丙雙方為夫妻關係。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三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贈與標的物

20××年甲方購買住宅樓一棟現贈與乙方。該住宅樓位於 ,面積為 。

二、贈與生效的條件

1、該住宅樓僅贈與乙方個人,不與乙方丈夫及孩子發生任何關係。贈與行為在住宅樓房權證所有權人僅為乙方一人情況下生效。

2、丙方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在任何情況下的全部份額的房屋產權,具體包括乙丙雙方離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贈與行為在丙方書寫簽署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產權聲明(附協議後)後生效。

三、贈與的撤?

1、所贈房屋房權證上出現乙方以外的人,贈與合同撤銷。

2、乙方對甲方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合同撤銷。

3、丙方違反其所書寫簽署的《自願放棄贈與標的物產權聲明》內容,贈與合同撤銷。

四、贈與的收回

乙方出現植物人、腦萎縮等喪失意識及死亡情形時,贈與標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自願放棄房屋產權聲明書

聲明人: ,男, 出生,現住 。

本人自願無條件放棄該房屋(位於 )在任何情況下的全部份額的房屋產權,房屋繼承權。且在本人妻子出現植物人、腦萎縮等喪失意識及死亡情形時,該贈與房屋產權全部份額歸本人岳父所有。

本人清楚自願無條件放棄上述產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特此聲明。

聲 明 人:

身份證號: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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