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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學習心得體會(精選多篇)

水污染防治法學習心得體會(精選多篇)

第一篇:水污染防治法學習心得體會

水污染防治法學習心得體會(精選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xx年2月28日修訂通過公佈後,通過對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進行學習,我深刻地體會到,過去企業是“守法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確保水環境安全。

新法在法律責任上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對未完成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定期予以公佈。二是綜合利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措施,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強化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境保護部門。四是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新法規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受害者可以請求環境保護等部門處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違法排污者應當採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等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五是在強化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基礎上,新法規定,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學習,我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對今後在環境執法、環境保護的工作中,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二篇: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心是自己的,幹嘛總被別人傷......沒有傘的孩子必須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 總昰想太多 怨,只怨現實太現實╰⌒﹏為什麼在一起要兩個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確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閒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標準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並將治理規劃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並對有污染量削減任務的企業實施該重

點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九條 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必須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應當加強保護。

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國家禁止新建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排污單位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本法公佈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

第二十八條 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向就近的航政機關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條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一條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温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條 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準排放。第三十七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第三十八條 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條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禁止排放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必須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十二條 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

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十三條 在開採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採,;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採。

第四十四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應當採取保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導致水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為生物攝入人體後,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後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製品。

(五)“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索餌場、越冬場、迴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第三篇: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廣義指國家為防治水環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指國家為防治陸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範的總稱。水污染防治法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世紀,英國1876年制定了《河流污染防治法》,日本1896年制定了《河川法》等。20世紀50年代以後,許多國家都加強了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制定了較完備的水污染防治法,如日本的《水質污染防治法》、美國的《水淨化法》等等。我國在50年代開始注意水污染的防治,如1959年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衞生規程》。70年代後進一步加強水污染防治立法,《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對保護水環境作了規定。198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此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權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以及一系列水質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使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初步形成了體系。水污染防治法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等措施,實現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目的。

1. 強化對飲用水源取水口的保護

有關部門要劃定水源區,在區內設置告示牌並加強取水口的綠化工作。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從根本杜絕污染,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2. 加大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對於改善我市水環境狀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隨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的廢水排放量正在不斷地增加,而城市污水處理廠卻沒有相應地增加,這必然會導致水環境質量的下降。因此建設更多的污水處理廠是迫在眉睫的事。

3. 加強公民的環保意識

改善環境不僅要對其進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過各方面的宣傳來增強居民的環保意識。居民的環保意識增強了。破壞環境的行為就自然減少了。

4. 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

隨着經濟的發展,工業的廢水排放量還要增加,如果只重視末端治理,很難達到改善目前水污染狀況目的,所以我們要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

家用水的淨化

過濾——沉澱(明礬)——用木炭除異味——消毒

在自來水管傳遞過程中有可能出現二次污染,所以飲用時要煮沸殺菌

第四篇:淺談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淺談對完善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論文摘要:我國水資源狀況不容樂觀,面對水污染日益嚴重的現實,我們應當加強水環境的保護,在我國現行水污染治理基礎之上,加強政府職責,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改革 經濟 刺激措施,強化 法律 責任,完善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從而實現以人為本的可持續 發展 戰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構成部分,是人類所有社會經濟活動所必須依賴的物資基礎之一。但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嚴重和水資源短缺已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一個共同難題。在全球水資源日趨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必然選擇。 城市化是 現代 化的一個標誌,中小城市是溝通大城市與小城鎮及其周邊地區的橋樑,大城市和小城鎮的發展都離不開中小城市。

我國中小城市劃分是指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市區(不包括市轄縣)的非農業人口總數多少對城市規模進行劃分。在我國城市規模的分類為:城市人口在20萬人以下的為小城市,20~50萬人為中等城市。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已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如何根據中小城市的特點優化污水處理工藝成為目前城市規劃和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各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況

水污染是導致水資源短缺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各國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應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來,各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為兩種類型:直接控制型和間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嚴格性特徵的預防性、管制性和救濟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預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濟性法律制度。而間接控制手段,即採用經濟手段,其實質在於按照“污染者負擔”原則、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通過市場機制,使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生產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經濟代價,從而將環境成本納入各級分析和決策過程。間接調控手段主要有徵收環境費制度、環境税收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和財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國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況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人均水資源2100立方米,僅相當於世界平均水資源的1/4,另外,我國水資源分佈不均,眾多城市結構性缺水。而且,近年來,隨着我國 工業 化和城鎮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導致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在各國紛紛立法進行水資源保護的今天,我國也積極做了水資源保護的相關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國現階段水環境管理的制度體系。在這裏我們

主要談談《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況。

在我國,從50年代起就由衞生部門負責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點只是在於飲用水衞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此後又頒佈了一系列相關法規。1995年,針對我國淮河流域的嚴重污染狀況,國務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條,各章內容依次為:總則,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責任和附則。

三、我國水污染防治面臨的問題

從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防治工作雖有一定進展,但水環境惡化趨勢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趕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資源性缺水和水質性缺水並存,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危及到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和生產、生活。現在,我國水污染防治仍面臨五大嚴峻問題:

⒈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污染排放總量增長速度快,據水利部統計近3年增長?8.6%?,主要水系水質惡化程度沒有得到控制,據環保局統計,201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達不到飲用水標準,一半以上屬於五類、劣五類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斷髮生,經濟損失較大。

⒉工業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 企業 污染嚴重,無力治理,生產設備老化,工藝技術落後,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業仍大量存在;不少企業有法不依,違法排污現象普遍。

⒊城鎮污水未有效處理。隨着城市化發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處理廠建設緩慢,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滯後,目前能正常運行的有1/3,低負荷運行的有1/3,還有1/3開開停停。另外,我國仍有一大批城市沒有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或收費偏低,不能滿足污水處理廠的運營要求。

⒋飲用水安全問題突出。我國一些地區飲用水源地水質差,不合格率佔25%,全國 農村 尚有3億多人飲用水不安全。

⒌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據統計我國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為222噸,是發達國家的5~10倍,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為62%,發達國家均為75%~85%;農業灌溉用水利用係數為0.45,而很多國家為0.7~0.8;生活用水浪費嚴重,全國管網漏損率為20%,每年浪費水達100億噸以上。

以上水污染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狀況,説明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執法、司法也需要進一步改進。而立法乃執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四、完善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責。水環境保護是大規模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在公益性事業中政府的作用極為突出、重要、有效。理論和實踐證實,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堅持並強化政府的職責。完善水環境保護必須加強政府在環境保護規劃

和計劃、水環境質量、污染總體控制、清潔生產、飲用水保護等方面的責任和權力規範,並細化法律責任條款。

所以建議立法應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責”的規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書確定的任務完成情況和跨界水質段面水質年度考核結果應納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負責人徵集考核體系,並作為任免、獎勵幹部的重要依據。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毛如柏曾強調,對領導幹部的環境責任追究制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將來在修改有關 法律 時,應明確規定,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領導,應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辭職或撤職,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2.鼓勵公眾參與。而今,公民的環境權日益受到重視,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應加強對公眾參與的明確、具體的規定,保證、鼓勵、保護公眾更多地參與環境管理,促進水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同時應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加強宣傳、 教育 、培訓,為水環境污染治理、保護、 發展 提供持續的社會根本動力。

3.徹底改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執法瓶頸。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過程控制”、“清潔生產”等新的法律概念的發展、實施確實有一定的進步。污染防治立法從末端控制戰略下的預防為主,發展為源頭控制戰略下的預防為主,使環境管理從廢物、末端管理擴大到產品、源頭管理。依據立法,政府對造成水污染的 企業 進行了整頓,禁止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淘汰落後工藝和設備,規定企業應採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按照國家以上有關法律的規定,企業排污有嚴格的標準,並要繳納排污費;超過相應標準的,要建立廢水處理設施,並定時啟動,保證排放的污水達到合格的標準。而現實的情況卻是,不少企業偷偷摸摸排放嚴重超標污水,或寧願繳納排污費,不肯投資建設廢水處理設施,或雖有排污設施,平時不啟動,只是上級領導來檢查時運轉一下。他們就是用這種違法、欺騙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對低的狀態下生產經營,取得市場中的“比較優勢”;而另一方面,守法企業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產成本,相對削弱了競爭力,這就是現實情況下“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真實寫照。

筆者認為應使違法違規排污的企業付出高昂的代價,才能改變這種狀況。因此,在立法上應明確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司法追究、排污收費、民事賠償等措施,使違法違規排污的企業,得不償失,從而使違法的管理失職者不僅承受良心譴責,還要依法受到懲處。

4.改進 經濟 刺激措施,健全價值補償機制。如前所述,環境經濟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間接調控主要措施,它可改變無償或低價使用水資源並將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他人及後代的傳統作法,從而有利於可持續發展。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規定了相應的制度。

另外,筆者認為應該同時健全價值補償機制,徵收排污費只是考慮了水資源利用行為對水質的影響,而沒有考慮水資源利用對水資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響,是不全面的補償。應增加的水資源補償機制的徵收對象為既不構成刑事違法又不構成行政違法,但其行為可能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5.繼續堅持以流域管理為核心,從整體上來防治水污染。我國以前是單一的區域控制,後來由於跨區域污染問題及糾紛層出不窮,久拖不決,而且隨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長,長距離引水成為許多城市的供水主要來源,跨區域污染已成為這

些城市的安全隱患。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確立了將流域管理作為基礎和核心,並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了加強流域的污染防治,國家和地方還頒佈了專門的法規和規章,如1995年國務院頒佈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過了《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與此同時筆者認為同時還應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區域污染糾紛的法律制度,以協調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從整體上來防治水污染。

6.強化法律責任。擴充法律責任條款,增加應受處罰的情節種類,細化應受處罰的情節,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還應規定違規之後的補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報、補正及復工的規定。因為對排污者,其目的是通過一系列的措施規範其行為,從而促使其達標,所以處罰並不是最終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有關中小城市污水處理的解決策略

1)建立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

我國目前的污水處理的建設、運行、管理是一種典型的計劃經濟模式,己不符合現代的市場經濟。為此我們要建立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把污水處理作為一種市場行為,作為一種商品生產的過程。中水作為一種商品,通過銷售中水來取得維繫運行的經費,為經營者創造利潤和再發展的資本。經營者按市場經濟的 規律 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尋求最佳方案,使污水處理持續發展下去。

2)實現污水處理資源化

從 自然 屬性看,污水處理資源化就是保護水資源的更新能力的有效手段:從社會屬性看,污水處理資源化就是解決污水對環境的污染;從經濟屬性看,污水處理資源化,就是從流通的角度增加水資源;從科技屬性看,污水處理資源化就是要研究出先進的污水處理的設備和工藝,來減少污水對環境的污染;從 哲學 屬性看,污水處理資源化就是維持人的生命源泉,水的倫理道德的平衡,以確保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從另一角度看,污水處理資源化是實現污水處理的市場化、商品化的根本。只有將污水變成再生水,才能實現污水的市場化、商品化,才能實現污水的優化處理。

3)制定鼓勵污水處理的經濟政策

制定鼓勵污水處理的經濟政策,實現污水有價排放、有償處理、有償使用。並利用價格槓桿,使污水排放的價格略高於處理的價格。這樣污水處理廠,只要認真管理、積極經營、就會有贏利,這樣就會使污水處理有發展潛力,在市場經濟發展規律中有競爭力。

4)大力 發展 污水處理的 科學 技術

要大力發展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污水處理的新工藝、新設備,這是提高我國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能力的保證。

(1)革新的氧化溝工藝

現代 氧化溝工藝具有運行靈活、處理效果好、脱氮效果好、污泥穩定程度高等工藝特點。如交替式氧化溝工藝通過將2~3條既聯繫又相對獨立的單溝組合起來,通過改變氧化溝和操作方式,設置了相對獨立的缺氧區與好氧區,形成a/o和a2/o的工藝環境,不僅可達到去除bod、ss的目的。而且可達到生物脱氮除磷的目的。從目前國內氧化溝的應用來看,其突出的工藝優點是基建費用低,操作簡單,運行穩定。易於維護管理,剩餘污泥量少而且穩定,處理效果穩定可靠,

(2)革新的sbr工藝

sbr法從問世以來,已經發展為城市污水處理的實用技術之一。其變種也有十幾種之多,如unitank工藝、tcbs工藝、msbr工藝等。革新的sbr工藝在城市污水應用中的重點是儘可能降低基建和運行費用,簡化操作過程,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和靈活性。革新的sbr工藝城市污水處理中的關鍵技術如下:為達到同時硝化反硝化的目的,準確控制溶解氧的設計;合理的污水體積確定;典型污水水質脱碳、脱氮、脱磷的關鍵工藝參數;高效連續流sbr工藝的設計;革新的sbr工藝配套系統的合理設計。

(3)從 工業 廢水的單獨分散處理轉為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

雖然發達國家的污染控制對象已經轉向微量有毒有機物,致力於受污染水體水質功能的恢復,但廣大發展 中國 家的污染控制對象仍然主要是有機污染物,以及氮磷營養物,遏制水污染和水質富營養化不斷加劇的趨勢仍然是艱鉅的任務。因此,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加強污染源的末端治理依然是我國水污染控制的最主要途徑。國內外的實踐表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採取城市污水與工業廢水集中處理的方式具有非常明顯的技術 經濟 優勢。

(4)擴增污水處理廠綜合性技能

五、結語

總之,防治水污染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需要政府、企業、個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種法律、法規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環境保護進入發展的新時期。對它不斷的創新和完善,才能面對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任務、可持續發展和依法治國的新觀念、“入世”的新要求。

2014級豐澤黨校行管二班

吳福臨

2014-5-14

第五篇:我市關於開展關於水污染防治法宣傳活動

我市關於開展關於水污染防治法宣傳活動

2014年7月14日上午,關於水污染防治法宣傳倡議活動在景德鎮市休閒廣場前舉行。本次活動得到景德鎮市水務局和南昌工程學院水利與生態工程學院的大力支持和高度關注,景德鎮電視台和瓷都晚報對宣傳活動進行了採訪報道。今天雖然下着小雨,不過廣大羣眾依然積極參與、熱情高漲,並提問發言,體現出了較高的環境保護意識。羣眾紛紛表示,歡迎多在市區開展這樣的活動。開展水污染防治法進宣(本站向您推薦)傳活動,並在活動中做到四個結合:

一是將水污染防治法宣傳內容與廣大市民關心的焦點問題相結合。水污染防治法宣傳的內容從幫助解決廣大市民最感興趣、最現實的具體排污費問題入手,提倡廣大市民節水減排防治水污染,通過諮詢宣傳等貼近居民生活的税收政策。

二是將水污染防治法宣傳的形式與廣大市民愛參與相結合。在廣場開設水污染防治法宣傳講座,講解聯繫生活中具體事例,形象生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通過問答為廣大市民答疑解惑。

三是將水污染防治法宣傳的主體與社區居委會相結合。發揮市領導班子與廣大市民聯繫密切的優勢,積極發動工作人員協助發放各類水污染防治法宣傳小冊子,使工作人員成為義務水污染防治法宣傳員,協助水污染防治法宣傳活動順利開展。

四是將水污染防治法宣傳進廣大羣眾中與共建活動相結合。水務局組織幹部利用宣傳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利時機,與市民廣泛開展共建活動,組織水務局幹部積極參加各項義務勞動,進一步拉近了水污

染防治與公民的距離,同時也使國水務局的形象在廣大羣眾留下深刻印象。

為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切實加強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我省統一調整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徵收標準,是加快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這次調整主要有三方面的重大意義。第一,它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全面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舉措。第二,它是實施“生態立省、綠色發展”戰略,保護鄱陽湖“一湖清水”以及五大河流源頭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第三,它是推進現代文明城市建設,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處理補償機制,保障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良性運行的重要舉措。

市水務局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行業規劃和行業指導工作。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市環保局應當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督。

本次活動得到廣大羣眾的積極參與,解説員熱情解説,並回應每一個羣眾提出的相關問題,得到羣眾廣泛的讚美及肯定,在一片掌聲中圓滿成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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