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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補償協議書(精選多篇)

員工辭職補償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員工辭職補償協議書

員工辭職補償協議書(精選多篇)

員工辭職補償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甲、乙雙方終止勞動關係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同意,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終止(勞動關係因乙方提出辭職終止),乙方在此之前應該繼續遵守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並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二、乙方認可,截至 年 月 日勞動關係終止日,乙方 月份工資按照實際考勤結算正常發放,本函簽訂後,乙方確認勞動關係終止日前薪資結算無異議。

三、乙方同意,甲方支付給乙方補償費 元(大寫: ),乙方認可該補償費已包括其所應得工傷、醫療、保險、福利、賠償金、代通知金、補償金及離職當月工資等所有權益。員工離職後甲、乙雙方不存在任何的勞動糾紛。

四、甲方於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後7天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工資和補償費。

五、甲、乙雙方同意放棄其他權益,本協議如有任何遺漏或與現行法規不一致之處,均視為甲、乙雙方對自身權益的合法處分,任何一方不得再通過申訴、仲裁、訴訟等方式向對方提出本協議約定之外的任何要求,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按照上述補償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六、本函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且勞 動關係的解除不影響乙方離職後所應承擔的保密義務。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二篇:離職員工一次性補償協議書

協 議 書

甲方:(xx單位)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於年月日開始在甲方處工作,現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達成如下就乙方同甲方解除勞動關係及離職補償等事宜,雙方表示認可。

一、乙方於年月日申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甲方表示認可。

二、雙方同意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等一次性補償金人民幣元

(此款項已包括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離職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髮生的一切款項。)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項及在本協議簽字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爭議已根本解決,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三篇:員工主動辭職 公司不必補償

員工主動辭職 公司不必補償

北京宏星澳新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星公司)大罐車司機張先生辭職後,向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要求宏星公司支付工資、加班費、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47000餘元。仲裁機關駁回張先生的申訴後,張先生起訴到大興法院。一審敗訴後,張先生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張先生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張先生今年36歲,是張家口市張北縣農民。2014年2月14日,張先生與宏星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崗位為司機。合同中約定,正常工作中儘可能不加班,具體事宜按公司的加班考勤制度執行。合同中還約定,每月工資均以工資卡方式一次性發放,員工如有異議應於到賬3日內查詢並書面提出,過期視為無異議。但此前,張先生已在宏星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

合同簽訂後,張先生工作至2014年11月4日,之後因故未上班。2014年2月17日,張先生向宏星公司遞交了一份辭職申請,辭職理由為“單位沒有安排車輛三個月,我們被迫辭職”,宏星公司研究後同意張先生辭職,但特別註明,不存在“被迫”情節。張先生辭職後,向大興區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宏星公司支付其工資、加班費、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47000餘元。2014年5月27日,大興仲裁委裁決駁回了張先生的申訴請求,為此張先生不服,將宏星公司告上大興法院。

主動辭職後起訴單位

庭審中,張先生稱與宏星公司2014年1月形成勞動關係。2014年11月,公司無故通知其不用上班,而且工作期間,宏星公司沒有支付加班費及繳納社會保險,請求法院判決宏星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加班費105820元和經濟補償金26455元;判決宏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元;判決宏星公司支付其2014年11月至2014年2月工資9000元。法庭上,張先生的兩名同事出庭作證,證實宏星公司制度不合理。同時兩名證人還告訴法官,他們倆也已經辭職,目前也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宏星公司支付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對此法庭認為兩名證人與張先生狀告宏星公司有利害關係,其證言依法不予採納。

(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宏星公司答辯稱,該公司採用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的計件工作制,而且經過了大興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批准。此外合同中約定,對工資數額如有異議,應於到賬3日內查詢並書面提出,過期視為無異議。公司根據張先生的工作量按月足額支付了工資,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問題。2014年2月17日張先生主動提出辭職,因此按《勞動合同法》公司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定單位未違法

法院審理後查明,宏星公司採用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的計件工作制,

並經過大興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批准。司機和押運員實行計件工資。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宏星公司每月給張先生髮放的工資均不相同,最低為1355.53元,最高為3450.13元,均高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公司依據司機每次出車行駛的公里數及配送油品的噸數不同,對工資作出不同的結算。2014年11月4日之後,張先生未上班,後於2014年2月17日提出辭職。

大興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張先生與宏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庭審中,張先生稱是被迫辭職,因未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不予採信,因張先生主動辭職,其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11月4日後張先生未上班,宏星公司已發放了張先生工作期間的工資,因此張先生要求2014年11月4日後的工資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大興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後,張先生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由於在二審中張先生沒有提供新的證據,法院審理後認定大興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作出駁回張先生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特殊行業實行綜合工時

另據瞭解,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原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包括:(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至於以周、月、季、年中的哪一個為單位,則是靠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由企業報經當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週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第四篇:企業員工非工傷死亡補償協議書

非工傷死亡補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甲方單位職工(姓名)於年月參加工作,年月2日下午因(原因)跳樓自殺死亡。

基於上述事實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甲、乙雙方自願放棄工傷認定申請,已共同確定為非工傷死亡,乙方確認並保證(姓名)生前僅有如下供養親屬:

父親:,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居住:,身份證號碼:

母親:,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居住:,身份證號碼:為妥善處理(姓名)死亡的善後事宜,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及甲方以人道主義精神為本,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死亡補助金、供養親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萬元整(¥:元)。

二、甲、乙雙方結算確認甲方一次性支付(姓名)死亡之前未付工資、獎金及經濟補償金等合計人民幣萬元整,(¥:元)。

二、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萬元後,甲方已履行了補償給付義務。

四、乙方自願放棄就甲方補償後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五、乙方補償款項在供養親屬人數之間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承諾沒有第三方就(姓名)非工傷死亡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否則乙方在上述人民幣萬元內向第三方分配。

七、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

見證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五篇:物業公司未繳社會保險 員工辭職獲補償

物業公司未繳社會保險 員工辭職獲“額外”補償

一企業未依法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員工主動提出辭職能否獲取補償,《勞動法》未作規定,《勞動合同法》則有明確新解。6月17日,隨着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案件畫上句號,法院除對勞動者所提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一次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予以支持外,判決用人單位物業公司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014.40元。

2014年8月5日,勞動者王某到某物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8月4日止。本案所涉物業公司系一家知名物業管理公司,大公司管理規範,在不少人看來似乎是毫無爭議的。時年45歲的王某帶着信任、抱着希望走進這家公司,儘管工資不高,王某還是乾得很認真。他願望不高,主要企望公司為其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混”到五十歲弄份安穩退休金。然而,作為份內法律責任,這家物業公司卻妄圖逃脱,近二年時間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4年6月18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當日,王某即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9天。出院後,醫院建議其休息12個月。2014年4月,王某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王某與保險公司及事故其他責任人達成賠償協議。事故處理中查明,王某受傷前平均月工資為1003.70元。

2014年6月23日,王某提出與物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在物業公司提供的交接清單上籤注“因身體未能恢復,不能適應工作”。當日,物業公司同意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後,王某在物業公司辦理了相關手續,並簽署了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的相關事項的確認書,確認書載明:終止勞動關係時,雙方已辦妥交接手續,離職者之薪資、福利、加班等酬金均已結算,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及勞資糾紛。

同年7月8日,王某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所受傷害構成工傷。同年10月10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王某所受傷害構成9級傷殘。

今年春天,王某以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未解決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部門仲裁後,雙方不服,均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進行了合併審理。

庭審中,王某提出:“2014年8月5日,我到物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6月18日,我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並評定為9級傷殘。2014年6月28日,因我的身體未能恢復,加上物業公司也未為我繳納相關社會保險,我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辭職。此後,我與物業公司因工傷待遇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我不服仲裁委所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物業公司除應支付我工傷等待遇外,還應給付經濟補償金2200元(1100元×2)。”

物業公司認為,對仲裁委作出的有關工傷待遇的裁決爭議不大,但王某主張的經濟補償金問題缺乏依據,因為王某是以其身體不適為由,主動提出離職,所以我公司不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審理期間,王某法院提供了其於2014年5月23日打印的一份申請書,載明其系因身體未能恢復,且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王某稱,該申請書已交給物業公司。對此,物業公司否認其收到該申請書。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依法享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案中,吉遠美受到事故傷害,有權部門已經認定為工傷並鑑定為九級傷殘。因物業公司未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現王某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其工傷待遇,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支持。

王某主張其解除勞動合同除因自身身體原因外,還因為物業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雖然王某在物業公司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時簽署的文件上並未提及上述原因,但是考慮到物業公司確實存在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違法情形,對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王某要求物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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