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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讀書心得四篇

西窗法雨讀書心得四篇

西窗法雨讀書心得1

西窗法雨讀書心得四篇

在這次的經典閲讀中我選擇了《西窗法雨》這本書。在此之前也有法學專業的同學向我推薦這本書。看過序言,對這本書要講述的故事和此書的風格有了大概的瞭解。所謂“西窗”代表的是西方的;而“雨”更形象的寫出了這本書給人的感覺,如同沐浴細雨般給人滋潤的感覺。作者用獨特地筆法,將人們普遍認為莊重神聖的法律,用輕鬆地口氣以故事的形式講給讀者聽。這更為這本書增添了魅力。

翻看這本書看到的第一篇文章是《蘇格拉底的慎重》。這篇文章講述的是蘇格拉底面對不公平的法律而服從刑罰的故事。對於這個故事,從古至今都充滿了爭議。大多數人認為蘇格拉底的做法過於死板,也有少部分人認為蘇格拉底的做法是正確的,而我就正是這小部分中的一個。我贊同蘇格拉底的做法,我認為他這麼做是對法律的堅持。而這不光是盲目的擁護,而是對法律精神的認可。縱然當時判蘇格拉底入獄的那條法律是顯失公平的,但是“違法者被判入獄”的準則卻並沒有出現問題。另一方面,我認為蘇格拉底也是在維護法律的秩序。如果他本人因為這則法律的問題就去選擇越獄,那麼我想會有無數的後人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去試圖逃避法律的懲戒。“公平”本來就是相對存在的,法律也是依據絕大數人認為的公平來制定的。“冤死”蘇格拉底的問題不是出在法律的執行環節上,而是出在法律制定的環節上。經歷社會的變遷最終被人們認同的“法治”正是因為它的穩定性和明確性。我認為要解決法律顯失公平的問題應該着手於立法,而絕不是逃避或者抵抗法律的執行。所以,蘇格拉底不是法律發展路上的犧牲品,我認為他是推動法律完善的奠基人。

雖然法治的穩定性和明確性是其最大的優點,但同時也成為了它的缺點。作者在《法律的缺陷與人的智慧》中也提到了“法治”。此文中講到了一個案例,因為“在禁區附近”和“在禁區裏”而引發的爭論。一男子的辯護律師成功的“鑽了法律的空子”而使法官束手無策。這樣的案例無論在國外還是國內都不少見。正如書中所説到“正是因為它(法治)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況便無法隨機調整;正是因為它(法治)具有明確性,不能模稜兩可,所以遇到未曾見過的情形,便難以靈活處置。”此文中另外還主要提到“人治”,在此二者中我更青睞“法治”。因為法治雖然無法規定出“絕對公平”,但對於極大部分情況還是有據可依的,而且法律也是在不斷完善的。而人治則不然。人治的基礎是人的自覺自律,這個因素是無法控制的。例如人在極端情況下的失控以及人在利益面前的貪婪等諸多理由。作為法學學生甚至將來成為法律人,我們要做的就是參透法律的本質領悟法律的精神。從而不斷地完善法律,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儘可能的完備,我認為這也正是治理社會應選擇的最佳道路。

令我有新認識的一篇是《權利:天生的和永恆的》。以前我總認為法律出現的好處之一就是賜予人們權利。但在這本書中作者講到“在西方人那裏,倒是存在着法律權利和另一種權利即自然權利之間的區別。”雖然剛剛接觸法學幾個月,但是清楚的記得“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這正意味着這種權利是天生的和永恆的。另外,像人權等一些“自然權利”更是與生俱來的。書中的“這些人具有的權利,不是由國家法律決定的,而是自然存在的、與生俱來的。”這句話給我開闢了一條新的思路,原來國家制定法律權利只是對人們原有的自然權利的肯定。但是對於這兩種權利我卻產生了一點疑問:當自然權利和法律義務相矛盾的時候我們是否應該忠於自己的自然權利?那麼法律義務是否應該被允許壓制自然權利?例如:我們國家對於婚姻規定一夫一妻制,然而我們的自然權利中又有權自由選擇配偶。如果一人同時選擇兩配偶,而對方兩人也選擇三人共同融洽生活。這種情況是不被法律允許的但又同時是此三人的自然權利。對於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呢?我想應該還是要服從法律的,因為法律是總體維護每個公民的規則。至於法律和自然權利之間的矛盾,我想會隨着法律的繼續發展不斷地減少二者之間的矛盾,但並無法完全絕對的消除。

法律既然有尚未能調整的矛盾那我們為什麼還要遵守法律呢?作者在《為什麼要遵守法律?》中提到了這個問題,但是並沒有明確的解答。因為這個問題本來就找不到答案。有的人遵守法律是因為認同法律的公平公正,有的人是懼怕法律的懲戒,甚至有的人是因為習慣。雖然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法律的存在還是使公民的生活、社會的秩序以及國家的穩定有了巨大的保證。所以我認為遵守法律是必須必然的,因為法律是唯一能把不同性別、不同民族、不同社會地位的人規範到一起的工具。只有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遵守規則社會才能正常平穩的運轉,否則的話只會造成無法預期的混亂場面,於誰都無利。試想如果廢棄了法律,人們之間的契約有無保證?婚姻不需要登記?遇害之後如何獲得道歉和賠償?種種問題都會湧現出來。甚至還會出現一些超出我們想象的荒唐事件,那這又和原始社會有什麼區別呢?通過這些可以説明法律的出現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它的存在推動了社會發展,給人們更多的安全感。正是因為法律能帶給我們存在社會上的安全感,所以我們才要遵守法律,讓這份安全感長久穩定地存在。

本書的結束篇名為《反省的能力》。蘇格拉底喚起的人們對法律的思考,“普通法”到“衡平法”的推進,發達工業國家對社會福利和義務的暗自思量。這些都説明“反省”的重要性。我們在社會生活中需要不斷反省,而對於法律更要隨時反省,因為法律是不斷更新不斷變化的。我國古語言“吾日三省吾身”;蘇格拉底“在知道一種正義之時反思與之相對的正義”,反省一詞被不斷的提出。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有修正案,這也正是對法律進行反省的結果。在這個反省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參考案例,查閲法律文獻。從這些途徑中我們可以看到案例中產生的矛盾,文獻中出現的紕漏。從而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找出問題出現的緣由,探究問題解決的辦法,再對法律進行修正。通過這樣的方法法律便可以不斷地發展。另外,對法律的反思不只是法律人的職責,而應該是每一位公民應有的意識。公民從生活中接觸到的大事小事都可以聯繫到法律上,進而思考法律的優缺點。這樣做不僅可以細緻的反省法律,同時也更能夠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做到全民反思可以更全面的完善法律的不足,實現法律與社會共同進步。

讀罷此書我對法律有了新的認識。作者用幽默的語氣講述了一個個國外法律的小故事,這些故事都充分體現了西方人的法律意識。通過讀這本書我學會了一個法律人對法律應有的堅守,認識到了法治社會的重要性,明白了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懂得了反省法律的作用。最重要的還是對法律的一種新的領悟,並通過自己的思考,得到了對法的認識。作為剛剛踏入法學大門的學生,這本書給了我很多的啟迪。書中的一字一句都彰顯着法律的魅力,讓人從簡短的語言中體會深刻的法律精神,引人入勝。此外,這本書中的案例中也點點滴滴的滲透着法律知識,有些是直接的,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的思考。從對於法律知識的一無所知到現在,到對於法律有一些初步的瞭解,再到現在對法學有了自己的認識,這本書帶給我很多的感悟。讀完這本書,我建立了初步的法律意識。對於身邊的事物都試着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思考,這個新的視角帶給我新的收穫。在讀這本書的同時我也聯繫了課上學到的知識,比如“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等。不僅可以更好地理解這本書的含義,也可以激發我對課堂知識的探索和渴求。總的來説,這本書帶領我走進了法律的大門,教會我培養法律意識,讓我離成為一名法律人又近了一步。

西窗法雨讀書心得2

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一下《西窗法雨》中我個人比較喜歡的兩章,談談讀完之後我的一些感想。

一、《西窗法雨》篇章

(一)蘇格拉底的慎重 

柏拉圖寫過不少對話錄,裏面講述了許多稀奇古怪、在中國人看來不可思議的故事,蘇格拉底誓死不越獄就是其中的一個。蘇格拉底是個著名的哲學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輩,尤其喜好運用“辯證法”將那些自以為學富五車的人駁得啞口無言。這辯證法與咱們現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種很傷人的辯論技術,分為“譏諷”和“助產術”兩部分。具體來説,辯論者首先向對方請教學問,好像自己什麼都不懂似的,然後通過一問一答的方式,逐漸使對方出現前後矛盾的回答,以達到“譏諷”的目的。最後,提問者便直截了當地告訴對方:“其實你並不懂,還是讓我來解釋所請教的學問是什麼。當然,學問在你心裏,只是你無法想起來,現在我幫助你回憶,就像幫你生小孩一樣。”這樣,便開始“助產”。正是因為經常運用這種方式向他人“請教”,蘇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為是的“智者”(又稱“詭辯學者)。於是,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誕不經的法律,控告蘇格拉底傳授對諸神不敬的學問,腐化及誤導青年,並且還真的把他送進了監獄。在獄中,他被判飲毒而死。臨刑前,蘇格拉底的學生克力同來看他,告訴他朋友右映定幫助他越獄,而且一切已安排妥當。可是蘇格拉底卻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獄。克力同提出各種理由來説服他,告訴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這樣的法律簡直是遷腐,但仍然無效。蘇格拉底還反問:越獄就正當嗎?對一個被判有罪的人來説,即使他確信對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難道就正當了?有沒有一種服從任何法律的義務?經過與克力同的一番“探討”,蘇格拉底最後還是選擇了飲毒。在一般中國人看來,這種事情恐怕不難處理。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為什麼還要服從呢?實在應該堂而皇之越獄而去。這個故事可以説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個方面的深層意識。從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國人這麼“堅決”。他們認為,對待自己認為不公正的法律,態度要慎重。理由是,人們要法律,就是想要社會有個方圓,有個秩序。有些法律當然不好,甚至可惡,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將法律隨意戲弄,那麼可能人人都會找藉口逃避法律的約束,從而導致社會的混亂無序。而且,當某些人認為這個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時,能否一定會找到一個公認的標準來確定誰是誰非?當然不一定。就此故事來説,蘇格拉底和他的學生認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許多雅典人卻認為那法律再好不過了,我們恐怕就難以找到連當時大多數希臘人也接受的標準去説“就是蘇格拉底正確”,或説“就是大多數雅典人正確”。價值判斷這東西,有時就是見仁見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須慎重對待自己認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標準強加於人,便容易導致沒有理性沒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二)善良違法 

大概是20 世紀五六十年代,有個叫亨利.索洛的西方人發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説。其中講,一個在道德品質上無可指摘的人,面對要求人們違反公平、損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從它,違反它。當然,違法的方式必須是理性、非暴力的,而且違法者必須有勇氣接受法律的懲罰。他用了一個詞來説明這種違法行為:善良違法。正是從那個時候起,這個詞便在西方國家的政治領域中時常出現,不少人還真的以此為口號“以身試法”。大約是1970年,居住在英國威爾士地區的相當一部分居民,因為不滿電視台播放的一些節目而拒絕按政府規定交納電視接收費。原來,威爾士語與英格蘭英語有很大區別,威爾士地區的居民習慣威爾士語,聽英格蘭英語特別彆扭,可電視台就喜歡播放大量英語節目。這些居民不斷向電視台及當地政府反映意見,要求作出一點調整,起碼不要讓威爾士語的節目太少了。電視台及當地政府卻對此毫無反應。居民們出於無奈,開始拒絕交納電視費。糾紛最終鬧到了法院。有意思的是,初級法院的法官十分同情居民們,他們雖然覺得按照法律規定,居民肯定是要交費用的,但還是在要求其補交費用的同時免除了對他們的處罰。依政府規定,電視費要按時交納,否則不僅要補交,而且要予以處罰。初級法院的法官看來是網開一面了。正因如此,英國高等法院下令撤掉了一批同情居民的法官,並在上訴審中判決加上處罰。而居民民則毫不猶豫地表示:寧願接受處罰也要繼續拒交電視費當然.在這裏我們只關心這樣一個問題:居民應不應該或可不可以違法拒交電視費,有人會説,不行他們認為,對於法律,不論覺得怎樣不好,都應該遵守,有啥意見完全可以用輿論方式通過法律允許的途徑向政府反映,那種違法行為無淪在政治上還是在道德上都不應得到讚許。在我們的腦袋裏,這種説法是最容易接受的了。可是,有些西方人卻認為,由於法律的要求與政治願望和道德願望時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評價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評價也應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居民的違法行為是不應讚許的;但在政治和道德上,則是可以讚許的。因為,居民們沒有使用暴力,他們完全有勇氣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們的行為是在非常有益地以略為刺激的方式提醒政府考慮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時簡單的意見反映是不能起到這種有益的刺激作用的),這完全有利於法律的修正與改革。應該意識到,當人們使用善良違法的方式表達意願時,他們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當迫切的,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與政策。良法與守法:良法者,追求善良美德之法律也。如果社會上存在着良法,而人們又普遍地遵守法律,根據任何關於法治社會的標準,都屬於法治社會無疑。這時,已經制定的法律充盈着善良的願望和追求,而人們,不分統治者還是國民,都遵守這種法律,奉其為行為準則。如此,社會則秩序井然,而人們則安居樂業,其樂融融也。當然,即使社會上存在着良法,兇殺、強姦、搶劫、盜竊等行為也會發生,這不出奇,根據良法對其加以懲罰就是了。

二、心得分享

這兩篇讀完之後,我想到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我們都知道法律與道德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二者都是人類社會特定經濟關係的產物,法律屬於社會制度範疇,道德屬於意識形態範疇,自然法學派認為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必然關係,即惡法非法。而實證分析法學派認為道德和法律之間不存在必然關係,即惡法亦法。美國法學家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認真對待權利》一書中以"權利"作為其全部理論的基石和核心,系統闡述了其對"善良違法"的基本立場,指出當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令人產生懷疑的時候,公民有權利遵循他們自己對法律含義的判斷。德沃金的論述是對絕對守法觀的摒棄,也是對法律至上的引申。

一般而論,人們要建立法治社會,當然要上下一體服從法律。然而,人是複雜的,除了服從法律,建立秩序之外,人們總還有自己的倫理追求。從某種意義上看,人們追求道德的善恐怕要比單純地遵守法律更有意義,因為,追求道德體現了人們塑造自己的願望,體現了人的主動性。再換個角度看,法治社會不僅需要有對於法律的普遍的服從,而且還要寬容或者善待出於某種倫理原因的違法行為。在一個社會中,沒有普遍的對於法律的服從,當然就沒有法治;可是,如果沒有對於出自道德原因的違法行為加以寬容,這樣的法治就會既缺乏人情味又缺乏道德追求。這不僅是純粹理論上的説明,它也是法治社會實踐已經證明的結論。從目前公認的法治社會的實踐來看,還沒有哪一個國家是既堅持法治又奉行不寬容主義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調整手段,在調整社會關係時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規範的消亡是自發的,而法律規範的刪除是人為的。從深層次講,是因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價值評判標準和道德評判標準,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價值觀念沒有順應這種情勢變化。其次,如果道德規則仍舊存在,但與此相適應的法律改變或者廢止,那麼這些道德規則在人類內心深處將會變的薄弱起來,甚至"墮落"到全無的地步。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當然這並非説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產生於道德,是以道德衝突的協調者出現的。法律規範之所以為廣大的民眾所遵守,不僅僅是因為在這些規範的背後隱藏着所謂的國家強制力,即人們由於害怕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這些法律規範本身合乎道德原則,並且民眾相信它的正確性,合理性以及正義性,即法律有內在的道德價值。同時,法律建構和維持社會秩序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過道德作用得以實現。而且法律作用的實現的最好途徑是法律規範的價值通過長時期的社會實踐使其內化為人類的道德信念,在人們普遍接受後形成一種思維定勢。並且用這種思維定勢支配各自的行為,由於這種思維定勢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為也將符合法律和道德。那麼法律調整社會的最終目的就達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實現了。

我們可以看到面對法院判決,蘇格拉底選擇的是服從,威爾士人選擇的是半拒絕。蘇格拉底選擇服毒自盡,表現的是對法律判決的尊重,不管所依據的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只要它存在就應該遵守,這樣社會才有秩序。蘇格拉底考慮的顯然是社會的秩序從而放棄自己的正義。威爾士人面對不公平的判決,採用的是接受法律的處罰但卻繼續抵抗政府的規定,威爾士人顯然考慮的是自己的利益從而放棄了社會的秩序。蘇格拉底和威爾士人,誰的選擇更具有意義?恐怕不能做簡單的評價。關於良法與惡法的問題,討論由來已久,見仁見智,有人説,惡法也是法應該遵守;有人説,惡法不是法不應遵守。蘇格拉底選擇了前者,充分樹立了司法的權威,有利於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但忽視了個人的利益,有可能會助長法律的專制。威爾士人選擇了後者,會破壞司法的權威,給他人以藉口逃避法律的約束,從而導致社會無序。但也能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使法律修改的更加民主。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有自己心中有意義的答案。我的分享由於工作經驗有限比較偏向於理論,希望各位老師有實踐方面的案例可以跟我分享,我的分享就到這裏,謝謝大家!

西窗法雨讀書心得3

記得剛開學的時候,第一次上民法課,老師就向我們介紹了《西窗法雨》這本書,然後我就開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為法律是一門多麼枯燥的學科,但自從讀完這本書,我就改變了對法律的看法,其實法律離我們並不是那麼的遙遠,法律是非常貼近我們的生活的,與我們息息相關。《西窗法雨》以親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談西方法律文化,對似乎是信手拈來的法律現象材料進行點撥評説,説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現象,卻時時啟蒙着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着痕跡地調動着讀者的思維,去思考中國的問題。

下面來談談《法律的缺陷與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會無非有三種形式:法治、我比較喜歡的幾個章節吧。人治和無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喬治案就體現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説,法律的優點在於它具有穩定性和明確性。可是,很多人並未意識到,它的優點也正是它的缺點。而這種穩定性和確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這樣導致一些特殊情況和未曾遇見過的情形,無法隨機應變和靈活處斷。在喬治案中律師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隨機應變,靈活處斷。在我們看來帕克律師這種行為是在鑽法律空子,而現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師不是在鑽法律的空子。其實,法律的這種這種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無法消除的。現在每個國家都選擇法治而不是人治,因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歷史證明人的自覺自律是不恆常的。法治優於人治。

《西窗法雨》此書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廢》使我頗有感觸,這一問題是現在討論的最激烈的,對於死刑存廢的問題眾説紛紜,就像牆頭草隨風倒,不管是支持存廢,還是不支持存廢兩方都有道理。而我讀了《西窗法雨》後我堅定的站在廢除死刑這一立場。在我們中國人的觀念裏,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他們認為這是惡有惡報,這很公平。其實,刑罰的目的在於防止犯罪,而不是在於殺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從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長人性的殘忍。我們認為殺人者是可惡的,那麼殺死殺人者的人又該怎樣定位?壞人殺了好人,好人又殺了壞人,這豈不是“人殺人”的惡性循環?這不沖淡了人道主義的思想感情?可見死刑並未起到制止殺人行為的作用。從發展趨勢上看,雖然有的國家廢除了死刑,有的國家廢除了又恢復,而廢除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了。就中國國情而言,中國死刑是不能廢除,這是對待殺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殺人行為的出現。就因具有人道主義理念。死刑只是眾多刑法中的一種,而刑法的本質,是要引起罪犯內心懺悔使之能重新做人,迴歸社會。

又如《政府旁邊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淺。我以前一直認為政府是離我們人民羣眾最近最直接的機關,也是權力最大的實權機關。因而在我的意識中法院實際隸屬於政府,也是為政府服務的。在書中,劉星老師講到“政府裏邊的法院”和“政府旁邊的法院”這兩種概念。在我們國家法制還不健全的時代,不就是前者佔主導嗎?法院是政府的,成為政府的鐵桿助手。隨着民主法制的發展,隨着我們國家向西方民主建設的學習完善,“政府旁邊的法院”才得以出現,法院成為切實監督政府為人民的工具,政府與法院相鄰,反應了兩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獨立。這可以有效地制約政府的權力,防止政府濫權亂權。才能更有效地監督政府的工作。書中詳細舉了美國尼克松總統的“水門”事件。最後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糾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錯的最好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

其實,法律離我們很近,並且不只是那些條文,是我們的教育過於教條化,把法律膚淺化了。劉星老師説,其實,每個人都會發覺,我們的日常生活總是與諸如學校、公司、醫院、俱樂部以及這單位那單位之類的社會組織規則聯繫再一起的。我們最關心的往往就是這類規則,而不是國家制定或法院適用的規則。正因為如此,有些西方法學家將實際生活中的日常行為規則叫做“活的法律”。他們認為,這種“法律”才是人們應給予首要關注的法律,它們對人的影響遠遠地超過了國家制定或法院適用的規則。這些文字讓我欣喜,因為從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為首位的理念,感慨還有人能透過法律看現實。法律應該是活的,並且不僅活在生活中,更應該活在人們的心中,成為人們思想上的一種習慣。

總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經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們法律初學者對法律的深層思考,也極具啟發性。很適合我們閲讀學習。

西窗法雨讀書心得4

“總覺得文學與法律相隔很遠,其實是沒碰到高手。讀《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學與法律是可以聯姻的。一正要講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卻有化枯燥為有趣的本事。用文學的手法講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創造。他善講故事。用文學的眼光看,他有較高的敍述策略。一,他敍述短小、精彩,且語言幽默風趣,往往幾句話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確的敍述目的,能將故事在不知不覺中引向他要講述的道理。讀者還在故事的享受裏,卻已經開始了對道理的領悟。一正有涉筆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來、皆成文章……”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對本書及其作者劉星的評價。

原本以為,看完這麼高的評價,帶着過高的期望去看這本書,一定會覺得失望,而事實並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學教科書那樣枯燥無聊,也沒有其它法學著作那麼深奧難懂,而是以親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談西方法律文化,對似乎是信手拈來的法律現象材料進行點撥評説,説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現象,卻時時啟蒙着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着痕跡地調動着讀者的思維,去思考中國的問題。

《西窗法雨》中每一節都講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對《政府旁邊的法院》的印象頗為深刻。

對於政府犯錯這一件事,中國人和西方人明顯持不同的態度和做法。中國人一般選擇“讓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糾正自己”的辦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們選擇了“讓旁人教育,讓法院糾正”的方法,因而產生了“政府裏邊的法院”和“政府旁邊的法院”兩種截然不同的傳統。

在這一節中,作者以“水門事件”的例子闡述了在西方人看來糾正和防止政府犯錯誤的最好辦法——以權力制約權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現在法院存在於政府旁邊。我們並不能否認西方也存在腐敗現象,但也不得不承認權力對權力的制約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實現。

此外,作者還提到,如果法院存在於政府之中,那人們只能寄希望於政府及其人員的“道德自律”了。簡單的一句結語,把讀者的視線從西方的法律現象轉移到中國本身,道出了中國當今社會腐敗現象前赴後繼、越反越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

通過敍説西方法律文化現象,啟蒙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這就是本書最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講述深奧難懂的法律道理,讓法律文化在不經意間得到普及,這才是我們的社會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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