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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調解工作要始終堅持下,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和”平等自願,合理合法,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

二、受理調解糾紛應當進行登記。

三、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指定或由當事人選定一名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

四、調解前應調查核實糾紛性質、爭議焦點,糾紛原因。

五、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除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祕密或當事人表示反對公開調解的糾紛外,調解糾紛可以公開進行。

七、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八、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如需延長時間,經所長同意,報縣局基層科批准。

九、對已調解的較複雜的民間糾紛,要定期回訪,做好記錄,歸檔整理。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範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髮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主要包括:人身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財產權益糾紛、承包經營型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的其他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原則

一、合理合法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二、當事人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應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應享有的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

(一)不得拘私舞弊;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受理並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

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狀況;

2、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

3、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

4、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及時移

送法律援助中心;

二、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

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維護名合法權益,或者為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

供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費用的法律服務保障制度

三、法律援助的範圍

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下列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公訴案件的代理和辯護;

(二)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社會保障金的

(五)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U)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九)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補償的(十)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

或者其他人生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十一)需要予以公正的與人生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

(十二)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項。

四、申請法律援助是應提交的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2、所在鄉鎮、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家

庭經濟情況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相關證明及證據材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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