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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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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 篇一

原告:陳某,女,漢族,x年3月4日出生,住xx市某某小區

被告:江某,男,漢族,1xx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女兒江歸被告撫養;

3、判決位於某處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x2年相識,不久後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由於原告的父母考慮到被告與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較大,加之對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擔憂,因此極力反對原告與被告戀愛,並多次勸説原告與被告分手。但原告堅信自己找到了終身的依靠,最終頂着家裏的巨大壓力與比自己大6歲的被告走到了一起。 x4年5月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x5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兒江。

原告以為婚後的生活能苦盡甘來,被告也會更加珍惜與原告的感情,但事與願違,婚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越來越冷淡,讓原告根本體會不到丈夫的關愛和家庭的温暖。x4年原告懷孕期間,行動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護的時候,但被告甚至連原告去醫院例行產檢都不願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兒的安危於不顧。儘管被告的態度讓原告覺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後,被告能夠對家庭盡到一個男人應盡的責任。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由於被告來自農村,有非常嚴重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兒後,被告甚至連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談不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其行為甚至連一個陌生人都不如。女兒出生後一直體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問,照顧女兒的重擔全壓在原告一個人身上。平時原告除了上班,還要經常拖着疲倦的身體帶着幼小的女兒往返奔波於省城各大醫院求醫問藥。現在女兒7歲了,可以説完全是原告單獨撫養長大的,也是在沒有父愛的環境中長大的。x6年被告去廣東經商,從此以後,原告與被告長期分居。在分居期間被告極少過問原告及女兒的情況,偶爾歸家對原告也是漠不關心,在外的生意、經濟收入狀況更是不讓原告知曉。更令人傷心的是,原告通過他人瞭解,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協議離婚,被告雖然也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卻因財產問題與原告無法協商一致而遲遲不同意離婚,並揚言如果原告提出離婚,則讓原告分不到一分錢。

時至今日,原告認為,由於原被告在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雙方又沒有建立穩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照顧、互相忠實的義務,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理當結束這段婚姻。在女兒的撫養問題上,原告認為女兒年幼時體弱多病宜由原告撫養,現女兒已滿7歲,身體逐漸結實,如仍與原告繼續生活,勢必長期缺少父愛,對女兒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經濟狀況較好,能夠讓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現在應交由被告撫養為宜,被告也應當盡到做父親的責任,以彌補對女兒的虧欠。在財產的分割上,原告認為,由於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對家庭的多年付出,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則依法分割。

終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某

二0xx年十一月十一日

離婚起訴書 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闞××,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xx年5月16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並改判為“位於昆明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闞××所有”。

二、請依法對胡××於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闞××補償3500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胡××於97年結婚後至20xx年就一直租住雲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並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於胡××個人,我當時作為胡××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原審法院不能僅憑胡××在法庭上陳述“我在結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須要求胡××提供其“有”住房的證據(即房屋所有權證),而胡××並未提供其婚前擁有住房的任何證據,原審法院憑什麼認定胡××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4年7月18日、國發[1994]4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願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城鎮户口的職工,每户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願並具有本市四區城鎮常住户口的住户。符合規定的購房户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何況夫妻雙方婚後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後的1999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註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7588.19元,產權100%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並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並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係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後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20xx年初搬進去居住,20xx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胡××的,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説明胡××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並將房屋判給胡××所有,至少應判胡××補償我7.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胡××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000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並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帶着剛剛五歲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胡××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麼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於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

離婚起訴書 篇三

上訴人:趙______。

被上訴人:楊______。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_____、楊_____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xx元撫養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______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x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_____表示願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_____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於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並從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_____、楊_____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於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盪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於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均系女孩,隨着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後再婚並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_____、楊_____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於“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並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於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係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於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後,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婚起訴書 篇四

上訴人:張*,女, 19xx年*月*日出生,*族,無業住所地哈爾濱市**區*街號*棟*單元**室。電話:137

被上訴人:田*,男, 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 住所地哈爾濱市**區**街**小區*棟*單元**室。電話:136

上訴人張*因被上訴人田*訴張*離婚訴訟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 *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依法確認上訴人系哈爾濱市**區地段街號*棟*單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

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

4、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上 訴 理 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的公產房的承租權沒有依法確認。該房產系公產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的父親田紀(已死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一直居住在道里區**街號*棟*單元至今 ,上訴人的户籍婚後一直在該公房,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可以繼續承租,上訴人作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該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權利。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要求作為共同承租人承租該住房,而一審法院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訟請求於不顧,在判決中沒有對該房產的承租權作出確認。致使上訴人母女二人至今無家可歸,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上訴人對該公產房依法享有承租權。

二、一審中上訴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被上訴人取得買斷工齡款*萬元的證據,依法不予支持。事實是:上訴人因為無法取得該證據,為此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的工作單位、買斷時間、工作年限等證據線索,以證實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取得買斷工齡款的事實,該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訴人故意隱藏該筆財產,而一審法院也沒有依法調取該證據,致使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三、被上訴人依法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被上訴人存在嚴重的婚內過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租房同居,且經常為家庭瑣事毆打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在道里區安順街號*單元*號門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長期租住在此。上訴人為證明這一事實,向法院出示了該單元*樓*門該樓樓長的錄音證據一份:證實被上訴人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在該樓內共同生活近*個月,而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法採信此證言。

被上訴人在婚內經常打罵、虐待上訴人。20xx年被上訴人在起訴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到民政局與其辦理協議離婚,遭到上訴人的拒絕,被上訴人為此懷恨在心。借瑣事毆打上訴人泄憤,將上訴人打得遍體鱗傷、視力模糊,長時間無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訴訟請求於不顧作出錯誤判決。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給予糾正,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哈爾濱市**人民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書 篇五

上訴人:,女,1x年3月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

住所地: xx市xx區xx村18號。

聯繫方式:186 ,

被上訴人:,男,1x年2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住所地:xx市xx區xx村村18號。

聯繫方式:136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堯都區人民法院(20xx)臨堯民初第1847號民事判決,現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孩子由上訴人撫養,學費及生活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共同財產折價分割,上訴人應得到25000元。

4.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精神賠償金50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100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雖然認定是被上訴人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及撫養權等問題上認定事實不清,導致財判決不公。

一、關於共同財產

房子12間,其中北房5間,是被上訴人父親臨終前贈於我們夫婦。南房、大門、西房共7間,是我們結婚後共同所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當小工,父親當大工),其中買鋼筋水泥的錢是由上訴人向姨哥借的20xx元,此款於第二年臘月還清。以上12間房子折價約合120xx0元,因為還有3個老人在世,所以,上訴人應得其中30000元。

2、電器運輸類:摩托、電視、冰櫃、電扇、洗衣機、手機、影碟機、煤氣灶等共作價10000元,東西歸被上訴人,上訴人應得5000元。

二、孩子應由上訴人撫養,理由如下:

1.上訴人已領取獨生子女證。

2.上訴人已無生育能力。

3.上訴人無再結婚的計劃。上訴人雖然沒有經濟來源,但是可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

4.無論是從孩子還是從母親來説,對方都是彼此的心理依靠。

5. 由於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後,孩子一直由奶奶撫養,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沒有給予很好的照顧,這使得孩子的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甚至到了被勸退學的地步。

被上訴人不適合撫養孩子,理由如下:

1. 被上訴人經常不在家,不能給予孩子在生活和學習上的足夠關懷。

2. 被上訴人的不良行為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甚至有可能使孩子走向犯罪。

綜上所訴,孩子應由上訴人撫養,由被上訴人負擔撫養費和孩子上學期間的學雜費。

四、關於上訴人患病

法院認為上訴人是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患病,實際上訴人的精神抑鬱症是在第三者插足後患得。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賠償金50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100000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屈

20xx年xx月x日

離婚起訴書 篇六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6年5月10日(x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説:“鑑於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於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麼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於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於孩子身心健康,有利於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於由誰撫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説,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説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説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x3年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徵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説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説不願意與父親一起生活,願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書 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 ,x歲,漢族,xx省xx市人,系x廠工人,住x市路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x歲,漢族,x市人,系x廠工人 ,住x市路號。

上 訴 請 求

1 請求依法撤銷×××××法院第×××號民事判決書;

2 請求乙方判令雙方離婚;

3 依法判令婚生子由上訴人撫養

4 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上 訴 理 由

一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原審程序錯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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