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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註冊申請表(精品多篇)

醫師註冊申請表(精品多篇)

醫師註冊申請表(精品多篇)

章 總則 篇一

第一條 為了規範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國家衞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註冊管理。

執業醫師註冊承諾書 篇二

執業醫師註冊承諾書

執業醫師註冊承諾書就在下面,歡迎各位借鑑。

執業醫師註冊承諾書: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審核法人責任承諾書

為加強本單位醫師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落實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管理措施,確保考生報考條件真實有效,現承諾如下:

一、嚴格按照河南省衞生廳、河南省中醫管理局《轉發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擴大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範圍的通知》(豫衞醫〔〕61號)有關要求,加強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政策宣傳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

二、嚴格遵守《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要求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做好本單位參加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考試人員資格審核及出證工作。

三、經審核,特此證明我單位

具備報名資格。

如有不實,本人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名 鄉鎮衞生院(公章)

(手寫簽字,請勿用章) 年 月 日

省轄市衞生局(公章)

執業醫師註冊承諾書:xx縣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鄉村醫生執業承諾書

我是一名鄉村醫生,現受聘於

鄉(鎮)

村衞生室工作,為規範自身執業行為,更好地服務於廣大人民羣眾,我自願承諾在聘期內做到以下幾點,並請監督: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遵守上級主管部門和村衞生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服從領導,愛崗敬業。

二、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零差率銷售工作。

認真履行鄉村醫生基本醫療和公共衞生服務等各項職責,為當地羣眾提供優質服務。

三、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講團結、講奉獻,加強與同事間的協調配合,不計較個人得失。

不與同事發生無原則糾紛。

五、認真書寫各類醫療文書,做到“看病有處方、用藥有登記,檢查有記錄”。

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事件,如實填寫並按時上報各類報表,妥善保管工作資料。

六、嚴格遵守診療護理技術規範、常規,規範醫療執業行為,堅決杜絕私存藥械和私自診療行為。

服從“五統一、兩獨立”管理,自覺按規是繳納醫療風險責任金,診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事故,獨立承擔相應責任。

七、如違反上述承諾,本人自願接受處罰,並願意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

承諾人:

年 月 日

執業醫師註冊承諾書:鄉鎮執業助理醫師報考知情承諾書(樣本)

是 衞生院的在崗人員,於20**年8月31日前到該衞生院工作,試用期已滿1年,考核合格。

自願參加20**年(臨牀/中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獲取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保證在該衞生院執業至少5年,同時保證所提供的身份、學歷、聘用關係真實、有效,我已瞭解鄉鎮執業助理醫師相關政策(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只解決執業資格問題,不評定職稱,國家不設置鄉鎮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以上所述如有虛假,本人承擔一切後果。

特此承諾

承諾單位(蓋章) 承諾人(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醫師執業註冊承諾書 篇三

我是一名鄉村醫生,現受聘於鄉(鎮)村衞生室工作,為規範自身執業行為,更好地服務於廣大人民羣眾,我自願承諾在聘期內做到以下幾點,並請監督: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遵守上級主管部門和村衞生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服從領導,愛崗敬業。

二、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零差率銷售工作。

認真履行鄉村醫生基本醫療和公共衞生服務等各項職責,為當地羣眾提供優質服務。

三、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講團結、講奉獻,加強與同事間的協調配合,不計較個人得失。

不與同事發生無原則糾紛。

五、認真書寫各類醫療文書,做到“看病有處方、用藥有登記,檢查有記錄”。

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事件,如實填寫並按時上報各類報表,妥善保管工作資料。

六、嚴格遵守診療護理技術規範、常規,規範醫療執業行為,堅決杜絕私存藥械和私自診療行為。

服從“五統一、兩獨立”管理,自覺按規是繳納醫療風險責任金,診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事故,獨立承擔相應責任。

七、如違反上述承諾,本人自願接受處罰,並願意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

承諾人:xxx

20xx年x月x日

辦理執業醫師註冊指南 篇四

醫師執業註冊審批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法規依據:《執業醫師法》(6月26日)第13條。

辦理時限:行政服務大廳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法定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及依據:1、工本費25元;2、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豫衞規財〔〕66號)。

辦理程序:

申請人申請窗口受理科室審查材料主管局長簽發

發證

不不

符符

合合

要要

求求

補正材料窗口退檔

章 註冊程序 篇五

第九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註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併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註冊條件不予註冊的,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執業醫師註冊。

第十六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

執業助理醫師只能註冊一個執業地點。

執業醫師包註冊變更 篇六

執業醫師包註冊變更

執業醫師包註冊可變更全國任何地方項目執業醫師性質:根據衞生部衞醫發〔2006〕125號文件內容第十條: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及1998年6月26日後作為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需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衞生部6號令)第六、七條的規定,方可申請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經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可報名參加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縣級以上衞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出具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流程:填報名表--報請關係衞生局審批--預付二分之一定金--衞生局認定資格--進行執業醫師註冊--註冊成功--衞生局民科網查詢驗證--付餘款--出變更手續(醫師變更審核表、變更通知單)--客户到當地變更行醫初始註冊需要數據: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民族,畢業學校,所學專業,執業醫師類別,執業醫師專業,變更單位(現在的工作單位)解釋:醫師資格證為98認定評審,我們負責註冊到關係衞生局,客户可憑藉自己身份證或者執業證書編號到全國任何一個聯網的`衞生局的醫政科查詢驗證,內部網是衞生系統的內部局域網,只有上衞生系統的醫政科才能開才能查詢,所以誰也掛不上,只要在這查到就證明已經註冊成功!客户變更的時候因為資格證是評審的!年齡最好符合條件!不要小於1980年出生的!變更我們負責轉出數據(區內轉區外),客户所需變更地點的衞生局建議找適當關係!確保100%變更成功!價格:內定!不以價格拼市場!][我們做的醫師絕對不單單是把縣級衞生局OK!都是深入到省級衞生廳的關係!確保中途不出任何情況,代理零風險合作!價格優勢不一定有!渠道優勢比價格優勢強!相信這個道理做為懂行的人來説都明白

章 註冊變更 篇七

第十八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註銷註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並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週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衞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註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註銷。

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註冊或者變更註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註冊。

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准的衞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註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註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並對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給予警告,並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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