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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體檢標準

公務員體檢標準

目錄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一篇:2014年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第二篇:公務員通用體檢標準第三篇:公務員體檢通用和特殊標準第四篇: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第五篇:公務員體檢標準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2014年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

2 012年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釐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本站隆重推薦好範 文網)求的通知》(海船員[2014]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粧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鑑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粧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衞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衞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粧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ⅰ級(67.11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4]306號)。

第二篇:公務員通用體檢標準

7.1條文解釋

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一樣,也可以因為各種原因而有炎症、腫大、疼痛及肝細胞壞死,表現在肝臟生化檢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臨牀上最常見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特別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為法定乙類傳染病,後期有可能發展成為肝硬化,因此,各種類型的現症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性或慢性,一經診斷,均作不合格結論。

7.1.1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具有傳染性較強、流行面廣泛、發病率高等特點。臨牀上主要表現為乏力、食慾減退、噁心、嘔吐、肝區疼痛、肝臟腫大及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有黃疸、發熱。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為多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種。其中甲型、戊型肝炎臨牀上多表現為急性經過,屬於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多數患者在3~6個月恢復,一般不轉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變成為慢性,少數可發展為肝炎後肝硬化,極少數呈重症經過。慢性乙型、丙型肝炎與原發性肝細胞癌的發生有密切關係。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簡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於長期大量飲酒所致的肝臟損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損害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毒性作用,因而導致肝細胞變性及壞死,並進而發生纖維化,嚴重者可因反覆肝炎發作導致肝硬化。在臨牀上,酒精性肝炎可分為3個階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們可單獨存在或同時並存。

2)藥物性肝炎:肝臟是藥物濃集、轉化、代謝的重要器官,大多數藥物在肝內通過生物轉化而清除,但臨牀上某些藥物會損害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藥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等。藥物導致的肝細胞損傷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藥物要達到某一高劑量時才會導致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一類是過敏性藥物中毒,即個體對某些藥物會發生強烈的過敏反應,一旦服用這些藥物(與劑量大小無關)便可引發肝細胞損傷,這類患者多數伴隨其他相關過敏性表現,如急性蕁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細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見於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隱匿或緩慢,臨牀表現與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輕者症狀多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重者可出現乏力、黃疸、皮膚瘙癢等症狀,後期常發展成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潰瘍性結腸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於各種相關原發疾病造成的肝細胞繼發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導致心臟衰竭,靜脈血液無法迴流心臟而滯留在肝臟,導致肝臟發生充血腫大、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代謝性肝病:指遺傳代謝障礙所致的一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障礙,病變累及肝臟同時累及其他臟器和組織,故臨牀表現除有肝腫大及肝功能損害外,同時伴有受損器官、組織的相應症狀、體徵及實驗室檢查異常。如肝豆狀核變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積症、肝澱粉樣變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種特定類型的肝炎,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統稱。隨着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疾病將會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漸減少。據估計,這類肝炎中約四分之一為病毒所致。

7.2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檢測alt及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發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於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聲像圖往往呈瀰漫性肝病表現,但藥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種代謝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瀰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很難鑑別,因此,必須結合臨牀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瀰漫性肝病聲像圖表現:急性期特點為肝臟腫大,肝實質回聲偏低,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系改變,出現膽囊壁增厚,黏膜水腫呈低迴聲。遷延性者呈肝臟增大,肝回聲增強,不均,光點粗大,可伴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內徑增寬。

2、判定標準: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但b超聲像圖呈瀰漫性肝病表現(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為一種選拔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牀症狀及病因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徵一般也不明顯,故體檢中應主要依據肝臟生化、腹部b超檢查診斷或排除肝炎。

7.3注意事項

7.3.1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7.3.2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及ast這兩項,若檢測數值較參考值上限輕度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檢測結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肝炎的診斷包括臨牀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第三篇:公務員體檢通用和特殊標準

附件2: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第十五條嚴重的 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鋭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3: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本標準適用於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釐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

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4?306號)。

第二部分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粧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鑑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第十四條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粧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衞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衞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粧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i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第十七條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4?306號)。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操作説明

1.體檢醫院與醫務人員在體檢前應明確需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的職位及項目。

2.體檢應在獨立場所進行,要保持安靜,減少外界干擾。人民警察體檢要做到封閉式體檢。

3.考生體檢前,必須詳細填寫報考職位。

4.《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5.佩帶隱形眼鏡的考生在眼科檢查前應先摘掉隱形眼鏡,再進行視力檢查。義眼者應向眼科醫生講明。

6.色覺檢查: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用俞自萍等人編印的《色盲檢查圖》,或空軍後勤部衞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檢查時考生雙眼以距離圖面60-80cm為標準,不得使用有色眼鏡,考生須在3-5秒內讀出顏色名稱。

7.單色識別能力檢查方法:(1)檢查者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選出一種讓考生識別,在3-5秒內讀出顏色名稱。(2)檢查者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考生在3-5秒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找出該種顏色。以上兩種方法也可交替進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職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覺檢查: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者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均不能辨別者為喪失。

10.嗅覺遲鈍者不合格的職位,嗅覺喪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職位才可進行乙肝表面抗原檢查。

12.文身:是指皮膚刺有“點、字、圖案”,或雖經手術處理仍留有明顯文身瘢痕。

13.肢體(包括脊柱)功能障礙:是指因各種原因造成肢體殘缺、畸形、麻痺等,

以致引起永久性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體檢標準中有關數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於…”詞表述的,不含該數值本身。

第四篇: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

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心臟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支氣管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胃腸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肝炎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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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腫瘤、肝硬化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腎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內分泌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神經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各種炎症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血吸蟲病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腦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

第十五條 骨髓炎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甲狀腺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結石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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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性病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鋭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條 視功能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條 聽覺功能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條 其他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用體檢要在錄用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醫院要切實負起責任,選拔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醫務人員從事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執行體檢標準。主檢醫生要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院要加蓋公章。

在體檢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承擔體檢工作的醫院要妥善處理。對於難以確診的疾病,醫院可組織專家做進一步的檢查。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複檢要求。複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複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複檢結論為準。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錄用主管機關和衞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用人單位和體檢醫院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體檢工作,並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對於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參加體檢的考生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並回答有關詢問。對於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實的考生,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由錄用主管機關會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或批准。

具體體檢項目操作細則詳見《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

編輯本段疑惑解答

性病

2014年6月,廣東最新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開始正式試行,新標準將原來“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合格”的標準刪去了“及其病毒攜帶者”內容,成為全國範圍內第一個取消“艾滋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為公務員”就業歧視規定的省份,也是第一個將公務員錄用標準與憲法、勞動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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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衞生部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稱,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特警、民航空勤人員、血站業務工作人員等崗位。

視力

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任何一眼的視力(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能夠達到4.9(0.8),即為視力合格,但若患有明顯的視功能損害眼病,則按不合格處理。明顯的視功能損害眼病是指反覆發作、進行性發展、治療困難、預後差、最終可導致視力合格眼矯正視力<4.9(0.8)的眼病,主要見於以下3種情況:

(1)一眼矯正視力合格,而另一眼患病且以後可能波及視力合格眼(如交感性眼炎),或因病程進展,視力合格眼也會隨後發病,從而視力進一步下降(如青光眼、vogt-小柳原田綜合徵、behcet病、視網膜靜脈周圍炎及視網膜色素變性等)。

(2)僅一眼視力合格,而該眼自身卻患有可使視力繼續下降的器質性眼病。例如受檢者一眼矯正視力4.9,但同時伴早期單純皰疹病毒性角膜炎,另一眼視力4.8,應按不合格處理。臨牀上可致單眼視功能明顯受損的眼病很多,可歸納為角膜病、色素膜病、玻璃體病、眼底病、視神經病等幾大類。通過裂隙燈、檢眼鏡檢查一般多能發現並作出初步診斷。

(3)雙眼視力均合格,但發現與全身疾病相關的眼部病變,如糖尿病性眼部併發症,特別是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應結合全身疾病情況作出體檢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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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務員體檢標準

公務員體檢標準

試行期的《通用標準》共分22條,分別在心、腦、肺、肝、腎、胃、血壓、血液等身體各個方面的公務員健康標準做出明確限定,以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維護用人部門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在22條《通用標準》中並未對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確限定。

《通用標準》還特別強調,急性肝炎恢復後,肝功能指標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肝功能指標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為合格錄用標準;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呈陽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門拒錄。《通用標準》規定不能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病症

●患有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等器質性心臟病者;

●嚴重的低血壓、高血壓或血液病患者;

●肺結核、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患者;●嚴重慢性胃、腸疾病患者;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和克山病患者;●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

●紅斑狼瘡、皮肌炎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者;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者;

●嚴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患者;

●反覆發作或經檢查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患者;

●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鋭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

●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

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張壓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條嚴重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

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急性肝炎恢復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alt和ast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陽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條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腎炎、急性腎盂腎炎經治癒後達1年,無症狀和體徵、尿蛋白陰性,尿鏡檢正常者,合格。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狀腺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第十五條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本文權屬文祕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查看)反覆

發作或經檢查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鋭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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