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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在哪辦(精選多篇)

出生證明在哪辦(精選多篇)

第一篇:出生證明在哪辦

出生證明在哪辦(精選多篇)

出生證明在哪辦

在哪辦都可以。但是你們不在一個户口本上,是需要出生證明還是隻要檔案關係證明,就要具體問你們的公證處了。這種問題很簡單,打個電話去公證處就好啦,還跑來知道,你不覺得繞道嗎?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由衞生部統一印製,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這是國家的有關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但各地在執行上不盡相同。一般來説,為了方便羣眾辦理出生證明,在嬰兒生所在醫院就可以辦理出生證明。不過有的是在醫院婦產科辦理,有的是在醫院的院辦辦理。

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户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結婚,2014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户口。此類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後辦理出生登記。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2)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申請人父親或母親要求嬰兒申報本市常住户口的書面申請;

(2)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3)隨母申報常住户口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隨父申報常住户口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序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户口所在

辦理程序

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繼續追問:謝謝你的回答,不過沒用的我家裏人每個星期最少去一次,也辦不出來,每次去都是那個小本沒有,就算哪次有了等排隊排到就又沒了。不是我一個人辦不出來是很多人都辦不出來,有些人都是走後門才能辦出來,像我們給醫院沒認識的人很難辦出來。哎太難了,明年在外地上學都是問題。

第二篇:出生證明在哪開

出生證明在哪開

出生證明在哪開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依法獲得衞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衞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有關機

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託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

第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由衞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

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制度。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根據年度需求做好訂購計劃,逐級上報訂購數量。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次年的訂購數量應於當年12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衞生部委託機構。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預訂計劃,追加數額應於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衞生部委託機構。

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

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台賬進行管理和備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羣眾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序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

明》。因意外導致其潮濕、破損或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

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標準規格及真偽鑑別方法,參照《衞

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衞基婦〔2014〕23號)和《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衞婦社發〔2014〕319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單位及公安户籍登記部

門如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將其原件送衞生部委託機構進行鑑定,由其出具鑑定報告。經鑑定為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發生地所在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嚴厲查處製假、用假違法行為,並將結果及時上報衞生部。

第三章簽發與填寫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

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信息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讓羣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

第十五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應嚴格按照衞生部規

定的標準和式樣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户籍登記部門。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條非父母或監護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

所在助產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

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複發證和收費。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

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塗改。使用打印機打印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母親簽章和接生人員簽字項目中必須分別由本人簽章或簽字。

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醫學證明》,逐步

第三篇: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第十九條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

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為家

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特殊情形如單親或採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應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説明並簽字,由簽發單位在存根上註明有關情況,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將書面情況説明與存根一併保存。

第二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

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補發與報廢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衞

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

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

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

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

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條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篇:如何辦出生證明

如何辦出生證明

如何辦出生證明

出生證信息是隱私,按規定是不能公開查詢的.派出所上户口時怎麼辨別真假呢?有的朋友認為是在網上查,婦幼保健的系統是內網,其實,户籍警-察有一種檢測板,放在出生證編號上轉動一下就能看到不同的文字,這一點是人民幣也沒有做到的.時間久了,他們不用檢測板就能看出真假來.

老百姓在不知道人民幣真假時,都會對光看一下主席頭像暗記清不清楚,出生證也是一樣,對光從證的後面看,齒輪暗記很清楚的整齊排列.而假證也有暗記,但是太不清楚了,像壓上去的一樣.

如果暗記不能確定真假,麻煩你找一台帶燈的驗鈔機,把燈開亮,先放100元進去,看能不能出現數字100的熒光標誌,出現的話説明驗鈔機是好的.然後把出生證正聯放進去,正聯中央會出現熒光的婦幼標誌,標誌的右上方有一個五角星,也是熒光的.這兩個標誌只有在紫外線燈下才能看到,在一般光線下是看不到的(如果一般光線下能看到就是故意做上去的,為假證).

以上三個防偽都有的話,恭喜您,這張是真證!

因為照相機的曝光補償,沒辦法拍到熒光標誌,所以只拍了一張齒輪暗記.●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1)身份證;(2)户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台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户口簿或國內註銷户口證明;(3)身份證(若有)

●2、父母身份證件

☆父母一方或雙方健在的提供材料如上述1;

☆父母一方或雙方故世的提供父母死亡證明(死亡證或註銷户口證明)

●3、父母結婚證;如父母離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2)法院《民事調解書》或(3)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4、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5、親屬關係證明(由本人或父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如上述1~4均齊備不需提供)

●6、照片:所需張數依所需要公證份數+1張提供,為同底版兩寸證件照片

●7、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後簽發;家庭接生的新生兒,由接生地所在的鄉(鎮)衞生院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後簽發。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正本交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保存。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衞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從上述中可以得到你們必須回原地去辦理並帶上你所説的這些證件和資料。

第五篇:辦出生證明

辦出生證明

辦出生證明

(二)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髮。

第二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的姓名、號碼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統一妥善保管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報上級主管衞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備案,並一次性集中銷燬。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簽發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並在明顯位置標明《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及物價管理部門的批准文號。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的收取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內管理。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收取的《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要設專户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證件工本費。

第六章户籍登記

第三十條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户口所

在地的户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户籍登記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一條在港、澳、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户籍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確認登記後,到户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如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內有關信息,則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其户籍登記問題,按照公安部有關要求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本

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與以前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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