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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通用多篇

抵押合同通用多篇

抵押合同通用多篇

車輛抵押合同 篇一

甲 方:

乙 方:

一、甲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借款元,借款期限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價款利率為月%,乙方在每月____日前支付當月利息,利息____月一結。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權做該筆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權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登記費用由方承擔。

三、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如有政府徵用等情況,甲方有權對補償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價款。

四、出現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約歸還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乙方擔保抵押財產:甲方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還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時支付利息前,該抵押具有不可撤銷性。乙方自願放棄抗辯權、訴訟權、仲裁權,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強制執行,這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承諾。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無權變賣、轉移、轉贈、轉賣、抵押資產。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內,乙方抵押財產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損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八、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借款,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

九、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甲方賠償,並賠償甲方主合同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甲乙雙方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乙方不得無故拖延。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

三、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持份,主管部門備案份。

甲 方:

乙 方:

車輛抵押合同 篇二

借款人(債務人):

抵 押 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 (年/月)利率為 (大寫)即¥ (小寫)。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 (月/季)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3。其他: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徵得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另行約定的除外》,雙方另行約定為 。

第七條 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應徵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其他:

第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九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3。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後 日內,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4。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十條 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位於東營市 號樓 單元 户的合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東房權證 字第 號,建築面積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抵押人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況。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一條 抵押價值:經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條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估價報告編號: 字第 號)。

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本合同自簽訂後兩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抵押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或者被註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第二住所擔保:抵押物為住宅的,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實現的風險已有充分的預知。抵押人是否應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由貸款人與抵押人選擇以下第 種約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

2。抵押人應出具,且該聲明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六條 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後三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並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

抵押合同 篇三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2、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甲方以位於____________自有財產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並於本合同簽訂後,到____________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乙方將在他項權利辦妥後______天內將全部資金付給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行。

5、甲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否則乙方有權處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畢本合同止。

7、簽訂本合同後,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等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將處置抵押物。

8、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9、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應向海口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有關抵押的登記、公證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10、本合同系經海口市公證處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方到期不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乙方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四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抵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

抵押物數量:_________。

抵押物質量:_________。

抵押物所在地:_________。

2、評估價值: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元整,抵押率為_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元整。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3、抵押期限為_________年,自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抵押物權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5、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6、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 抵押物登記

1、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本合同簽訂後執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2、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後,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並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抵押權人。

3、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5、抵押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6、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7、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複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3、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_____日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範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於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完畢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抵押權人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3、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抵押人須無條件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4、抵押人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抵押權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抵押人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並辦理相應手續。

6、抵押人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税費。抵押人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應負責賠償。

第六條 抵押權的實現

1、發生以下情況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1)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條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用於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2)用於扣繳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應付的一切費用;

(3)扣還根據本合同抵押人應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及其他一切款項。

3、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4、如果抵押權人不適當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造成利害關係人損失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如果債權未受清償是因抵押權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得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在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後,抵押物權消失。

2、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瞭解抵押人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抵押人違反主合同的行為,抵押權人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用制裁。

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權人有權中止主合同的履行:

(1)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抵押人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後,無力向抵押權人履行債務。

(3)抵押人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抵押人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3、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應嚴格按照住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權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可終止主合同。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税賦等費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4、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5、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權人為保險受益人,並將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於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債務。

6、當抵押人為主抵押人時,主抵押人採取欺騙的方法,隱瞞事實真相,矇蔽抵押權人相信其已經提供抵押擔保而實質上是重複抵押的,如果抵押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有權追償抵押人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其債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抵押權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給抵押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抵押權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2、抵押人如未按主合同規定履行債務,一經發現,抵押權人有權終止合同並加收_________%的罰息。

3、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債務,或有其它違約行為,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第九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准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4、抵押人在佔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5、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抵押權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償。

4、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 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六條 其他

1、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抵押權人將協助抵押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抵押人。

第十七條 合同的效力

1、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公)證意見:

經 辦 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書 篇五

甲方(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中乙方支付_______萬元資產轉讓價款的義務能夠切實履行,願意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以及甲、乙雙方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第六條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金額

1.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為“資產轉讓協議”;

2.依據主合同,乙方應分期支付甲方轉讓價款人民幣元整(大寫:);

3.本合同的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額為依據主合同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

第二條 主合同中債務的履行期限

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畢,_____年內每季度支付人民幣元整(大寫:),每次支付均在當季第一個月的十五日前付清。

第三條 抵押物

1.乙方抵押的房地產為其合法擁有的坐落在______區的工業廠房,地號___,建築結構為鋼混,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證號為粵房地證字第___號,房屋權屬來源為___年新建,土地權屬來源為出讓,土地性質為國有,使用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甲、乙雙方同意該抵押物的價值為人民幣___元,但該估價不作為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甲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乙方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根據主合同規定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前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萬元,以及因乙方違約而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利息和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

第五條 抵押登記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即時到房地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抵押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許可乙方無償使用。乙方在無償使用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不合理的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的價值產生減損。但乙方因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正常磨損和折舊除外。

2.甲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3.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的證明。

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建、擴建或者改建抵押房地產。拆遷補償的房地產或者賠償補償的價款所得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第七條 保險

1.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乙方應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附加險)。保險金額不低於____萬元。並保證維持前述保險起碼至還清本合同前述擔保的人民幣____萬元,如乙方無故中斷保險,甲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甲須無條件全部償還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2.乙方應保險單中註明,出險時甲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甲方權益的條款。

3.保險單正本由甲方保管。

4.乙方在投保時,應向保險公司明確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代表人,接受保險金,並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該保險金支配人,此項授權非經甲方書面同意為不可撤銷。

5.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出現保險事故,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符合經濟原則的,則保險賠償金應當用於抵押物的修理;如保險事故導致抵押物滅失的,則保險賠償金應用於清還所欠甲方的款項,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直到乙方清還本合同款項為止。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1.甲方在下列情形之一,有權依照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行使對抵押

物的處分權:

(1)乙方逾期六十天不支付本合同項下所指的任一期款項;

(2)乙方逾期三十天仍未支付本合同下所指的任一期款項;

(3)乙方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4)乙方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

(5)乙方出現分立或合併;

(6)乙方的任何財產遭受扣押或沒收;

(7)乙方捨棄抵押物;

(8)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

2.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甲方行使對抵押物的處分權的方式為甲方直接可以以自己及乙方的名義出售抵押物,但出售抵押物時,出售價不能低於中介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在甲方出售抵押物,向房地產登記機關、中介評估機構辦理有關手續時,乙方在此同意授權甲方是乙方的當然全權代表,甲方完全可以直接以自己及乙方的名義辦理全部法定手續,無須乙方另行授權。

3.出售抵押物,其價款超過乙方應支付甲方的款項時,超過部份歸甲方所有,不足部份仍由乙方向甲方清償。

第九條 抵押物的解除

1.乙方依時清還甲方本合同所指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的所有義務後,甲方依本合同的抵押權益即告解除;

2.乙方在上述第1項的情形下,應在十五天內合同乙方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本合同房地產的抵押登記手續,並依法提供相關的手續。

第十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

依照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權,其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乙方清還本合同所指款項,並辦理註銷抵押登記之日止。

第十一條 乙方的聲明、陳述與保證

1.乙方保證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爭議。

2.乙方完全瞭解自己在主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為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項提供抵押完全出於自願,並且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乙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可以設定抵押,不存在任何因查封、扣押、凍結或監管導致的限制,不存在抵押物已經全部或部分出租的情形。並且乙方已對抵押物的可能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説明。其所提供的資料均真實、可靠,沒有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4.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按額支付款項給甲方。

5.本合同生效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也不將抵押物出租、轉讓、贈與任何第三人。

6.合同生效後,甲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乙方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7.主合同的內容(履行期限、標的、數量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抵押物的抵押期限、抵押數量應做相應調整,乙方應予配合,並變更抵押登記的'內容;如主合同有關內容的變更未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性變化的,乙方仍在合同確定的抵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8.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乙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在所獲得的賠償的範圍內,向甲方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主合同的抵押擔保。

10.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有義務通知甲方。

11.如乙方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抵押物的權屬發生爭議、或發生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依據、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情形,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12.准許甲方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抵押物現場,以便對抵押物進行查驗。

13.立即清付抵押物的各項修理費用,及有關部門對該抵押物徵收的各項税費,並保障抵押物免受扣押及其他法律訴訟。

14.按本合同的約定,購買財產保險。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本合同第十一條 中做虛假陳述與聲明,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合同生效後,乙方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應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乙方的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2.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乙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3.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辦理抵押物登記(設立、註冊和公證)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本合同一式份,乙方、甲方、有關抵押登記機關各執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六

貸款人(甲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及約束雙方的借貸行為,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金額、期限及利息

1.1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1.4利息:利率為____%,按月計收,每月對日(與借款發放日同一日)支付。

1.5因辦理本次借款而發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保險、鑑定、登記、公證等費用,皆由乙方獨立全部承擔。

第二條 違約責任

2.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並且乙方應按借款總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2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相關條款時,若該條款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則乙方應按借款總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3無論何種情形下,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全部損失的,乙方應全額賠償。

2.4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本金或利息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並且從逾期之日起乙方應每日按借款總額的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5因乙方違約而產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財產保全費、律師服務費等實現債權的各種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甲方代墊費用和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爭議解決

3.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向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2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四條 其他

4.1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2本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若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其他約定

5、甲、乙雙方提供的住址為現住址,如發生變化必須書面通知對方。如本合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甲、乙雙方提供的現住址可作為法院的送達地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收據

今收到貸款人______現金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抵押合同 篇七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_____元,評估值為_________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_______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税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後。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_____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

a、機動車輛損失險;

b、機動車輛強制險;

c、機動車輛座位險;

d、第三者責任險;

e、盜搶險;

f、自燃險。

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後,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於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並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並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後的____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車輛抵押合同 篇八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營業證號: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號/營業證號:

為確保乙方與甲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編號: )的履行,乙方願用其所有的車輛提供抵押擔保,甲方接受乙方的抵押,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擔保的主債權:《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幣 萬元(¥: 萬元)。

擔保範圍: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付其他費用、違約金、罰息以及債權人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乙方應於 年 月 日以前償還甲方本金及利息人民幣 元。

三、抵押物:乙方用其所有的 車 輛為上述債權提供抵押:

1、車輛品牌型號:

車牌號: 機動車登記證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2、車輛品牌型號:

車牌號: 機動車登記證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四、抵押登記:本合同經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後生效;抵押登記的有關憑證由甲方保管。

五、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的責任,併為車輛辦理各項全額保險;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出租、轉讓、再抵押或其他不適當的處分行為;如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另行向甲方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物的處分:當債務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或支付利息、其他費用時,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七、抵押登記的註銷:債務人已償清全部債務或符合其他法定註銷情形的,由抵押人憑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注消的書面證明或雙方簽訂的注消抵押登記協議到登記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八、爭議解決方式:按主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附則: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1份,交登記機關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關於抵押合同 篇九

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

抵押權人: 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

債務人: 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地址: _________郵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乙方與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 的《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詳見附件1)。

2、甲方自願以其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擔保丙方按期履行付款義務。

經平等協商,各方就抵押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並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主債權

1、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主合同約定 _________ 。

二、抵押物

1.坐落位置:_________區_________街路_________號(詳見附件2《抵押物清單》)。

2.用途:_________,建築結構:_________。

3.建築面積:_________ ,佔地面積: _________ 。

4.已完成部分:層數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5.竣工時間:_________

6.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出讓/劃撥 使用年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7.證件(詳見附件3—7):

(1)國有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_________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_________

(4)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號:_________

(5)開工許可證號:_________

(6)預售/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8、其他: 【配套、裝修等】

三、抵押物價值及抵押率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四、擔保範圍

1、抵押物的擔保範圍為主債權、違約金和實現主債權的費用(仲裁、訴訟費用、差旅費、律師費等等)。

五、抵押登記

1、各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 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抵押登記申請及相關資料:

2、乙方應於抵押權消滅後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送達撤銷抵押登記的通知,協助甲方辦理撤銷登記手續。

3、各方應當協力提供登記所需文件、資料等。

(1)甲方: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

(3)丙方:_________

4、因抵押登記和撤銷登記所發生的費用,由各方依據國家及登記機關的規定承擔;無相關規定的,由各方承擔各自的費用。

六、抵押物的'使用與處分

1、抵押物由甲方佔有、使用,全部收益歸甲方所有。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出售抵押物,但是丙方提前清償債務或另行提供擔保的除外。

3、抵押物滅失的,丙方應當另行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債務,乙方可以就因抵押物滅失而取得的賠償行使物上代位權。

七、行使抵押權的條件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1)主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丙方未依約支付合同價款的;

(2)丙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2、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主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3、乙方行使抵押權後,甲方有權向丙方追償。

八、抵押權的消滅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抵押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或要求丙方提供其他擔保或提前支付合同價款。

2、未經抵押人同意,乙方與丙方變更延長主合同付款期限的,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十、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糾紛,經各方協商仍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此頁無正文)

此頁系合同簽署頁

甲方:_________(印章)

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印章)

代表人: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印章)

代表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 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十

該宗地曾於 年 月 日抵押予,期限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保債務為

抵押人(甲方): ( 人民幣大寫元。

立合同單位:

抵押權人(乙方):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規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予乙方,作為甲方元債務的擔保,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共同協商,特簽定本合同 。

第一條 宗地坐落於街號,面積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證編號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 。

經評估,並由(備案)使用權總價值為(人民幣大寫許可抵押限額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二條 甲方根據土地使用權抵押許可抵押的限

額,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全部 (部分)抵押給乙方,土地範圍已經雙方確認(見附圖)。

第三條 擔保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四條 設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權擔保範圍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有關税費和乙方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

第五條 抵押期限(月),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 抵押期間,已設定的土地使用權由甲方佔管。甲方應保證土地的完整。甲方在佔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權屬處分,乙方對抵押物有檢查監督權。

第七條 發生自然災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毀損

時,甲方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並及時通知乙方。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應企業兼併、更名、分立或死亡時,應通知對方並由新的企業或繼承人、遺產受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係、承擔本合同的權利、義務,並於發生變更後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第九條 違約責任: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的,當事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得到對方認可後,應簽定本合同補充文本。否則為違約。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債務或未按抵押合同規定履行債務,乙方有權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乙方申請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書面通知甲方或其他當事人。

第十二條乙方可採取轉讓方式處分抵押物,也可委託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所得款項,按下

列順序分配:

(一) 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 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税費;

(三) 支付劃拔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 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罰金、違約金和乙方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

(五) 剩餘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十四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甲、乙雙方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甲方債務履行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甲、乙雙方應於履行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續期,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後生效。

第二十條本合同,式叁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登記部門壹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地點:

登記機關(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委託代理人(簽章)簽約時間: 年 月 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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