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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學招生指南【精品多篇】

湖北民族大學招生指南【精品多篇】

湖北民族大學招生指南【精品多篇】

章:學校校名、校址和性質 篇一

第三條,學校中文全稱:湖北民族大學

學校英文全稱:Hubei,Minzu,University

國家標準代碼:10517

上級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

法人代表:頓祖義

聯繫電話:0718-8438945

註冊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學院路39號,郵政編碼:445000

第四條,辦學性質:公辦,省屬綜合性大學,湖北省重點建設高校,湖北省政府與國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

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篇二

第五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領導、紀檢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校友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主要職責:對學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決策,對各類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為學校招生工作提供決策意見。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工作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重點監督。

第七條,學校建立招生工作第三方監督機制。該機制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傑出校友代表等組成,全過程全方位監督招生工作。

第八條,學校通過湖北民族大學官網(www.和招生信息網(http://zsxx.發佈有關招生信息、公示錄取結果。

聯繫電話:0718-8437185,電子郵箱:hbmyzbc@

章:附則 篇三

第二十七條學校不委託任何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學校公開承諾不進行有償招生,不違規招生。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網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示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佈的完整版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大學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

章:錄取規則 篇四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部實行遠程網上錄取。在錄取過程中嚴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劃定的各批次錄取分數線進行,根據考生填報我校志願情況,以考生電子檔案為依據進行綜合考查、擇優錄取。凡根據考生志願、要求和申請,按規定錄取後,學校一律不退檔、不換錄。

第十三條,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分數為準,從高到低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文史類各專業依次按語文、數學、英語、文科綜合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理工類各專業依次按數學、語文、英語、理科綜合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技能大學聯考各專業以專業技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學校對部分專業試行按大類招生,按大類招生錄取的考生,錄取時不分專業並按大類進行收費,進校後根據相關二級學院對大類招生專業分流方案進行專業分流。

第十五條,文理類專業錄取規則

錄取按照“專業志願清”原則。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優先滿足第一專業志願;對第一專業志願無法滿足的,按第二專業志願進檔排序錄取,依此類推;對所填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若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投檔成績既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願,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我校認同考生生源省份規定的投檔方式,按照生源省份藝術類投檔規則投檔,我校按照各省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對進檔考生我校錄取規則為:

(1)音樂學、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等專業按專業大類以綜合成績統一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方式為: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含優錄加分)的。40%與專業統考成績的60%之和乘以2。同分時,專業統考成績高的優先。

(2)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按綜合成績統一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方式為: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含優錄加分)與專業統考成績之和,同分時,專業統考成績高的優先。

(3)舞蹈學專業:按專業統考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分時,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含優錄加分)高的優先。

(4)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

①貴州省、甘肅省己參加了生源省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統考的考生,報考我校該專業,認同其專業統考成績,按生源省份投檔成績和計劃數擇優錄取;

②湖北省參加了音樂學類或舞蹈學類統考的考生,報考我校該專業,認同其音樂學類或舞蹈學類統考成績,按音樂學類或舞蹈學類的投檔成績擇優對填報了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的考生按計劃數予以錄取。同時滿足《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要求》並提供《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自檢情況説明》。以及在提前批次以大學聯考文化的投檔成績對滿足《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要求》並提供《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自檢情況説明》的考生按計劃數擇優錄取;

③江西省參加了音樂學類或舞蹈學類統考的考生,報考我校該專業,認同其音樂學類或舞蹈學類統考成績,按生源省音樂學類或舞蹈學類的投檔成績和計劃數擇優對填報了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的考生予以錄取。同時滿足《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要求》並提供《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自檢情況説明》;

④安徽省參加了舞蹈學類統考的考生,報考我校該專業,認同其舞蹈學類統考成績,按生源省舞蹈學類的投檔成績和計劃數擇優對填報了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的考生予以錄取。同時滿足《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要求》並提供《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自檢情況説明》;

⑤湖南省參加了音樂學類或舞蹈學類統考的考生,報考我校該專業,認同其音樂學類或舞蹈學類統考成績,按綜合成績和計劃數擇優對填報了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的考生予以錄取,綜合成績計算方式為: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含優錄加分)的70%與專業統考成績的30%之和,同分時,專業統考成績高的優先。同時滿足《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要求》並提供《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自檢情況説明》。

藝術類招生幾點説明

1、藝術類專業不限科類,以各省份投檔成績和計劃擇優錄取,不限制考生民族成份,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要求考生體貌端正、口齒清楚、聽辨靈敏、形象氣質佳。

2、我校藝術類專業科目在全國不組織校考,認同各省統考成績,省統考成績合格的考生,若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招生考試院劃定的錄取資格線方可報考我校。

3、音樂類專業中聲樂課程以民族和美聲唱法教學為主;器樂課程可選修的樂器除鋼琴外還有二胡、古箏、古琴、琵琶、竹笛等。

4、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有相關身體條件要求和規定,詳見學校官網發佈的《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要求》和《湖北民族大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體檢自檢情況説明》,對於不滿足條件和規定的考生不能填報。

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報考我校體育類專業的考生,我校認同考生生源省份規定的投檔方式,按照生源省份體育類投檔規則以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對進檔考生中,錄取規則為:

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等專業按綜合成績統一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方式為:大學聯考文化成績的50%與專業成績的75%之和,若同分時,則以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學校除外語類專業(英語、日語、商務英語、翻譯)以外,其它專業不限外語語種,學校公共外語課及部分專業雙語課以英語語種為主,可開設日語、俄語語種的公共外語課,其他語種的考生請謹慎填報。

第十八條,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中國民用航空局《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鑑定》相關規定執行。新生進校後均安排體檢覆查,複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招收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一年學習後能正常結業的,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學校2021年招生計劃進行專業分流。

第二十條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的加分政策,在投檔及分專業時適用。

章:新生入學及其他 篇五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湖北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生可以向學校學籍部門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學籍部門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沒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招生部門將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二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藝術類學生、體育類學生、中職類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入其他類別專業學習;專升本各專業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了獎學金、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元化獎勵和資助體系,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按照湖北民族大學獎助學金相關評定辦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彈性修業年限內,修滿本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和最低總學分,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由湖北民族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湖北民族大學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章:招生計劃 篇六

第十條,學校遵循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和各省(市、區)的生源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並報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審批,學校在相關省(市、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當年當地省級官方招生考試機構公佈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一條,按照教育部計劃編制規定,學校設預留計劃30名,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章:總則 篇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關省級招委會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堅持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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