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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通用多篇)

規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通用多篇)

規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通用多篇)

最新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篇一

1、按照國家財經制度、法規要求,委機關各項財務收支活動都應納入財會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並接受監督。各項支出均應嚴格遵守市行政單位經費規定執行。

2、認真組織會計核算,辦理會計業務;及時清理債權、債務,正確編制會計報表。

3、委機關各項開支均應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簽名,按規定審批程序批准後報銷。出差或因公借款須經領導批准,任務完成後及時辦理報帳手續。自制原始憑證格式由財務部門統一規定。

4、加強現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強支票管理,出納、會計各司其職,互相制約。

5、財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認真貫徹國家各項改革措施,既要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又要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6、會計人員應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時將各類會計帳、證、表等資料分類裝訂,立卷歸檔。

7、機關各項支出報銷時間原則上定於每週週一、週三。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為節約開支,減少浪費,委機關各項開支必須經主管財務主任審批後方可報銷,嚴格履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全文 篇二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過政策引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上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第二節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祕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

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户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户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户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户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一節 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條 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收支業務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市,但是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境外單位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彙總和對外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格式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第四十四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燬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二節 填制會計憑證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辦理本規範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第四十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文件作為原始憑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第四十九條 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賬憑證。

第五十一條 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二)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四)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機。一張復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五)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全文 篇三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費用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二、辦理會計事項要求書寫正規的文字與數字。書寫正規的文字和數字,是會計人員的基本功,也是會計基礎工作好壞的重要標誌。凡未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會計數字與文字書寫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和編制會計報表等,應使用鋼筆或碳素筆,用籃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圓珠筆或鉛筆;按規定需要書寫紅字的,用紅墨水,需要複寫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可使用圓珠筆。

(二)在憑證、帳簿、報表上填寫摘要或數字時,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錯誤。

(三)書寫阿拉伯數字,應緊靠底線書寫,字體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傾斜度為55度-60度。字與字之間的距離要相同,大約空出半個數字的位置,數字之間不許連寫。

寫6上出頭,寫7和9下出頭,並超過底線,出頭的長度約為一般字體高度的四分之一;寫0時,字高、字寬要與其他數字相同;寫6、8、9、0時,圓圈必須封口。

(四)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漢字正楷或行書體書寫。書寫的文字以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為標準,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簡化字,也不要濫用繁筆字,禁止使用連筆字。

大寫(正楷、行書):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圓(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樣代替。

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後應寫“整”或“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應加填“人民幣”三字,“人民幣”三字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小寫金額數字合計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與金額數字之間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101.50,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1,004.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零肆圓伍角陸分,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數字之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不寫“零”字,如1,32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叁佰貳拾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叁佰貳拾圓伍角陸分。又如1,00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圓伍角陸分。

(五)書寫數字發生錯誤時,要採用正確的更正方法即將錯誤數字全數用單紅線註銷,並在錯誤數字上蓋章,另在上方填寫正確的數字,嚴禁用刮擦塗抹或用藥水消除字跡方法改錯。

三、正確使用各種印章

(一)財務專用章必須由專人保管,使用時須徵得財務負責人同意;“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章由出納人員專用;“轉帳收訖”、“轉帳付訖”章也要指定專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會計科目、明細科目可以刻制會計科目章,科目章規格,最大不超過四號字,最小不小於五號字,字樣為仿宋體或楷體為宜。

(三)會計人員每人應刻制一枚長方形名章,用於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報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數字,其規格不超過帳表橫格的三分之二。

(四)蓋會計科目章,用籃色印油;蓋姓名章,用紅色印油,字跡要清晰。

(五)支票與印鑑應分別保管,不得由出納一人管理。

四、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四章 會計憑證規範

一、原始憑證規範

(一)根據《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單位對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憑證。

(二)原始憑證應必備以下內容。

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的單位全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

(三)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和對外開具的憑證必須蓋有“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經辦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四)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各種收付款項的原始憑證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分別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或轉訖章。

發票必須有税務部門監製印章,收據必須有財政部門監製印章。

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上,還款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銷燬。

(五)有附件的必須註明附件自然張數,有效金額必須相等。

經過上級批准的經濟業務,應將批准文件原件或複印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也可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原件另行保管。

各種附件應附在原始憑證背面。如附件張數較多,應從原始憑證的右上角起按自右至左順序重疊粘貼,不得遮蓋報銷金額,如單據過多,原始憑證背面不夠粘貼時,另用白紙粘貼,附在原始憑證背面。

公共電汽車及地鐵車票,只粘貼報銷金額部分,各種卡片或車船票應將票面撕下粘貼,飛機票不粘貼,與原始憑證放在一起。

各種附件大於原始憑證的,應按原始憑證大小摺疊,附在原始憑證後面。如有破損應粘貼補齊。破損嚴重無法辨認時,應重新取得,確有困難的,其經濟業務內容與金額由經辦人員另附説明,經單位領導批准。

(六)可將同一經濟業務內容的原始憑證,按單位或按人名分別彙總填制原始憑證彙總表。

(七)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八)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二、記帳憑證規範。

(一)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記帳憑證。

(二)記帳憑證必備內容

填制日期;憑證編號;應用會計科目、子目、細目;經濟業務事項摘要;應借應貸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制單、審核、出納、記帳、會計主管蓋章。

實現會計電算化單位,記帳憑證增加科目編碼欄。

(三)記帳憑證日期應以財會單位受理會計事項日期為準,年、月、日應寫全。憑證編號可按月順序自然編號。

(四)各單位可採用收、付、轉帳憑證分類編號的形式或按更細層次劃分的會計憑證分類編號方式,也可採用單一記帳憑證統一編號的形式,但採用哪種形式一經確定,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允許任意更改。

如一項經濟業務涉及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一張憑證不夠時,可用分數編寫。

如1-、1-、1-分別寫在三張編號的位置上,但合計數只寫在1-張上,另兩張合計數處用/劃掉。此種編號只限於轉帳憑證。

(五)採用科目彙總表的組織程序的應根據單位業務量多少定期或不定期彙總編制,並按月或年順序編號。一張彙總表上,不能出現兩個相同會計科目。定期彙總以彙總日期為準,不定期彙總以最後經濟業務發生時編制的記帳憑證時間為準。

(六)填制記帳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説明問題。一般應有以下幾點要求。

1、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款項應寫明收付對象、結算種類、支票號碼和款項主要內容。

2、財產、物資收付事項應寫明物資名稱、單位、規格、數量、收付單位。

3、往來款項要寫明對方單位和款項內容。

4、財物損溢事項應寫明發生的時間、內容。

5、待決待處理事項應寫明對象內容、發生時間。

6、內部轉帳事項應寫明事項內容。

7、調整帳目事項應寫明被調整帳目的記帳憑證日期、編號及原因。

(七)填寫會計科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填寫記帳憑證應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填寫會計科目、明細科目全稱,對其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及對應關係不得任意改變,不得用科目編號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簡化。

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也要填制漢字會計科目名稱,一級會計科目編碼應符合會計制度要求。

2、會計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各單位沒有相應的會計事項,可以不設。如因核算需要,需合併或增設科目應報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執行。

3、填制會計科目分錄的順序為:先填寫借方科目,後填寫貸方科目。

4、填制記帳憑證,會計科目應按規定填寫,科目之間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會計科目的,要逐個填寫科目全稱,不得用點點代替;使用會計科目章的,要與橫格底線平行蓋正。如有空行,應從金額欄最後一行數字的右上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劃斜線註銷。

5、每張記帳憑證只能反映一項經濟業務,除少數特殊業務必須將幾個會計科目填在一張記帳憑證外,不得將不同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多借多貸、對應關係不清的記帳憑證。

(八)記帳憑證所填金額要和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一致。

(九)除結帳與更正差錯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十)對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對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十一)附件張數按原始憑證彙總表的張數計算,不涉及彙總的按原始憑證自然張數計算。

(十二)記帳憑證在填制時,如果發生錯誤,應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憑證上做任何更改。

(十三)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發生填寫錯誤時,有以下幾種更正方法:

1、紅字更正法: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填寫一張與原分錄相同的金額為紅字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用藍字註明“沖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更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

2、補充登記法:如果當年內會計科目沒有填制錯誤,只是金額填制錯誤,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十四)如發現跨年度的錯誤,應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十五)如登記總帳後,發現記帳憑證彙總表有差錯,但記帳憑證和明細帳沒錯,只是各科目之間“串户”,可用紅字更正法或重編一張更正的彙總表,錯誤的科目金額用紅字,調整的科目金額用藍字。

(十六)記帳憑證的裝訂:

1、裝訂記帳憑證原則上以一張記帳憑證彙總表為一冊,也可分訂兩冊以上,用分數號編號;如記帳憑證較少,也可將二張或三張記帳憑證彙總表的記帳憑證合併裝訂一冊,但不得跨月裝訂。

2、如原始憑證過大,要摺疊成比記帳憑證略小的面積,注意裝訂線處的折留方法,裝訂後仍能展開查閲。原始憑證過小時,可在記帳憑證面積內分開均勻粘平。

3、要摘掉憑證中的大頭針等所有鐵器。

4、裝訂會計憑證要加封面、封底,封面有關內容都應填寫,簽章齊全。

5、會計憑證裝訂處是憑證的左上角,一般左右寬不超過2釐米,上下長不超過2.5釐米。

6、裝訂後要將裝訂線用紙打個三角封包,並將裝訂者印章蓋於騎縫處,在脊背處註明年、月、日和冊數的編號。

第五章 會計帳簿規範

一、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各單位應設置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其中:總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應採用訂本式,其他帳簿可採用活頁式。

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每天必須輸入打出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在所有記帳憑證數據已存於計算機內的條件下,可用總分類帳户本期發生額對照表替代總分類帳。總帳、明細帳及銀行餘額調節表至少每月打印一次。

二、啟用會計帳簿,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

(二)帳簿扉頁上應附“經管人員一覽表”,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帳簿名稱、帳簿頁數、啟用日期、會計主管人員和記帳人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經管或接管日期,移交日期。

(三)帳簿第一頁,應設置帳户目錄,內容包括帳户名稱,並註明各帳户頁次。

(四)啟用訂本式帳簿,應按順序編定頁數使用,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帳頁,應按帳户順序編號,並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再按實際使用的帳頁順序編定頁數和建立帳户目錄。

(五)總帳按會計科目設立帳户,明細帳原則上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分別設立帳户。

(六)明細帳開始使用時應填寫:

1、銀行存款日記帳中開户銀行或户名項應填寫其開户行的全稱。銀行帳號項應填寫銀行帳號的全部數字。

2、金額三欄式帳應填寫編號、明細科目和户名項。

3、實物類帳應填寫編號、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項。

4、固定資產帳除按實物類帳填寫外,還應填寫使用年限、存放地點等項。

5、序時明細帳的預留銀行印鑑項;所加蓋的印章應與預留在銀行的印鑑卡片的印章一致。如需更換印鑑時,須在備註欄加蓋新的印鑑,並註明啟用日期。 [1]

三、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

(一)登記帳簿時,應按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等逐項記入帳內。做到登記準確、及時、書寫清楚。

(二)登記完畢後,要在記帳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已登記的附號“√”,表示已經記帳。

(三)總帳應根據記帳憑證彙總表登記;日期、憑證號都根據記帳憑證彙總表填寫,摘要欄除上年結轉及承前頁外,應填寫憑證彙總的起止號。

明細帳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日期填寫月日,如同一月份有多筆業務,除第一、二筆外,以下各筆可用點點代替,但換頁的第一、二筆必須填寫。憑證號欄與摘要欄按記帳憑證號及摘要填寫。

現金日記帳應根據記帳憑證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應根據支票存根或其他銀行結算票據逐筆登記,“種類”項按銀行結算種類填寫;“號數”只填寫支票的後四位數。

(四)各種帳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隔頁跳行,如果發生隔頁跳行,應將空行空頁的金額欄由右上角向左下角劃紅線註銷,同時在摘要欄註明“此行空白”或“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帳人員壓線蓋章。

(五)登記帳簿用藍黑色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但下列情況可用紅色墨水:

1、按紅字沖帳的記帳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多欄式帳頁中,登記減少數;

3、劃更正線、結帳線、和註銷線;

4、會計制度中規定用紅字登記的其他記錄。

(六)結出帳户餘額後,應在“借”或“貸”欄內寫明“借”或“貸”字樣,沒有餘額的帳户,應在“借”或“貸”欄內寫“平”字,並在金額欄內元位上用“0”表示。

(七)帳簿中帳頁下端最後橫線以下,一律空置不填。

(八)每一帳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帳户,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未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帳户,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未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帳户,可以只將每頁未的餘額結轉次頁。

四、會計人員應按照規定,現金、銀行日記帳按日結帳,其它帳户按月、季、年結帳。

(一)結帳前,必須將本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屬於本期調整的帳項也要按規定全部結轉有關帳簿。

(二)結帳時,應首先結出每個帳户的期末餘額,餘額寫在最後一筆經濟業務的餘額欄內。

(三)所有帳户,不論總帳還是明細帳作日結、月結、季結、年結時,要加計本日、本月、本季、本年的借、貸方發生額。

(四)在記齊當期發生的會計事項,結出餘額的下一行摘要欄註明“本日合計”、“本月合計”字樣,借貸金額欄結出當日、當月發生額合計數。在數字下端劃單紅線。

需要結出累計發生額的,應在摘要欄內註名“累計”字樣,並在數字下端劃單紅線。

十二月末,應在摘要欄內註名“本年累計”字樣,結出全年累計發生額,並在數字下端劃雙紅線。

上述單紅線或雙紅線都應從借方金額欄左端劃至餘額欄右端。

(五)編制會計報表前,必須把總帳和明細帳登記齊全,試算平衡,不準先出報表,後補記帳簿和辦理結帳。

(六)年度終了,有餘額的帳户不需填制記帳憑證或科目結轉表,可在年結雙紅線下一行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金額不再抄寫),以下空格從右上角至左下角劃斜線註銷。如果次年度會計科目名稱有變化,還應在摘要欄中註明“結轉下年×××新帳户”。

(七)結轉新帳時,如有餘額,可直接將餘額轉到新帳帳户的第一行餘額欄內,日期填寫1月1日,同時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凡涉及債權債務及待處理事項的帳户,填寫“上年結轉”時,還應在摘要欄填寫組成餘額的發生日期及主要經濟業務內容,一行摘要欄寫不完的,可以在次行摘要欄繼續填寫。最後一行的餘額欄填寫上年度餘額。

五、各單位必須堅持對帳制度,做到帳證、帳帳、帳實相符。

(一)帳證相符

月終,發現帳帳不符,就要對帳簿記錄和會計憑證進行核對。

1、看總帳與記帳憑證彙總表是否相符。

2、看記帳憑證彙總表與記帳憑證是否相符。

3、看明細帳與記帳憑證及所涉及的支票號碼及其他結算票據種類等是否相符。 [1]

(二)帳帳相符

1、看總帳資產類科目各帳户與負債、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各帳户的餘額合計數是否相符。

2、看總帳各帳户與所轄明細帳户的各項目之和是否相符。

3、看會計單位的總帳、明細帳與有關職能單位的帳、卡之間是否相符。

(三)帳實核對

1、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每日核對並填寫庫存現金核對情況報告單,作為記錄。發生長短款,應即列作“待處理財產”,待查明原因,經批准後再進行處理。

2、銀行存款日記帳的帳面餘額與開户銀行對帳單核對。每收到一張銀行對帳單,經管人應在三日內核對完畢,每月編制一次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單位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並寫出書面檢查意見。

3、有價證券帳户應與單位實存有價證券(或收款單據)核對相符,每半年至少核對一次。

4、固定資產、庫存材料等明細帳的帳面餘額,應定期與實存數額相核對,對其他財產物資帳户也要定期核對,年終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5、各種債權、債務類明細帳的帳面餘額與債權、債務人核對清理,清理結果,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單位負責人彙報。並報單位領導人採取措施,積極催辦。

6、出租、租入、出借、借入財產等帳簿,除合同期滿應進行清結外,至少每半年核對一次,以保證帳實相符。

(四)對帳符號

對帳完畢,相符者應在數字後劃“√”號,不相符者,要及時更正、調整。

第六章 財務報告規範

一、財務報告的一般要求

(一)財務報告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及明細表等和財務情況説明書。

(二)各單位必須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上級單位的要求編制月份、季度、年度財務報告。

(三)財務報告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説明清楚。

(四)如果不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加以説明。

(五)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它人篡改財務報告數字。

二、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的基本內容

1、編制單位名稱:編制會計報表的單位,在填寫時應註明×××單位名稱的全稱。

2、報表名稱、編號:單位所編制會計報表的名稱和編號。

3、報表日期: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的日期分為公曆月末、季末、年末。

4、計量單位:金額單位與實物單位。

5、報表附註:為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以及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報表的事項。

6、報表或報表封面用户簽章事項: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財會負責人、複核人及製表人的簽章。

(二)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

1、單位編制會計報表之前,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制度和政策核對、調整有關事項:

(1)應由本會計期間確認的各項收入,應按規定及時結算、入帳。

(2)對本年各期盤點中發現的財產短缺、溢餘和殘損變質應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3)辦理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4)所屬報帳單位應報清本期帳務,並及時進行結轉。

(5)其他應查對和應調整的事項。

辦理調整完有關事項後,對總帳科目進行試算平衡,總帳和明細帳期末數字必須相符。

2、編制會計報表時應做到:

(1)各種會計報表之間,各項目之間,凡有銜接關係的數字,應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數字應相互銜接。

(2)出現負數的項目,有關項目除按規定改列外,其餘項目以“-”號表示,“-”號填寫在數字之前,佔兩個數字格。 [1]

(3)數字填寫清楚,填寫出現差錯時,應按規定的辦法加以更正。並加蓋製表人名章。

(4)各報表必須按規定的金額單位填制。

(5)年度會計決算報表一經批准,需要調整的事項要在下年度按規定進行調整。

三、財務情況説明書

1、月份説明各有側重。

2、年度説明應對上述各方面年度內情況與上期變化、對下一報告期影響等進行全面説明。

四、審核財務報告

(一)為了保證會計報表正確無誤,各單位在財務報告編制完後,必須對以下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1、會計報表的種類是否按要求填制齊全,要求填列的項目是否全部填制。

2、會計報表各項目數字是否與有關帳簿的數字相符。

3、報表之間有銜接關係的數字是否銜接。

4、報表附註資料是否反映齊全。

5、財務情況説明書文字是否清楚,反映內容是否準確、全面。

(二)財務報告經審核無誤後,再由製表人、複核人、財會負責人在報表封面上蓋章,送單位領導人審核簽章,加蓋單位公章,然後及時報送有關單位。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三)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訂正手續。除更正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第七章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規範

一、各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有關綜合管理單位的規定,結合單位內部管理和會計業務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二、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會計管理體系。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領導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會計單位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會計單位與其他職能單位的關係;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置;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獎懲辦法。

四、各單位應當制定帳務處理程序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和傳遞程序,會計記帳方法;會計帳簿的設置;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單位會計指標體系。

五、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六、各單位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複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

七、各單位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審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彙集要求。

八、各單位應當建立定額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額管理的範圍;制定和修訂定額的依據、程序和方法;定額的執行;定額考核和獎懲辦法等。

九、各單位應當建立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十、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範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十一、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的責任。

十二、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

第八章 會計工作交接規範

單位或隸屬單位會計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二、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前的未了事項。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會計事項,尚未填制記帳憑證的應及時填制完畢。尚未記帳的,應全部入帳。

2、不論是在月末還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帳簿均需結出餘額、在餘額後加蓋移交人印章。

3、填寫帳簿啟用表的有關移交項目,並加蓋有關人員的印章。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加以説明。

5、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憑證、帳簿、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等內容。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應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五、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管人員要逐項核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帳户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户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户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户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移交人除經管帳簿外還兼管其他會計工作的,應一併交接清楚。包括:經管的公章,有價證券,空白支票,文件資料,收據,發票及其他物品。

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工作移交時,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財務問題及會計人員工作的情況,向接管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説明清楚。

七、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簽章,移交清冊應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姓名、職務、清冊頁數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八、為保證會計記錄的連續完整,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

九、會計人員因故臨時離職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領導必須指定專人代理,辦理臨時交接手續。超過半年以上的,應按照會計人員調動時辦理交接手續的程序,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第九章 會計檔案管理規範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它是記載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一、會計檔案的範圍

(一)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彙總表、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帳單及餘額調節表等。原始憑證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平時無論在任何單位保管;年度終了都必須按照規定歸檔。

業務單位留存,憑以登記業務調撥帳和進銷卡片的聯單及倉庫憑以收付貨物的出入庫單雖不在會計檔案保管之列,但也應由業務單位保存相當年限,以便查核。

(二)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凡設在業務單位、基建物資單位和總務單位等有關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帳、低值易耗品明細帳、原材料及物料用品明細帳和各種債權債務明細帳,都是會計帳簿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保持完整。

(三)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制度》規定和主管單位臨時通知編報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説明書。上級主管單位對報告的批覆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也包括在內。

(四)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凡與會計核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單位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數據資料。如:經濟合同,財務數據統計資料,財務清查彙總資料,核定資金定額的數據資料,中心工作整理上報的資料,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所明確的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的軟件數據資料、程序資料等及存貯於磁性介質上的會計數據、程序文件及其他會計資料均應視同會計檔案一併管理。

(五)報帳制單位以及實行兩級核算單位會計檔案也是單位會計檔案的組成部分,應按規定統一管理。

二、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

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個類型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一)會計憑證:按全年順序統一編號,卷號應與裝訂的會計憑證封面冊數的編號一致。

(二)會計帳簿:各種會計帳簿辦理完年度結帳後,除跨年使用的帳簿外,其他需整理、立卷。

1、會計帳簿在裝訂前,應按帳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帳户帳頁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2、會計帳簿裝訂順序:

(1)會計帳簿裝訂封面;

(2)帳簿啟用表;

(3)帳户目錄;

(4)按本帳簿頁數項順序裝訂帳頁;

(5)會計帳簿裝訂封底。

3、活頁帳簿去空白頁後,將本帳頁數項填寫齊全,撤帳夾,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不同規格的活頁帳不得裝訂在一起。

4、裝訂後的會計帳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5、會計帳簿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印章。

6、裝訂後,會計帳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帳簿名稱和編號。

7、會計帳簿的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帳、現金日記帳、銀行存(借)款日記帳、分户明細帳。

8、會計帳簿按保管期限分別編號:

(1)現金、銀行存款(借款)日記帳,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2)總帳、各類明細帳、輔助帳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三)會計報表:

1、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

2、會計報表應整理平整,防止折角。

3、會計報表在裝訂前,應按編報目錄核對是否齊全。

4、會計報表的裝訂順序是:

(1)會計報表封面;

(2)會計報表編制説明;

(3)各種會計報表按會計報表的編號順序排列;

(4)會計報表封底。

裝訂的會計報表、報表上邊和左邊應對齊。

5、會計報表按保管期限分別編制卷號;

(1)月、季度會計報表全年按月、季順序編制卷號;

(2)半年和年度會計報表按年順序編制卷號。

(四)涉外有關會計資料等單獨裝訂立卷。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應單獨裝訂立卷,單獨編制卷號。

三、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一)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財會單位保管一年,期滿後原則上應由財會單位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單位保管。移交時應開列清冊,同時要填寫交接清單,並在帳簿啟用表移交日期欄填寫×年12月31日,移交日後的簽章項由帳簿經管人簽章,次行經管人員姓名項由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簽章。

沒有獨立檔案單位的企業單位,應單獨設房屋存放會計檔案,並配備專用檔案櫃。

(二)會計電算檔案中,由計算機打印輸出的憑證、帳簿、報表,其保存期限與手工方式完全一致。存貯於磁性介質上的會計資料在未打印成書面資料前要妥善保管。同時,會計單位應明確複製備份數據的時間間隔,以及清除數據的時間間隔。兩者根據會計單位業務量大小和計算機存貯能力而定。會計數據的備份應分別存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建築物內。

(三)財會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有專職檔案部門的單位,財會單位負責移交前的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等工作,期滿後,負責向檔案部門辦理移交手續。沒有專職檔案部門的單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閲、銷燬等一系列工作。

(四)年度終了,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專職檔案部門的單位,財會單位應填寫“會計檔案案卷目錄表”一式二份,由財會負責人簽字後,一份隨會計檔案存放,一份在檔案單位接收簽證後留在財會單位,以明確責任。

(五)保存會計檔案資料應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磁性介質還要注意防塵、防熱、防磁、防凍,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四、會計檔案的借閲使用

(一)會計檔案在財會單位管理的,除填寫“會計檔案案卷目錄”以外,還應分別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閲登記清冊,即應將歷年的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期限、存放地點等情況登記清楚。使用會計檔案借閲登記清冊即將借閲人姓名、單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

(二)外單位借閲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閲手續。

(三)單位內咳嗽苯柙幕峒頻蛋福峒浦鞴莧嗽被虻ノ渙斕既伺己螅燉斫柙氖中

(四)借閲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更不得抽換。

(五)借閲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特殊情況,須經單位領導批准。需要複製會計檔案的,也應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進行復制。

(六)經批准借閲會計檔案,應限定期限,並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按期收回。

五、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規定的保管期限,應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六、會計檔案的銷燬

(一)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會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經單位領導審查,以書面形式報經主管單位批准後銷燬。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二)各單位按規定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同級審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三)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之前,應當按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項目逐一清查核對;銷燬後,要在“銷燬清冊”上籤章,並將監銷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本單位領導。

(四)會計檔案銷燬後,經辦人也要在“銷燬清冊”上籤章,歸入檔案備查。

第十章 附 則

一、本細則由管理組負責解釋、修改。

二、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篇四

(6月17日財會字[]1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三條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過政策引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

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會計機構設備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者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九條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第二節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條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一條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商業祕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

第三節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註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註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户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户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户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户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會計核算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檢查整改彙報 篇五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xxxx縣財政局x縣財辦[20xx]50號文件,關於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檢查的通知精神,我公司於20xx年5月14日召集財務部、審計部等相關人員召開了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自查工作會議,傳達《通知》精神,安排部署會計基礎規範化自查工作,認真按照文件的要求,對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逐項落實自查自糾。現將我公司關於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自查的工作情況作如下報告:

一、本次會計基礎工作的自查範圍主要包括:原始憑證的取得、審核;會計憑證的填制、審核、傳遞、保管;會計賬薄的設置、登記、核對、結賬;會計報表的編制、審核;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移交、銷燬;會計崗位責任的劃分;會計監督等。

二、我公司在抓好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組織學習《會計法》,提高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素質。增強財會人員的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2、結合會計年檢和職稱考試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掌握《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各項要求,規範會計行為,做好會計基礎工作。

3、加強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調動會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依法做好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提高財務管理和監督的水平。

4、建立健全內部會計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

任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三、通過認真開展自查,我公司財務工作在基本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的同時,也存在着不足。

1、會計憑證摘要內容填寫太過簡短,隨意性較大。

2、原始記錄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有待統一。

四、針對上述情況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每年組織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

2、加強會計憑證摘要的填寫,做到填寫內容簡潔清楚。

3、加強原始憑證的管理,統一原始記錄的格式、內容和填制方法。

最新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篇六

(一)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帳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帳憑證應有的項目。

(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四)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機。一張復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篇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總公司財務司: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現予以發佈,請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基礎工作的實際組織實施。實施中的有關要求如下:

一、要廣泛宣傳學習《規範》。《規範》是各單位和廣大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基礎工作的基本標準,也是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檢查會計基礎工作情況的重要依據。因此,要結合《規範》的實施,廣泛宣傳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傳會計基礎工作各個方面的基本要求,統一各級領導和廣大會計人員對會計基礎工作的認識,使各單位的會計人員瞭解和掌握會計基礎工作的各項要求,做好會計基礎工作。

二、要把實施《規範》與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結合起來。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單位按照《規範》的要求建帳。同時,把貫徹《規範》的各項規定、促進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抓緊抓好。各單位的會計人員應當經常對照《規範》的要求進行自我檢查和整改,以紮實、有序的會計基礎工作,保證會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和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規範》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規、法規和本規範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過政策引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第二節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規、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祕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

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户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户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户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户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一節 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條 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收支業務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境外單位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彙總和對外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不得設置帳外帳,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格式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第四十四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燬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二節 填制會計憑證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辦理本規範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第四十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得發票進行代替收據。

(六)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第四十九條 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帳憑證。

第五十一條 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帳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帳憑證應有的項目。

(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四)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機。

一張復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五)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帳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六)記帳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註銷。

第五十二條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後面不再寫貨幣單位。

(二)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三)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後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或者“正”字。

(四)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

第五十三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於機制記帳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帳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三)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四)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第三節 登記會計帳簿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第五十七條 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帳簿。不得用銀行對帳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

第五十八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帳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第五十九條 啟用會計帳簿時,應當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在帳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簿頁數、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帳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註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啟用訂本式帳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帳頁,應當按帳户順序編號,並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後再按實際使用的帳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帳户的名稱和頁次。

第六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登記帳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記會計帳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帳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二)登記完畢後,要在記帳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帳的符號,表示已經記帳。

(三)帳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記帳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複寫帳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五)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帳:

1.按照紅字沖帳的記帳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帳頁中,登記減少數;

3.在三欄式帳户的餘額欄前,如未印明餘額方向的,在餘額欄內登記負數餘額;

4.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六)各種帳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註銷,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帳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七)凡需要結出餘額的帳户,結出餘額後,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餘額的帳户,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Q”表示。

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逐日結出餘額。

(八)每一帳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帳户,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帳户,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帳户,可以只將每頁末的餘額結轉次頁。

第六十一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帳和明細帳應當定期打印。

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出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並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

第六十二條 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塗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一)登記帳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註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後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並由記帳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於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於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二)由於記帳憑證錯誤而使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帳簿。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一)帳證核對。核對會計帳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帳方向是否相符。

(二)帳帳核對。核對不同會計帳簿之間的帳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總帳有關帳户的餘額核對,總帳與明細帳核對,總帳與日記帳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帳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帳核對等。

(三)帳實核對。核對會計帳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帳帳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餘額定期與銀行對帳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帳帳面餘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帳帳面餘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帳。

(一)結帳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

(二)結帳時,應當結出每個帳户的期末餘額。需要結出當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註明“本月合計”字樣,並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需要結出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註明“本年累計”字樣,並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12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面應當通欄劃雙紅線。年度終了結帳時,所有總帳帳户都應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餘額。

(三)年度終了,要把各帳户的餘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並在摘要欄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帳簿的第一行餘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餘額,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四節 編制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説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註。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單位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説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第六十八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説明。

第六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註及其説明,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第七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

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並由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先行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將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二條 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第七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

(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四)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五)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

第七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第七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七十七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税務機關報告。

第八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税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八十三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單位類型和內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

(三)應當全面規範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基礎,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操作和執行。

(五)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六)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和執行中的問題不斷完善。

第八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會計管理體系。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會計部門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係;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等。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置;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

第八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帳務處理程序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和傳遞程序;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帳簿的設置;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單位會計指標體系。

第八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複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審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彙集要求。

第九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定額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額管理的範圍;制定和修訂定額的依據、程序和方法;定額的執行;定額考核和獎懲辦法等。

第九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第九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範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第九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九十六條 實行成本核算的單位應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範所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或者經財政部審核批准的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會計規章、準則、辦法等規範性文件。

本規範所稱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設置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人員。

本規範第三章第二節和第三節關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的規定,除特別指出外,一般適用於手工記帳。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和登記會計帳簿的有關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範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一百條 本規範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改。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1984年4月24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自查報告 篇八

區環境保護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開展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根據年初制定的工作思路。明確任務,強化措施,順利開展了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現將20xx年上半年的工作自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1、認真做好四項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一是編制了《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及20xx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編制工作(初稿)並上報市總量辦;製作了新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城鎮處理工程COD及氨氮減排項目台賬。按要求完成了減排信息及省COD和氨氮調度表電子系統上報工作。

2、紮實做好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協助樟山鎮申報省級生態鄉(鎮),興橋鎮秀江村、曲瀨鎮長明村申報省級生態村工作,已完成材料的上報。

3、抓好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完成了20xx年度動態更新調查。對轄區內25家工業源、3家集中式污染源、34家農業源的污染處理設施的動態更新調查,摸清了我區環境狀況,為“十二五”污染減排帶給了依據。

4、嚴把項目建設審批關。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促進產業合理佈局和優化升級,重點強化污染源頭控制,嚴格把好建設項目審批關,對不貼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高耗能、高物耗、重污染項目一律停止審批。上半年共完成預審、審批報告書項目2個、報告表項目5個、登記表項目2個、驗收項目3個。每月的8號將上月項目審批、驗收狀況通報至市銀行監管部門,共同把好綠色信貸關。對區2008年來建設項目的環評、“三同時”執行狀況、環保設施驗收狀況進行了清理。每月月底定時上報工業園區企業兩項制度執行狀況及建設項目審批驗收月報表。

5、加大排污收費徵收力度。排污費徵收入庫102。5萬元。徵收單位123户,其中:園區企業徵收27。4萬元;三產服務業徵收16。5萬元;建築施工行業徵收58。6萬元。

6、認真抓好環境污染投訴處理工作。為切實解決市民關心的環保難點熱點問題,改善和保護人民羣眾的生活環境,我局環境監察隊伍信訪工作人員克服困難,處理了超多的各類環境信訪問題。上半年共受理各類環境信訪案件76件,其中水污染4件,大氣污染34件,噪聲污染37件,電磁輻射1件。今年4月我局在全區《關於表彰20xx年人大代表推薦政協提案市長直通電話區網絡辦理工作先進單位的通報》中,我局被評為20xx年度市長直通電話區網絡辦理工作先進單位。

7、開展了一系列的環境重點督查活動。一是對思培德屠宰場超多豬血水滲漏污染周邊農田進行了專項檢查;二是對第二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出現故障,污水超標進行了專項檢查;三是對優藝科技環保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運轉狀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四是對新源污水處理廠總排口COD濃度超標,進行了專項檢查;五是結合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進行了專題檢查,檢查中發現三江電源有限公司違法生產,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立即停產;六是對新藥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採樣檢測,污水COD濃度超標,已下達停產通知書,同時責令企業污水處理站務必更新完善,確保生產廢水達標排放。七是對樟山垃圾處理場進行了現場檢查,該場負責人以缺乏專項運行資金為由,生產廢水直排,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現已立案查處;八是配合市支隊開展臭氧層物質使用狀況調查;九是完成我區國控企業排污費徵收網上公告;十是紮實做好了20xx年中、大學聯考期間環境噪聲監管工作,確保了考生考前、考中良好的學習、休息環境。

8、認真做好環境監測工作。一是常規性監測,完成了酸雨例行監測,沿岸區段9個排污口的水質監測,共報出監測數據70個。開展了市中心城區第一、第二季度的功能噪聲例行監測;二是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完成了市控重點污染源企業新藥業有限公司及市新源污水處理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三是委託性監測,按照委託方要求完成了安福縣大氣監測、泰和縣大氣監測、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市區興橋鎮政府等的委託監測,共報出監測數據168個;四是建設項目環評監測,完成了同泰紙業有限公司及基安縣天成陶瓷原料水洗高嶺土廠2家企業的建設項目環評監測,共報出監測數據238個;五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完成了泰和聯和飼料有限公司、市新君山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這2家企業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共報出監測數據66個;六是環境信訪監測,為配合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無論是局安排的監測,還是信訪人要求的委託性監測,都嚴格按照監測程序和監測標準完成監測任務,上半年共理解信訪監測5起;七是污染源比較監測,協助市站完成了萬安縣贛泉啤酒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的污染源比較監測。八是20xx年上半年共完成監測服務收費32。8萬元。

9、提高信息工作質量,加大環保宣傳力度。為便於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及時、準確、全面瞭解我局工作開展狀況及我區所面臨的環境問題,我局從提高信息質量入手,局領導親自把關,並在中層幹部會議上明確各科室信息報導工作任務,藉助政府信息網這一平台,加大環保宣傳力度,一是在信息網上公開區環保局職能、機構設置、辦事程序、服務承諾、舉報電話等資料;二是從提高信息質量入手,發佈區政府公開信息32篇,兩辦信息11期,市局信息16篇,《井岡山報》環保專欄上稿共6篇。

10、環境監測執法業務用房工程建設。一是各項審批手續均已完成;二是按要求完成了招投標,並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了合同;三是施工已進入了樁基階段。

11、拆遷工作。透過我局領導和拆遷工作人員的用心努力,現已拆遷9户,評估7户,搬遷1户。

二、存在問題

1、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面臨的資金壓力大。我局環境執法業務用房的建設已納入區20xx年度重點項目建設之一,資金來源主要是靠向上爭資,工程建設規模較大,向上爭取的資金有限,而且又不及時,給工程進展帶來必須的影響。

2、我局下屬單位專技人員偏少。近幾年來,未招聘大中專院校生到我單位,上半年我局向區政府申請了招考2名專技人員的指標,至今仍未到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的工作,我局將繼續開展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完成“十二五”減排任務;繼續開展省級、國家級生態鄉鎮和生態村建立工作,並編制完成《區國家級生態縣(區)建立規劃》;推動環保潛力建設,環保隊伍素質提升是根本。因此,環保潛力建設應把環保隊伍建設作為重點,強化業務學習和環保知識培訓,不斷更新觀念,增長環保知識,拓展環保業務,使環保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工作理念適應新時期環保工作要求;認真做好環評審批及環境監察工作,切實抓好重污企業的監管,用心開展環境綜合整治,着力解決危害羣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為推動全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帶給有力的環境保障。

北京市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 篇九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規範會計工作行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良好科學的會計工作秩序,加速會計工作科學化、現代化進程,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會計法》第五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

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是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工作規則》、《企業會計準則》及新行業制度的原則性規定結合北京市會計基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而制定的會計工作具體操作規範,目的是使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工作時具有全面、系統、明確的標準,便於執行和考核。

三、本細則適用於本市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事業、機關、團體等一切有會計工作的單位。

四、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業務分工,管理本部門(本系統)的會計基礎工作。

五、本細則包括以下內容:會計機構、人員的設置及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全過程的基礎工作規範,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設置會計帳簿、記帳、算帳、對帳、結帳、查帳、編制財務報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及會計檔案管理規範等。

第二章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管理規範

一、各級主管部門和大中型企業都要按《會計法》的規定,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即不要把會計機構附設在其他部門之內),確定會計人員名額編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素質、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建立和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小型企業要設置專職會計人員。

按規定可以不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同本單位的經濟(經營)責任制相聯繫。以責定權,責權明確,嚴格考核,有獎有懲。

三、會計工作人員的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收入利潤核算、資金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税務核算、稽核、管理會計、會計電算化管理、會計事務管理等,這些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各單位可以根據行業

特點、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和人員多少情況具體確定。

四、各個崗位的會計人員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要從整體出發,發揚相互協作精神,緊密配合,共同做好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換,以便會計人員能夠全面熟悉各項工作。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會計主管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工作。

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出納員、程序編制人員,不得兼任微機錄入工作,不得進行系統操作。

五、各單位領導人要加強對會計工作的領導,以身作則,依法辦事,加強對在職會計人員的培訓,要保證會計人員每年至少有12天的時間用於學習和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專業素質,培養高尚的職業道德。要對會計人員進行考績,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保持會計隊

伍穩定。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會計人員的任免應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北京市有關規定辦理。

六、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加強人員的培養,為會計工作規範化提供有利支持。 篇十

綜合素質高的專業人員作為會計工作規範化的主體,規範化管理必須要依靠人來實現。會計人員政治素養及業務能力直接影響到會計基礎工作。

4.1對在職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做好在職培訓能夠使從業人員掌握專業知識及熟練專業技能,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的方式要將其多樣性,形式要靈活。除了讓會計人員參加財經部門或是財經院校舉辦的進修班之外,還要鼓勵會計從業人員進行自我學習,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

4.2對財務學術研究進行充分的利用。舉辦不同形式的會計學術交流會,促進會計人員的交流,實行互幫互助的`形式,共同進步,對工作中的內容進行探討,在實際應用中對經驗進行總結,進而提升會計理論及業務水平。

4.3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及紀律教育。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法紀觀念建設,使從業人員能夠具備基本的會計法律知識,能夠對工作中的違規行為進行鑑別,不但提升自身的業務能力,同時提升了會計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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