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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慶案件給我的警示

薛洪慶案件給我的警示

薛洪慶案件給我的警示

薛洪慶案件給我的警示

          ——XX鎮人大主席  楊 X

    日前,朝陽國恆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薛洪慶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查處。鎮紀委組織開展對薛洪慶案件的警示教育活動,我深受啟迪,並當引以為戒。

  薛洪慶身為國有企業負責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向控股企業借用車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國有股代表,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涉嫌受賄犯罪;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成立分公司,通過虛列工作人員工資手段套取公款,貪污犯罪,給我們的警示教育也是深刻的。

   一段時間以來,“利用職權”成為黨員領導幹部貪腐的一個主要手段。聽了薛洪慶案件的傳達更讓人不寒而慄,發人深思。為什麼,因為大大小小的掌權者,手裏都有大小不一的職權。這些職權,本來是公眾委託職權人用來為社會服務的,是不包含私權的公權。羣眾的許多切身利益,都與這些職權的運行有關。職權合法、準確、公正、透明地運行,公眾的利益就能得到維護;職權被利用,成為這些掌權者貪腐的工具和手段,必然損害公眾利益,進而破壞社會的正常秩序。像薛洪慶那樣,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然不收斂、不收手,可以輕鬆地利用職權貪污受賄,説明在某些地方的監督仍然不力、企業規章制度形同虛設;同時一些黨員領導幹部膽大妄為,肆意放縱自身,亂用職權滿足一己之私。

職權不被“利用”,首先是黨員領導幹部本人缺乏嚴格自律。只有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才能對黨忠誠、為政清廉。做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要深刻汲取犯罪案件的教訓,堅持不忘初心,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必須牢固樹立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擰緊思想“總開關”,不斷加強黨性修養,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必須始終堅持絕對忠誠的政治品格,嚴守黨的紀律和規矩,嚴格管束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校準思想之標,把好行為之舵,繃緊作風之弦。必須敬畏黨章黨紀和憲法法律,用黨紀國法約束權力行使,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用權受監督,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二是職權不被“利用”,還要實施真正的監督監管缺失。當前,牆上的所謂各種監督制度很多,但是,只有真正發揮作用,才能遏制腐敗。有的“制度”僅僅寫在紙上、掛在嘴上、表現在承諾上,在實際操作上往往形同虛設。這樣的制度其實只能忽悠公眾,不能起到監督的作用。只有將各項監督責任壓實,腐敗分子才能想貪腐、想伸手困難。各類媒體的監督功能也不可忽視。假如媒體的批評監督像網絡一樣活躍,像有的論壇那樣直言不諱,緊盯監督對象的一言一行,那麼,再有貪心的官員也不敢輕舉妄動。權力者須知,按照現代社會制度原理,權利不但無需和權力保持一致,反而需要不斷地監督它!

    職權不被“利用”,不可放棄權力的制衡。權力的過度集中、不受制約,就有可能產生專橫和腐敗。一旦官員道德墮落,貪心膨脹,倒黴的就是老百姓和整個社會。限制公權力、降服公權力,使之服從於民主與法治原則,是中國進步的方向,也是民眾最大、最長遠、最根本、最穩定的利益。

   國事無私,政道去邪,法不容情。薛洪慶案件的查處,再次展現了我們黨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懲治腐敗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有貪必肅、有腐必反,依法懲腐、推進法治,是我們黨秉持的基本理念,是人民羣眾的殷切期待。黨紀國法對全黨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存在特殊黨員、特殊公民。任何黨的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黨紀國法的特權,必須維護黨紀國法權威,必須在黨紀國法範圍內活動,必須依照黨紀國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依紀依法懲治和預防腐敗,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題中之義,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不論什麼人,不論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將依法受到懲處。

   做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只有堅守政治站位,遵守黨紀國法,嚴格自律,清正廉潔,對黨忠誠、恪盡職守,不越界、守規矩,清清白白做官,認認真真為民辦事,置身人民羣眾之中,得到黨組織的信任和人民的擁護和好評。

標籤: 薛洪慶 警示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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