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解釋的英文短語合集範本 解答英文短語(精彩多篇)

解釋的英文短語合集範本 解答英文短語(精彩多篇)

解釋的英文短語合集範本 解答英文短語(精彩多篇)

最新解釋的英文短語 篇一

清朗、晴明、晴朗、開闊、爽朗、開朗、光明、光後、豁後、敞後

陰暗、曖昧、昏暗、陰沉、陰鬱、迷茫、迷濛、朦朧

1、(光亮) bright and clear

[釋義]

(1) (形)基本義:光線充足(多指室外)。

(2) (形)明顯;清晰。

(3) (形)開朗

(4) (形);爽快。

[構成]

並列式:明+朗

[例句]

今晚的月色格外明朗。(作謂語)這些作品都具有明朗的風格。(作定語)

[反義]

昏暗、陰暗、陰沉、陰鬱

◎ 明朗 mínglǎng

(1) [luminous]∶很容易理解;清楚明白

新形勢由模糊不清轉向清晰明朗

(2) [unshadowed]∶未被遮蔽;無暗影

在一個明朗的日子裏

(3) [clear-cut]∶明顯;清晰

態度明朗

(1)。光線充足;明亮。 唐 韓愈 《賀太陽不虧狀》:“自卯及巳,當虧不虧,雖有陰雲,轉更明朗。”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某領催》:“雖有微月,為輕雲所蔽,亦不甚明朗。” 碧野 《蘆溝橋情思》:“現在, 蘆溝橋 在秋天的陽光下,天青雲淡,大地明朗。”

(2)。明白;清晰。《壇經·懺悔品》:“於外著境,被妄念浮雲蓋覆,自性不得明朗。”《元典章·户部四·婚姻》:“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須要明朗寫立休書。” 周立波 《山鄉鉅變》上二:“他身材粗壯,臉頰略長,濃眉大眼,鼻子高而直,輪廓顯得很明朗。”

(3)。光明磊落;樂觀,開朗。《晉書·何曾傳》:“詔曰:太傅明朗高亮,執心弘毅,可謂舊德老成,國之宗臣者也。” 艾蕪 《你放下的筆,我們要勇敢地拿起來》:“ 郭沫若 同志的新詩,健康而又明朗,像民歌似的容易上口,尤其令人心醉。”

羅傑斯的態度有點不明朗。

初秋的天氣格外明朗清新。

天色清澈明朗,陽光温暖。

雨後初晴的天空分外明朗。

實驗至今還不完全明朗。

那是個明朗無霧的夜,霜氣凜人。

氣氛明朗而歡快。

中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是明朗的。

那天上午,以色列的戰略也趨於明朗。

等以後情況更明朗的時候,我會告訴你。

她用直接的,明朗的,有力的眼光望着他。

不久,情況就完全明朗了,原來那是她的錯。

在明朗的冬天,往雪堆上播散一片黑色的物質。

在社會和經濟正義問題上,威爾遜的態度不大明朗。

明朗的太陽向一塊草地灑下一片水晶般璀璨的陽光。

他們倆每見一次面,事情就愈顯得明朗,愈顯得露骨。

那些小鳥兒,不在緊跟前的時候,倒顯得明朗、依人。

拉爾夫不接受這種指責,他的態度比平時明朗而認真。

在明朗的晴天,15釐米大小的回照光在50公里處能看到。

他要求暫緩採取行動,等對方挑釁的情況更明朗時再説。

這一天風和日麗,明朗的亮光從敞開的小窗中照了進來。

1939年爆發的由軸心國家發動的戰爭,使氣氛迅速地明朗了。

他又去回想那冷靜漂亮的面孔、迅捷的動作,明朗的微笑。

競選初期,形勢就相當明朗,工黨對保守黨構不成大的威脅。

處理所有這一切時,她顯示出她果斷穩妥,明朗的慣常風格。

事情漸漸明朗起來:迪恩斯肯定鬥得贏,而他的盟友卻要輸掉。

明朗蔚藍的天空下面,加利福尼亞崎嶇的原野美得令人驚歎不已。

她稍微裝扮了一下,把兩眼略略修飾了一番,眼睛這時顯得清澤、明朗。

這裏只消指出這麼一點就夠了:約克的性格既有陰暗的又有明朗的一面。

我們和中世紀的人一樣,喜歡看見所有的東西都十分整齊清潔,井井有條,明朗軒敞。

這種事在陽光明朗的和平日子我都不幹,當然更不能在烏雲滿天時為了苟且偷生來做了。

戰爭消耗了他們很多的精力,但也形成了他們的毫不含糊的明朗態度,對於生存的洞察力和對於未來的事物的預見。

她那明朗的眼睛,象她手裏的花一樣湛藍,象冰一樣清徹、寒冷,但是她的笑容中透露出那個角落裏所有温暖的豐盈氣息。

得是比較明朗的電影,一部喜劇。

但是很快有些事情開始明朗。 。

不過現在,可能一切正開始明朗起來。

三週過去了,結果還不明朗。

這個信息使得這件事顯得明朗。

解決長遠規劃中不明朗因素。

此政策是否會延期現在還不太明朗。

最新解釋的英文短語 篇二

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也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已經入住的消費者來説,需要將已經佔有的住宅交還給開發商,對於還沒有入住的消費者來説,則需要放棄佔有即將入住的住宅;開發商則不能再根據合同要求消費者支付房款,對於已經收取的部分要退還給消費者;解除合同履行完畢後,雙方的財產狀態將恢復到簽訂合同前的狀態,買賣合同的解除與履行無須其他人的協助,雙方自己即可以完成。

從上面內容可知,在購房合同簽訂後,除非是因房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手續不合法等原因免責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合同雙方是不能隨意解除購房合同的。

最新解釋的英文短語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本站★)的解釋三[3]

(法釋〔2019〕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9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處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鑑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zly4v7.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