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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方案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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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含章貢區和黃金區)和其它建制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經費。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工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城市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有權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併實施。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本市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內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等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於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於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事業、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5%;

(五)城市主幹道應達25%以上,次幹道不低於20%;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六)舊城區改造不低於25%;

第十二條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於第十一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支付。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未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的,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基本建設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時設計、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使用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並報城市規劃區綠化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一同參與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一條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辦理集中綠化補償費繳費手續,統一進行集中綠化。

第十七條本市城市規劃區集中綠化補償費收取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新城區:

建設項目(包括開發建設項目)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300元。

佔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佔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區:

建設項目(包括成片開發建設)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400元。

佔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佔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條所收取的集中綠化補償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户儲存,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統一安排用於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九條城市供電、郵電、供水、排水、煤氣管道線網、主次幹道等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方案審定、選址定點,要充分考慮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凡涉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不予批准。確需建設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查,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能實施。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居住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其它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各類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辦法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實行監督、管理、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給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綠地建設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投資方向調節税。

第三章 生產綠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產綠地建設,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給,苗木自給率應達到80%,在搞好園林專業育苗的同時,凡有條件的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個人,都要積極自辦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條珍稀和瀕於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和《江西省植物檢役辦法》辦理。

第四章 公共綠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各公園、遊園、街道、廣場等公共綠地。

第二十七條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批准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並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在公共綠地內舉辦文化、娛樂、公益活動或舉行商品展銷活動,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後,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開展活動,並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慶典期間,城區內各單位應當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佈置,在適當的地方擺設盆花或設置花壇。

第三十條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砍伐許可證後,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下的,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二)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100株、灌木10-100叢或者綠籬10-100米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超過(二)項規定的,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並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安排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已腐朽或枯死,有傾倒危險,影響安全的樹木需要砍伐時,樹木的管護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砍伐,並按規定補植樹木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築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與樹木主幹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第三十三條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與行道樹互有影響時,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繳納勞務費後,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公共綠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綠化所植樹木,收益歸管護的單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五章 專用綠地管理

第三十五條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居住區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十六條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的管理,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地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專用綠地和居住區綠地。因建設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佔用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臨時佔用手續,佔用期滿按時歸還。

第六章 綠地佔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確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九條因城市規劃調整,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條因特殊原因,需佔用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內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超過1000平方米的,必須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000平方米的,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佔用綠地的單位應按規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繳納集中綠化補償費。

第四十一條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規定辦理臨時佔用綠地手續。使用期間,應採取保護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後,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並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規定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一)攀、折樹枝、採摘花果、剝樹皮等造成樹木花草損害的;

(二)在樹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塗抹刻寫、憑靠物品的;

(三)在綠地內刨草皮、開荒種地、打鳥、野炊、放養畜禽的;

(四)在綠地內砌爐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車或停放車輛的;

(五)行駛車輛碰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園林基礎設施,造成損傷或死亡的;

(六)在綠地內取土採石,傾倒垃圾污水、廢渣、廢土,堆放建築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損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的草坪的;

(八)損壞雕塑、花壇、燈具、護欄、果殼箱、澆灌設施、坐椅等園林設施的;

(九)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賠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嚴禁在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採石取沙、開荒種地、造墳修墓、放牧狩獵、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等。違者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並可按損失額1倍至2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區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以處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公共綠地內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並可處以2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資格,並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承擔的賠償費及處罰,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所有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返回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專款用於恢復被損壞或破壞的園林綠地建設。

第五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園林綠化管理方案 篇二

為樹立良好的小區整體形象,為業主提供一個潔淨、優美的生活環境,盛潤物業四季花城項目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和綠化任務,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綠化苗木種植建議:

小區綠化總體案以常青經濟綠化苗木為主,合理密植造型圖案,綠化種植以大眾樹種為主,綠化後達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綠化效果。具體改造建議如下:

1、3、4北側綠地植被種植麥冬;

2、7、8南側地面植被種植紅花草(大塊兒的草坪保留);

3、7、8北側綠地植被種植鳶尾;

4、10草坪保留,小路南側種植紅花草,10#西側種植紅花草;

5、11-14之間種植葱蘭;

6、13西側香樟樹旁邊的五角楓可以移位;地面植被改種葱蘭;

7、16南側、西側種植白三葉;16-17南圍、17南側種植葱蘭;16-2單元北側種植葱蘭;

8、17北側種植麥冬,16-17之間全種植麥冬;

9、6-1單元廣場北種植紅花草,單元門口種植葱蘭;

10、廣場大石頭北邊第一塊地種植紅葉石蘭;水池南邊土坡草坪改種紅花草;東西兩邊各設兩個彩色月季花壇;外圍適當點綴冬青;

二、土方整理要求:

1、認真做好綠化區的土方整理工作,對不具備綠化條件的'地塊要重新換土,地勢較低地塊要回填新土。

2、確保綠化成活率,綠化地塊土壤要求深翻30公分,清理各類水泥塊、磚塊、白灰等建築垃圾。

3、綠化地塊要求平整,地平高低誤差不得高於5公分。

4、部分綠化區域邊緣加裝路邊石防止雨季水土流失。

三、綠化技術要求:

1、種植人員按技術要求做好綠化苗木種植工作。

2、綠化技術要求(寬*深):冬青綠籬溝:30*30cm;高杆行道樹坑:60*60cm;花灌木和常青球類:50*50cm;各類綠化密植小苗株行距為20*20cm。

3、各類樹坑和綠籬溝要上下一致,不得挖成V字型,樹坑挖好後由技術人員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樹木栽植。

4、綠化苗木栽植後要踩實,封好澆水埂,不得歪斜、扭曲。

5、綠化苗木種植後要及時澆水,確保苗木成活。

6、花木公司要制定出詳細的綠化技術指導細則,並做好綠化工程的定點、放線、挖坑、種植等技術指導工作。

四、綠化水管改造建議:

將現有綠化用水管改為地插取水器取水,可有效的降低損壞率,防止無關人員偷用綠化水。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三

一、管理制度

二、工作職責

三、崗位責任制

◆區域(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

◇工作標準

◇質量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

◆施工工長崗位責任制

◇工作標準

◇質量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

◆技術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安全員崗位責任制

四、採購員工作制度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一、所有部門在上級(副總經理)指導下展開工作。

二、根據上級的目標計劃編制部門的工作進度計劃。

三、按照有關建築規範要求及設計圖紙,保質、保量地進行施工,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搶進度。

四、提前編制施工材料計劃,合理使用材料和施工機械設備。

五、施工管理人員的工作要求:

1、上班時不得遲到早退,有事離開崗位必須得到經理的批准,休、請假得到同意後方可休、請假,並安排好工作,做好工作交底,如有違反按照考核小組評定進行處罰。

2、施工中有必要使用日工(雜工)時,首先提前向副總提出,由副總核定批准後才能使用,使用日工後要在當日下午六時前填寫好日工表,送到經理處審核簽字生效,否則作廢。

3、施工工人進場後,首先要簽訂好本部門要求的規章制度,要經常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施工交底。

4、各施工管理人員要對自己的工作負責,對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負直接的責任。

六、認真執行項目的招投標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做好本部門的招投標各項工作,同時也積極配合其它部門有關各項招投標工作。

七、主動與各部門的工作互相協調、溝通,團結友好地發展工作。

第二部分 工作職責

第一條:負責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科技系統日常工作的管理制度,並嚴格監督執行。

第二條:負責組織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審核工作,協調經營部門投標答疑。

第三條:負責指導監督項目開展項目施工管理,搞好項目經濟承包合同的簽定工作,監督項目對成本、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控制。

第四條:負責日常工程技術管理。對項目積極進行的技術服務指導工作,督促項目執行技術規範、標準、施工工藝規定。制定特殊工程施工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負責開展各施工項目的技術、安全交底工作,組織實施圖紙會審工作,督促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和實施。

第六條:負責公司各類計量檢測設備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設備的採購、校準、發放使用、維護、標識工作,為工程檢查提供有效的數據。

第七條:負責制定年度質量安全工作計劃,加強關鍵部位的各項質量安全檢查,督促班組進行“三檢”,定期組織大檢查,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及時調查分析處理。

第八條:負責辦理項目的報監工作,對分部門現分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評定,主持單位工程的中間驗收。

第九條:負責制定公司年度科學技術進步計劃和措施,推廣科技活動,總結技術成果。

第十條:負責配合企業管理辦公室建立公司的國際環境體系和安全衞生體系,完善企業的基礎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負責對項目工程報量的審計工作,準確及時的編制工程報表,為公司領導的經濟活動分析提供可靠數據。

第十二條:負責公司的工程回訪維修服務工作。制定年度回訪計劃,安派人員及時進行維修,滿足客户的需求,維護企業的良好信譽。

第十三條:協助資料部按規定及時進行竣工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和日常政治學習工作。制訂部門年度培訓計劃,配合勞動人事部門具體實施專業的培訓工作,配合黨委辦公室開展政治學習,提高部門人員整體素質。

第十五條:確保部門管理費的開支控制在預算計劃費用之內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快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打造現代化品質生活之城,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範圍內栽種植物,利用自然條件,運用工程技術和藝術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遊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第三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突出本地特色,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節約資源、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建管並重、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領導協調機制,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進行協調解決;建立工作機制,實現監督管理的有效銜接,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共享。

第五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並指導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園林城市、星級公園和園林式單位、居住小區、街道等城市園林綠化示範創建活動,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植物品種,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發展節約型綠化,推進海綿型綠地建設,有序開展立體綠化。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園林綠化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全社會綠化意識。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認建、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園林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目標和綠地佈局,確定城市各類綠地建設的控制指標,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年度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特點,利用現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體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羣眾為原則,合理規劃各類綠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園城市佈局。

城市綠地率、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應當逐步達到或高於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標準。

第十二條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結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市綠線,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實施。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依法確定的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綠線調整不得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的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第十四條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線範圍內的綠地面積:

(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等公園綠地;

(二)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城市風貌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濕地以及其他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的綠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在報請批准前,應當經市、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一)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劃定或者調整城市綠線;

(三)改變城市綠地性質;

(四)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而確需建設的建設項目;

(五)重要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六)涉及城市園林綠化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前款規定的事項,有關機關在依法作出審批或者批准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實行永久性綠地制度。永久性綠地主要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下列區域中確定:

(一)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遊園、廣場;

(二)山體、河(湖)堤綠地和濕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長樹齡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

永久性綠地的確定、變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用於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於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新建鐵路、高速公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體育場館、科研院所、公共文化設施、污水處理廠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四)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於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廣場綠地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六)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和綠化空間的控制要求不得低於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八條城市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新建住宅小區附屬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商業服務業和物流倉儲附屬綠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五)責任不明確的綠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負責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體現生態要求,注重植物羣落的多樣性、合理性。優先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的植物種類,合理設計植物種類的分佈、密度,預防和減少病蟲害。提高市樹、市花的種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樹種規劃、制定鄉土植物名錄,並向社會公佈。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採用鄉土樹種的比例應當佔本地樹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學校、醫院、居住小區及其周邊避免選用易致人體過敏的植物種類。已經種植的,應當採取科學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二)綠地佈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種類、配置以及種植密度是否科學合理;

(四)綠化設計是否符合園林景觀要求;

(五)綠地內道路、給排水以及其他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園林設計規範;

(六)對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項目,應當同步設計、同步驗收。附屬綠化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規範組織施工,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的綠地面積(附屬綠地)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報批後在指定區域內異地補建。

第二十三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城市道路綠化導則,建設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園林景觀道路。

道路綠化應當合理配置喬灌花草,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鼓勵和提倡雙排或者多排行道樹種植。

第二十四條 鼓勵新建小區臨街建設集中綠地,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鼓勵臨街單位建設社會共享型綠地。

第二十五條 推行和鼓勵城市立體綠化。

新建政府機關、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建築及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城市道路、圍欄等市政公用設施,條件適宜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對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適宜實施立體綠化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公共空間及邊坡、牆體實施立體綠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體綠化獎勵辦法。

第二十六條適宜綠化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七條新建公園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建設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微地形、人工濕地等雨水滯留設施,增加城市海綿體功能。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的鋪裝,應當採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第三章 公園城市建設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園城市建設。公園城市建設應當以人民為中心,以生態文明為引領,將公園形態和城市空間有機結合,從城中建園向園中建城轉變,將城市周邊的山林、水體、濕地、田園等自然環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斷推動綠色空間開放、共享,實現城園相融,人城境業高度和諧統一。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綠地系統規劃,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合理規劃公園城市佈局,對公園數量、規模和功能進行梳理,實現公園與體育、文化、旅遊、產業等各類功能的有機結合,逐步形成“公園+”的發展結構。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建設“郊野公園、城市公園、社區公園、口袋公園”四級公園體系為主體,堅持景觀化、景區化、可進入、可參與,形成以大型公園綠地為骨幹,綠道體系為脈絡,功能組團為單元,山水田園為景觀的新型綠色發展格局。

第三十一條郊野公園應當以自然景觀為主,具有親近自然、遊憩休閒、科普教育等功能,依託城市近郊濕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設各具特色的區域公園。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園應當統籌佈局、合理規劃、功能齊全、設施完善,並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歷史元素、紅色遺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條社區公園應當結合棚户區、老舊小區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適用、景色怡人、舒適便捷的社區公園,滿足街區內不同人羣需求,方便居民使用,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口袋公園應當充分利用閒置地、邊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進行建設,使廣大居民開門見園,滿足就近休閒、遊憩的需求,提升羣眾滿意度。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全域綠道網建設,將城區內外的公園、濕地、山體、水體、風景區、主幹道等貫穿連接,按照綠道建設標準構建不同類型層次的綠道網絡,實現連點成線,連線成片的綠道景觀帶。

第三十六條 濱水公園應當依託現有山水脈絡、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環境特色,做好濱水景觀建設,增加城市景觀親水性,優化親水、親綠的空間格局,塑造自然生態特色的現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條推進兒童公園、體育公園、科普教育等各類專項公園建設,逐步形成覆蓋面廣、類型多樣、特色鮮明、普惠性強的公園體系。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化,在建設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後交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公路、鐵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閒置土地和六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的綠化,由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七)社會投資綠地,由社會投資方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城市綠地養護標準,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作業,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勸阻、制止無效的,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檢查樹木的生長情況,對死亡和缺株的樹木花草進行登記並及時補植;

(三)修復、更換毀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園林綠化設施;

(四)及時進行病蟲害防治;

(五)其他養護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沿街單位應當愛護門前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有義務配合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破壞沿街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園林植物基準價值標準。

制定園林植物基準價值標準應當按照植物的類別、名稱、規格進行分類,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向社會公佈,並根據市場情況定期調整。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報批時,應當按照先補後佔、佔補平衡的原則,就近落實相同類別、面積的城市綠地,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四條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樹木修剪。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綠地內的樹木。

城市綠地內遮擋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路燈等影響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樹木,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剪。養護管理責任人認為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路燈等設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城市綠地內的樹木妨礙城市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時,相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會同養護管理責任人進行修剪。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樹木無保留價值、需要砍伐的,應當向所在地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審批的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六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修剪、砍伐樹木或者臨時佔用公共綠地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先行處理,並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損毀城市綠地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原因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審批的部門批准,佔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佔用期滿,佔用人應當清場退地,委託專業綠化單位恢復原狀。

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佔用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採石、採砂、採土;

(二)擅自佔用綠化帶,增設出入口;

(三)在綠地內野炊、堆放雜物、焚燒物品;

(四)踐踏綠地、停放車輛碾壓綠地,釘、拴、刻劃、攀折樹木、剝損樹皮,損傷樹木花草;

(五)損壞樹木支架、欄杆、花壇、座椅、園燈、建築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

(六)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牽拉繩索、架設電線、捆綁電纜,以樹承重;

(七)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耕種,硬化或者圈佔綠地;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按照有關規定重點保護。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進行普查鑑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生長在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轄範圍內的,由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護;生長在各單位管轄範圍內以及個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管護。

第五十一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管護經費以市、縣(市、區)財政列支為主,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

第五十二條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樹名木。因社會公共利益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十三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政審批、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處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發現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應當告知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

第五十四條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園林綠地智慧管理系統,對城市園林綠化實施動態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調整城市綠線和永久性綠地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園林綠化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未按規定依法查處的;

(四)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舉報未按規定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並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臨時綠化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綠化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及時對死亡樹木進行清理並補植的,或者對損壞園林綠化設施未及時修復或更換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植,並處本市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截除樹木主幹、去除樹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佔用城市綠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所佔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批准臨時佔用綠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處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佔用綠化帶,增設出入口的,處所佔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綠地內野炊、堆放雜物、焚燒物品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踐踏綠地、停放車輛碾壓綠地,釘、拴、刻劃、攀折樹木、剝損樹皮,損傷樹木花草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損壞樹木支架、欄杆、花壇、座椅、園燈、建築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牽拉繩索、架設電線、捆綁電纜,以樹承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以及進行耕種的,硬化或者圈佔小區綠地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非法購買古樹名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可以並處購買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處死亡古樹名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廣場用地。

(一)公園綠地,指在規劃區內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避險等功能,有一定遊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

(二)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衞生、隔離、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地;

(三)附屬綠地,指附屬於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設施用地等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

(四)廣場用地,指以遊憩、紀念、集會、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化用地面積佔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方案 篇五

養護工作確保:

一、植物生長旺盛,株形豐滿,葉色生長季節無異常黃葉,無枯枝敗葉,無病蟲危害;

二、植物保存率100%;

三、綠地無雜草,無垃圾;

四、植株無歪斜、倒伏現象;

五、植物施肥、修剪等及時到位。

具體為:

1、灌溉與排水

(1)灌溉

A、建立完善的灌溉系統,應該儘量利用河道水,如無河道或者河道水無法滿足時,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消防用水證,以備急用。

B、保證灌溉設備的供應,結合公司能力和養護實際情況配備充足的灌溉設備,包括抽水泵和灑水車等設備。

C、經常對灌溉設備精心維修保養,保證其能夠正常使用。

D、灌溉方法:

根據養護對象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合適灌溉方法,包括:漫灌、樹盤灌溉、噴灌、溝灌等。一般新種樹木和長期乾旱時我們應該選擇漫灌,針對單株植物生長不良時,為節約能源我們應該用人力挑水樹盤灌溉,先要在樹投影圈下做土埂,澆滿後復平既可。現場比較適合中央隔離帶的大喬木的灌溉。噴灌比較適合大面積的綠地和草坪等,可能在夏季高温季節運用比較多,可以降低氣温、增加濕度,建立小氣候。溝灌可能運用較少,但羅山路延長線綠地內有很多一米水泥明溝,我公司在養護工作中或許可以靈活運用,使它不僅是一個排水工具,也成為一個蓄水工具等。

E、灌溉注意事項

a.不論是自來水還是河道水或者是污水都可以用做灌溉水,但必須對植物無毒害作用。灌溉前先鬆土,灌溉後待水分滲入土壤,土表層稍干時,進行鬆土保墒。

b.夏季灌溉應該選擇在早晚進行,冬季應該在中午左右進行為宜。

c.如果有條件可以適當加入薄肥一道灌溉,以提高樹木的耐旱力。

F、灌水量

灌水量也與樹種、土質、氣候及植株大小有關。耐旱的樹木相對不耐旱的樹木灌水量要少。在鹽鹼地上,灌水量不宜一次過多,以防止返鹼返鹽。土壤質地疏鬆,保水保肥力差的地區不宜大水灌溉,以防養分流失。灌水應該注意用小水灌透的原則,分幾次灌透使水分慢慢滲入土中。

G、灌水次數

在樹木生長盛期和秋旱時一般2-3次,在春季和多風季節次數應該增加,在高温乾旱季節則需要每天早晚進行灌溉。

(2)排水

A、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統,保證道路紅線位置一米明溝和綠化帶內人工開設的盲溝的通暢。

B、保證擁有充足的排水設備,在雨季當水位過高時,可人工做壩,利用灌溉水泵排水。

C、注意土壤坡度,經常使用人力休整土壤坡度,保證沒有明顯的坑窪地段,保證地表無積水。

D、注意地下積水,因為現場部分地段土壤理化性質不是很好,存在一定程度的地下積水,所以應該經常休整盲溝,必要時加深盲溝深度,同時定期進行人工翻土和使用有機肥,改善土壤理化性質。從而達到排除地下積水的目的。

2、施肥

(1)進行現場全面檢查,瞭解現場所有地段苗木現有的生長情況,從而確定各個苗木品種對肥料的需求情況。

(2)選擇合適現場使用的肥料,儘量選擇一些有機肥,如果使用化肥也應該控制數量。避免對苗木產生副作用,更不能夠因為施肥而導致現場土壤板結等情況出現。應使用一些能夠改善土壤理化性質、增加土壤酸性、提高土壤微生物含量的肥料。

(3)施肥的方法

首先是土壤施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施肥形式:環狀施肥法、放射狀施肥法、穴狀施肥法、全面施肥法等。前面3種方法主要使用於喬木的施肥,後面的全面施肥法主要運用於大面積的花灌木,同時施肥後還應該結合中耕鬆土和灌溉等,使肥力能夠滲透到植物根部,便於植株吸收。其次是根外追肥,主要是解決一些植株對某一元素缺乏造成的營養缺乏症,儘快恢復樹木生長情況,或為保花、保果。比如葉片發黃,可噴施0.1-0.5%的硫酸亞鐵或檸檬酸,重複噴施2-3次即可恢復綠色。或者花灌木開花座果期,噴施磷、鉀和硼等,能促進多開花,減少落花、落果,提高座果率。另外是基肥,園林綠化生產過程中每每在冬季都一般要求進行施用基肥。一般施用遲效性的有機肥,需較長時期的腐熟分解,並要求一定的土壤濕度,結合冬耕應該深施。這些施肥方法都要我們結合現場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肥料的性質靈活運用。

(4)施肥注意事項

A、大喬木要求每年施用一次肥料,花灌木每年施基肥,花前花後各追肥1-2次以上。施肥量應根據樹木大小:雄徑8-10的樹木每年施堆肥25-50KG或者濃糞尿12-25KG。胸徑10以上的樹木,每年施用濃糞尿25-50KG。花灌木可以酌情減少。

B、施肥時應該注意衞生,儘量避免產生惡臭,肥料不能污染枝葉,以免灼傷。

C、施肥結束期不能太遲,一般無特殊情況9月就應該停止。選擇晴天且土壤乾燥時施肥,粉施應結合澆水進行,夏季中午嚴禁施肥。

3、整形修剪

(1)首先應該瞭解養護工程過程中整形修剪的目的:是控制樹木體量不使生長過大,是促使樹木開花結實,是使衰老的植株或枝條更新復壯,是改善透光條件、提高抗逆能力還是控制枝條的伸長方向,以便造型。然後選擇不同的修剪方法和修剪時間。

(2)其次要了解樹木的芽、枝條的特性。比如根據芽的着生位置可以分:頂芽、側芽和不定芽。枝條根據性質可以分為營養枝和開花結果枝,根據抽生時間及老熟程度可以分為:春梢、夏梢和秋梢。根據不同性質的芽和枝條和整形修剪的目的決定應該保留哪些枝條和芽,去除哪些枝條和芽。

(3)再次應該瞭解樹木的分枝方式、頂端優勢和樹型等確定該如何整形修剪,應以此為依據,儘量避免破壞樹木的自然習性。比如保持一些具有固定樹型如:塔形、傘形、球形、圓柱形、匍匐形等樹木的自然樹形。同時細節上修剪根據分枝方式選擇杯形、開心形、。圓球形等處理方式。

(4)同時在修剪過程中應該考慮一些主、客觀因素。如樹種的生長習性、樹木在園林綠化中的功能、和周圍環境的協調、樹齡樹資及樹木對不同程度的修剪的反應來決定該如何修剪。

(5)整形修剪的時期

通常主要有休眠期修剪和生長期修剪兩個修剪時期。休眠期修剪主要集中於樹木生長明顯緩慢的早春進行、但不應該過晚過早。過晚可能會損失一些養分。過早就會使傷口受凍害。生長期修剪主要是在樹木的花前花後及其他如延長觀賞期階段。另外一些色塊的修剪就應該根據組成的灌木的生長情況而定的了。

(6)修剪方法

歸納起來基本是截、疏、傷、變、放等,可以根據修剪的目的。靈活採用。

A、截(短截、短剪)

包括:輕短剪、中短剪、重短剪、極重短剪、回縮、摘心和剪梢。主要目的就是刺激剪口下的側芽萌發,抽發新梢,增加枝條數量,多發葉多開花。程度越重刺激越大。我們現場養護是就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短剪方式。

B、傷

就是用破傷樹枝的方法以達到緩和樹勢、削弱受傷枝條的生長勢。包括有環狀剝皮、刻傷、扭梢和折梢等。這種方法在我們實際工作中是一種輔助方法。如果有必要的話,也應該使用的。

C、疏

又稱疏剪,就是把枝條從分枝點基部剪去。針對一些分枝部合理、枝條過密的樹木應該採取這樣的修剪方法。根據不同要求採用輕疏、中疏、重疏。部分枝條應該分幾次進行疏枝,因為這項工作對樹木的生長影響較大。但也使得樹木枝條分佈趨向合理與均稱,加強樹冠內膛的通風與透光量等。

D、變

即改變枝條生長方向、控制枝條生長勢的方法。這個方法在我們道路綠化養護中比較重要。如:雪松在頂梢壞死後,我們通常用一根竹竿附綁於其主幹,然後另外扶起一根側枝通過竹竿綁住,使其生長方向向上,隨着時間的推移,這個側枝就生長為主幹。在其它方面運用也是比較廣泛的,所以我們在現場養護時一定要注意觀察,靈活運用。

E、放

又稱長放、甩放利用單枝生長勢逐年減弱的特性,對部分長勢中等的枝條長放不剪,保留大量的枝葉,利於營養物質的積累,能促進花芽形成,使旺枝或幼旺枝提早開花、結果。

F、剪口的處理

剪口有兩種:一種是水平的平剪口,小枝短剪中常用。另一種是斜剪口,呈45度的斜面,斜面的最低部分與芽基部相平。修剪時應該注意任何剪口應與枝幹齊平或略凸,表面平滑,有利於剪口癒合。同時及時對剪口進行保護,特別如意楊、泡桐、懸鈴木等樹木殺頭後傷口極大,應該先用2%的硫酸銅溶液消毒,最後塗保護劑,起到防腐的作用。常用的保護劑有保護蠟、豆油銅素劑和化學品羊毛脂等。

G、修剪的順序

修剪時工人應該注意掌握一看二剪三檢查的原則。即要先了解對象的特徵,然後結合自己修剪的目的,明確修剪的方法。然後再進行修剪。完成修剪後也應該養成習慣的進行檢查,有無錯剪和漏剪,再及時修復和補剪。

H、修剪的注意事項

a.隨時保證剪刀的使用效率,避免因為工具的影響降低工作質量,特別是使剪口毛糙。

b.在高空和道路中修剪時注意安全問題,同時,注意工具保管,必要時剪刀要進行消毒工作。

c.修剪抹芽時不能撕破樹皮,以免影響樹木生長和環境美觀。

d.修剪下的枝條應該及時清理出現場,避免影響交通、環境等。有病蟲害的枝條應該及時收集燒燬,避免交叉感染。

4、中耕除草

(1)通過本項工作必須做到使綠化帶中無明顯雜草,林下嚴禁出現大型野草。

(2)嚴重危害樹木生長的藤蔓必須及時剷除。

園林綠化管理方案 篇六

城市園林綠地的養護管理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養護,根據樹木不同的生長需要和特定要求,及時採取施肥、修剪、防治病蟲害、灌水、中耕除草等園林技術措施;二是管理,如綠地的清掃保潔等園務的管理工作等。根據一年中四季特色的不同,將養護管理工作劃分為四個階段:

1、冬季階段:12月及次年1、2月份、氣温普遍在0度以下,樹木進入休眠期。

2、春季-初夏階段:3、4、5、6月份,3-4月份大地回春,各種樹木陸續發芽,展葉開始生長;5-6月份氣温迅速上升,樹木進入生長期。

3、盛夏階段:7、8、9月份,氣候高温多雨,正是樹木生長的旺盛時期。

4、秋季階段:10、11月份,氣温回落,落葉樹疏葉、樹木準備進入休眠期。

根據以上劃分的四個階段分別應安排的養護和管理任務為: 冬季階段:

(一)養護

(1)整形、修剪:各種樹木除常綠樹木和一些冬季不宜修剪的樹木,應在休眠期作一次修剪。

(2)防治蟲病:用挖蛹蟲,刮樹皮等方法消滅各種越冬蟲源。

(3)積肥、積雪:利用冬閒時期應大搞積肥;下雪後,及時堆雪於樹根處,以增加土壤水封,堆安全越冬和次年生長大有好處,若雪量較大,積壓枝頭,應立即組織人員對枝頭積雪進行敲打,保證樹體不受損壞。

(二)管理

(1)維護巡查:加強對各路段、公園、小遊園樹木的看管保護,以減少人為的破壞。

(2)檢修機械:冬季時期要抽空把一年內樹木養護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用的機械、車輛、工具檢修、保養完備,以便來年使用。

春季-初夏階段

(一)養護

(1)修剪、除草:在冬季整形修剪的基礎上進行復剪,並適時進行剝芽、去櫱;對影響綠地景觀的雜草、稗草人工清除。

(2)施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對樹木進行施肥(有機肥),以改善土壤的營養條件,保證樹木的生長需要。

(3)病蟲防治:春天樹木病蟲害的特徵不是很明顯,主要是花卉病蟲害防治,此階段可以利用人工捕打誘殺及噴藥對刺蛾、蟲癭、蚜蟲、白粉病、花葉病、潰瘍病、鏽病進行清除。

(二)管理

(1)拆除防寒物:防止包裹物滋生病蟲、裹緊後影響樹木生長。

(2)補植缺株:對於冬天的死苗、缺苗進行補植。

(3)維護巡查。 盛夏階段

(一)養護

(1)修剪、中耕:雨季前,將過於高大的`樹冠,適時疏稀、截短,可增強抗風能力,配合架空線修剪;中耕除草。

(2)施肥:除氮費外,根據需要追施磷、鉀肥料。

(3)病蟲防治

(二)管理

(1)汛期排水防澇:必要時組織搶險隊及時處理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

(2)扶直:汛期對發生倒歪傾斜的樹木及時扶正。{}必要時應設支撐。

(3)補植常綠樹:利用雨季補植常綠樹、竹子等的缺株。

(4)維護巡查。 秋季階段

(一)養護

(1)整形修剪:此時期對一些需要偏冠的、樹形不整齊或需要造型的喬灌木進行整形。

(2)施底肥、灌凍水:落葉後,封凍前施有機肥作底肥;落葉後到土壤封凍前灌足水,水後及時封高堰。

(3)防寒:不耐寒樹種,冬季需採取不同措施防寒,以保安全越冬。

(4)病蟲防治。

(二)管理

(1)補植缺株:以耐寒樹種為主。

(2)維護巡查。

一年園林養護工作具體安排:

一月份:全年中氣温最低的月份,露地樹木處於休眠狀態。

1、冬季修剪:全面展開對落葉樹木的整形修剪作業;大小喬木上的枯枝、傷殘枝、病蟲枝及妨礙架空線和建築物的枝杈進行修剪。

2、行道樹檢查:及時檢查行道樹綁紮、立樁情況,發現鬆綁、鉛絲嵌皮、搖樁等情況時立即整改。

3、防治害蟲:冬季是消滅園林害蟲的有利季節。可在樹下疏鬆的土中挖集刺蛾的蟲蛹、蟲繭,集中燒死。1月中旬的時候,蚧殼蟲類開始活動,但這時候行動遲緩,我們可以採取刮除樹幹上的幼蟲的方法。在冬季防治害蟲,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4、綠地養護:綠地、花壇等地要注意挑除大型野草;草坪要及時挑草、切邊;綠地內要注意防凍澆水。

二月份:氣温較上月有所回升,樹木仍處於休眠狀態。

1、養護基本與1月份相同。

2、修剪:繼續對大小喬木的枯枝、病枝進行修剪。月底以前,把各種樹木修剪完。

3、防治害蟲:繼續以防刺蛾和蚧殼蟲為主。

三月份:氣温繼續上升,中旬以後,樹木開始萌芽,下旬有些樹木(如山茶)開花。

1、植樹:春季是植樹的有利時機。土壤解凍後,應立即抓緊時機植樹。植大小喬木前作好規劃設計,事先挖(刨)好樹坑,要做到隨挖、隨運、隨種、隨澆水。種植灌木時也應做到隨挖、隨運、隨種,並充分澆水,以提高苗木存活率。

2、春灌:因春季乾旱多風,蒸發量大,為防止春旱,對綠地等應及時澆水。

3、施肥:土壤解凍後,對植物施用基肥並灌水。

4、防治病蟲害:本月是防治病蟲害的關鍵時刻。一些苗木出現了煤污病,瓜子黃楊卷葉螟也出現了(採用噴灑殺螟鬆等農藥進行防治)。防治刺蛾可以繼續採用挖蛹方法。

四月份:氣温繼續上升,樹木均萌芽開花或展葉開始進入生長旺盛期。

1、繼續植樹:四月上旬應抓緊時間種植萌芽晚的樹木,對冬季死亡的灌木(杜鵑、紅花繼木等)應及時拔除補種,對新種樹木要充分澆水。

2、灌水:繼續對養護綠地進行及時的澆水。

3、施肥:對草坪、灌木結合灌水,追施速效氮肥,或者根據需要進行葉面噴施。

4、修剪:剪除冬、春季乾枯的枝條,可以修剪常綠綠籬。

5、防治病蟲害:

(1)蚧殼蟲在第二次蜕皮後陸續轉移到樹皮裂縫內、樹洞、樹幹基部、牆角等處分泌白色蠟質薄繭化蛹。可以用硬竹掃帚掃除,然後集中深埋或浸泡。或者採用噴灑殺螟鬆等農藥的方法。

(2)天牛開始活動了,可以採用嫁接刀或自制鋼絲挑除幼蟲,但是傷口要做到越小越好。

(3)其它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6、綠地內養護:注意大型綠地內的雜草及攀援植物的挑除。對草坪也要進行挑草及切邊工作。

7、草花:迎五一替換冬季草花,注意做好澆水工作。 五月份:氣温急驟上升,樹木生長迅速。

1、澆水:樹木展葉盛期,需水量很大,應適時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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