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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單位、場所安全管理責任書

轄區單位、場所安全管理責任書

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規定,為確保轄區內人員、財產的安全,杜絕火險和消防隱患,貫徹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此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轄區單位、場所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轄區內各單位、場所的負責人為該單位、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二、轄區內各單位、場所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制,帶領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規。

三、轄區內各單位、場所要主動接受上級公安消防部門、安全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並積極配合開展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四、轄區內單位、場所對本單位、場所內部的消防設施及各項安全隱患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保證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五、轄區內單位、場所要就自身所經營範圍向主管部門申請檢查備案,所涉及的衞生、防疫、食品、文化、電力、特種設備等各類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六、轄區內單位、場所員工有義務參與消防主管部門組織的消防演習及宣傳活動、消防知識及逃生自救技能培訓。

七、轄區單位、場所內各種標誌牌不得遮擋住消防疏散示意圖、指示標誌,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齊全完好。

八、轄區單位、場所要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存有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整改。

九、轄區單位、場所要履行國家所規定的有關防火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責任書雙方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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