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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項規定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十項規定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十項規定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機關紀律十項規定 篇一

機關紀律十項規定

1、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勤。

2、上班時間不辦私事,不閒聊閒串、睡覺,不打撲克、打麻將、上網聊天、炒股、玩電腦遊戲等。

3、除工作需要外,嚴禁上班前及上班期間飲酒。

4、衣着儀表莊重得體,樸素大方。

5、按時參加機關召開的各類會議,積極參加機關組織的各類活動,開會時手機一律設在振動或關機狀態。

6、提倡文明辦公,講究職業道德,不大聲喧譁。接待來機關辦事的人員要熱情周到,能辦的事馬上辦,不能辦的解釋清楚,不以任何藉口和方式拖着不辦和推諉扯皮。

7、接打電話及接待來訪要使用文明語言,耐心詢問和解答問題,不打官腔、發脾氣。

8、認真執行公開辦事制度,該公開的全部公開,增加辦事透明度。

9、不以工作為由,隨意到基層單位大吃大喝、休閒娛樂或接受饋贈。

10、自覺維護機關衞生,物品擺放整齊,室內清潔,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機關辦公環境。

十項規定 篇二

甘肅省校園安全保護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十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校園及周邊200米範圍內為校園安全保護區。為加強校園安全保護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校園及周邊正常秩序,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以下十項規定:

一、嚴禁在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校(園)門兩側50米範圍內擺攤設點及在100米範圍內設置經營性佔道棚亭;依法打擊校園安全保護區內生產和銷售“五無”(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許可、無食品標籤)食品及銷售“仿真槍”等違法行為;嚴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煙酒經營場所(含銷售點)必須在醒目位置張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並公示舉報電話。

二、嚴禁在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校(園)門兩側50米範圍內設置固定停車位及亂停亂放機動車、非機動車,臨街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交通標示、標線等交通設施設置應符合國家《中國小與幼兒園周邊道路交通設施設置規範(GA/T1215-2014)》標準,主、次幹道臨街學校、幼兒園上學、放學和師生集體出行等重點時段,應建立交警臨時值勤制度;嚴禁在校園及安全保護區內的各類非法客運行為。

三、嚴禁在校園周邊100米範圍內設立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和煙花爆竹銷售點;嚴禁在校園保護區內的道路和街巷設立物流裝卸點。

四、嚴禁在中國小、幼兒園安全保護區內設立營業性網吧和遊藝、歌舞等娛樂場所,嚴禁出售含有淫穢、暴力、兇殺、恐怖、靈異、賭博、迷信等內容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

五、嚴禁正常教育教學期間,在校園安全保護區內有噪聲、粉塵、空氣污染的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文化娛樂、商業經營等影響教學的行為;嚴禁在校(園)門兩側50米範圍內設置垃圾轉運站。

六、嚴格落實校園出入人員驗證登記制度,中國小、幼兒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嚴格落實上學、放學時段校領導、教師、家長無縫銜接制度;嚴禁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七、嚴格落實保安人員校(園)門定點執勤守護和校內巡邏防控制度,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保安,並配置必要的裝備器械;每所國小、幼兒園應按照在校人數1%至2%的比例配備專職保安,不足百人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保安;每所中學應按照1‰至2‰的比例配備專職保安,不足千人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保安;農村人數較少的國小或教學點,必須配備專兼職安保人員。

八、嚴格落實專人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測及維護,嚴禁在校園消防通道內擺攤設點、停放車輛,不得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確保暢通。

九、依法打擊處理校園及周邊涉校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有效處理校園及周邊結夥鬥毆、尋釁滋事、聚眾騷擾學生或敲詐勒索師生等違法行為,確保校園正常教學秩序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十、嚴禁在校內和校園網上發佈或傳播政治謠言、恐怖音視頻、淫穢色情及低俗信息,禁止使用或租賃校內電子閲覽室等場所從事或變相從事網吧等經營性活動。本規定的具體適用,應按照《〈甘肅省校園安全保護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十項規定〉實施細則》執行。

教師紀律的十項規定 篇三

教師紀律的十項規定

1、要依時上課,無課教師上班到崗時間上午8:30前、下午3:00前;下班離校時間為上午11:00後、下午4:50後。

2、上班期間不準外出吃早餐,不準回家幹私事,離校要登記。

3、騎自行車出入校門要下車,騎摩托車要慢速。回校車輛要按指定地點定放,不準亂停亂放。

4、上班期間要佩戴校章,要着校服參加升旗儀式和學校組織的重大活動。不準佩戴首飾、穿拖鞋。

5、上課或集會必須關閉移動電話、尋呼機等通信工具。

6、在上班或課餘時間不得在級、組辦公室進行打撲克、下棋或上網聊天、瀏覽股市活動。

7、禁止在校園公共場所吸煙,不準到辦公室打電話(辦公樓各處室人員除外)。

8、不準從事第二職業,不準在上班時間幫他人經商或到校外兼課。

9、如有違法行為被有關執法部門處理的,一律要解聘。

10、要教育家屬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上課期間不準讓親屬在校園玩耍。

十項紀律 篇四

聊城市第四人民醫院

關於嚴格執行市直機關“十項紀律”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轉變我院紀律作風,嚴明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能,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保證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醫院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經研究,特作如下規定:

一、醫院工作紀律規範

(一)、作風紀律

1、加強學習意識。一是端正學習態度,加強學習的自覺性、針對性和主動性,做到自學和集中學習相結合;二是嚴格遵守培訓紀律,珍惜和重視醫院組織的各類培訓。

2、加強主動意識。自動自發地完成領導佈置的各項任務,不拖延、不抱怨、不找任何藉口。

3、提高工作效率。規範工作流程,制定科學的工作計劃,提高工作的時效性,按規定時間完成任務。

4、加強管理意識。嚴格遵守工作程序,不擅作主張,對工作完成情況及時彙報。

5、強化執行力。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對醫院的各項決策部署和制度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6、強化責任意識。深化責任落實,全面提升管理執行力。

7、增強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修養,做到積極學法、嚴格守法、主動用法、自覺護法的重要性。

8、增強大局意識。以醫院發展大局為重,各科室要圍繞醫院發展開展各項工作。

9、加強質量意識。高標準、嚴要求,事事追求卓越。

10、加強服務意識。做到主動服務、微笑服務、態度和藹、熱情耐心。

(二)、勞動紀律

1、職工上班或值班應提前10分鐘到崗,做好工作前準備,全院職工應嚴格遵守醫院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做到不遲到、早退,不脱崗、串崗,不曠工等行為。

2、職工在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禁止在醫院範圍內進行撲克、麻將等娛樂活動。

3、值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來接班,交班者不得離崗,否則交、接班人員均按脱崗或曠工處理,造成後果追究其責任。值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值班或晚來值班,必須提前半天通知科室負責人,否則按曠工或遲到處理。

4、職工不能私自換班,否則造成後果追究其雙方責任。如需換班須經科室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換班,並做好書面記錄。

5、嚴肅會議紀律。嚴格執行醫院《會議行為規範》,及時到會並做好記錄,不準遲到、早退、中間溜號,嚴禁接打電話、交頭接耳等現象。

6、規範服務行為,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一是儀表整潔、舉止文明、態度和藹、主動服務;二是工裝上崗、佩戴胸卡(黨員佩戴黨微)、儀容高雅、女士淡粧、男士整潔。三是主動問候、微笑服務、禮貌待人;四是語言文明、談吐高雅、熱情耐心。

7、職工在上班期間不得大聲喧譁、談笑、打鬧、下棋、玩電腦遊戲、幹私活、吃東西、帶小孩、帶(養)寵物等。

8、倡導節約用電,杜絕“白晝燈”和“長明燈”,減少辦公設備電耗和待機耗電,下班時要及時關閉電源。

9、提倡節約用水,杜絕“跑冒滴漏、細水長流”現象。

10、規範物品擺放。一是辦公室、操作間等各室物品要規範擺放;二是各種標示牌要懸掛在醒目位置;三是不準在辦公區域放置零食及私人物品。

二、督導落實

為確保我院“雙十項紀律”的貫徹落實,我院成立加強紀律作風建設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具體負責我院“雙十項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落實,並有針對性地不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有關科室。相關科室要及時整改,上報整改措施,並將檢查結果納入考核目標。

2012年5月28日

十項規定 篇五

嚴禁醫療服務不良行為十項規定(暫行)

為嚴肅行業紀律,保障醫療安全,維護廣大患者合法權益,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禁不負責任,擅離職守,延誤急、危、重症患者的醫療救治。

二、嚴禁違反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發錯藥、打錯針、輸錯血、排錯片、開錯手術部位、錯報或漏報檢查結果、將手術《www.》器械等異物遺留在患者體內、造成醫院感染暴發等嚴重威脅醫療安全的行為。

三、嚴禁弄虛作假,開具虛假醫學證明、篡改、隱匿、偽造或擅自銷燬有關醫學文書和醫學資料。

四、嚴禁違反藥品管理規定採購藥品,使用無批准文號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五、嚴禁無視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泄露患者隱私,或未經患者及家屬同意,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

六、嚴禁故意誇大患者病情,對患者過度檢查、過度治療、不合理用藥,延長疾病治療時間,增加患者費用負擔。

七、嚴禁違反物價管理規定,超標準收費、多收費、亂收費。

八、嚴禁故意誇大醫療服務功效,刊發虛假醫療廣告,發佈虛假醫療信息。

九、嚴禁違反有關執業管理規定,超範圍開展診療活動。

十、嚴禁違反治賄工作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等財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醫務人員,根據《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待崗培訓、調離崗位、暫停執業、辭退、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以上規定的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通報批評、警告、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罰款、吊銷診療科目、暫緩校驗、吊銷執業許可證等處理。對不良風氣嚴重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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