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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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實現公司戰略目標,優化資源配置,對條件成熟、有良好發展空間的地區市場可設立分公司,不斷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社會認知度。為加強對各地分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範分公司的經營活動,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對分公司的人、財、事、物的決策、經營、管理等活動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分公司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公司各種管理規定的要求,經公司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進一步規範分公司經營活動,減少經營風險。
第三條 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代表公司行使授權活動,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要求,履行代表職責,並向公司負責。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四條 公司任命一位副總經理作為分公司分管領導,協調、指導、支援和監管分公司整體運營(兼職不兼薪)。
第五條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向分公司委派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並履行相關程式。分公司經營層的聘用和考核參照《公司市場化聘用管理辦法》執行。分公司其他崗位人員,由分公司自行聘用。
第六條 分公司薪酬制度參照《薪酬管理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行情執行。根據市場化用人原則,所有人員薪酬、保險費用由分公司統一承擔。
第七條 分公司應積極組織和參加公司組織的相關技術、管理培訓,確保持續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八條 為加強區域內整合聯動發展,公司可委託當地的子公司對分公司進行經營管理。
第九條 分公司積極拓展地區的市場,用公司名義對外承攬業務的,公司提取管理費。
第十條 分公司與公司事業部開展深度合作。分公司如將生產任務委託給公司事業部,按照《公司考核辦法》規定的各業務板塊成本費用包乾率,支付事業部成本;該部分收入考核指標算入公司事業部。
第十一條 分公司與公司事業部共同經營開拓和生產的專案,考核經濟指標分配方案報分管領導,一事一議。
第十二條 分公司在業務開拓過程中,自主編制投標檔案,在完善內部審查的基礎上,提交至公司經營管理部稽核,相關稽核流程及考核按照公司投標評審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分公司嚴格執行公司各項生產管理制度,並接受公司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分公司可單獨設定財務管理機構及人員,會計核算納入公司會計核算體系。
第十五條 分公司應遵守《會計法》,並遵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及要求,統一執行會計政策目錄和財務核算。
第十六條 分公司不得隨意開設銀行賬戶,確需開設的應按公司相關要求,履行審批手續後方能開設並按公司財考部相關要求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分公司應接受公司財務管理的相關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報送財務報表或相關財務資料,彙報財務執行情況;如遇重大經濟事項、大額資金支出、重大渉稅事項、違反國家或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的事項應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 分公司未經公司批准不得對外融資、拆借資金及提供擔保。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對分公司實行經營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以經營年度作為目標責任期,經營目標考核責任人為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公司每年根據經營計劃與分公司簽訂經營目標責任書,主要從新籤合同額、收費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應收賬款餘額等方面對分公司下達目標,次年一月根據完成情況兌現考核。
第二十一條 公司委派的高階管理人員連續兩年未完成經營目標,應重新委派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員工的薪酬標準由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商定,薪酬結構中基本工資、崗位工作資源保障費兩部分按公司標準執行,考核部分參照公司相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分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制定適合中層及以下員工的考核和獎懲方案,並送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與考核分配部備案,由分公司自行組織考核與分配。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分公司的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每月參加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專題會以及季度、半年、年終總結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分公司事務、歸口部門職能職責等,參照公司的相關制度制定並執行,並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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