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維修與保養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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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維修與保養制度 篇一
為規範餐飲中心設備設施維修保養工作,明確工作職責,使設備故障得到及時排除、設備保養得到按時進行,保證餐飲服務工作正常開展創造良好的設備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備設施維修制度:
1.各部門負責人接到設備、設施維修報告後,及時到現場進行查看和維修;
2.維修服務人員修復不了的故障,如是保修期內的,及時與保修部門聯繫維修;如是保修期外的,須填“餐飲服務中心報修單”;並在原始報修單上註明維修報出時間,做好維修情況跟蹤。保修期外如需要由維修部直接聯繫校外維修單位的,預計單項維修費用在400元以下的,由維修服務人員落實聯繫相關維修部門進行維修,如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應將 《維修申請單》轉報到餐飲服務中心辦公室,並提出維修方案,中心核准後再落實維修部門;
3.如設備、設施屬人為損壞,維修人員必須報中心綜合辦。由綜合辦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維修人員一同到現場查看確認,根據過錯原則,按被損壞財產的原價值由當事人賠償;
4.維修人員自行維修工作結束後,維修人員應在《聯繫單》填上所用的維修材料,報修部門負責人要驗收簽字。
二、設備維護制度
1.設備維護工作實行使用餐廳日常維護、定期專業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2.對電動設備、液化氣灶台、蒸汽閥門等關鍵設備或部位,使用餐廳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並執行定點、定人,即固定設備的使用地點、確定設備的使用人員、確定的使用人員就是日常維護工作責任人;
3.各餐廳設備日常維護工作,應做到:使用前必須查看設備狀況,確保無異常情況;使用後應及時切斷電源、氣源、水源,在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情況下,做好必要的設備清潔和維護工作;
4.食堂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每天對所有設備使用狀況進行巡查,發現異常情況要按本制度要求落實維修工作;
5.中心維修人員每月應對各部門的電動設備進行一次全面專業檢查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6.專業保養工作,電動設備應從傳動系統、電路控制系統、機械系統、以及設備電源供給系統等方面,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檢查維護;7.對鍋爐、電梯等不能自行維護項目,執行與維護維修單位簽訂的“設備維修協議”。
設備維修與保養制度 篇二
1、各物業公司一律不許自行對高壓供電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如遇此類設備出現故障,應報請專業供電主管部門處理。
2、各物業公司所有特種設備設施(如空調、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消防系統、安防系統機械維修檢查等)一律實行外委維護保養。對於外委項目維保,工程部應指派專人監督維修保養質量;每次外委項目實施作業前,外委單位應先到工程部辦理進場作業手續方可到設備安裝地點進行作業。
3、維修
(1)檢查中如發現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或性能劣變,維修主管應提前備好相關備件,預訂維修時間實施作業。
(2)如在預定維修時間施工影響業户正常生活,則需報經管理處主任同意後方可實施,並提前告知轄區內業户。
(3)維修主管應督導維修人員按時作業。
(4)施工前,維修人員應備好工具及備件,提前攜至作業現場。
(5)維修完畢後,工程部應就維修情況進行檢查,填寫《設備設施維修記錄》。
4、保養
(1)實施保養計劃前,各維修班長應制訂材料採購計劃並報批,提前組織維修保養材料。
(2)正式施工前,維修人員應準備好操作工具、協調相關部門創造保養條件,提前攜至作業現場;施工時,應先按安全要求懸掛警示牌,做好安全防護措施,要求相關人員做好配合。
(3)保養完畢後,保養人應如實填寫《設備設施保養記錄》
5、緊急故障處理
(1)接到緊急故障處理請求,工程部主管應迅速組織人力至故障現場搶修;重大故障,應同時向管理處主任、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到達現場後,工程部主管應查看現場、瞭解故障原因,制訂搶修方案。
(3)實施搶修前,嚴格按照安全規範做好防護措施,並要求相關人員予以配合。
(4)維修時以不擴大故障及隱患為前提。無法確認故障原因時,切不可盲目亂動,應集中商議,找出最佳方案;如屬特種設備,應請求有關單位配合支援,並按xxxxxx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執行。
(5)故障處理完畢後,應做好事故起因分析,制訂相應的防範措施。
(6)每次緊急故障處理完畢後,工程部經理應如實寫出書面報告上報相關部門。
設備維修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篇三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常性地(至少每月一次)組織人員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並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設備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所有檢查和處理情況應及時進行記錄。
1、日常檢查
每日運行前操作人員應當對車輛進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①油、水和電是否足夠;
②發動機的運行情況;
③制動距離;
④工作裝置的運行情況;
⑤輪胎的充氣情況;
⑥燈光和喇叭;
⑦車輛牌照、“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完好性。
2、維修保養注意事項
1、安全管理人員應根據廠內機動車輛的使用情況,督促相關人員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維護保養。
2.廠內機動車輛進行維保時,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有效地通知相關使用人員,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併為維保人員做好配合工作。
3、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維保工作的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對每次的維保工作予以簽字確認,並將維保記錄存檔。
4、廠內機動車輛的定期保養分為日常保養、一級保養和二級保養。日常保養以全車清潔、潤滑和檢查各部狀態為主。一級保養以檢查各部性能,調整間隙為主。二級保養以處理不良狀態和調整間隙為主。
5、廠內機動車輛的定期保養應在安全地點進行,應注意保養人員的安全。保養時應注意防火。
設備維修與保養制度 篇四
1.總則
1.1為了加強施工與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修人員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並解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維修作業管理。
2.施工組織
2.1由企業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准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准。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2.2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佈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2.3有兩個以上部門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部門和總承包部門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部門必須服從建設部門和總承包部門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部門,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2.4參加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部門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部門的有關安全制度並接受監督。
2.5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分別按危險作業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施工部門進行的施工項目,企業應與建設施工方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施工部門的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企業安全,應及時制止。
3.施工現場管理
3.1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佈置,並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時建設的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衞生的要求。
3.2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誌,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誌未經施工負責人批准,不得移動或拆除。
3.3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誌。
3.4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後要採取防滑措施。
3.5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要求。
3.6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固。拆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7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管理,並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3.8施工現場要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並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關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4.施工機械與電氣設備
4.1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4.2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4.3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4.4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4.4.1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4.4.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和臨時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4.4.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4.4塔吊、龍門吊、汽車吊及鉚焊平台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5.拆除工程
5.1施工部門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並經技安、設備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施工。
5.2拆除工程經批准後,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並組織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5.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5.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天然氣管道、水管網線、供熱管道等幹線通往建築物的支線切斷或遷移。
5.5施工人員從事拆除工作時,應站在專門搭設的腳手架上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
5.6拆除區周圍應設圍欄,掛警告牌,並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逗留。
5.7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後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後內的順序進行,嚴禁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應保持穩固。
5.8拆除的物體不準由上向下拋擲,要採用吊運或順槽溜放的方法,並及時清理場地。
5.9在拆除石棉瓦及輕型結構屋面工程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3米),鋪設跳板(或使用移動板梯),腳踏瓦釘處進行拆除。
5.10拆除過程中,現場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築物中的配電線路,應設置另外的配電線路。
5.11拆除建築物的欄杆、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築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樑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和荷載拆掉後,方可以拆除。
5.12拆除建築物時,樓板上不準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樓蓋結構超載發生倒塌。
6.土石方工程
6.1凡在地面上開挖建築、構築物基礎、設備基礎以及其它基礎和在地面上建造圍牆及橫穿公路、開挖各種管溝、電纜溝等作業都屬於動土作業。
6.2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由施工部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經批准後方能施工。
6.3動土作業施工時應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7.檢修準備
7.1重大檢修項目應在檢修前必須事先制定安全檢修計劃,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並報有關部門批准。
7.2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計劃要求,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7.3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7.4根據檢修計劃的要求,生產部門要為檢修部門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部門,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7.5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7.6檢修轉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並經兩次啟動複查證明無誤後,在電源的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標誌牌或上安全鎖卡。
7.7檢修部門的項目負責人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證、高處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7.8檢修部門的項目負責人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8.檢修安全規定
8.1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並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項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作業。
8.2檢修中的危險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進入設備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動土作業等)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
8.3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進入檢修現場的所有人員(含臨時工),必須佩戴安全帽。
8.4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內的設施、管道及運行中的設備、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8.5在生產現場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採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產生火花。
8.6在生產危險化學品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聯繫溝通。當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8.7各部門使用的臨時工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在生產車間現場用工時須接受車間的安全教育後,方可在可以使用臨時工的崗位作業(作業內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業)。
8.8臨時工作業時,項目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同步監護,監護人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
8.9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並檢查、落實好相應的措施,當生產現場發生異常情況時,須及時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並作好自我保護。
8.10檢修完工後,必須做到一切安全設施恢復到正常狀態。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8.11檢修後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後生產、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9.維護、保養
9.1定期對設備設施、安全附件、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設備管理部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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