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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護條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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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護條例 篇一

【正文】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要,是健康生活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3月,全國人大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明確賦予設區的市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權後,我市將積極迴應羣眾關切、市委高度關注的飲用水水源保護,作為我市第一步法規進行起草修訂,目前,這一部萬眾矚目的民心法規將於今年的9月1日正式實施。

《駐馬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共五章三十九條,採取“總分結構”。第一章位總則部分共七條,對飲用水水源地以及相關管理部門部門進行了説明。

(本文紅體字不出配音,只出字幕,字幕在採訪同期聲中出整版字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飲用水水源的保護,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的飲用水水源,包括板橋水庫、薄山水庫和宋家場水庫的庫區及其匯水面積內的地表水域、陸域。 省人民政府批准調整確認的其他水庫飲用水水源,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原則。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部門依法履職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誰受益誰補償,專款專用,合理確定生態保護補償主體、方式、範圍、標準和對象,統籌安排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於本條例生效後一年內製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普及保護知識,增強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和損害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保護飲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同期聲】採訪人大立法部門或者法學專家:總則部分七條細則的特點、説明了哪些內容?

《駐馬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第二章為水源保護,共11條,這11條法規,進一步明確了水源地的保護範圍以及違法行為。

第二章 水源保護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並根據實際情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保護區範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為準。

因城市規劃調整、自然環境改變或者取水發生變化,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工業、旅遊業、種植業、養殖業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範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在一級保護區邊界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不得損毀或者移動隔離防護設施。

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的管理維護,由水庫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應當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准保護區的水質應當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在准保護區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應當達標,防止污染水源。

距水庫興利水位線300米以內陸域不得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屬地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並設置限行標誌。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裝載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的運輸工具不得駛入限行區域;確需駛入的,應當在駛入前向屬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道路運輸通行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高速公路和橋樑,設置警示提醒標誌,建立應急防範設施,制定應急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污染嚴重的石材加工等項目;

(二)採砂、非疏浚性河道內取土;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四)在河流、排水溝渠、灘地、岸坡堆放化工原料、醫療廢棄物、粉煤灰、石末、秸稈和其他農業廢棄物;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鹼類污水或者未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水等有毒有害物質;

(六)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七)毀林開墾、破壞植被;

(八)對飲用水水源造成嚴重污染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墓地或者丟棄、掩埋動物屍體;

(二)圍水造田、築土攔壩;

(三)露營、野炊、放生;

(四)開發房地產、從事水上餐飲以及其他水上娛樂活動;

(五)建設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礦山開採;

(七)對飲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為。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風景區(點)及其遊船應當設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旅遊、游泳、垂釣、洗滌;

(三)與水庫管理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船舶通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在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鑽探、採砂、取土、打樁等;

(二)擅自佈設機泵、虹吸管等設備;

(三)侵佔或者損毀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四)擅自開啟供水工程的閘門、機泵、取水口以及損毀引水渠覆蓋面自行引水、堵水;

(五)其他損毀供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項目或者建(構)築物,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礦山開採、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房地產開發、水上餐飲等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關閉;逾期不拆除或者關閉的,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強制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之前經批准建設的,給予相應的補償。

准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污染嚴重的石材加工等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之前經批准建設的,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將其搬出,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之前未經批准建設的或者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之後建設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關閉;逾期不拆除或者關閉的,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強制拆除或者關閉。

前兩款規定的限期拆除或者關閉的具體時間,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同期聲】採訪人大立法部門或者法學專家:第二章的特點,着重介紹一級保護、二級保護和准保護區的區分意義,以及對一些行為的明確違法認定的意義。

第三章共計10條,則在《駐馬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中,更細的明確了各級政府、環保、水政、農業、畜牧、林業、衞計委等多個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飲用水環境質量和飲用水安全負責。 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責任制,並督促落實;

(二)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制定保護方案;

(三)對污水、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隱患,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飲用水水源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方案;

(二)對水庫和匯入水庫的河流斷面的水質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行為依法查處;

(三)監督企事業單位落實水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四)每月10日前向社會公開上月的水質監測信息;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合理配置水資源,優先保證飲用水的供應;

(二)監測水庫水位、入庫水量等;

(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狀況監測;

(四)加強涉水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農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種植業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民發展綠色農業和科學施用農藥、肥料,實行秸稈還田或者綜合利用,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二)畜牧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科學合理的劃定禁養區、限養區,指導、服務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

(三)公安機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治安管理、危險品車輛通行管理以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處;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土地、礦產資源的使用審批和監督管理,審批事項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規定;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村鎮建設管理、人居生態環境改善,監督污水、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行;

(六)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和修復,環水庫周邊的貧瘠土地等實行退耕還林還草,規劃建設濕地保護區、水源涵養林、生態隔離帶等;

(七)衞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質的衞生監督監測和評價工作,並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介水傳染病的監測預防,防止介水傳染病病原體危害水源事故的發生;

(八)海事管理機構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船舶、碼頭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環境保護、衞生計生主管部門在水庫合理佈設水質監測點;

(二)負責庫區、管理範圍內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管理範圍內損害水源、損毀供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四)對管理範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提供必要的證據資料;

(五)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相關設施進行巡查。 飲用水水源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相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供水企業應當編制本單位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相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供水企業的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同時按照規定向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採取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實行約談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情況。 監察機關應當對相關部門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以及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察。

鼓勵和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通過環境公益訴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監督。

【同期聲】採訪人大立法部門或者法學專家:第三章在整部法規中的意義,對部門職責明確的意義所在,為什麼還在二十七和二十八條中明確考核制度和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情況,這樣的好處是什麼。

本《條例》的第四部分就是法律責任部分,這部分共9條,對《條例》第二部分規定的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屬地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修建墓地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個墓穴三千元罰款;丟棄、掩埋動物屍體的,每具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屬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從事水上餐飲以及其他水上娛樂活動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風景區(點)及其遊船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責令設置;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洗滌不聽勸阻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核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測、水源巡查和綜合評估的;

(三)因監督管理失職,導致本轄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不達標的;

(四)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不及時處理的;

(五)對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脅等緊急情況,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報告的;

(六)不正確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需要,環境保護、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將本部門行政處罰權委託水庫管理機構。

【同期聲】採訪人大立法部門或者法學專家:第四章部分的特點,參照其他地方水源保護法,我市的法規處罰力度是大還是小,,能不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和懲戒作用,可對處罰中的個別條款舉例説明。

第五章也是本條例的最後一章共兩條,個別用語進行解釋和本條例實施時間進行了明確説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匯水面積是指雨水流向同一山谷的受雨面積。

(二)興利水位線是指水庫在正常運用情況下,為滿足興利要求在開始供水時應當蓄到的水位,亦稱正常蓄水位。

(三)介水傳染病是指由存在於人類糞便、污水和垃圾中的病原體污染水源,人們接觸或者飲用後所導致的傳染病,又稱水性傳染病。介水傳染病病原體主要有三類:細菌、病毒和原蟲。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同期聲】採訪人大立法部門或者法學專家: 1,第五章對專業名詞或名稱為何要逐一解釋?

2,這一整部地方法規的特點,以及對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的作用。

【結束語】“欲流之清者,必浚其泉源”。保護飲用水水源,是事關民生的重大問題,是造福子孫後代的大事。《駐馬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作為我市制定的第一部法規,既迴應了羣眾的期盼,又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賦予地方立法權精神相符合。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是人民都應該學習貫徹遵守,而相關政府相關部門,則要嚴格履行部門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駐馬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切實保障人民羣眾飲水安全。

飲用水水源地如何保護 篇二

飲用水水源地如何保護?

水源地如何界定和分類?

概念:飲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鄉居民生活及公共服

務用水(如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餐飲業、旅遊業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地下水等。廣義的水源地還包括河流源頭地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是指為保證飲用水質量對水源區採取的法律與技術措施。

分類:根據供水的水體類型,可分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供水人口數為分界線,分為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

我國實行怎樣的保護制度?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

理規定》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等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國家為保護水源潔淨而劃定的加以特殊保護、防止污染和破壞的一定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可分為地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

等級劃分:根據水源地環境特徵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也可在二級保護區範圍外設置准保護區。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也可在二級保護區範圍外設置准保護區,准保護區範圍為地下水水源的補給、徑流區。

水質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 1

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准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特殊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規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範圍包括向城市自來水廠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庫)、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關的陸域,以及海水淡化廠取海水的海域。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的飲用水水源地,應上下游兼顧、共同協調,制定出入境的水質和水量要求,其保護區的劃分應與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相協調。

政策措施:

有哪些保護規定?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條對飲用水水源保護進行

了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飲用

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對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

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飲用水水

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禁止從

事農牧業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建立墓地。

二級保護區內: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製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淨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採,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法規

違反規定承擔何種責任?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

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此外,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

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

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水源地保護方案 篇三

上莊鎮水源地保護方案

為保障我鎮飲水安全,確保羣眾喝上方便、乾淨、安全的自來水,特制定水源地保護實施方案如下:

一、嚴格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合理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開採井周圍規定一定的水域或路域作為飲用水源保護區,豎立醒目的標誌牌。清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水域的水面污染物。需移動取水口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範圍要進行相應調整。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範圍為:

(一)水井以每個水井為中心,半徑100米範圍內的區域為保護區。

(二)其它飲水安全工程保護區為取水點以上300米的範圍。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水源保護的總體目標是: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飲用水清潔、衞生、安全。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向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放、填埋、傾倒、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廢物及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糞便、建設工程渣土和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設立劇毒物品倉庫、廢物回收場、加工場和堆棧;

(五)禁止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六)禁止從事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的開山採石、採砂和圍水造田的活動;

(七)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規模化畜禽等動物養殖場、屠宰場;

(八)禁止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動物;

(九)禁止從事洗滌和其他可能污染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的其他規定。

三、對現已存在的不符合規定的設施和生產活動,根據實際情況限期拆除或停用。

四、如果水源被破壞或者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較重,將申請執法部門予以相應處罰。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的土地、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辦法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六、成立工作小組,並安排專管人員進行巡邏查看,防止破壞水源地情況的發生。

上莊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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