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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

第一篇: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

編號: 【編號】

質 押 合 同

第 1 頁 共 6 頁

抵押合同

編號:【編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借款人】

證件種類:【證件名稱】證件號碼:【證件號碼】

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目前住址:【當前地址】

聯繫電話:【電話】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公司名稱】

負責人:【負責人】

聯繫電話:【公司電話】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為確保【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編號】的《借款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以下稱“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

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人民幣 (大寫金額) 【貸款金額大寫】;利率【利率】;貸款期限【貸款期限】。

2.2 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

(或仲裁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户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

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

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

任。

第三條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

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

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 抵押物的評

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為保險權

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

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

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

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

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

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

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

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

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

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 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

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

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

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

況進行檢查。

6.6 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

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

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 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9 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

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

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

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

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

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品評估價值的

50%。

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

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

一年止。

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債

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8.3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

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

涉爭議的條款。

(1)向抵押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

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其他條款

10.1 抵押人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讀上述條款,抵押權人已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説明,

抵押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0.4 本合同經抵押人簽字、抵押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

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應當辦理登記的,本合同自辦妥抵押登記之日

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發生糾紛,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日期償還

貸款本息,乙方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

執行效力直接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

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10.6 貸款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抵押人應向貸

款抵押權人提供相關報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有關抵押物評估、等級,合同公證等一切

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抵押物登記部

門一份。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頁以下無正文。

抵押人抵押權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月簽署日:年月

第二篇: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

他項權利人: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乙方自願為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一、乙方以坐落於的房產抵押給甲方,該抵押物價值為(大寫)(¥ :擔保金額為(大寫)

二、抵押擔保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三、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若乙方無能力償還借款,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乙方自願接受法院強制執行來清償甲方的債權。

四、抵押物清單:

房產證號:

土地證號:

他項權利人:

抵押人:

年月日

( 僅供參考)

第三篇:抵押合同範本

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陸堯芳,女,身份證:

住所:常熟市明日星城什錦園21幢301室

抵押權人(乙方):劉海濤,男,身份證:320141198007243876

住所:江蘇響水縣運河鎮三套村

年 月 日乙方與甲方即借款人陸堯芳(下稱“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幣)元。為保障乙方向甲方發放的全部借款債權的實現,甲方自願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乙方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條 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該房產即常熟市明日星城什錦園21幢301室,該房產產權人為甲方。

第三條 甲方承諾:

(一)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三)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並承擔全部費用;

(四)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四條 抵押期間,由於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後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或有效擔保。

第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

(1)存入乙方指定賬户,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2)甲方同意提前歸還借款。

第六條 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

(1)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2)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七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一)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二)抵押的權利發生爭議;

(三)住所、電話發生變更。

第八條 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如發生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與乙方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

第十一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抵押權。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交登記部門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四篇:抵押合同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

立協議人:

抵押權人:___________銀行

為了明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自責任、權益和義務,恪守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貸款抵押管理規定(試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願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人__________與__________銀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債務償還借款。該貸款種類為_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萬元,用於__________。貸款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借款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

二、當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抵押人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擁有_________(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並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財產的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佔管。

四、________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設有抵押,抵押額為:__________萬元;抵押期限為________。

五、經雙方協商此項抵押的抵押額為_____萬元,抵押率為____%,抵押期限為____年,隨____號借款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抵押人在已設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額內不得重複抵押。在抵押價值額外再行設定抵押權的,應在再行設定抵押數之前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六、根據協商,雙方佔管抵押物採取下列方式:

1.下列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使用:

─────────────┬───────────┬──────────

抵押物名稱│型 號│數 量

─────────────┼───────────┼──────────

││

││

││

─────────────┴───────────┴──────────

2.下列抵押物及有關文件由抵押權人佔管:

────────┬──────┬──────┬──────┬──────

抵押物名稱 │型號│面值│單位│數量

────────┼──────┼──────┼──────┼──────

││││

││││

││││

────────┴──────┴──────┴──────┴──────

產權證書: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件;

保險單: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張;

保險金額:___________萬元;

證明文件: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

3.下列抵押物就地封存,不得使用

─────────────┬───────────┬──────────

抵押物名稱│型 號│數 量

─────────────┼───────────┼──────────

││

││

││

─────────────┴───────────┴──────────

七、抵押人對自己佔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的

完好,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檢查和驗證。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

得以出租、出售、轉借等形式處分自己所佔管的抵押物。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對所

佔管的抵押物保管不當或有減損其價值的行為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原

狀或提供其他等價的財產充當抵押物。抵押人不予執行的,抵押權人可以停止發放

新貸款或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

八、抵押權人佔管之抵押物,如因抵押權人過錯造成抵押物及有關文件損壞、

遺失的,由抵押權人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九、抵押權人佔管、保管抵押物及有關文件、憑證,按照有關規定由抵押人向

抵押權人交納保管費_________元,本協議生效後三十日內結清。

十、本抵押所保證的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

或在抵押期間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採取__________方式處分抵押物。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含税金);

(二)支付抵押人欠交抵押權人佔管抵押物的保管費用;

(三)償還借款人所欠抵押權人全部貸款本息;

(四)支付應由借款人支付貸款銀行的其他有關費用;

(五)清償上述款項後所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抵押權人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仍

有權追索債務。

十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權人將自己佔管的抵

押物及有關文件退還抵押人。

十二、抵押人應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期不得短於抵押期。保

險費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抵押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如遇意

外損失,財產保險賠償首先交由抵押權人處理。

十三、抵押期間,各種抵押物的孳息歸財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權人所有。

十四、其他約定:

2.

(説明:其他約定中應包括抵押期間財產保險賠償處理方式和有價證券到期是

否兑付等約定)

十五、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本《抵押協議》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十六、本《抵押協議》為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的補充文件。一

式_________份,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執__________份。

股分制企業、合資合營企業、承包經營企業董事會或發包人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年月日

抵押人(公章):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抵押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清單(詳見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________(大寫)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 ,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一、抵押財產中的代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二、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________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一、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二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由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四、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

五、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六、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市________縣(區)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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