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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高標準守住黨紀底線

堅持高標準守住黨紀底線

堅持高標準守住黨紀底線

堅持高標準守住黨紀底線---學習貫徹《準則》《條例》兩部法規專題黨課講稿

同志們:

在全縣上下正在開展《準則》《條例》兩部法規學習月活動和麪向全體黨員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以下簡稱“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之際,我們今天利用黨員活動日來上一堂關於學習貫徹《準則》《條例》兩部法規專題黨課。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修訂工作歷時一年,集中全黨 智慧、凝聚思想共識,汲取歷史經驗、尊重前人智慧,體現 了繼承和創新的統一。對於一個黨員,紀律是高壓線;對於一個政黨,紀律是 生命線。《準則》《條例》,為 8700 多萬共產黨員制定了思想、行為準則。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兩部黨內法規的頒佈實施,對於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對於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對於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準則》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為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樹起了道德“高線”。《條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為黨組織和黨員劃出了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條例》將黨的紀律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並把政治紀律排在首位,這體現了從嚴治黨的規律,也抓住了管黨治黨的根本。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後的兩大黨規,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着“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被媒體譽為“史上最嚴黨紀”。

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全系統黨員幹部必須高度重視,牢牢抓在手上,準確領會立意內涵,深刻把握精神實質,紮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要深刻理解中央協調推進的“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以及在佈局中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地位,深刻理解《準則》和《條例》修訂、頒佈的重大意義,緊密聯繫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實際,切實抓好兩項黨規的貫徹落實,促進全縣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科學發展邁向新台階。

今天,組織召開專題輔導學習,和大家共同學習研討這兩部新法規,通過分析瞭解新舊之間的不同,進一步學深學透新《準則》和新《條例》。與時俱進,緊跟黨中央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步伐,進一步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一、認清當前形勢,把準中央從嚴治黨新動向

(一)新《準則》和新《條例》的出台,是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

全面從嚴治黨,是實現黨的歷史使命的必然要求。當代中國,正處於民族復興的關鍵時期。當今世界,正處於格局演變的重要階段。長期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既具有巨大的政治優勢,也面臨嚴峻的挑戰和風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xxx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突出強調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大反腐懲惡力度,強化巡視監督,切實解決好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幾年來,從嚴治黨的實踐表明,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所以必須加以修訂和完善。兩部應運而生的新法規是中國共產黨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全體黨員也必須緊跟黨中央步伐,切實遵守黨的最新紀律要求。

(二)新《準則》和新《條例》的出台,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制度利器。

面對當前依然嚴峻複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新《準則》和《條例》順應人民羣眾對我們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反對腐敗的新期盼,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樹立高尚道德情操、嚴明紀律戒尺。《準則》把“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要求轉化為制度,為全體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堅持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築牢思想道德防線,提供了具體清晰的法規依據和執行標準。《條例》細化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進一步明晰黨章黨規黨紀、嚴密執紀程序、加大懲處力度、明確執紀責任,使黨紀處分制度更加科學。《準則》和《條例》紮緊了管黨治黨的制度“籠子”,提高了管黨治黨制度化水平,體現了懲治腐敗和預防腐敗、治標和治本的雙重功效,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新《準則》和新《條例》的出台,是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面對當前複雜的社會形勢,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民族團結、宗教和諧、黨的建設等各項任務艱鉅繁重。要做好工作,關鍵在黨、關鍵在人。《準則》面向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強調自律、重在立德。《條例》尊崇黨章,細化政治、組織、廉潔、工作、羣眾、生活等“六大紀律”,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調他律、重在立規。《準則》和《條例》既是對黨的各級組織的有力約束,也是全體黨員的基本遵循。只有一起抓、一體執行,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才能讓每一名黨員永葆先進性和純潔性,每一個黨的組織才能始終成為堅強的戰鬥堡壘,從而凝聚起推動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磅礴力量。

二、加強學習教育,理解兩部法規改版新內容

下面我從修訂後《準則》和《條例》的“改、增、刪”內容,粗略向大家的説明此次修訂版本。

先看《準則》。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範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

與原版相比,其名稱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改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適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幹部擴大到全體黨員。修訂後的《準則》共8條、281字,分為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等3部分,可概括為“四個必須”“八條規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重申黨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高尚道德情操等“四個必須”原則要求。二是圍繞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係,對全體黨員提出“四條規範”。三是圍繞廉潔從政,從公僕本色、權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條規範”。

《準則》覆蓋所有中共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此次修訂後,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説,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範圍。將普通黨員納入廉潔從政準則,太有必要。一直以來,總有些人以為我又不是大領導,只是 8700 多萬黨員中小小的一個,哪裏會管到我?這種僥倖心理和“小官巨腐”的產生不能説沒有關係:中紀委網站文章顯示,今年 1-8 月,北京市紀委共查處“小官貪腐”290 人, 涉案金額共計 3.23 億元。“小官”身份與鉅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另外,“準則”一詞是指行為或道德所遵循的標準、原則,有一定的示範和標杆意義。《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覆 蓋全體黨員幹部,也是向全黨明確了是非榮辱,明確劃定了什麼能做什麼不能,有助於形成自覺自律、不想腐的氛圍。如果普通黨員有一天當上領導,其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也將更加牢固。

與2010年1月頒佈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比,修訂後的《準則》緊扣“廉潔自律”、覆蓋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着的高標準。

需要指出的是,原《準則》中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的“8個禁止”“52個不準”並非“去無蹤”。很多內容作為“負面清單”,移入同步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再看《條例》

原《條例》共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修訂後的《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等3部分。對照《條例》修訂前後的內容變化,不難發現,新《條例》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作為“負面清單”,強調他律,重在立規。

這把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和體現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的“黨紀戒尺”,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其中,既做“減法”,刪除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內容,並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又做“加法”,結合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納入黨中央強調的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

對比原《條例》,新《條例》主要體現以下兩個特點:

從“總則”中看出,黨員受到處分後,後果更嚴重了。

修訂後的《條例》“總則”部分,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的第九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在2003版《條例》的第十二條規定中,“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從“一年內”改為“一年半內”,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果更嚴重了。

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的類似條款還有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如第十三條是修訂後新增的內容,“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又如,第十九條規定,有“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等三類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第二十條中,“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這些都是增補的內容,突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黨紀“從嚴”。

從“分則”中看出,“六大紀律”可“對號入座”。

修訂後的《條例》“分則”部分,就是詳述對違反“六大紀律”行為的處分,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 類“負面清單”,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 10 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 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不僅告誡黨員幹部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令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子可鑽。例如,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帶,此次修訂明確列出,可以“對號入座”。

“六大紀律”,政治紀律排在首位。修訂後的《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將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如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組織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以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如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廉潔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等。如第八十一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值得注意的是,“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第九十七條),“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第九十八條第一款),“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條)……諸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情形均被納入“違反廉潔紀律行為”。黨員幹部一旦違反,不僅要處分直接責任者,還要處分領導責任者。

“對違反羣眾紀律行為的處分”,新增了侵害羣眾利益、漠視羣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羣眾民主權利等違紀條款。

違反工作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四風”問題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條例》第一百五十條中關於“通姦”“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範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

還有引人注目的一大變化,是原版《條例》第九章“貪污賄賂行為”所列條款,在修訂後的《條例》中被刪除。這是實現紀法分開的明顯信號,不再把法律當成紀律審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實現抓早抓小、動輒則咎。

同時,新《條例》將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 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 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一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羣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羣眾利益、漠 視羣眾訴求、侵害羣眾民主權益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違反 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 專家解讀:多位專家指出,十八大召開以來,中央始終 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但也時有“反‘四風’只是 一陣風”“反腐力度過大動搖執政基礎”的雜音,羣眾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時,也擔心反腐力度可能減弱。 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表示,十八屆四中全 會把黨規和法治一起作為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 分,針對一些腐敗問題,必須出台嚴厲舉措,剎住歪風,但禁令並不是一陣風的運動,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發揮作 用,更嚴約束黨員的黨內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來,查處了不少黨員幹部大吃大喝、出 入高檔會所、打高爾夫等違反八項規定問題,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表述。新修訂的條例 明確對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等相關責任進 行處分,一旦違反將依條例嚴格查處,這對黨員的約束力明顯增強。新《條例》讓問責、執紀、監督有 新的靶心,也明確了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要點、標準、尺度、力度。 專家指出,此次修訂的一個重要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 越往後執紀越嚴。

總的來説,新《準則》和新《條例》涵蓋範圍更廣、規則制定更細、處分影響更重,可謂字字為“經典”,條條成“刑法”。彰顯了黨中央從嚴治黨的決心,為各級黨員幹部樹立了一條道德標準線,釐清了一份負面清單。同時也向各級黨員傳遞了一個信號,那就是新《準則》和新《條例》作為黨內法規,嚴於國法,都是“帶電的高壓線”,執行起來不搞特殊、沒有例外,違之必懲。

三、全面貫徹落實,以身作則主動適應新常態

要讓《準則》《條例》落地生根,必須在抓學習、建制度、擔主責三個方面,下苦功、做文章、求實效,以嚴和實的精神把黨紀黨規執行好、落實好。

一是抓學習,讓《準則》《條例》內化於心。學習昇華思想,思想引領行動。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重在立根固本,必須先在學習教育上下足功夫,才會築牢思想防線,才會有強大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各單位要把學習宣傳兩項法規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認真學習貫徹兩項法規,學深學透。要制定具體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嚴禁學習過程中走過場、搞形勢,並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活動。確保對《準則》中的“四個必須”“八項規範”以及“四個堅持”和“四個自覺”與《條例》規定的“六大紀律”各項規定內容,逐條掌握,熟知要義,時刻把黨紀黨規牢記在心中、深刻在腦海、體現於行動。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職責,率先垂範,帶頭學習,親自宣講。其他黨員領導幹部也要抓好分管股室、聯繫單位的學習執行。同時,全體黨員要嚴格要求自己,時常為自己、為身邊黨員“充電”、“醒腦”。局機關將對各單位開展學習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對開展學習貫徹落實工作不力的,將給予通報批評。

二是建制度,讓《準則》《條例》外化於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制度是保證,執行是關鍵。要以《準則》與《條例》為標尺,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要堅決維護黨章權威,要堅決遵守紀律規矩,要堅決整改自身問題。各單位要對款吃喝、公款旅遊、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等“四風”問題;違規收受紅包禮金禮品問題;以權謀私、吃拿卡要、“雁過拔毛”式腐敗等突出問題,逐一進行自查自糾,加強對關於厲行節約、公務接待、職務消費等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深入開展專項整治,絕不允許突破紀律底線的事情發生。把《準則》和《條例》作為管黨治黨的尺子和黨員的行為底線,在堅持和深化中形成習慣。黨員領導幹部要做好表率示範,全體黨員要共同推動落實,讓兩部新法規真正落地生根,使黨員幹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是擔主責,讓《準則》《條例》體現於績。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須擔當。只有把擔當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才能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加強對黨員幹部隊伍的管理和監督,把貫徹《準則》《條例》納入主體責任清單,作為各單位的綜合考評和幹部任用的重要指標來衡量,與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落實,全力推動黨建與業務工作兩手抓、兩促進。要按照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建立統一權威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提高藥品質量”的總體要求,落實五大發展理念,以提高食品藥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核心,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風險預防控制,突出重點專項整治,積極推動社會共治,全力保障好全縣人民羣眾食品藥品安全。要加大問責力度,對關鍵環節、關鍵崗位做到“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紀律監管,做到立足抓早、抓小,保持強大的震懾力,切實把紀律嚴起來、立起來。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強化監督只有進行時。解決中國的問題,要靠中國共產黨;解決黨自身的問題,要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人民羣眾的監督。《準則》和《條例》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制度安排,為黨內監督和羣眾監督明確了對照的標準、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使黨員幹部和廣大羣眾的監督有規可依、有據可循。要積極探索黨長期執政條件下依靠制度創新、強化黨內監督的有效途徑,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機制,不斷增強黨的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黨員幹部始終不忘宗旨、保持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永葆共產黨人本色。

同志們,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是當前重要的政治任務。我們要以貫徹《準則》和《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廣大黨員幹部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做到守紀律、講規矩,知敬畏、存戒懼,逐步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衞制度的良好風尚。食品藥品監管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鉅,使命光榮。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全面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鋭意進取、奮發有為,以更有效的監管、更嚴格的執法、更完善的制度,不斷提升食品藥品監管水平,為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和身體健康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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