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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探視規定有哪些【精品多篇】

看守所探視規定有哪些【精品多篇】

看守所探視規定有哪些【精品多篇】

家屬探視可能 篇一

1、已決犯,決定留在看守所裏執行的,可以與家屬會見,具體會見辦法和時間,由看守所安排,一般一個月不少於一次。

2、已決犯要投入監獄服刑的,因為時間較短,看守所一般不會安排會見的。家屬只能等投入監獄後再會見。

3、會見時需要持身份證和證明與在關押人員關係的相關材料。如結婚證、户口本等。

相關補充 篇二

(1)在押人員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2)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在押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在押人員回家探視。

(3)在押人員近親屬給在押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看守所人員是違法人員的監管者,根據法律具有對看管所人員的暫時管理權,這是毋庸置疑,想要不要進一步觸犯了法律,無論是看管所所壓人員,還是其相關家屬,規勸一句,一定要遵守看管所人員規定。

探視法律規定 篇三

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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