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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版水泥運輸合同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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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水泥運輸合同範文1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就袋裝水泥運輸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運輸事項

1.1 工程名稱:

1.2 運輸品種:袋裝水泥。

1.3 運輸數量:以甲乙雙方的實際運輸結算量為準。

1.4 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1.5 貨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二條 運輸價格

2.1 運輸單價:

袋裝水泥運輸單價為 0.75 元噸/公里;以上運輸單價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運輸費、裝車費、税費、保險費等在內的綜合運輸單價。

2.2 運輸距離:

2.2.1從 至格拉基水電站施工區域綜合運點.運輸距離為 KM;

第三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1 向乙方介紹工程基本情況,講明工程對袋裝運輸的要求,工程環境,交通道路等情況;並保障工地範圍內的道路通暢,允許整車通行。

3.1.2 負責對乙方運抵的袋裝水泥進行收貨、過磅計量、簽收。

3.1.3 按合同規定,在與乙方完成結算手續並收齊乙方各種結算單據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輸費用的支付。

3.1.4合同履行期間,嚴禁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盜賣、調換水泥。如有上述行為發生,一旦發現,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第7.2.2條款規定的方式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或者影響工地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2.1乙方在裝卸袋裝水泥時應服從裝卸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避免事故的發生,否則由乙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

3.2.2 由乙方負責在 水泥廠 的水泥倉庫裝貨,並將甲方訂購合格的袋裝水泥及質量檢驗報告及出庫票據同期運抵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3.2.3 配合甲方對水泥廠出庫袋裝水泥的數量進行過磅計量,並將甲乙雙方確認的驗收票據返回給水泥廠家。

第四條 檢驗、驗收

4.1 乙方根據甲方袋裝水泥需用計劃將水泥運抵合同指定的交貨地點。

4.2乙方在合同約定地點裝貨時應對袋裝水泥的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進行核對,若發現不一致時不得發運。否則,甲方可以拒絕收貨,而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3水泥運抵合同指定供貨地點後,甲乙雙方在現場過磅或檢包驗收,如發現水泥品種、規格及數量與供貨計劃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絕收貨外,還將根據相關合同條款向乙方提出索賠。

第五條 價款支付

5.1 付款方式:採用銀行轉帳。

5.2 結算方式及運費支付:每月 25日為當月的運輸結算截止日。甲、乙雙方在完成相關對帳及票據傳遞手續,乙方按照當月實際驗收運輸數量出具的全國統一運輸發票經甲方審查核實後,完成當月合同雙方的結算手續,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輸費用的支付。

5.3 發票出具:乙方根據實際現場驗收數量出具運輸發票。

第六條 保險

運輸包乾單價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應辦理及應承擔的各種保險費,若發生有關保險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但由於乙方的運輸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貨物損失(遺失),乙方應按照合同第7.2.2條款規定的袋裝水泥單價賠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在簽訂運輸合同後,在履約期間違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7.1.1 甲方違約拒絕收貨(非乙方原因造成),應承擔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7.2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在簽訂運輸合同後,在履約期間違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7.2.1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運輸計劃時間要求及時組織車輛運輸,導致甲方現場缺貨停工,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7.2.2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盜賣、調換袋裝水泥。乙方應負責賠償袋裝水泥價款(不含運費),賠償金額按照下列單價的3倍計算,並從甲方應支付給乙方而未支付的運輸款中扣除,如運輸款不足以賠償,應另行補足:

7.2.3乙方運抵格拉基水電站工程現場的袋裝水泥的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的內容不符時,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和入庫,乙方須無條件的更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裝水泥,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7.2.4 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裝水泥質量不合格、數量損失、無法卸車入庫等,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7.2.5 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並自行承擔責任。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經雙方同意,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約合同期限應予延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8.2在袋裝水泥運輸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體滑坡等造成的橋樑道路中斷,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積極地採取應急措施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條 合同爭議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的。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運輸期限已滿並結清全部運輸價款後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本合同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11.3合同雙方,不論哪一方向對方提出函電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合同協議書中明確的合同雙方地址派員遞送或郵寄、傳真的,在取得對方人員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並在五個工作日內沒有相應的回覆後,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受,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11.4 本合同共 份,甲方執 份;乙方持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託方:(蓋章) 委託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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