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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有沒有補償【精品多篇】

試用期被辭退有沒有補償【精品多篇】

試用期被辭退有沒有補償【精品多篇】

總結 篇一

1、按照這位諮詢者的情況,她因職位重疊被撤銷崗位,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崗位都沒了,員工無處安放的情況下自然只能辭退)。單位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一致還是第四十條第三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都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金。該諮詢者工作不滿6個月,補償金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2、如果用人單位以第四十條第三款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文中經理通知時間較短,所以該諮詢者應該得到額外一個月的工資,這樣總的補償金為1.5個月工資。

3、該用人單位要求諮詢者主動辭職,就是想規避相關的補償金。因為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除了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錯的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很多勞動者不瞭解這種情況,不知道相關的經濟補償金權益,故聽單位的話主動辭職,為單位省下了一筆錢。

4、勞動者應在平時工作或與用人單位談判時進行錄音錄像文件保存等收集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於經濟補償金: 篇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能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篇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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