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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一般都是用人單位作出的。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般表現為公司沒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三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代理詞

代 理 詞

尊敬的仲裁員:

依照法律規定,受申請人的委託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申請人馬xx的仲裁代理人,參與本案仲裁活動。

開庭前,我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查閲了本案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第一、被申請人單方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因與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您原來的崗位已被取消,公司無法安排其它崗位。經與您本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現通知您的勞動關係於2014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請人公司並沒有出現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並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

被申請人公司並沒有出現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被申請人公司由於經營的需要,將個別部門的組織結構進行調整,但公司經營範圍並沒有發生變化,公司員工的實際工作崗位也沒有發生變化。

因此,被申請人所稱的“因與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沒有任何的事實依據。

2、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在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告知個別部門的組織結構將要進行調整後,在沒有履行任何協商程序的情況下,直接要求申請人待崗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公司工作期間,先後在pos部門、研發中心、rs等部門工作,從事過系統管理、文件管理、軟件工程師、測試部經理等多個崗位。公司個別部門組織結構的調整並不影響申請人勞動合同的履行,即使申請人的工作崗位被取消,申請人仍可以勝任其他崗位的工作。

因此,即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被申請人也應當和申請人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沒有履行任何協商程序,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被申請人發出的“勞動關係調整或變更意向書”屬於惡意規避法律,被申請人並沒有履行任何協商程序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的“勞動關係調整或變更意向書”,提供了兩個方案供申請人選擇:一是待崗,二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員工待崗,而被申請人公司並沒有出現停工停業的情況,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待崗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因此,被申請人發出的“勞動關係調整或變更意向書”從表面看是和申請人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但實際表達的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申請人的行為是惡意規避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依據前述,被申請人在沒有出現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也沒有履行協商程序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依照上述規定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的賠償金。

以上代理意見,請仲裁庭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四篇:淺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淺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2014.3.1日下午兩點半,文律師在深圳市人事爭議仲裁院開庭代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申請人即勞動者於2014年8月28日工作期間被砸傷了頭部,住院治療後,於同年9月12日申請工傷認定,10月25日認定為工傷,並於11月14日向勞動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但被申請人於11月12日以申請人違反單位制度為由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有以下爭議焦點:

關於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申請人離職原因系因被申請人以其上班期間接聽電話,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故文律師認為,申請人上班期間接聽電話並不會對工作造成很大影響,也沒有給被申請人帶來很嚴重的損失,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關於補償方面的爭議。被申請人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申請人相應的補償。本案中,申請人從2014年7月12日入職,於2014年11月12日被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工作年限為4個月,不滿半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和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給予申請人相應年限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

即在本案中,申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文律師認為,諸如此類的案件,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之後,可以依據以上法律請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履行了給付義務之後,雙方權利義務終結。

第五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由原告兼代理人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張喜壽,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

審判長:由被告兼代理人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漢某飯店,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法人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

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兼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託權限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一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准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喜壽與被告武漢某飯店勞動合同糾紛案。下面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擔任審判長,(),()擔任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庭前已以書面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原、被告是否清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審判長:原告是否申請回避請求?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

審: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該説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

訴訟請求:

一、要求被告支付:1、賠償金92014元;2、一個月的工資850元;3、2014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間工資報酬9000元,並且額外支付低於部分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2300元;4、醫療補助費5100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我於1993年8月進入被申請人處從事廚師工作,我與飯店的勞動合同期限的截止日為2014年8月31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被告同意我休病假,但沒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我病假工資。2014年4月1日,被告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方面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且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我,也沒有另行安排工作。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向您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予以公證的裁決!

審判長:原告對訴訟內容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審判長説:現在交由審判員進行審理)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發表你們的答辯意見。

被告:答辯人因原告張喜壽投訴我飯店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的規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因此原告認為被告應按照原勞動

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文件規定的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賠償金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所以答辯人不予支付被答辯人一個月的工資850元.

2、答辯人認為,由於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申請人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所以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額外支付低於部分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2300元的仲裁請求。還有被答辯人認為應按其每月實得工資計算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差額,由於該項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故答辯人對此也不同意。

3、被答辯人長時間向答辯人請病假,一年兩年拖下去,且沒有好轉的跡象,考慮到飯店的正常運營及利益,答辯人才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訴,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審判長:被告對答辯意見有無補充?

被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就案件事實進行證據審查,由於在庭審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機構已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且傳達了證據清單,因此在質證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證據清單的載明序號説明證據的名稱以及證據所要證明的對象,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發表質證意見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無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發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我方有四組證據要向法庭提交。

證據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合同上寫明瞭雙方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是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2,張喜壽病例及醫療證明,上面顯示:細菌性感染型肺炎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3,原告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計算清單的複印件,該複印件載明醫療補助費為6個月的最低工資(即850元),但原告並未領取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沒有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4被告在2014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間給原告的銀行卡上每月匯了606元,根據國家規定的每月員工最低標準顯示,武漢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為750元/月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方:沒有異議。

審判長:經過法庭調查,本庭對以下事實給予認定:原告與被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方式所建立的勞動關係,合法有效,應予保護。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原告與被告均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原告於2014年9月因患病開始進入醫療期,根據原告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被告單位的工作年限,原告應享有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在本案中,直至原告於2014年3月27日接到被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口頭通知之前,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醫療證明和病歷,被告也給予原告享受醫療期待遇。由此可見,被告是同意申請人享有醫療期待遇的。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根據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基於對事實的認定,本庭認為本案的爭論焦點為:

1、被告是否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是否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2、被告是否應按照規定補足原告醫療期內工資待遇。

原被告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員説:現在交由人民陪審員進行審理)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綜合性發言。辯論中應當實事求是,在法律範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和進行人身攻擊,不得重複發表意見,包括不再重複事實、不再重複證據以及質證意見。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被告雙方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是否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發表辯論意見。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我方發表一下兩點辯論意見

第一,原告與被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方式所建立的勞動關係,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中,直至原告於2014年3月27日接到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口頭通知之前,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醫療證明和病歷,被告也給予原告享受醫療期待遇。由此可見,被告是同意原告享有醫療期待遇的,但是被告在既沒有通知原告醫療期已滿、也沒有另行安排原告工作的情況下,就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告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我方針對原告方提出的辯論意見發表以下觀點:

第一:張某因長時間向我方飯店請病假,一年兩年拖下去,且沒有好轉的跡象,考慮到飯店的正常運營及利益,答辯人方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2014年4月14日,我方已向原告郵寄一份《通知》,通知原告於2014年4月18日前來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領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養老保險手冊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及一個月工資共計19975元。但由於原告的住址遷移,原告未收到該份《通知》。這與我方無關,所以我方堅持不予以申請人任何賠償。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原被告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應按照規定補足原告醫療期內工資待遇”。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辯論意見:被告未按規定支付其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實際對比醫療期內被告支付原告的應發工資,確實存在低於規定標準的情形,故被告應按照規定補足原告醫療期內工資待遇。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間工資報酬9000元。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由於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文件已不再是有效文件,申請人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所以我方堅持不予黃某額外支付低於部分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2300元的請求。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重複的不用再説。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

(人民陪審員説:現在交還給審判長進行審理)

審判長:圍繞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雙方無新的辯論,法庭辯論階段結束。現在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在最後陳述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簡單明確的表明對於本案的處理意見和各自是否堅持訴訟主張的意願。首先,請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自從我請了病假後,家裏為了給我治病已經負債累累。2014年4月1日,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方面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且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我,對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傷害。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做出合理判決。

被告:我認為原告要求我公司賠償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及一個月工資共計約2萬元實屬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對於我們這個小公司來説是不小的數字!而且公司已於每月10日前通過銀行轉帳的形式向申請人發放當月的工資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不同意

審判長: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庭不再組織調解,合議庭需要對本案休庭十五分鐘進行評議。 審判長:下面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後繼續開庭。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合議庭退庭。

書記員:休庭時間到,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坐下。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本案經調解不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原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之規定,本委裁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27000元。

二、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14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間的醫療期工資差額1300元。

三、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醫療補助費5100元。上述第一、二、三項合計人民幣33400元,被申請人應於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一次性付清。

四、對申請人的其它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xx,審判員:xxx

標籤: 勞動合同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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