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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爾公司行賄案件有感

對開爾公司行賄案件有感

以案為鑑 樹立良好政治品格

對開爾公司行賄案件有感

——對開爾公司行賄案件有感

10月16日,雲南省紀委監委發佈消息,昆明開爾科技有限公司(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鄭少峯涉嫌嚴重違法,向公職人員行賄,已被留置,配合調查,該事件在雲南影響惡劣,是對司法公正的藐視和對社會公平的挑戰。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要求,“對鉅額行賄、多次行賄的嚴肅處置,堅決斬斷‘圍獵’和甘於被‘圍獵’的利益鏈,堅決破除權錢交易的關係網。”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斬斷利益鏈,向全社會持續釋放對受賄行賄零容忍的強烈信號,針對這樣的時代背景,我談一談自己的想法:

一、 行賄者“圍獵”目標特定、手段多樣、花樣翻新

因手握權力,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很容易成為被拉攏腐蝕和“圍獵”的對象。黨員幹部最終是否墮為“獵物”,其根本在他們自身。然而,行賄誘導受賄,受賄刺激行賄,“圍獵者”作為市場規則和經濟秩序的破壞者、幹部變質的“腐蝕劑”,同樣值得重視。根據以往查處通報的案例來看,主動行賄者“圍獵”的目標特定,且手段多樣、花樣翻新,甚至量身定製打造“誘餌”。其實,受賄與行賄是長在同一根藤上的兩個‘毒瓜’,互為滋長,只有讓受賄行賄雙方都付出沉重代價,才能形成震懾,從而真正遏制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 對受賄和行賄的懲處力度要不斷加大

隨着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對受賄和行賄的懲處力度不斷加大。《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貪污賄賂司法解釋》對行賄犯罪的懲處力度進一步加強。監察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最高檢《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明確,對於行賄數額特別巨大、手段惡劣、圍獵公職人員的,十八大以後頂風作案的,致使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 通過制度方式讓行賄者得不償失

行賄者之所以膽大妄為,一個重要原因是違法成本過低。要從根子上破解行賄和受賄交織的問題,必須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防止只懲戒受賄者卻讓行賄者逍遙法外的現象發生,要通過制度方式,讓行賄者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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