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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保險報銷流程通用多篇

單位工傷保險報銷流程通用多篇

單位工傷保險報銷流程通用多篇

注意 篇一

1、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單位在哪個地方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在哪個地方申報工傷認定。單位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傷殘後,可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在境外工作的,國外要求參保的,國內的終止;國外不要求的,國內不終止,適用國內工傷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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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 篇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工傷鑑定 篇三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申請材料:1、工傷認定決定;2、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3、工傷鑑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申請重新鑑定,此為最終鑑定。

辦理材料 篇四

1、工傷認定通知書、診斷證明;

2、工傷者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3、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按照表列填寫好)需要蓋好公司的章;

4、工傷鑑定書原件複印件一份;

5、身份證原件正反覆印件一份簽好名;

6、銀行卡複印件一份簽好名;

7、門診病歷複印件、收費發票、處方複印件及相關檢查、化驗單據複印件;

8、住院病歷複印件,住院證、出院證;

9、出院費用清單、每日清單、住院收費發票;

10、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11、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12、經辦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工傷認定 篇五

1、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2、申請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相應材料。

3、申請時間。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所需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4、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5、認定流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調查核實 篇六

1、根據需要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存有疑問的,則進行調查核實;

2、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爭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受理 篇七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 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送達 篇八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審核 篇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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