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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業場所證明(精選多篇)

公司營業場所證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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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業場所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公司營業場所證明第二篇:營業場所證明第三篇: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第四篇: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第五篇:營業場所證明材料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公司營業場所證明

公司營業場所證明

辦理營業執照:

居民住宅樓中設立企業的有關問題:

一、允許企業(或個體工商户)以居民樓中的居住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科技開發、諮詢服務、市場調研、企業形象策劃、打字、輔音、圖文設計、動畫製作和廣告經營活動,在其登記註冊過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居民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文件。

禁止企業(或個體工商户)以居民樓中房屋(含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餐飲、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含“網吧”)、生產加工製造等五類經營活動;辦理營業執照:

申請以居民樓中居住用房屋作為企業住所或個體工商户經營場所,從事除允許類和禁止類經營活動之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的,原則上不予登記,但經房屋管理部門批准可用於商務或辦公的,憑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文件證件,可予登記。

申請以居民樓中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作為企業住所或個體工商户經營場所,從事除禁止類經營活動之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的,可予登記。

二、區縣政府對以居民住宅樓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户)有其他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住宅樓整棟改為商用的,由開發商向登記機關作出向有關部門辦理改變房屋用途手續的書面承諾後,其房屋可登記註冊為企業住所或個體工商户經營場所。

1、"住所(經營場所)"詳細地址,如"徐州市╳╳區╳╳路(街)╳╳號╳╳房間"。

2、房屋使用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3、房屋提供者應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出具以下證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產證應另附房產證複印件並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2)、無產權證的由產權單位的上級或房產證發放單位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説明情況,並蓋章確認。

(3)、產權為軍隊房產,應提交租賃協議、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的房產證複印件及加蓋發證機關公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4)、產權為居委會的,"需要證明情況"欄內由街道辦事處蓋章確認。

(5)、產權為農村個人的,"需要證明情況"欄內由村委會蓋章確認;產權為村委會的,"需要證明情況"欄內由鄉、鎮政府蓋章確認。

(6)、房屋為新購置的商品房又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應提交購房合同複印件,購房發票複印件,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預售房許可證的複印件。

(7)、房屋提供者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具有出租經營權的企業,可直接在"產權單位(人)或房屋提供單位(人)證明"欄內加蓋公章,同時應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不再要求提供產權證。

徐州領航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第二篇:營業場所證明

營業場所證明

工商局有一份“公司(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的空白文件的。上面就有一欄是這個。

第一欄是

公司(企業)名稱

第二欄是

住所(經營場所詳細地址)

第三欄是

住所(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證明:

第三欄具體內容如下:

本房產產權歸所有,同意將㎡以(無償、租賃)方式提供給企業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法人產權單位負責人簽字:法人產權單位(公章)

自然人產權人簽字:自然人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備註:在最下面的那一欄“出具證明須知”裏的規定:

1、當事人在簽署此證明前應閲讀過國家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並無需保證即應對其提交住所使用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產權提供方式指無償、租賃等,並在表格上註明清楚;

3、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期限應不得少於一年;

4、住所(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證明是法人單位的,由法人單位負責人簽字並蓋公章;產權屬自然人的,則由自然產權人簽字並填寫身份證號碼。

5、本證明所需提交附件:

(1)產權單位的產權證明文件的複印件(如房產證),並由產權人在複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實際相一致並蓋章或簽字。

(2)產權人與公司(企業)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的租賃合同,如是複印件則由產權人在複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實際相一致並蓋章或簽字。(無償租賃提供場地證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3)房產如果是軍隊產業的,應提交軍隊師以上單位的軍產租賃批准文件。

6、法人產權單位無法提供產權證明文件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在“有關部門證明”欄作出證明並簽字蓋章。

2

1.申請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②組建單位的資格證明或股東、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及自然人身份證明;

③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有關指定委託的證明文件;

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2.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②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③組織章程;

④資金信用、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

⑤企業主要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⑥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⑦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3.申請營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登記申請書;

②經營資金數額證明;

③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④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⑤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4、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公司登記申請書:

②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⑤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⑥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⑧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⑨公司住所證明;

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5、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⑴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國務院門或盛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

準文件;

⑶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⑷公司章程;

⑸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⑹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⑺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⑻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

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⑽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⑾公司住所證明;

(請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

⑿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6、申請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②公司章程和由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③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7、申請變更公司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③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如: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變更住所,應提交新的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變更註冊資本,應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提

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應提交國務

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

或者擔保情況的説明。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公司變更股東、發起人或股東、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應提交新的股東、發起人的資格證明(身份證

明)或變更姓名、名稱的證明,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發起人還應提交原審批部門批准文件。

8、申請變更分公司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證件。如:

-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應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變更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律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變更營業場所,應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9、申請變更企業法人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證件。如:

-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應提交新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提交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變更註冊資金,應提交的資金信用證明或驗資報告。

-變更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0、申請變更營業單位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由主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證件。如:

-變更地址,應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變更負責人,應提交原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變更資金數額,應提交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變更經營範圍,其變更後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上級主辦單位的經營範圍,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1、申請公司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②法院破產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決定,或有關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③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⑤清算組織成立後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的報樣;

⑥税務部門出具的完税證明;

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2、申請企業法人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②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③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④税務部門出具的完税證明;

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文件、證件。

13、申請分公司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②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決議或者決定;

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文件、證件。

14、申請營業單位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①主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②該單位的《營業執照》;

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文件、證件。

第三篇: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山東信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濱州分公司的營業場所使用面積為80平米,其中房屋面積80平米,位於黃河十二路701號中海城棕櫚灣商業街西門北側一樓。該營業場所產權屬於濱州市萊鋼建設置業有限公司所有,房產證尚未辦理,無償提供給山東信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該場所不屬於住宅,作為分公司的營業場所不存在擾民行為。

特此證明。

產權單位:(蓋章)證明單位:(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我在深圳要在一棟商住樓內租房註冊公司,房屋租賃所要求提供業主委員會同意辦公證明。有點麻煩的是這個商住樓內沒有業主委員會(實際上據説深圳70%的樓房都沒有業主委員會),要上每業主家上門詢問並簽名。

請麻煩能否提供一下業主意見書(工商局版本的),謝謝!(可不想好不容易弄齊了簽名,結果人家説格式不對)。

不一定非要業主委員會證明,寫一份辦公場所證明,找物業管理蓋個章就可以了。

我上傳不了圖片,給你寫下大概格式吧

企業辦公場所證明

房屋所有人: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基本情況: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面積_____經營範圍________

以上欄目由申辦人如實填寫

小區物業管理

部門審查意見:

茲證明上述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權,該房屋所在小區暫未成立業主委員會,鑑於該房屋作為企業辦公場所不影響小區環境和居民生活,同意該房屋作為**公司辦公場所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蓋章)

説明:此證明僅限於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住宅在不影響環境和居民生活的條件下作為企業辦公場所的證明文件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屬有關單位、駐龍崗處以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清理整治無證無照非法經營行為的疏導發照工作,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無證無照非法經營行為的決定》(深府〔2014〕121號,以下簡稱《決定》,附件1)和《關於進一步明確清無疏導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府辦〔2014〕235號,以下簡稱《通知》,附件2)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清無”疏導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場所證明文件按下列規定辦理

臨時場所證明文件是指:申請人開辦個體工商户或企業,凡是未能提交房產證或《決定》第二條第(四)款第1、2、3、6、7項場地證明文件,屬於《決定》第二條第(四)款第4、5、8項情形的,應出具加蓋街道辦事處建設辦公章,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臨時使用證明文件(附件3)。

(一)街道辦事處建設辦出具的臨時場所證明文件應當內容規範,格式統一,明確記載下列內容: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名稱、房屋位置、房屋用途和臨時場所證明使用期限等;

2、臨時場所證明僅作為辦理審批登記的場所證明文件,不代表對建築物合法性的確認;

3、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拆除經營場所所在建築物的,該臨時場所證明自動失效,不得作為補償依據;

4、告知當事人開業前須依法經過消防部門消防安全檢查。

(二)場所所有人自行使用作經營場所的,憑有關臨時場所證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出租給他人使用作經營場所的,租賃雙方憑臨時場所證明文件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持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三)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對有關租賃合同的備案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

二、關於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居民住宅作為企業辦公住所問題

(一)申請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居民住宅(不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經濟適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經房屋所有權人和小區業主委員會同意(同時提交建設局關於同意設立業主委員會的批文複印件,並由業主委員會加蓋公章),可作為企業住所(限辦公場所)予以登記(附件4)。

(二)申請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住宅(不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經濟適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如屬於花園式住宅小區暫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同意,可作為企業住所(限辦公場所)予以登記(附件5)。

(三)申請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住宅(不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經濟適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如屬於村民自建房無業主委員會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和住宅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同意,可作為企業住所(限辦公場所)予以登記(附件6)。

(四)以龍崗中心城範圍內的居民住宅申辦從事軟件開發、設計的企業,在不影響環境和居民生活的情況下,符合上述(一)、(二)項條件的,可作為企業住所(限辦公場所)予以登記。

三、關於消防前置許可問題

(一)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申辦營業執照需要消防前置許可的,如經營歌舞、遊藝類娛樂場所,開辦網吧,生產、貯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在“清無”期間,根據“清無”有關政策(指下列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或幾種:①臨時場所證明文件②備案租賃合同③相關部門按“清無”政策出具的前置許可證件等)申辦營業執。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那麼,公司應當如何設立分公司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分公司設立的程序: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五篇: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營業執照有效期限】對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的探討

前,正是工商部門對一年一度的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進行驗照的時期。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户在進行營業執照驗照時,需向工商部門提供除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正副本以外的與實際經營情況相關的其它證件的複印件,也就是法律法規所説的前置許可。如:食品流通經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煙草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等。但筆者近日在驗照工作中發現,我們在除審核他們所提供的前置許可件外,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中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也是我們驗照工作中不容忽視的一個新問題,這個問題雖然看似不起眼,往往很容易被登記人員所忽略,但它卻很有可能給我們登記人員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和隱患,應引起登記人員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就這一新問題談談個人的一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眾所周知,在目前的登記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的是“一審一核”、“誰發照、誰負責”的原則。這項制度的實施,雖然解決了過去羣眾辦事較難的問題,極大地提高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得到了廣大羣眾的認可和讚許。但也給我們從事登記工作的人員帶來了不小的壓力,稍有閃失,就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之中。這就要求我們從事登記工作的人員除加強自身的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外,還要時刻提醒自己要學會如何在做好登記發照工作的同時儘可能的保護好自己。這其中,個體工商户所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也不例外,更不容忽視。以下例經營户為例:“x經營户;經營範圍:零售:煙花(b、c、d級)、爆竹(b、c級)(在2014年5月30日前經營);經營場所:內江市市中區xxx街xx號;營業執照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雖然這户經營户在驗照過程中提供了相關部門發放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且也註明了在2014年5月30日前經營,屬應驗照範圍。但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僅憑其所提供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中所載明的事項就為其工商營業執照進行驗照,表面上看確實符合驗照要求,但卻存在着相當大的安全隱患。不難看出,這其中我們並不知道這户經營户在當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所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的有效期限是多少,是一年?兩年?亦或更長的時間,但也有可能是半年,或在2014年5月30日前。在過去的驗照工作中,我們並沒有要求經營者在驗照時提供新的經營場所證明,這就提醒我們登記人員,如果經營户在當初辦理營業執照時提供的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大於2014年5月30日,那我們就平安無事,因為那時他必須得辦理變更登記。但如果他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小於2014年5月30日,或是在2014年12月31日,如果我們不嚴格審查,僅憑其提供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就為其營業執照驗照,那我們就有可能承擔着相當大的風險,不出意外則罷,一旦出現意外,我們登記人員就有可能成為被告,被告上法庭。因為他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早已經到期,已不再具備經營所需的場所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沒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工商部門是不能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而我們所發放的營業執照卻還有效,而且還進行了驗照,這不就自相矛盾了嗎?

為規避登記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責任,有效地保護好自己,筆者建議:一是在登記發照過程中能否參照經營者所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核定經營時間,二是在驗照過程中通過查詢發現經營户原所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已經到期的,需重新提供場所證明,並在辦理變更登記後再予驗照。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護好從事登記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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