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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建廠合作協議書

投資建廠合作協議書

第一篇:投資建廠合作協議

投資建廠合作協議書

投資合作協議

投資甲方:海南健凱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技術乙方:瑞士國際控股集團北京機電能源研究所

按照國家的公司法、合同法精神,瑞士國際控股集團北京機電能源研究所的技術項目作為核心支柱,決定改變過去的技術入股為集團戰略運作,以圖在國內外全面實施開發清揚所有項目,雙方已認可一致的“對等公平、險利均擔、平等佔股、年度許可”和《經濟技術合作規則》內容,雙方合作建廠或有限公司,經過協商,達成合作協議條款如下:

1、已確認合作項目:雙方已瞭解並決定在範圍內接產普通實施項目。計劃年產規模。

2、經濟技術相互平衡的投資方式:由甲方負責投入自有資金和部份急需之房地,乙方負責投入自有獨立產權的單項技術。甲方衡量經濟與技術價值的平衡匹配和項目規模的必需額而投入總資金萬元,以後一律不得繼續投入,其中先投啟動資金萬元.另投自購土地畝(包括地上的廠房平米).任何方的經濟技術一但投入即為雙方共有集體財產,僅雙方組成的董事會有安排處理權,若發生抽退或藉口獨佔把持則一律按侵佔公共財物處理。

3、註冊資金;基地或項目工廠、公司的註冊資金採取現金註冊方式,有多少資金就註冊多少資金,不必與總投資額匹配。凡知識產權無論有價無價,一律不抵佔註冊資金。

4、利益均享,風險均擔;凡作為控股集團子公司,雙方在投資數額上已按平等平衡原則作了調整,適應對半投入,故一律風險共擔,利潤均分;共產共管,無論各方投入多少,一律各佔股份50%(控股方可佔51%)。由甲方向外推廣的乙方項目,可從乙方所得額中獲取十分之一利潤。(另外商議的特定條件下,或投資超鉅額(數億)或超規模,技術價值無法匹配的,技術方也可只佔股35%,)。

5、生產方式:合作廠為共同生產經營模式,但在具體分工負責上,乙方主要負責

技術,以及負責關鍵部件生產和承包小試、必要時還可指導建廠。甲方主要負責生產經營並辦理一切手續。

6、關於產權;合作廠或公司產權屬雙方平均共有,憑股份分擔,按股分紅。合作資產是從老廠劃分出的,合作產權僅指劃出的部份)。

7、組織形式;項目合作工廠或公司可以成立董事會,由方任董事長法人代表,乙方任副職,董事成員各半。成立集團子企業(“海南清揚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凡董事不領工資,一律實行年月補貼制。董事另任有職務的,再按職務等級另加計酬。

8、子企業享受優惠:凡獨資或合資成立的各公司和工廠,均是集團下屬相對獨立的法人子企業,子企業可以享受所合作的項目不斷創新改進而無需再另交入門費的待遇,以及有後備項目防市場風險的優惠(也可以不需要優惠待遇而成為獨立企業而不隸屬於集團子企業)。

9、關於專利權:雙方約定,基地所有的項目中,凡甲方投資實施了的項目一般為普通實施,具備一定條件者也可為市排他實施,但專利權、技術後續改進權、同類或類似產品項目,(包括與項目有關的附屬品)專利申報權一律屬技術方。

10、合作程序;先選中項目籤意向書,確認項目正式簽約(可網絡簽約同樣有效有效)同時,屬於甲方的墊資人按投資額的10%,一次暫墊付技術保險金或科技資助費(代替入門費)萬元支付(可匯付)給技術項目權利人(可經集團和研究所代收轉),待啟動資金入帳後從共同資金中全額一次性賠還墊資人。(此費可以在雙方財產中列支,實為甲乙雙方共同支付),技術方全額收到費用時可當場簽發鋼印《授權書》,十天內啟動資金到帳時必須向投資人交付圖紙技術資料作技術交底。簽約起10天內,啟動資金萬元必須到合作帳户,並按董事會資金概算安排,着手建廠、購置設備、聘用人員和辦理其它有關手續,開始試驗性生產(小試樣機)以作為規模投產的決策(若需培訓操作人員的,培訓費按有關規定由合作公司支付)

待生產資金到位即開始規模性生產。建廠與基地建設同步進行。合作企業啟動日(或籌建日)以鋼印授權書籤發日為準。

11、法律責任;按合同法和專利法規定;若投資方按技術方圖紙或資料小試未成功,雙方必須查清責任,若屬技術有假,必須如數退還技術保險金或科技資助費(入門費),若不屬於技術原因或因投資方生產條件或工藝差等原因,則技術方可以協助解決,無論反覆或出動多少次,歷時多長,都不得厭煩和反悔,直到成功為止。出動費等所需經費按規定由合作公司支付。任何方若反悔則按入門費額的雙倍至十倍以上罰賠被反悔方。

12、時效制;由於研究所有技術項目均屬快上高利潤率項目,投產期不會超過半年,由於市場變幻太快,機會稍縱即逝,為保證雙方權益,雙方必需努力在簽約一個月內啟動實施,一般項目半年內必須見效並作首次分慶功利,以表示合作成功。若半年未啟動實施的,一律中止作廢,所支付部份不退。授權書每年簽證一次,凡未簽過期一律作廢。

13、合作期限和解體分配:合作期限一律二十年,期滿雙方認為必要時再續定。因期滿不續定或中途因何種原因合作失敗解體時,屬於共同產權的合作廠財產按原股份利潤分配比例清分。原進行之項目、技術、商標、名稱等均無條件停止。

14、非原創禁止法;,雙方均有責任保護知識產權,應嚴防僱員有意無意擴散、轉移技術或他人以試用、考察、合作為名偵察。嚴禁他人蔘觀合作廠基地或生產線。工廠產品必須批發出廠,嚴禁出售樣品。

凡曾經合作過的項目無論合作成功與否,除技術原創方以外,與合作有關聯、接觸的他方用此類技術申報專利的,一律按竊取和詐騙論。

15、違約;未按本協議實行即視為違約,未違約方可以自動解除協約不退已支付額,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16、本協議為總協議,均按國家根本法制定,其中無論是按國法或企業規則制定

條款,又屬雙方確認,均具法律效率,其中具體事項可以本協議為基礎另行簽定具體協議或《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可以另行補充修定。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執行。

技術乙方代表簽章:

日投資甲方代表簽章:年日月月

第二篇:建廠投資協議書

投 資 協 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一、 項目名稱:

二、項目投資規模:總投資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萬元)

三、項目建設內容:

四、建設地址:產業園(具體位置詳見選址意見書)。

五、項目用地規模:甲方為乙方提供項目建設用地畝,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讓金元/畝,共計萬元(萬元)。

六、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七、徵地費用交付時間及辦證時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讓金,月內甲方配合乙方辦理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八、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投資建廠等相關事宜,並對乙方的廠址選址、廠區內各類建築物的圖紙設計有建議權。

2、甲方對乙方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有審定權。

3、甲方協助乙方做場址選擇、籌建廠房等前期準備工作。

4、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土地產權等相關證件。

5、涉及地方工商、税務、質檢、衞生、環保、消防等問題,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協調解決。

6、甲方對乙方的生產經營、環境狀況及生產廠區的衞生狀況有監督權和檢查權。

7、甲方為乙方通路、電、水、排污至廠區牆外,乙方按相關收費標準規定支付水、電、排污等相關配套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投資項目必須符合甲方的園區產業規劃。

2、乙方投資建設的建築物和乙方購置的設備、設施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3、乙方入園區必須符合甲方的准入機制(根據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下發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理想值及指標權重表的通知》和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控制指標的相關規定,園區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1035萬元/公頃,容積率大於0.7,產出強度大於1600萬元/公頃)。

4、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必須在月內動工建設。

5、乙方依法經營、照章納税,並遵守工業園區管委會關於入園企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條例。

6、乙方有維護園區基礎設施的義務。

九、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未按協議約定時間開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將收回土地,另行安排他人使用。乙方賠償甲方損失和支付土地讓出總價款10%的違約金。

2、超過規定建設期半年以上造成土地閒置的,甲方除執行以上規定外,按土地讓出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收取土地閒置費:閒置滿兩年的,甲方將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協議終止

1、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未按協議約定時間開工建設(除不可抗力外),經雙方協商仍不能開工建設的,本協議終止。

2、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未按項目建設要求,改變土地用途時,本協議終止執行。

3、在項目建設中,超過規定建設期一年以上,造成土地閒置兩年以上,本協議終止執行。

十一、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解決。

2、本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項目建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簽訂於,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4、本協議一式七分,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年日月

第三篇:單項目合作建廠的協議書範本

單項目合作建廠的協議書範本

投資甲方:公司

技術乙方:**國際控股集團**市**機電能源研究所

按照國家的公司法、合同法精神,**國際控股集團以****機電能源研究所的技術項目作為核心支柱,決定改變過去的技術入股為集團戰略運作,以圖在國內外全面實施開發**所有項目,雙方已認可**的“對等公

平、險利均擔、平等佔股、年度許可”和《經濟技術合作規則》內容,雙方合作建廠或有限公司,經過協商,達成合作協議條款如下:

1、已確認合作項目:雙方已瞭解並決定在範圍內接產普通實施項目。計劃年產規模。

2、經濟技術相互平衡的投資方式:由甲方負責投入自有資金和部份急需之房地,乙方負責投入自有獨立產權的單項技術。甲方衡量經濟與技術價值的平衡匹配和項目規模的必需額而投入總資金萬元,以後一律不得繼續投入,其中先投啟動資金萬元.另投自購土地畝(包括地上的廠房平米).任何方的經濟技術一但投入即為雙方共有集體財產,僅雙方組成的董事會有安排處理權,若發生抽退或藉口獨佔把持則一律按侵佔公共財物處理。

3、註冊資金;基地或項目工廠、公司的註冊資金採取現金註冊方式,有多少資金就註冊多少資金,不必與總投資額匹配。凡知識產權無論有價無價,一律不抵佔註冊資金。

4、利益均享,風險均擔;凡作為控股集團子公司,雙方在投資數額上已按平等平衡原則作了調整,適應對半投入,故一律風險共擔,利潤均分;共產共管,無論各方投入多少,一律各佔股份50%(控股方可佔51%)。由甲方向外推廣的乙方項目,可從乙方所得額中獲取十分之一利潤。(另外商議的特定條件下,或投資超鉅額(數億)或超規模,技術價值無法匹配的,技術方也可只佔股35%,)。

5、生產方式:合作廠為共同生產經營模式,但在具體分工負責上,乙方主要負責技術,以及負責關鍵部件生產和承包小試、必要時還可指導建廠。甲方主要負責生產經營並辦理一切手續。

6、關於產權;合作廠或公司產權屬雙方平均共有,憑股份分擔,按股分紅。合作資產是從老廠劃分出的,合作產權僅指劃出的部份)。

7、組織形式;項目合作工廠或公司可以成立董事會,由方任董事長法人代表,乙方任副職,董事成員各半。成立集團子企業“**廠(或有限責任公司)”。凡董事不領工資,一律實行年月補貼制。董事另任有職務的,再按職務等級另加計酬。

8、子企業享受優惠:凡獨資或合資成立的各公司和工廠,均是集團下屬相對獨立的法人子企業,子企業可以享受所合作的項目不斷創新改進而無需再另交入門費的待遇,以及有後備項目防市場風險的優惠(也可以不需要優惠待遇而成為獨立企業而不隸屬於集團子企業)。

9、關於專利權:雙方約定,基地所有的項目中,凡甲方投資實施了的項目一般為普通實施,具備一定條件者也可為市排他實施,但專利權、技術後續改進權、同類或類似產品項目,(包括與項目有關的附屬品)專利申報權一律屬技術方。

10、合作程序;先選中項目籤意向書,確認項目(來源:好範文 )正式簽約(可網絡簽約同樣有效有效)同時,屬於甲方的墊資人按投資額的10%,一次暫墊付技術保險金或科技資助費(代替入門費)萬元支付(可匯付)給技術項目權利人(可經集團和研究所代收轉),待啟動資金入帳後從共同資金中全額一次性賠還墊資人。(此費可以在雙方財產中列支,實為甲乙雙方共同支付),技術方全額收到費用時可當場簽發鋼印《授權書》,十天內啟動資金到帳時必須向投資人交付圖紙技術資料作技術交底。簽約起10天內,啟動資金萬元必須到合作帳户,並按董事會資金概算安排,着手建廠、購置設備、聘用人員和辦理其它有關手續,開始試驗性生產(小試樣機)以作為規模投產的決策(若需培訓操作人員的,培訓費按有關規定由合作公司支付)待生產資金到位即開始規模性生產。建廠與基地建設同步進行。合作企業啟動日(或籌建日)以鋼印授權書籤發日為準。

11、法律責任;按合同法和專利法規定;若投資方按技術方圖紙或資料小試未成功,雙方必須查清責任,若屬技術有假,必須如數退還技術保險金或科技資助費(入門費),若不屬於技術原因或因投資方生產條件或工藝差等原因,則技術方可以協助解決,無論反覆或出動多少次,歷時多長,都不得厭煩和反悔,直到成功為止。出動費等所需經費按規定由合作公司支付。任何方若反悔則按入門費額的雙倍至十倍以上罰賠被反悔方。

12、

時效制;由於**所有技術項目均屬快上高利潤率項目,投產期不會超過半年,由於市場變幻太快,機會稍縱即逝,為保證雙方權益,雙方必需努力在簽約一個月內啟動實施,一般項目半年內必須見效並作首次分慶功利,以表示合作成功。若半年未啟動實施的,一律中止作廢,所支付部份不退。授權書每年簽證一次,凡未簽過期一律作廢。

13、合作期限和

解體分配:合作期限一律二十年,期滿雙方認為必要時再續定。因期滿不續定或中途因何種原因合作失敗解體時,屬於共同產權的合作廠財產按原股份利潤分配比例清分。原進行之項目、技術、商標、名稱等均無條件停止。

14、非原創禁止法;,雙方均有責任保護知識產權,應嚴防僱員有意無意擴散、轉移技術或他人以試用、考察、合作為名偵察。嚴禁他人蔘觀合作廠基地或生產線。工廠產品必須批發出廠,嚴禁出售樣品。

凡曾經合作過的項目無論合作成功與否,除技術原創方以外,與合作有關聯、接觸的他方用此類技術申報專利的,一律按竊取和詐騙論。

15、違約;未按本協議實行即視為違約,未違約方可以自動解除協約不退已支付額,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16、本協議為總協議,均按國家根本法制定,其中無論是按國法或企業規則制定條款,又屬雙方確認,均具法律效率,其中具體事項可以本協議為基礎另行簽定具體協議或《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可以另行補充修定。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執行。

技術乙方代表簽章:投資甲方代表簽章:

20年月日20年月日

使用協議書樣事項:

1、本協議書會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隨時改動文字,均以最新修訂的為準。故請臨填時再下載使用,並註明下載時間,填畢請立即發回修改,雙方改定並確認後可約會面籤或網籤,根據國家新規定,網絡簽署有效。

2、本樣只適合接產單個項目之用,若屬同時建合作企業又建基地的,請另用專用協議書樣。屬於其它合作形式的,請提出意向和合作方案,另外製定協議合同。

第四篇:投資合作協議書範本1

投資合作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餐飲、娛樂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投資方式及經營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初期投資總額50萬元,雙方註冊成立以甲方所設主題為背景的餐飲、娛樂等內容的公司(名稱待定)。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佔出資總額的___50___%;乙方佔出資總額的_50__%,其中甲方投資包括兩個部分,房屋租金投資以及現金投資。乙方以現金投資。

經營期限根據甲方租賃房屋年限保持一致。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乙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

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在公司設立初期的店面佈局問題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整體裝修以甲方建議思路為主。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乙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乙方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包頭七星枱球俱樂部

乙方(簽字):_________簽訂地點:包頭七星枱球俱樂部

第五篇:合夥人投資合作協議書

合夥人協議書

合夥人:甲方:,身份證號碼:乙方:,身份證號碼:丙方:,身份證號碼:

為保護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經合夥人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項目地址:。

第三條出資比例

各方出資所佔比例為:出資總額為:元,甲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第四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盈利的80%用來合夥人分紅,分紅按合夥人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20%留作項目的擴展資金和維護項目的正常運行。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項目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申請退夥: a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

c 發生非主觀之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經營之事宜。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項目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夥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夥一方。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項目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損失;

c 執行合夥項目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含違法以及嚴重影響項目經營信譽等行為); d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針對未到期自行提出退夥之行為者,依照退夥時項目之經營狀況:

a項目若有所盈餘,則由全體合夥成員聯合決議,退回其前期出資部分;

b若項目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或者資金週轉等情況),則按照退夥時項目的財產狀況按合夥時出資比例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合夥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議,無論出資多少,所有合夥人均享有表決權;

2、聽取合夥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3、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4、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之利潤歸合夥人共有(根據約定之期限定期進行項目盈利分配);

5、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依照上述內容中退夥約定辦理退夥手續。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依照共同努力經營項目之宗旨妥善經營、控制風險,保全全體合夥人之出資財產;

2、分擔合夥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3、根據出資比例,全體合夥人對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夥人負責管理財務,對整個項目的資金流動進行管理,任何活動所需要的經費都要向財務人員提出字面申請,然後由所有合夥人簽字(因故不方便籤字的,可以通過電話等徵得合夥人同意,但事後該合夥人要補簽字)。

第七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則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項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項目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協議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議,對其除名。

第十一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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