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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所)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院(所)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院(所)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院(所)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裝、拆改、增設電氣裝置或架設臨時電路時,必須報院辦批准,並按有關規範進行施工。

2、電氣裝置停用或下班後,應及時切斷電源。

3、各科室(衛生所)要經常檢查電氣裝置,發現問題及時找電工維修,院辦應對電氣裝置進行定期和定點檢查,及時排除隱患。

4、不準亂接電燈、電線,不準違章用電和超負荷用電。

5、各種電氣開關,醫療裝置,電控箱(櫃)等電氣裝置應保持清潔,不準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電工不準私自拆改和維修電氣裝置和電纜線。

7、任何科室和職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職工,嚴禁醫院建築物內和重點部位內焚燒物品或燃煙花鞭炮等。

9、各科室在動用氣、電焊之前,必須經院辦同意,並且要有現場監護人和配備滅火器材,做好安保措施。

10、醫療電氣裝置應定期清洗,醫療電氣裝置的擺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衛生所)或個人,應做到人走斷電,確保醫療裝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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