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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學生、交流生、進修生等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專業培養方案規定。

第四條 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標準學制的基礎上提前一年或推遲兩年畢業(不含因病休學時間)。

第五條 學校實行每學年兩學期制,暑期學校作為正常教學的有益補充。

第六條 學校實行大類招生,學生可根據相關規定通過轉專業、專業分流等方式確定修讀專業。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或者參加學生團體、文娛體育活動等;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得到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及教職員工侵犯個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履行歸還貸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九條 被山東大學錄取的新生應持《山東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週。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核,合格者予以註冊,建立學籍。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罹患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確已康復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併到學校指定醫院複查,確認合格者隨下一年級新生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在校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時在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註冊手續。不能按期註冊者應辦理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要求按期註冊超過兩個周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未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學生不予註冊。未註冊者不得參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章 修課與學分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生選課自主負責制。學生應按教學計劃選課,每學期選修最高不超過35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根據學校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並繳納相關費用後,可輔修其他專業的課程。

第十五條 學生選修相關課程,參與考核並獲得合格以上成績的,可獲得該課程對應的學分。

第十六條 學校允許學生自修部分課程。學生須在開課兩週內申請辦理自修手續。申請自修的學生,應按要求參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試,以獲得相應的成績評價。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事課、實驗課、專業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必修課程不得申請自修。

第十七條 課程和學分的互認和置換。學生可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轉學、轉專業和國內外校際交流的學生可申請課程置換。課程置換由學院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專業的要求進行,須在每學期成績登錄前完成。

第十八條 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可由本人申請,經校醫院簽署意見後報學校同意,參加“保健體育課”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九條 學生所選教學計劃內必修、限選課程考核不合格時必須重修;任選課達到教學計劃規定學分時,考核不合格課程可免於重修。重修可採取插班重修和自學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學分績點管理。課程成績記錄和學分績點的計算按照山東大學學分制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課程考核成績由日常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等組成,具體成績組成方式由任課教師確定並預先告知學生。

第二十二條 未辦理選課手續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除申請自學重修的課程外,學生必須按時上課並完成各教學環節。無故缺課累計達到該門課程三分之一以上學時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時,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申請緩考,緩考隨期末考試進行,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報本科生院辦理緩考手續。未辦理緩考手續而不參加考試的按曠考處理。參加考試但不上交試卷的,按曠考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成績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課程進行重修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對於成績不合格或學分績點低於70分的課程進行重修時,首次重修免費,二次及以上重修時,須按學校相關規定繳費。

第二十六條 凡考試違紀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試資格,該門課程記零分。學校將依據《山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績單由成績自助打印機打印,顯示最高成績。離校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檔案館提供。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在我校繼續學習時可以申請轉學。轉學須由本人申請,經雙方學校同意,由學校報山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相關手續;跨省轉學者應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山東省教育廳協商,經審批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入山東大學學習: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三年級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屬重點高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或者委託培養的;

(四)受所在學校紀律處分的;

(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在讀一、二年級的學生,達到學校規定的轉專業成績要求,或通過學校組織的轉專業考試,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經學生申請並得到接收學院同意的,可轉入新的專業學習。

第七章 學籍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籍處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績警示、留級、休學、復學、退學等形式。

第三十二條 對於平均每學期所修教學計劃內規定不足15學分的學生,學校給予成績警示。

第三十三條 學生必修、限選課程不合格達到25學分時,須降入下一年級修讀。

第三十四條 休學與復學:

(一)學生申請休學時應提交休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學院和學校同意後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休學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二)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四)休學期滿,學生應於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山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畢業、學位、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獲得規定的學分,學校準予其畢業併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符合畢業條件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70分及以上,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要求,無重大學術違紀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跨專業或者跨學科門類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的,達到輔修要求的,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學位。

第四十一條 已選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但學分未達到畢業要求且修業年限超出學校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的,經學校審核後作永久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但未完成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而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後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時,學校不予補發。可經本人申請,學校檔案館經審核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或者出現重大學術違規行為者,學校將取消其獲得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利。對於已經發放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有權追回,並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從2013 級學生開始實行,2012 級以上學生的學籍管理仍按原規定(山大教字〔2007〕68號)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山東大學本科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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