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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合同(通用多篇)

委託代理合同(通用多篇)

委託代理合同(通用多篇)

委託代理合同 篇一

簽約地點:

委託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鑑於:

1、甲方是一家從事電子產品製造與銷售的出口商及相關設備、原材料的進口商;

2、乙方是一傢俱備經營資格和經營能力的、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貨代;

3、雙方簽署本合同時,對本合同相關條款的意思已完全清楚和理解,並清楚簽署本合同的法律意義。

為此,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甲方進出口貨物運輸代理等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一條委託服務事項

甲方同意委託乙方為甲方進出口貨物的裝卸短駁、內陸運輸、租船定艙、委託空運、中轉交接、倉儲保管、報關報驗和單證辦理等服務;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託。

第二條服務方式和流程

1、甲方在產生貨運需求時,向乙方發出詢價,乙方根據甲方詢價內容向甲方反饋船期和價格信息;

2、甲方選定船期後,向乙方發出《貨物運輸委託書》,《貨物運輸委託書》將載明該單業務的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目的地、運輸期限、運輸方式、運費等相關事項,《貨物運輸委託書》應由雙方蓋章或授權人簽署;

3、乙方在收到甲方《貨物運輸委託書》後,按照甲方要求進租船和訂艙,並將租船和訂艙結果和相關信息和單據反饋和交付給甲方;

4、甲方將進出口貨物的相關信息和單據交付乙方,由乙方代為辦理貨物進出口前的報關、報驗、出口核銷等事務;

5、乙方根據約定的船期安排集裝箱車輛互甲方處或甲方指定位臵裝車並負責在中國內陸期間的運輸;

6、乙方將貨物辦理裝船或裝機,並辦理完成進出口全部審批和備案手續;

7、甲方將海運費和空運費支付給乙方,乙方將貨運提單正本及辦理出口退税和外匯核銷等所需的相關單證交付甲方;

8、貨物到達目的地完成交付後,甲方將貨代佣金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運輸方式

根據每一單貨物的情況,由甲方確定每單貨物的實際運輸方式,運輸方式包括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國際海運、國際空運中的一種或多種,海運原則上採用集裝箱運輸。

第四條運輸貨物

運輸貨物為包括但不限於:

1、廣播電視信號接收設備、其附屬設備及其零部件等電子產品;

2、電子原材料器件;

3、生產設備;

4、其它可適運的貨物。

第五條委託代辦保險

如甲方委託運輸的產品需辦理保險,乙方按甲方實際指示的下列方式辦理。

1、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險金由甲方負擔,不包括在運輸費用內。

2、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險金由甲方負擔,包含在運輸費用內。

3、由甲方辦理保險。

第六條費用和結算方式

1、甲方應支付乙方的費用由國際運輸費、內陸運輸費和貨代佣金三部分組成。

2、運輸費用是指由實際承運的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收取的運費,包括:

2.1海運費用:指整櫃、拼箱進出口貨物以海上運輸方式產生的費用,以甲方向乙方詢價後在收到《貨物運輸委託書》中確認的價格為準。以美金現匯結算,乙方開出以美金幣值計價的海運費發票。

2.2空運費用:指進出口貨物以航空運輸方式產生的費用,以甲方向乙方詢價後在收到《貨物運輸委託書》中確認的價格為準。以人民幣結算,乙方開出以人民幣幣值計價的空運費發票。

2.3乙方在在完成租船訂艙後裝船前將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收到發票後及時付款。

3、內陸運輸費是指由乙方提供的自甲方工廠或甲方指定位臵至貨運港期間的在中國內陸的運輸費用。

3.1內陸運輸費按照實際貨物的數量與運輸距離計算運輸費用,運費標準由雙方每半年核定一次。

3.2內陸運輸費以人民幣結算,乙方開出以人民幣幣值計價的運輸費發票。

3.3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後,乙方將內陸運輸費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在收到發票後核對無誤後15天內支付。

4、貨代佣金是指除國際運輸費和內陸運輸費以外的其它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裝卸費、倉儲保管費、訂艙費、單證費、安保費、THC、報關報檢費、拖卡費、內裝箱費、文件費、電放費等等。

4.1每單貨代佣金是《貨物運輸委託書》確認金額為準,佣金標準由雙方每半年核定一次。

4.2貨代佣金以人民幣結算,乙方開出以人民幣幣值計價的運輸費發票。

4.3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後,乙方將貨代佣金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在收到發票後核對無誤後15天內支付。

5、除以上費用外,甲方沒有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費用的義務,而不論乙方是否提供了本合同約定之外的額外服務。

第七條履約保證金

1、為保障本合同的遵守和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萬元履約保證金,用於抵扣在承運貨物發生滅失、毀損或延期時乙方就承擔的賠償金和違約金;

2、履約保證金可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繳納或由甲方在應付乙方的運費中扣除。

第八條責任期間和貨物風險的轉移

1、乙方的責任期間自貨物裝上乙方指定的運輸工具時起,至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貨物到達地交付收貨人時止,貨物在此期間發生損毀、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或實際承運人承擔。

2、自甲方將承運貨物交付至乙方運輸時,該貨物的滅失和毀損風險轉移至乙方,自乙方將承運貨物交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後,該貨物的滅失和毀損風險轉移至甲方或貨物的收貨人。

第九條資格與能力

乙方應確保具有和維持從事本合同相關業務的合法資格和能力,也應確保其所委託的轉運人也具備轉運業務相關的運輸資格和運輸能力。

第十條裝卸、倉儲和保管

1、甲方貨物自交付乙方運輸後,乙方應全程負責貨物在交付收貨人前的所有裝卸、臨時的倉儲以及貨物的保管;

2、裝卸、倉儲和保管應以確保貨物安全的方式進行。

3、乙方憑甲方指定的提貨憑證到甲方指定倉庫提貨,並由甲方負責裝車,乙方應清點裝車貨物及數量是否與《貨物運輸委託書》記載相符,貨物交付乙方後,發生貨物不符、數量缺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單證

1、甲方委託乙方代為甲方辦理有關進出口所需的全部單證,除需甲方親自辦理的除外;

2、乙方應以合法、最大的謹慎和有利於甲方的原則辦理相關單證,不得違法或不合規辦理;

3、甲方對相關單證的辦理和轉移有明確指示的,乙方應按甲方的指示辦理,甲方未明確指示的,可按習慣或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辦理;

4、乙方應按照甲方指示開具貨運提單,貨運提單正本應直接交付甲方,在未經甲方明確指示前,乙方不得擅自將提單交付給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人。

5、乙方代辦的全部單證應完整移交給甲方。

第十二條變更或取消

1、甲方在下達《貨物運輸委託書》後、貨物實際裝船前,有權變更或取消訂艙和《貨物運輸委託書》,但由造成的乙方應賠償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乙方支付給他人的其它費用損失,由甲方予以賠償。

2、乙方在完成租船和訂艙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取消或變更租船和訂艙,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包括甲方交付違約造成的對客户的賠償,因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原因導致需變更或取消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另行安排運輸而額外支付的運費和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1甲方有擇優選擇貸代的權利;

1.2甲方有變更或取消發運的權利;

1.3甲方有依法和按約獲得相關單據、證明和文書的權利;

1.4甲方有索賠的權利。

2、甲方的義務

2.1甲方有依法提供有關貨物進出口信息及文件的義務;

2.2甲方有依法遵守有關進出口法律法規的義務;

2.3甲方有核對相關信息和單證的義務;

2.4甲方有按約向乙方支付費用的義務。

第十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1乙方有按約獲得運輸費用和佣金的權利;

1.2乙方有拒絕接受貨物運輸委託的權利;

1.3乙方有權代表甲方依法進行報關、報驗及代辦相關進出口單證的權利;

1.4乙方有因甲方違約按約向甲方索賠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2.1乙方有依法辦理本合同相關服務事項的義務;

2.2乙方代為甲方辦理本合同相關服務事項應本着謹慎和有利於甲方的原則進行;

2.3乙方有核對裝箱貨物和數量信息的義務;

2.4乙方有及時通知甲方核對有關信息和單證的義務;

2.5乙方有向甲方移交相關單證、文件和憑證的義務;

2.6貨物在交付收貨人前,乙方有對貨物進行倉儲和保管的義務;

2.7乙方有不得倒箱的義務;

2.8乙方有向按約甲方賠償損失的義務;

2.9乙方有協助甲方向實際承運人索賠和向承保人理賠的義務;

3.0乙方有及時報告貨物運輸過程各種信息的義務;

3.1依法或按約應由乙方承攬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交付逾期和不能交付

1、因乙方原因導致貨物交付逾期三個自然日以上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貨值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貨值總額的3%,乙方能證明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2、由於自然災害、交通或海運事故造成無法準時提貨或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3、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貨物不能交付收貨人而導致貨物重運或返運的,由乙方承擔額外產生的運費和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索賠

1、貨物交付乙方運輸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損毀或滅失或喪失利用價值的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按照貨物原值進行索賠,賠償額度按實際損失額度賠償;貨物投保保險的,貨物實際損失與理賠損失有差額的,乙方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2、因乙方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導致甲方受到國家機關處罰或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索賠。

3、未經甲方許可乙方擅自將貨運提單正本交付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國家或當地政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應在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簽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採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簽約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項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貨物運輸委託書和費用價格確認單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一份。

委託人(甲方):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簽訂時間:

委託代理合同 篇二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下述貨物(以下稱“貨物”):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品牌/商標其它

一、委託項目:

1、甲方委託乙方以乙方名義與(以下稱“外商”)簽訂進口合同(以下稱“進口合同”),向其購買上述貨物。

2、乙方向外商購買上述全部貨物的總價為(不含税款及代理費)。

3、進口合同中對貨物的質量要求應為:

技術標準(標準制訂人、標準名稱、標準代號/編號等):

特別約定:

二、乙方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進口合同。

2、按照進口合同的規定,辦理貨物在中國境外的運輸、保險事宜。

3、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對外付匯手續。

4、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甲方交付貨物。

5、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甲方義務:

1、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將購買貨物所需全部資金、相關税費及代理費付至甲方帳户。

2、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貨物。

3、應乙方要求,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有關貨物技術標準、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對外談判及有關活動;必要時,負責編制合同附件。

4、檢驗貨物並及時對貨物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5、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付款條件:

1、甲方應於前憑乙方書面通知,將進口合同所規定的全部貨款匯入乙方帳户;甲方支付人民幣的,折算匯率為xx%。

2、甲方應於前,憑乙方書面通知及海關出具的有關單據,將因進口貨物而應向海關繳納的税款匯入乙方帳户。

3、甲方應於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代理費金額為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進口合同總價的xx%。

五、貨物交付:

1、貨物進口批文由方負責辦理。

2、乙方應於貨物預計到達中國口岸前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有關情況;並於貨物到達中國口岸後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應在乙方發出到貨通知後日內赴交貨地點收貨。

4、貨物在中國境內的法定商檢由方負責,費用由方承擔。

5、乙方應在將貨物交給甲方,貨物自進關口岸至的運輸及保險由方負責,費用由方承擔。

六、對外索賠:

如外商在履行進口合同時有違約行為,甲方決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所需費用及協助,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擔或享有。如甲方未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所需費用及協助,乙方無義務對外商提起任何仲裁或訴訟。

七、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支付有關款項,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金額為逾期支付部分的萬分之五/每天;逾期超過十五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支付全部款項前,乙方有權留置全部貨物。

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貨物,應承擔延遲提貨期間發生的貨物倉儲費及其它費用;逾期超過十五天不提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處置未提取貨物。

八、爭議處理:

凡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效力均等。

3、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部1991年8月29日發佈)的規定執行。

十、特約條款(如本合同其它條款與本款的規定發生衝突,以本條的規定為準):

委託人:

代表人簽字:

蓋章:

受託人:

代表人簽字:

蓋章:

委託代理合同 篇三

甲方:身份證號:電話:

地址: 郵編:

乙方:上海恆傑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971號錢江大廈15樓D - E座

電話:021-50818675 傳真:021-50814463 郵編:200122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許斌龍律師為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二、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具體事項見授權委託書。

三、根據《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規定以及甲、乙雙方的協商,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共計人民幣元,乙方律師出差的費用及其他行政收費由甲方據實報銷。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 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上海恆傑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委託人須知:委託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風險,委託人的主張及律師的法律意見部分或全部有不被採納的可能。委託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敗訴的可能。承辦律師的行為標準見《律師法》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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